對於正在猶豫要不要投標日本法拍屋(競売不動產)的讀者,我想先講結論。這裡要先說明一點:日本的「競売」制度是日本《民事執行法》下特有的法院強制拍賣程序,概念上雖然與台灣、香港讀者熟悉的「法拍屋」「銀主盤」類似,但條文、期限、費用結構完全依日本法律運作,不能直接套用台灣或香港的經驗來判斷。日本法拍屋的「便宜」,其實是法律訂定的價格下限,與得標人必須自行承擔的手續、費用、時間成本綁在一起的對價。尤其當前屋主拒絕搬遷(居座り)時,法律雖然備有強制點交的手段,但點交命令(引渡命令,hikiwatashi meirei)必須在繳納尾款之日起6個月內聲請,一旦拖延,這項手段就會失效。本文只依據法條,以及日本法院、國稅廳公開資料中的數字,完整整理競売、公賣(公売)、協議賣渡(任意売却)三種制度的差異、拒遷應對的實際金額與天數,以及得標後應繳的稅金。
本文重點
- 可投標的下限金額,法律明定為「可投標下限價額=賣卻基準價額的80%」(日本《民事執行法》第60條第3項)。坊間常說的「比市價便宜二至三成」並非法定數字。
- 應對拒遷的殺手鐧——點交命令(引渡命令),只能在繳納尾款之日起6個月內聲請(若對象是享有明渡猶豫期的房屋承租人,則為9個月內),逾期即不得聲請(同法第83條第2項)。
- 強制點交(明渡しの強制執行)以支付執行官預納金6.5萬日圓(依2026年8月14日匯率,1日圓≒0.201新台幣換算,約NT$1.3萬,東京地方法院標準金額;以下日圓兌新台幣皆以此匯率換算,僅供參考,實際請以入金當日匯率為準)起跳,工人日薪、遺留物搬運費、倉庫保管費則需另計。
- 「法院完全不負任何責任」的說法並不正確。真正被免責的僅限於標的物種類、品質方面的瑕疵,若是權利瑕疵,買受人仍有解除契約、減少價金、請求損害賠償的空間(日本《民法》第568條)。
- 公賣(公売,即官方機關拍賣)的條件比競売更嚴苛:就不動產而言,國家不負點交(引渡)義務,也沒有相當於點交命令的制度。
結論:日本法拍屋到底該不該碰
如果你是第一次購買不動產、手頭資金並不寬裕,或是無法接受得標後可能長達半年以上的時間落差,我並不建議投標日本法拍屋。反過來說,如果你能以現金一次付清尾款,並且在資金規劃時就預留數個月時間與數十萬日圓的點交費用,同時願意自己讀懂三份文件(物件明細書、現況調查報告書、評估書,日文合稱「三点セット」),那麼日本法拍屋確實值得研究。決定能不能投標的關鍵,不在於物件本身好不好,而在於「你能不能自行承擔手續所需的時間與費用」這一點。
價格下限由法律規定:可投標下限價額=賣卻基準價額的80%
投資圈常說日本法拍屋「比市價便宜二至三成」,但這種說法並沒有法律依據。法律真正規定的,只有可投標金額的下限而已。
執行法院(執行裁判所)會依評估人的鑑定結果訂出「賣卻基準價額」,投標人的出價金額必須在扣除十分之二後的「可投標下限價額」以上(日本《民事執行法》第60條第3項)。舉例來說,若賣卻基準價額為2,000萬日圓(約NT$402萬),下限即為1,600萬日圓(約NT$321.6萬)。換句話說,所謂「打八折」只是法院受理投標的地板價,並不等於最終得標價,更不代表與市價的差距。熱門物件以高於賣卻基準價額的價格得標,並不罕見。台灣讀者熟悉的法拍屋制度中,法院同樣先訂出底價,若流標則逐次調降;日本的競売制度雖然同樣以法院鑑定價格為基礎,但可投標下限是單次「打八折」後固定不變的門檻,不會因流標而反覆調降,這一點與台灣的價格機制並不相同,投標前務必分開理解。
「便宜」的真相,是得標人承擔風險的對價
評估人在鑑定價格時,會把「有人占用」「無法查看內部」「賣方不會配合」等競売特有的情況都算進去。所謂便宜的真相,其實是一般買賣中原本由賣方與仲介公司承擔的作業與風險,整個轉嫁到得標人身上的結構性結果。
因此,判斷競売划不划算,光看落標金額毫無意義。必須把「落標金額+登錄免許稅+不動產取得稅+點交實際支出+承接的欠繳費用+原狀回復費」全部加總後,再與周邊一般買賣行情比較。本文後半段會用實際稅率與預納金額,示範這套加總計算。
日本法拍屋的法定成本與法定期限【一覽表】
競売程序中,絕大多數的期限與金額都由法律與法院實務運作明確規定。請先掌握整體流程的數字全貌。以下是東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1部(民事執行中心)公開的程序流程。
如圖所示,從公告到繳納尾款是一條直線流程,點交命令則是在那之後另外提出的獨立聲請。這正是「明明得標了卻住不進去」這個問題的分岔點。
從投標到繳納尾款的數值表
| 項目 | 數值・期限 | 法源依據 |
|---|---|---|
| 可投標下限金額 | 可投標下限價額=賣卻基準價額的80%(扣除十分之二) | 《民事執行法》第60條第3項 |
| 投標保證金 | 通常為賣卻基準價額的20%。部分案件金額更高,須以公告書為準 | 同法第66條/東京地方法院實務 |
| 投標期間 | 民事執行中心通常為8天 | 東京地方法院《競売不動產的買受手續》 |
| 公告書公告・三份文件(三点セット)備置 | 通常於投標期間開始日前15天 | 同上 |
| 非暴力團成員等聲明書 | 每份投標書都須各別提出,未提出者投標無效(不得事後補正) | 《民事執行法》第65條之2 |
| 尾款繳納期限 | 通常自賣卻許可裁定確定之日起約1個月內 | 同法第78條第1項/東京地方法院實務 |
| 保證金的處理 | 得標人提供的保證金會充抵尾款 | 同法第78條第2項 |
| 逾期未繳納尾款時 | 喪失得標資格,保證金也不予退還 | 東京地方法院《競売不動產的買受手續》 |
實務上最關鍵的,其實是表格最後兩行。以賣卻基準價額2,000萬日圓(約NT$402萬)的物件為例,投標時就要準備400萬日圓(約NT$80.4萬)保證金,得標後約1個月內必須以現金繳清尾款餘額。如果銀行審核趕不上這個時程,400萬日圓的保證金將無法退還。若平常沒有花時間與金融機構建立有助於取得融資的信任關係,競売的時程對這類讀者來說相當嚴苛。
得標後生效的期限數值表
| 項目 | 期限 | 法源依據 |
|---|---|---|
| 點交命令(引渡命令)聲請(原則) | 自繳納尾款之日起6個月內 | 《民事執行法》第83條第2項 |
| 點交命令聲請(占用人為享有明渡猶豫期的抵押建物使用人時) | 自繳納尾款之日起9個月內 | 同上 |
| 對享有明渡猶豫的占用人可聲請的時點 | 自繳納尾款日起算6個月猶豫期屆滿後(另有例外) | 《民法》第395條第1項/東京地方法院 |
| 對點交命令提起執行抗告的期間 | 自收受正本翌日起算1週內 | 東京地方法院《從點交命令聲請到強制執行聲請的程序流程》 |
| 強制點交開始日期 | 原則上由聲請日起2週內,與執行官協商決定 | 日本法院《不動產點交(明渡)執行》 |
| 從點交催告到點交期限 | 催告日起算滿1個月之日 | 《民事執行法》第168條之2第2項 |
實際支出數值表
| 費用項目 | 金額 | 出處 |
|---|---|---|
| 點交命令聲請手續費 | 每1名相對人收取印花稅500日圓(約NT$100) | 東京地方法院《關於不動產點交命令的聲請》 |
| 點交命令預納郵票 | (110日圓×聲請人人數,約NT$22)+(1,220日圓×相對人人數,約NT$245) | 同上 |
| 強制點交預納金(基本額) | 不動產明渡等案件 6.5萬日圓(約NT$1.3萬) | 東京地方法院執行官室《預納金額標準表(令和3年4月1日修訂)》 |
| 同上(加算金額) | 債務人每增加1名、物件每增加1個各加收4萬日圓(約NT$8,040) | 同上 |
| 不含在預納金中的項目 | 工人日薪、遺留物搬運費、倉庫保管費等須另計 | 同上(附註) |
| 當事人為法人時 | 須檢附聲請前3個月內核發的資格證明書 | 東京地方法院《關於不動產點交命令的聲請》 |
《預納金額標準表》的附註中明確寫明,明渡等案件的工人日薪、遺留物搬運費、倉庫保管費並不包含在預納金內。也就是說,6.5萬日圓(約NT$1.3萬)不是上限,而只是起跳金額。如果屋內留有大量家具雜物,搬運與保管的實際費用還會持續累加。
前屋主拒遷時會怎樣:從點交命令到強制執行的流程與費用
如果你正在搜尋「日本法拍屋 糾紛 拒遷」,這一節會給你最具體的答案。當占用人不願自行搬離時,得標人能動用的手段是「點交命令(引渡命令)」這項裁判程序,取得裁定後才能向執行官聲請強制點交。協商與私下談判,都只是這兩階段法定程序之外的選項,並不是正式手段。
圖的右下角,「分配股」欄位依序列出「點交命令聲請→點交命令核發→賦予執行文等」。由此可以看出,繳納尾款並非終點,而是另一段程序的起點。
時序表:從繳納尾款到執行斷行
| 階段 | 須提交文件 | 須支付金額 | 期限・參考時程 |
|---|---|---|---|
| 1. 繳納尾款 | 保管金受理手續附件等 | 得標金額-保證金 | 自賣卻許可裁定確定起約1個月內。此日即為6個月、9個月期限的起算日 |
| 2. 聲請點交命令 | 聲請書・當事人清單・物件清單(法人須附3個月內資格證明書)、收據 | 印花稅500日圓(約NT$100)+郵票(110日圓×聲請人+1,220日圓×相對人) | 自繳納尾款日起6個月內(享明渡猶豫期的房屋承租人為9個月內) |
| 3. 審詢 | -(法院將審詢書送達相對人) | - | 通常要求7日內回覆 |
| 4. 核發・送達 | - | - | 法官審查紀錄與回覆書後核發裁定 |
| 5. 確定 | - | - | 執行抗告期間=自送達翌日起1週經過 |
| 6. 賦予執行文・送達證明 | 賦予聲請、送達證明申請 | 印花稅等 | 確定之後 |
| 7. 聲請強制點交 | 聲請書、附執行文的點交命令正本、送達證明書、資格證明書、執行地點略圖 | 預納金6.5萬日圓(約NT$1.3萬,債務人・物件每增加則加收4萬日圓,約NT$8,040) | 向執行官室提出,原則上免印花稅、郵票 |
| 8. 點交催告 | 由債權人(或代理人)到場見證 | - | 原則於聲請日起2週內實施 |
| 9. 點交期限 | - | - | 自催告日起算滿1個月之日 |
| 10. 執行斷行 | 由債權人(或代理人)到場見證 | 工人日薪・搬運費・保管費(實際支出) | 點交期限前的適當日期 |
整套程序本身其實規劃得相當完整,若進展順利,從繳納尾款到完成點交通常只需數個月。問題在於每個階段都需要得標人自己準備文件、自己追蹤時程。若曾經體驗過從租金拖欠到強制執行的完整流程,會比較能感受到這種負擔;但對第一次接觸的人來說,實際工作量往往超乎想像。
《民法》第395條第1項的6個月明渡猶豫,與第2項如何以催告切斷猶豫
占用人是誰,會影響到適用的規則。以無法對抗抵押權人的租賃關係使用建物的「抵押建物使用人」,在得標之日起6個月屆滿前,並沒有義務將建物交付給得標人(日本《民法》第395條第1項)。典型例子是在競売程序開始前就已入住的承租人。
不過,這項猶豫期並非無條件成立。得標人若就得標後建物使用的對價,訂定相當期間並催告支付1個月以上租金相當額,而占用人在該期間內未履行,猶豫規定就不再適用(同條第2項)。實務上會以存證信函(內容証明郵便)搭配送達證明保留催告證據,並將副本附在點交命令聲請書中。若怠於請求相當於租金的款項,等於是自己親手放棄了這個縮短猶豫期的選項。這與台灣法拍屋常見的「點交」「不點交」分類邏輯不同:台灣法院若標示「不點交」,得標人須自行提起訴訟才能取得占有;日本則不論公告如何標示,得標人一律必須先取得點交命令這項法院裁定,猶豫期規定只是專門保護特定類型的抵押建物使用人(例如原本合法承租、但無法對抗抵押權的房客)。
把費用加總起來會是這樣:拒遷1件的實際支出試算
以下試算以東京地方法院標準金額為準,假設由1名債務人單獨占用的一戶區分所有大廈(物件1個)為例。
| 項目 | 金額 |
|---|---|
| 點交命令聲請手續費(相對人1名) | 500日圓(約NT$100) |
| 預納郵票(聲請人1名・相對人1名) | 1,330日圓(110日圓+1,220日圓,約NT$267) |
| 強制點交預納金(基本額) | 6.5萬日圓(約NT$1.3萬) |
| 小計(依公開金額可確定的部分) | 66,830日圓(約NT$1.34萬) |
| 工人日薪・遺留物搬運費・倉庫保管費 | 實際支出・另計(依殘留物數量而變動) |
| 委託律師的報酬 | 另計(依事務所而異) |
| 至點交完成前的空置期間損失租金 | 預估租金×月數 |
從公開資料可以確定的金額只到66,830日圓(約NT$1.34萬),其餘部分則依物件狀況與委託方式而異。這裡真正比金額不確定性更沉重的,是損失租金。若一間房間原本每月可租10萬日圓(約NT$2.01萬),點交拖到8個月,就等於損失80萬日圓(約NT$16.08萬)的租金收入。競売所謂「打八折」的優惠,是否還划算,最終要看這段時間成本能不能被吸收。
期限只要過一天,點交命令就不能用了
得標人自繳納尾款之日起經過6個月(占用人為享有明渡猶豫期的抵押建物使用人時為9個月)後,就不能再聲請點交命令(《民事執行法》第83條第2項)。這是絕對不能通融的期限。
如果心存「再談一下對方應該就會搬走」的想法,一路交涉拖過6個月,之後就只能透過一般民事訴訟提起建物明渡請求,時間與費用都會大幅跳升。實務上的基本做法,是一邊交涉、一邊同步聲請點交命令,兩者並行,絕不能只靠協商。這與台灣法拍屋「不點交」案件中買受人往往需另行提起訴訟才能取得占有的情況相比,日本制度雖然設有點交命令這項較快速的裁定手段,但仍附帶嚴格的6個月/9個月期限,一旦錯過就同樣要回到訴訟途徑——兩地得標人都必須把「取得占有」視為需要主動管理的獨立工作,而不是得標後自動發生的結果。
競売中會消滅的權利・會被承接的權利【一覽表】
競売的權利關係並非「全部一筆勾銷」。哪些權利會消滅、哪些由得標人承接,法條上有明確區分。
| 權利・債務 | 賣卻後如何處理 | 法源依據 |
|---|---|---|
| 優先受償權(先取特権)、約定不得使用收益的質權、抵押權 | 因賣卻而消滅 | 《民事執行法》第59條第1項 |
| 無法對抗消滅權利人・扣押債權人・假扣押債權人所取得的權利 | 因賣卻而失效 | 同條第2項 |
| 扣押、假扣押的執行、無法對抗的假處分執行 | 因賣卻而失效 | 同條第3項 |
| 留置權、未約定不得使用收益的質權 | 得標人須負責清償該擔保債權 | 同條第4項 |
| 無法對抗抵押權人的租賃關係所生抵押建物使用人之占用 | 自得標之日起6個月內無須交還 | 《民法》第395條第1項 |
| 能對抗得標人的權源所生之占用 | 不屬點交命令適用對象(原樣承接) | 《民事執行法》第83條第1項但書 |
| 區分所有大廈欠繳的管理費・修繕儲備金 | 可向身為特定繼受人的得標人請求 | 《區分所有法》第7條第1項・第8條 |
會被承接的權利:留置權,以及可使用收益的質權所擔保之債權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民事執行法》第59條第4項。若不動產上存在留置權,得標人須負責清償該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例如施工款項未付、承包商仍占用建物的情況,得標人除了落標金額之外,若不清償該筆債權,就可能無法取得點交。這也是為什麼投標前一定要透過三份文件中的物件明細書,確認是否存在需要承接的權利。
會被承接的權利:欠繳管理費是法律上的當然承接,而非「因為管理規約有規定」
區分所有大廈中,若前屋主曾積欠管理費或修繕儲備金,該債權可向身為債務人(區分所有人)的特定繼受人請求(《建物區分所有等相關法律》第8條,適用債權範圍見同法第7條第1項)。得標人正屬於「特定繼受人」,因此會收到管理組合的請求。
坊間有些資訊會說「因為管理規約有規定所以要承接」,這種說法並不正確。無論規約是否存在、內容如何,這都是法律直接產生的承接效果。若你打算得標區分所有物件,務必在繳納尾款後盡快向管理組合或管理公司查詢欠繳金額,並將其納入資金規劃。事先了解管理費的定義與明細項目,查詢時的對話會更具體、更有效率。
「法院完全不負責任」並不正確:如何解讀《民法》第568條
關於競売最常見的誤解,就是「不管發生什麼問題,都完全無法追究責任」這種說法。事實上,《民法》第568條並沒有規定這麼廣泛的免責範圍。
種類・品質不適合(漏水・白蟻等)依第568條第4項排除適用
第568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規定,於競売標的物種類或品質之不適合,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對於物理性的瑕疵,得標人無法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也無法請求損害賠償。漏水、白蟻蛀蝕、給排水設備老化、耐震性能不足,全部都落在這個免責範圍之內。在無法查看室內就必須投標的競売制度中,這始終是最大的風險負擔。
正因如此,光靠外觀與三份文件所附照片評估修繕費用的能力就非常關鍵。一般中古屋交易在購屋前應確認的盡職調查項目,在競売中必須由你獨自完成,而且還是在無法進入室內確認的狀態下進行,這一點請務必先有心理準備。
權利不適合・數量不足,可依第1至3項主張解除・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另一方面,權利方面的不適合則是另一套規則。依《民法》第568條第1項,得標人可向債務人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第2項規定,若債務人無資力清償,得標人可向已受分配價金的債權人請求返還全部或部分價金。第3項則進一步規定,若債務人明知標的物或權利不存在卻未申報,或債權人明知此情事仍聲請競売,得標人可向這些人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實際上會以權利瑕疵作為爭點的案例並不多,但「全部自己承擔」與「僅物理性瑕疵自己承擔」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不少得標人因為不了解這條界線,遇到問題就直接放棄了原本可以主張的權利。
比較競売、公賣、協議賣渡與一般仲介買賣【比較表】
常被稱為「不動産拍賣」「官方機關拍賣」的公賣(公売),是依《國稅徵收法》針對欠稅所進行的處分程序,與依《民事執行法》進行的競売是完全不同的制度。如果混淆這兩者就貿然投標,往往會在點交階段卡關。
| 比較項目 | 競売 | 公賣(官方機關拍賣) | 協議賣渡(任意売却) | 一般仲介買賣 |
|---|---|---|---|---|
| 法源依據 | 《民事執行法》 | 《國稅徵收法》 | 《民法》(一般買賣)+債權人同意 | 《民法》・《宅地建物交易業法》 |
| 價格下限 | 可投標下限價額=賣卻基準價額的80%(第60條第3項) | 估定價額(最低投標價額)以上 | 債權人同意的價格 | 賣方希望價格 |
| 保證金 | 通常為賣卻基準價額的20% | 估定價額百分之十以上金額(《國稅徵收法》第100條第1項) | 訂金(由雙方約定) | 訂金(由雙方約定) |
| 從公告到投標 | 公告書公告・三份文件備置於投標開始前15天 | 公賣公告至少於公賣日前10天公告(同法第95條第1項) | - | - |
| 事前看屋(內覽) | 有扣押債權人聲請時設有內覽制度(《民事執行法》第64條之2) | 制度上並無內覽 | 可能(以賣方配合為前提) | 可能 |
| 種類・品質不適合的責任 | 排除適用(《民法》第568條第4項) | 排除適用(《民法》第568條第4項) | 依契約約定(多附加免責特約) | 具備契約不適合責任 |
| 讓占用人搬離的公權力手段 | 點交命令+強制點交(《民事執行法》第83條) | 國家不負點交義務 | 原則上由賣方自行點交 | 原則上由賣方自行點交 |
| 非暴力團成員等聲明 | 需要(《民事執行法》第65條之2)。虛偽聲明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同法第213條,約NT$10.05萬) | 不動產須聲明(《國稅徵收法》第99條之2)。虛偽聲明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同法第189條)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融資實務 | 繳款期限約1個月,時間短,以現金付款為主 | 繳款期限記載於公賣公告,以現金付款為主 | 較容易使用一般住宅貸款・投資型貸款 | 較容易使用貸款 |
公賣更嚴苛:國家不負不動產點交義務
日本國稅廳《公賣須知》中明確寫道:「就公賣財產屬於不動產者,國家不負點交義務。此外,關於土地界址,請與相鄰土地所有人協議。」公賣制度中並沒有相當於競売點交命令的機制。如果標的物有人占用,得標人必須從自行提起訴訟、取得債務名義(強制執行依據)開始,一步一步處理。這一點正是日本制度中,海外投資人最容易誤踩的地雷之一:即使物件外觀、地段條件看起來相似,光是「屬於競売還是公賣」這一項分類,就足以決定得標後能否順利取得占有,這與許多讀者原本熟悉的單一拍賣制度存在相當落差。
界址的說明同樣不能忽略。國家不負責界址問題,與相鄰地所有人協議是得標人自己的工作。此外,繳清全部價金之後才發生的毀損、失竊、燒毀等損害,同樣由得標人自行承擔;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所需的登錄免許稅、郵票費用,也都由得標人負擔。「不動産拍賣」這個名稱聽起來輕鬆,與制度實際內容之間,其實有相當大的落差。
與協議賣渡・一般仲介的差異,在於「事前確認」與「點交保障」
協議賣渡(任意売却)是在正式進入競売程序之前,由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合意進行的出售方式。因為賣方會配合,買方可以事先看屋,點交條件也能透過契約約定。從買方角度來看,與競売最大的差異並不在價格,而是「購買前能看到室內」以及「點交能透過契約獲得保障」這兩點。協議賣渡的價格水準取決於個案情況,並不能一概而論地說「比市價便宜幾成」。
內覽與三份文件事前能確認什麼、不能確認什麼
內覽制度確實存在(《民事執行法》第64條之2)
「競売物件無法內覽」這種說法並不正確。《民事執行法》第64條之2規定,若有扣押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必須命執行官實施內覽。這是讓有意投標者實際進入物件參觀的制度。
不過,若該不動產占用人的占有權源可以對抗扣押債權人等,而該占用人不同意時,就不會實施內覽(同條第1項但書)。此外,聲請人是扣押債權人,有意投標者本人並不能自行提出聲請。實際實施件數確實不多,但正確的理解是「制度存在,只是以扣押債權人提出聲請為前提」,而不是「根本沒有這項制度」。請務必在不動產競売物件資訊網站「BIT」的公告或物件明細書中,確認是否已實施內覽。
三份文件(三点セット)的檢查清單
三份文件指的是物件明細書、現況調查報告書、評估書這三份資料。以下列出投標前應確認的項目。
- 占用人是誰(現況調查報告書中會記載占用人姓名)
- 該占用人是否具有合法占有權源(同上。這一點決定了能否聲請點交命令)
- 得標後是否有需要原樣承接的租賃權等(物件明細書)
- 若只得標土地或只得標建物時,是否會為建物成立法定地上權(物件明細書)
- 是否記載有留置權,或可使用收益的質權(這將直接關係到《民事執行法》第59條第4項的清償責任)
- 建物種類・構造、土地現況地目,以及從附照片可判讀的老化程度(現況調查報告書)
- 評估價額的計算依據、周邊環境概要、公法上的使用限制與附圖(評估書)
- 若為區分所有物件,須確認基地權(敷地権)的登記狀況及管理費是否可能有欠繳
法院本身也提醒,這些文件僅是「競売程序中所蒐集範圍內的有限參考資料」。前提仍然是要親自到現場確認,並到登記所查核權利關係。若在意建物的合法性,建議也一併確認無使用執照(検査済証)物件的風險與因應方式。
非暴力團成員等聲明書,以及對警察的調查委託
依2020年4月施行的修法,投標不動產時,投標人必須聲明自己不屬於暴力團成員等身分(《民事執行法》第65條之2)。依東京地方法院的說明,聲明書須每份投標書各別提出,投標時未提出者投標無效,且不得事後補正;即使只是記載不完整,同樣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此外,執行法院必須就出價最高的投標人是否屬於暴力團成員等身分,委託該人所在地的都道府縣警察進行調查(同法第68條之4)。公賣也有相同意旨的規定(《國稅徵收法》第99條之2、第106條之2),競売與公賣皆規定,虛偽聲明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約NT$10.05萬)以下罰金(《民事執行法》第213條、《國稅徵收法》第189條)。這項制度是日本不動産交易中相當獨特的一環,海外投資人若對日本反黑社會相關法規(暴力團排除條例)不熟悉,建議投標前先諮詢熟悉當地實務的專業人士,避免因文件記載疏漏而導致投標無效。
以得標金額1,800萬日圓試算總取得成本【計算範例】
範例前提
假設有一戶區分所有大廈,賣卻基準價額2,000萬日圓(約NT$402萬)、可投標下限價額1,600萬日圓(約NT$321.6萬)、保證金400萬日圓(約NT$80.4萬),最終以1,800萬日圓(約NT$361.8萬)得標。固定資產課稅台帳登記價格為建物400萬日圓(約NT$80.4萬)、土地(基地權)600萬日圓(約NT$120.6萬)。若出租,預估租金為每月10萬日圓(約NT$2.01萬,年租金120萬日圓,約NT$24.12萬)。
登錄免許稅・不動產取得稅
登錄免許稅的課稅標準並非得標金額,原則上是固定資產課稅台帳所登記的價格。建物因買賣或競売而移轉所有權時,稅率為千分之二十(2.0%)(日本國稅廳Tax Answer No.7191)。
這裡有一個例外。若由個人得標住宅用家屋,並供自己居住使用,其移轉登記可減輕為千分之三(0.3%)(《租稅特別措置法》第73條,適用期限至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要件包括:專有樓地板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上、取得後1年內完成登記、須於登記申請書檢附市區町村長核發的證明書。若你是以出租為前提而得標,這項減稅就無法適用。
土地部分則要特別留意。土地因買賣而移轉所有權登記,本則稅率2.0%另有1.5%的減稅措施,依令和8年度〔2026年度〕稅制改正,適用期限已延長至令和11年〔2029年〕3月31日(《租稅特別措置法》第72條第1項)。但依國稅廳稅額表,因競売而移轉的土地所有權,被歸類為「其他(贈與・交換・徵收・競売等)」,稅率為千分之二十(2.0%)。也就是說,透過競売取得土地時,並不能以這項減稅為前提。
| 稅目 | 課稅標準 | 稅率 | 稅額 |
|---|---|---|---|
| 登錄免許稅(建物) | 400萬日圓(約NT$80.4萬) | 2.0%(買賣或競売之移轉) | 8.0萬日圓(約NT$1.61萬) |
| 登錄免許稅(土地) | 600萬日圓(約NT$120.6萬) | 2.0%(競売等歸類為其他) | 12.0萬日圓(約NT$2.41萬) |
| 不動產取得稅(建物・住宅) | 400萬日圓(約NT$80.4萬) | 3%(本則稅率4%,適用期限至令和9年3月31日) | 12.0萬日圓(約NT$2.41萬) |
| 不動產取得稅(土地) | 300萬日圓(約NT$60.3萬,宅地等課稅標準為價格的二分之一) | 3%(適用期限至令和9年3月31日) | 9.0萬日圓(約NT$1.81萬) |
| 小計 | - | - | 41.0萬日圓(約NT$8.24萬) |
土地欄位的金額之所以比建物低,是因為兩項減稅措施疊加所致。首先,在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前取得宅地等(宅地及依宅地方式評定的土地),課稅標準會降為價格的二分之一。其次,稅率方面,平成20年〔2008年〕4月1日至令和9年3月31日期間取得者,土地與住宅稅率均為3%,僅非住宅用家屋維持本則4%(東京都主稅局)。上表即依此前提計算。
不動產取得稅還有另外兩項優惠:新建住宅可從課稅標準中扣除1,200萬日圓(約NT$241.2萬)的特例,以及取得中古住宅時可比照新建時同額扣除的特例(日本國土交通省)。不過,中古住宅的扣除僅適用於個人自住的情況,若以出租為前提得標,並不適用這項優惠。實際稅額也會因地方政府的運用方式與物件條件而有所不同,取得前請務必向所轄都道府縣稅務事務所確認。詳細內容整理於不動產取得稅的減稅措施與退稅申請流程。
最終成本與殖利率的重新計算
接下來,將拒遷應對費用、承接債務、原狀回復費用一併納入計算。假設欠繳管理費為每月2.5萬日圓(約NT$5,025)×24個月=60萬日圓(約NT$12.06萬),原狀回復費用80萬日圓(約NT$16.08萬)(這兩項數字會依物件而異,僅為假設值)。
| 項目 | 金額 | 性質 |
|---|---|---|
| 得標金額 | 1,800.0萬日圓(約NT$361.8萬) | 確定金額(保證金400萬日圓已充抵尾款) |
| 登錄免許稅 | 20.0萬日圓(約NT$4.02萬) | 依公開稅率計算 |
| 不動產取得稅 | 21.0萬日圓(約NT$4.22萬) | 依公開稅率計算(適用宅地等課稅標準二分之一) |
| 點交命令印花稅・郵票 | 0.2萬日圓(約NT$402) | 公開金額 |
| 強制點交預納金 | 6.5萬日圓(約NT$1.31萬) | 公開金額(工人日薪等另計) |
| 承接欠繳管理費・修繕儲備金 | 60.0萬日圓(約NT$12.06萬) | 假設值(依《區分所有法》第8條承接) |
| 原狀回復・修繕 | 80.0萬日圓(約NT$16.08萬) | 假設值 |
| 總取得成本 | 1,987.7萬日圓(約NT$399.5萬) | - |
以年租金120萬日圓(約NT$24.12萬)計算,若以得標金額為基準,表面殖利率為6.67%;但若以總取得成本為基準,則降為6.04%。若點交還要拖8個月,第一年的租金收入就只剩40萬日圓(約NT$8.04萬),第一年的殖利率會掉到2.0%。即使成功以賣卻基準價額打八折投標,經過這樣的加總計算後,「便宜」的觀感消失並不罕見。競売划不划算,最終不是由得標金額決定,而是由這張表決定。
無剩餘取消可能讓投標準備完全白費
還有一項時間成本必須提醒。若扣押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優先債權時,可投標下限價額未超過程序費用預估金額;或有優先債權時,可投標下限價額不足以支付程序費用與優先債權預估金額的合計,就會被認定為「無剩餘」,執行法院會通知扣押債權人(《民事執行法》第63條第1項)。
收到通知的扣押債權人若未於1週內採取一定措施,整個競売程序就會直接被取消(同條第2項)。也就是說,即使有意投標者已經讀完三份文件、實地看過現場、備妥資金,程序仍有可能就此消失。這是競売特有的「白忙一場」成本,一般仲介買賣並不存在這種風險。
給擔心自宅可能被競売的讀者:從賣方角度看競売與協議賣渡
到目前為止,我們都是站在得標人(買方)的角度來說明,但也有讀者是因為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可能即將被競売,才會查到這篇文章。從賣方角度來看,這套制度的意義完全不同。
在競売中,價格下限是可投標下限價額(賣卻基準價額的80%),也確實有可能就以這個水準的價格成交。賣卻基準價額是由執行法院依評估人的鑑定結果訂定,所有人並沒有參與價格協商的餘地。出售的時間點、條件、點交方式,也都與所有人的意願無關地逕自進行。法院本身也說明,競売不動產是「不論所有人意願如何,都會被強制出售」。
相對地,協議賣渡(任意売却)是以取得債權人同意為前提,以一般買賣的形式將物件推上市場的做法。買方可以內覽,也能使用一般住宅貸款,因此潛在買方群體較廣,點交時間也能透過契約調整。對賣方而言,兩者最大的差異並不在價格本身,而在於「能不能在市場上自己選擇買方」。
不過,協議賣渡需要取得債權人同意,可考慮的時間也有限。收到催繳通知或競売開始裁定的階段,能否儘早與金融機構商談,往往是實務上成敗的分水嶺。若已進入還款吃緊的階段,可參考的因應方式整理於房貸繳不出來時的因應方式與欠繳風險;出租中物件遭抵押權實行時的流程,請參閱附抵押權出租物件實行時的風險。
總結:什麼樣的人適合考慮日本法拍屋
競売物件本身並不是壞東西。制度相當完整,法條與法院實務運作都公開透明。真正的問題在於,一般買賣中原本由賣方、仲介公司、金融機構分工承擔的工作,在競売中全部由得標人一人扛下。
如果以下每一項你都能回答「是」,我認為就值得考慮投標日本法拍屋。
- 能在賣卻許可裁定確定後約1個月內,以現金全額繳清得標金額
- 除得標金額外,還能將點交・稅金・欠繳費用・原狀回復所需的數百萬日圓額外支出,一併納入資金規劃
- 能自行讀懂物件明細書・現況調查報告書・評估書,並判斷是否有需要承接的權利
- 能自行管理「繳納尾款後6個月內聲請點交命令」這項期限
- 在點交完成前的數個月間,即使租金收入為零,資金週轉仍能維持
- 即使發現物理性瑕疵,也能接受無法向任何人請求賠償這個事實
我們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認為,事先把缺點也一併說清楚,才是建立長期信任關係最扎實的做法。競売並不是「便宜買到房子的方法」,而是「以自行承擔手續與時間為代價,換取價格下限受到法律保障」的一種交易型態。以「自己能不能承擔這份負擔」作為判斷基準,我們相信是最不容易出錯的方式。
常見問題
Q1. 日本法拍屋能便宜多少錢買到?
法律只規定了下限,並沒有「比市價便宜幾成」這種標準。可投標下限為可投標下限價額=賣卻基準價額的80%(《民事執行法》第60條第3項)。實際得標金額由投標狀況決定,也可能高於賣卻基準價額。判斷時請以「得標金額+登錄免許稅+不動產取得稅+點交費用+承接欠繳費用+原狀回復費」加總後的總取得成本來比較,而不是只看得標金額本身。
Q2. 如果前屋主拒絕搬遷,要花多少錢、多久才能點交完成?
依公開金額可確定的費用,起點是點交命令印花稅500日圓+預納郵票1,330日圓+強制點交預納金65,000日圓,合計66,830日圓(約NT$1.34萬,東京地方法院標準金額,債務人1名・物件1個之情形)。此外還須另計工人日薪、遺留物搬運費、倉庫保管費。時間方面,聲請強制點交後原則上2週內會進行催告,點交期限則是催告日起算滿1個月之日。若把點交命令的審詢、執行抗告期間都算進去,實務上建議從繳納尾款起,預留數個月時間較為務實。
Q3. 日本法拍屋真的完全不能事先看屋嗎?
制度上是有內覽的。當扣押債權人提出聲請時,執行法院必須命執行官實施內覽(《民事執行法》第64條之2)。不過,若具有對抗力占有權源的占用人不同意,就不會實施。有意投標者本人並不能自行提出聲請,因此請透過公告或物件明細書確認是否已實施內覽。
Q4. 如果發現漏水或白蟻,真的完全無法求償嗎?
就種類或品質方面的不適合而言,依《民法》第568條第4項,同條第1至3項不適用,因此無法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漏水、白蟻都屬於這個範圍。但若是權利方面的不適合,依第1項可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依第2項,債務人無資力時可請求返還價金;依第3項,對於惡意隱瞞的債務人或債權人,仍有請求損害賠償的空間。「完全不負任何責任」這種說法並不正確。
Q5. 公賣(官方機關拍賣)和競売有什麼不同?
最大的差異在於法源依據是《國稅徵收法》,以及點交(引渡)的處理方式。國稅廳《公賣須知》明確寫明,公賣財產為不動產時,國家不負點交義務,也沒有相當於競売點交命令的制度。土地界址同樣要求由買方與相鄰地所有人自行協議。公賣保證金為估定價額百分之十以上,公賣公告至少於公賣日前10天公告。
Q6. 大廈的欠繳管理費,是由得標人來付嗎?
是的。這並非依管理規約的規定,而是法律上直接產生的承接效果。《區分所有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適用債權範圍,第8條則規定「前條第1項所定債權,亦得向身為債務人之區分所有人的特定繼受人行使」。得標人正屬於特定繼受人,因此會被管理組合請求。建議在繳納尾款後儘速向管理組合或管理公司查詢欠繳金額。
引用・參考資料
- 東京地方法院《競売不動產的買受手續》(投標期間8天、三份文件備置於15天前、保證金為賣卻基準價額的20%、繳款期限為賣卻許可裁定確定後約1個月內、點交命令為6個月・9個月)
- 東京地方法院《關於不動產點交命令的聲請》(聲請手續費500日圓、預納郵票110日圓+1,220日圓、資格證明書須3個月內)
- 東京地方法院《從點交命令聲請到強制執行聲請的程序流程》(審詢通常要求7日內回覆、執行抗告為送達翌日起1週內)
- 東京地方法院《不動產執行手續》(程序流程圖)
- 東京地方法院執行官室《預納金額標準表(令和3年4月1日修訂)》(不動產明渡等案件基本額65,000日圓、每增加一項加收40,000日圓、不含工人日薪・遺留物搬運費・倉庫保管費)
- 日本法院《不動產點交(明渡)執行》(原則於聲請日起2週內協商執行開始日期、點交期限為催告日起算滿1個月)
- 東京地方法院《關於避免無剩餘取消的方法》
- 不動產競売物件資訊網站(BIT)用語集《可投標下限價額》/《賣卻基準價額》/《三點組合(三点セット)》
- 《民事執行法》(e-Gov法令檢索)(第59條、第60條、第63條、第64條之2、第65條之2、第68條之4、第78條、第83條、第168條之2、第213條)
- 《民法》(e-Gov法令檢索)(第395條、第568條)
- 《建物區分所有等相關法律》(e-Gov法令檢索)(第7條第1項、第8條)
- 《國稅徵收法》(e-Gov法令檢索)(第95條第1項、第99條之2、第100條第1項、第106條之2、第189條)
- 日本國稅廳 公賣資訊《公賣須知》(就不動產而言國家不負點交義務、土地界址須與相鄰地所有人協議、登錄免許稅等由得標人負擔)
- 日本國稅廳 Tax Answer No.7191《登錄免許稅稅額表》(建物因買賣或競売移轉所有權稅率為千分之二十、土地「其他(贈與・交換・徵收・競売等)」為千分之二十、個人自住使用之住宅用家屋競売得標依《租稅特別措置法》第73條為千分之三)
- 日本國稅廳《關於土地買賣及住宅用家屋所有權保存登記等相關登錄免許稅稅率減輕措施之公告》(令和8年4月)
- 日本國土交通省《不動產取得稅相關特例措施》(住宅稅率3%,本則稅率4%,適用期限至令和9年3月31日,新建扣除1,200萬日圓・中古住宅扣除)
- 東京都主稅局(東京都稅務局)《不動產取得稅》(令和9年3月31日前取得宅地等,課稅標準為價格的二分之一,稅率為土地3%・家屋〔住宅〕3%・家屋〔非住宅〕4%,中古住宅減稅適用於個人自住使用者)
本文僅為制度的一般性說明。個別物件、稅務、法務方面的判斷,請務必洽詢律師・稅理士(日本稅務師)・司法書士,以及所轄的都道府縣稅務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