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購買不動產時,都道府県(相當於台灣的縣市層級地方政府)會依法課徵一筆一次性的「不動產取得税」(不動産取得税,Fudōsan Shutokuzei)——這是日本不動產交易特有的地方稅目,與台灣讀者熟悉的契稅、印花稅制度並不完全對應。這筆稅金常常金額不小,但只要符合條件,就能申請軽減措置(軽減措置,Keigen Sochi,稅額減免措施),甚至能就已經多繳的稅款申請退稅(還付)。對計劃在日本置產的台灣、香港投資人與屋主而言,正確理解這項制度,正是控管取得成本、提升實際報酬率的關鍵一步。
什麼是不動產取得稅?投資人必須掌握的基本知識
不動產取得稅,是取得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時,由不動產所在地的都道府県課徵的地方稅。購買、贈與、增建與改建均屬課稅對象(繼承取得則免稅,這一點與台灣遺產稅的思路也有出入),且只在取得不動產的當下課徵一次——不像台灣的房屋稅、地價稅每年反覆課徵。計算公式為「固定資産税評価額(房屋土地的政府核定課稅現值)×3%」,此稅率是到2027年3月31日為止的優惠稅率,原則稅率其實是4%。習慣台灣契稅以實際成交價或申報現值計算的投資人,需要特別留意:這裡的稅基並非買賣成交價,而是官方核定的固定資産税評価額,兩者往往有落差,實際稅額必須以評価額重新試算才準確。此外,日本稅制明確區分「國稅」與「地方稅」兩大體系,不動產取得稅屬於都道府県一級的地方稅,申報窗口、表格與減免標準都由各都道府県自行制定——這與台灣由財政部統一訂定契稅稅率、地方僅負責徵收執行的模式不同,同一筆交易若發生在東京都與大阪府,實際流程與所需文件也可能略有差異,這點對跨區域配置日本物件的投資人尤其重要。
多繳的不動產取得稅該如何申請退稅?
只要符合軽減措置的適用條件,應納稅額就會相應減少;若已經按原始稅額全額繳納,則可以就多繳的差額申請還付(退稅)。還付申請的期限是自不動產取得日起5年以內,一旦超過期限就無法再申請退稅,若您懷疑自己符合減免資格卻已全額繳納,請務必儘早確認。這一點也是台灣投資人容易忽略的細節——台灣多數稅目一旦繳納完畢即視為終局,鮮少存在長達5年的主動退稅窗口,因此不少在日本置產的海外投資人,常因不了解這項還付制度而白白多繳了稅款。
還付申請的流程
- 不動産取得後60日以内,向不動產所在地的都道府県税事務所(都道府県税事務所,Todōfuken Zei Jimusho,地方稅務事務所)提交不動產申告書
- 收到納税通知書後,於期限內完成繳納
- 備齊不動產取得税減額申請書與相關證明文件,正式提出還付申請
取得時同時申請軽減措置有什麼好處?
若能在申告期限內(取得後10〜60日以内,實際天數依各地方政府而異)同時提出軽減措置的適用申請,就可以從一開始便以較低的稅額繳納,不必事後再走一次還付流程,手續也更為省事。若減免後的應納稅額歸零,部分地方政府甚至不會寄發納税通知書。相較之下,台灣的契稅優惠通常在過戶當下由地政士或稅務機關一次核定完成,較少出現「先全額繳納、事後再申請退還」的兩段式流程,這也是日本不動產稅務實務中,跨境投資人格外需要提前規劃的一環。
新建住宅的軽減措置條件與計算公式
新建住宅要適用軽減措置,須符合以下條件:
- 課税面積須介於50平方公尺以上240平方公尺以下(出租用住宅則為40平方公尺以上)
- 用途須為自住,或作為セカンドハウス(Second House,第二居所、度假宅)使用
減免後的計算公式為:不動產取得税=(固定資産税評価額-1,200萬日圓〔約新台幣252萬元〕)×3%
換句話說,只要房屋的固定資産税評価額低於1,200萬日圓(約新台幣252萬元),應納稅額就會直接歸零。相較之下,台灣契稅通常沒有這種「先從評価額扣除一筆定額、再乘稅率」的設計,日本這種起徵點式的扣除結構,對總價中低的住宅型物件格外有利,也是台灣投資人在試算持有成本時容易低估的一塊。
中古住宅的軽減措置條件與扣除額一覽
中古住宅(台灣一般稱為中古屋、二手屋)若要適用軽減措置,除了必須符合前述新建住宅的條件外,還須另外滿足以下任一項。這一系列條件本質上是圍繞「抗震安全」設計的:日本自1981年推行新耐震基準(新耐震基準,1981年後施行的日本建築物耐震標準)以來,格外重視舊建築的地震安全性,這也是不少希望在京都、大阪等地購入町屋或老屋進行翻修出租的海外投資人,容易在盡職調查階段忽略的合規要點——房屋若建成年代較早又未做耐震改修,不僅可能無法適用稅收減免,日後辦理房屋保險、銀行融資時也可能遇到額外限制:
- 建築時間須在昭和57年(西元1982年)1月1日以後
- 須符合新耐震基準
- 須已投保既存住宅売買瑕疵保険(既有住宅買賣瑕疵擔保保險,性質類似台灣的房屋現況瑕疵保固機制)
依建築年份不同,可扣除的金額如下(以東京都的標準為例):
| 新築年月日 | 控除額 |
|---|---|
| 1997年4月1日以降 | 1,200萬日圓(約新台幣252萬元) |
| 1989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 | 1,00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萬元) |
| 1985年7月1日〜1989年3月31日 | 450萬日圓(約新台幣94.5萬元) |
| 1981年7月1日〜1985年6月30日 | 420萬日圓(約新台幣88.2萬元) |
| 1976年1月1日〜1981年6月30日 | 350萬日圓(約新台幣73.5萬元) |
在思考不動產的取得成本與出場策略時,取得稅的軽減措置金額會直接影響殖利率(投資報酬率)的計算,這是跨境投資人在試算日本物件實際持有成本時,經常被低估的一項隱性成本。
必備文件一覽
申請軽減措置所需準備的主要文件如下(實際內容依各地方政府而略有不同)。對於人在海外、無法親自前往都道府県税事務所窗口辦理的台灣、香港投資人,實務上通常需要委託日本境內的司法書士(相當於台灣的地政士或不動產登記代理人)或委託INA&Associates等資產管理機構代為提交,部分中文原件也可能被要求附上日文譯本:
- 不動產取得税申告書
- 買賣契約書、尾款收據
- 登記事項証明書(日本不動產登記謄本,作用類似台灣的建物、土地登記謄本)
- 住民票(日本的居民登記證明,須為不含個人番號〔マイナンバー,日本的國民身分編號〕記載的版本)
- 不動產取得税減額申請書
常見問題(FAQ)
Q. 不動產取得税的還付申請期限是什麼時候?
A. 自不動產取得日起5年以內。一旦超過期限就無法再申請還付,建議儘早確認自己是否符合資格。
Q. 投資用物件(出租用)也適用軽減措置嗎?
A. 出租用住宅(課税面積40平方公尺以上)屬於適用對象,但條件與自住用途並不完全相同。建議直接向所轄的都道府県税事務所確認細節,跨境投資人尤其應留意面積門檻與用途認定上的差異——這與台灣將「自用住宅」與「非自用(投資)住宅」按不同稅率一刀切的做法不同,日本更著重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居住機能,因此同一套物件究竟以自住申報、或以出租型投資物件申報,會直接牽動可適用的減免條件與後續的經營策略。
Q. 土地的不動產取得税軽減措置該如何計算?
A. 土地部分的計算公式為「(固定資産税評価額×1/2×3%)-控除額」。控除額取以下兩者中金額較高者:①4萬5,000日圓(約新台幣9,450元);②「土地每平方公尺單價×1/2×建物樓地板面積的2倍×3%」計算出的金額。這種「土地與建物分開計算、又互相牽動」的稅制設計,在台灣的地價稅、房屋稅制度中沒有直接對應的概念,建議委託熟悉當地稅務的專業人士協助試算,避免自行估算產生落差。
Q. 如果無法適用取得税的軽減措置,該怎麼辦?
A. 即使不符合軽減措置的適用資格,不動產取得税仍可列為必要經費(費用)認列。建議與税理士(日本的稅務會計師)討論,將這筆稅負及早納入現金流規劃之中,這也是習慣台灣稅務處理方式的投資人,在日本置產前值得提前掌握的實務細節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