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正在犹豫要不要买日本的法拍房(不动产强制拍卖物件,日语称"競売",kyōbai),这篇文章值得您先看完再做决定。这是一项高度日本特有的交易制度:它不是普通的二手房买卖,而是由法院主导、依据日本《民事执行法》(民事執行法,规范强制执行程序的日本法律)进行的强制出售。它的运作逻辑、买受人退场机制,与欧美常见的 foreclosure auction 不完全相同,中国大陆的法院司法拍卖体系也无法直接类比——尤其是"谁来负责把房子里的人赶走"这一点,制度设计上有本质差异。法拍房的"便宜",本质上是法律规定的价格下限,与买受人自己承担的手续、费用和时间成本捆绑在一起的对价。尤其是原所有者拒不搬离(日语称"居座り")的情况下,法律确实为买受人准备了强制腾房的手段,但这套手段有严格时限——必须在缴纳拍卖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一旦拖延就永久失效,之后只能走普通民事诉讼,时间和费用都会大幅上升。本文将依据日本法条原文,以及东京地方法院、日本国税厅公开的官方数字,系统梳理法拍(競売)、公卖(公売,日本国税征缴体系下的行政拍卖)、协议出售(任意売却)三种制度的区别,原住户拒不搬离时的实际金额与所需天数,以及拍得房产后应缴纳的各项税金。
本文要点
- 可投标的下限金额由法律明文规定为"可购买价额=拍卖基准价的80%"(日本《民事执行法》第60条第3项)。所谓"比市场价便宜两三成"并不是法定数字,只是坊间的通俗说法。
- 应对"占用不搬"的关键手段——交付令(强制腾房裁定),只能在缴纳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若对方是享有腾房宽限期的房屋承租人,则为9个月内)(《民事执行法》第83条第2项)。
- 强制腾房执行以支付给执行官的预缴金65,000日元(约2,756元人民币,按2026年8月14日汇率100日元≈4.24元人民币估算,东京地方法院标准金额)为起点,工人日薪、遗留物搬运费、仓库保管费等均需另计。
- "法院对任何问题概不负责"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真正被免责的只是标的物种类、品质方面的瑕疵,若是权利方面的瑕疵,买受人仍可依据日本《民法》第568条主张解除合同、减价或索赔。
- 公卖(政府机关拍卖)比法拍更为严苛——就不动产而言,国家不承担交房义务,也没有类似交付令的制度可以使用。
结论:日本法拍房到底该不该买
对于第一次投资不动产的人、手头资金不宽裕的人、无法接受拍得后半年以上时间差的人,我并不推荐。反过来,如果您能以现金全额结清、能把"腾房需要几个月、花费几十万日元(约合数万至十余万元人民币)"提前编入资金计划,并且能自己读懂"三点套件"(三点セット,法院公开的物件说明书、现况调查报告书、评估书三份文件),那么法拍房值得考虑。真正决定判断的不是房子本身的好坏,而是"你能否自己承担手续所需的时间和费用"这一点。与欧美市场"银行止赎房通常由银行或专业机构先行清空、买家拿到的是已腾空的房产"这种预期不同,日本法拍房是"连人一起买",占用问题原则上由买受人自己解决。
价格下限由法律规定:可购买价额=拍卖基准价的80%
法拍圈子里常说的"比行情便宜两三成",其实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只规定了可以投标的金额下限。
执行法院会依据评估人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基准价"(売却基準価額),投标人的出价必须不低于拍卖基准价扣除十分之二后的"可购买价额"(日本《民事执行法》第60条第3项)。如果拍卖基准价是2,000万日元(约84.8万元人民币),下限就是1,600万日元(约67.8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打八折"只是法律允许投标的地板价,不等于最终成交价,更不等于与市场价的差额。热门房源以高于拍卖基准价成交的情况并不少见。
"便宜"的本质,是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对价
评估人在定价时,会把"有人占用""无法进入内部确认状况""卖方不配合"等法拍特有的不利因素折算进评估价。所谓的便宜,本质结构是:在普通买卖中原本由卖方或中介公司承担的工作与风险,如今整体转移给了买受人。
因此判断法拍是否划算,只看成交价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把成交价+登记许可税+不动产取得税+腾房实际支出+需承继的欠缴费用+原状恢复费用全部累加,再与周边正常买卖案例对比。本文后半部分会用实际税率和预缴金额进行这项测算。
日本法拍房的法定成本与法定期限一览表
法拍的绝大多数日期和金额,都由法律与法院的操作规则明确规定。首先请通过数字把握全局。以下是东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1部(民事执行中心)公开的手续流程。
如图所示,从公告到缴纳价款是一条不间断的流程,而交付令是缴纳价款之后另行单独提出的申请。这正是"拍到了却住不进去"这种情况的分岔点。
从投标到缴纳价款:数值表
| 项目 | 数值・期限 | 法律依据 |
|---|---|---|
| 可投标的下限金额 | 可购买价额=拍卖基准价的80%(扣除十分之二) | 《民事执行法》第60条第3项 |
| 投标保证金 | 通常为拍卖基准价的20%,部分案件更高,须以公告书为准 | 同法第66条/东京地方法院操作规则 |
| 投标期间 | 民事执行中心通常为8天 | 东京地方法院「競売不動産の買受手続」 |
| 公告书张贴・三点套件备置 | 通常为投标期间开始日前15天 | 同上 |
| 非黑社会成员声明书 | 每份投标书均须提交,未提交则投标无效(不可事后补交) | 《民事执行法》第65条之2 |
| 价款缴纳期限 | 通常为出售许可裁定确定之日起约1个月内 | 同法第78条第1项/东京地方法院操作规则 |
| 保证金的处理 | 买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将充抵价款 | 同法第78条第2项 |
| 逾期未缴纳价款的后果 | 丧失买受资格,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 东京地方法院「競売不動産の買受手続」 |
实务上最关键的是最后两行。以拍卖基准价2,000万日元(约84.8万元人民币)的房源为例,投标时需先准备400万日元(约17.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拍中后约1个月内需以现金缴清余款。如果银行贷款审批赶不上这个时间表,400万日元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与国内"先看房、再谈价、贷款审批通过后才签约打款"的常规流程不同,法拍从投标那一刻起就要求资金已经就位。如果平时没有做好与金融机构建立融资关系的准备工作,法拍这套时间表会相当吃力。
拍中后启动的期限:数值表
| 项目 | 期限 | 法律依据 |
|---|---|---|
| 交付令的申请(原则) | 自缴纳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 | 《民事执行法》第83条第2项 |
| 交付令的申请(占用房屋者为享有腾房宽限期的抵押房屋使用人时) | 自缴纳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 | 同上 |
| 对享有腾房宽限期占用人可提出申请的时点 | 缴纳价款之日起满6个月宽限期后(有例外情形) | 《日本民法》第395条第1项/东京地方法院 |
| 对交付令提出执行抗告的期限 | 自收到裁定正本送达翌日起算1周内 | 东京地方法院「引渡命令的申请至强制执行申请的手续流程」 |
| 腾房强制执行开始日期 | 原则上在申请日起2周内,与执行官协商确定 | 法院「不动产交付(腾房)执行」 |
| 从腾房催告到交房期限 | 自催告之日起满1个月的当日 | 《民事执行法》第168条之2第2项 |
实际支出数值表
| 费用项目 | 金额 | 出处 |
|---|---|---|
| 交付令申请手续费 | 每名对方当事人500日元(约21.2元人民币)印花税票 | 东京地方法院「不动产交付令的申请」 |
| 交付令预缴邮票 | (110日元(约4.7元人民币)×申请人人数)+(1,220日元(约51.7元人民币)×对方人数) | 同上 |
| 腾房执行预缴金(基本金额) | 不动产腾房等案件 65,000日元(约2,756元人民币) | 东京地方法院执行官室「预缴金额标准表(令和3年〔2021年〕4月1日修订)」 |
| 加算金额 | 债务人每增加1名、房产每增加1处,各加收40,000日元(约1,696元人民币) | 同上 |
| 预缴金不包含的部分 | 工人日薪、遗留物搬运费、仓库保管费等须另行支付 | 同上(附注) |
| 当事人为法人时 | 须提交申请前3个月内开具的资格证明书 | 东京地方法院「不动产交付令的申请」 |
预缴金额标准表的附注明确写明,腾房等案件的工人日薪、遗留物搬运费、仓库保管费均不包含在预缴金之内。65,000日元(约2,756元人民币)不是上限,只是入门金额。如果室内堆积大量家具杂物,搬运和保管的实际支出还会继续叠加。
原所有者拒不搬离怎么办:从交付令到强制执行的流程与费用
如果您是搜"法拍房 纠纷 占用不搬"找到这篇文章的,这一节给您最直接的答案。占用者不主动搬离时,买受人唯一能用的法律工具是交付令(引渡命令)——一项裁定,取得之后再向执行官申请强制腾房执行。协商、私下谈判都只是这两道法定程序之外的补充选项,不能替代法律程序,也不会自动延长法定期限。
图片右下角"分配係"一栏中,"交付令申请→交付令签发→赋予执行文等"依次排列。也就是说,缴纳价款并不是终点,而是另一套独立程序的起点——这一点从流程图上看得很清楚。
时间轴表:从缴纳价款到强制执行
| 阶段 | 需提交什么 | 需支付多少 | 期限・时间参考 |
|---|---|---|---|
| 1. 缴纳价款 | 保管金收纳手续附件等 | 成交价-保证金 | 出售许可裁定确定后约1个月内。这一天是6个月・9个月期限的起算日 |
| 2. 交付令的申请 | 申请书・当事人清单・物件清单,(法人须附3个月内资格证明书)、收据 | 印花税票500日元(约21.2元人民币)+邮票(110日元+1,220日元,合计约56.4元人民币×人数) | 缴纳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腾房宽限期的房屋承租人为9个月内) |
| 3. 询问程序 | ―(法院向对方送达询问书) | ― | 通常要求7天内回复 |
| 4. 签发・送达 | ― | ― | 法官审查记录与回复书后签发 |
| 5. 确定 | ― | ― | 执行抗告期=送达翌日起1周经过 |
| 6. 赋予执行文・送达证明 | 赋予申请、送达证明申请 | 印花税等 | 确定后 |
| 7. 腾房执行申请 | 申请书、附执行文的交付令正本、送达证明书、资格证明书、执行场所示意图 | 预缴金65,000日元(约2,756元人民币)(+债务人・房产每增加1个加收40,000日元) | 向执行官室提交,原则上无需印花税・邮票 |
| 8. 腾房催告 | 债权人(或代理人)现场到场 | ― | 原则上在申请日起2周内实施 |
| 9. 交房期限 | ― | ― | 自催告之日起满1个月的当日 |
| 10. 强制执行 | 债权人(或代理人)到场 | 工人日薪・搬运费・保管费(实际支出) | 交房期限之前的适当日期 |
整套程序本身设计得相当完善,顺利的话缴纳价款后数月内即可完成腾房。问题在于,每一个阶段都需要买受人自己准备文件、自己跟进日程,不像普通买卖有中介和卖方协助处理。如果您经历过从租金拖欠到强制执行的完整流程,会对这种负担有切身体会;但对第一次接触的人来说,工作量往往超出预期。
《民法》第395条第1项的6个月腾房宽限期,以及第2项如何用催告切断宽限期
占用者是谁,直接决定处理方式。如果是无法对抗抵押权人的租赁关系中使用房屋的"抵押房屋使用人"(抵当建物使用者),自买受之日起满6个月之前,不需要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日本《民法》第395条第1项)。典型情形是在法拍程序开始前就已入住的承租人——这与许多国家"新业主可以立即要求现任租客搬离"的做法明显不同。
不过,这项宽限期并非无条件。如果买受人就买受后的房屋使用对价,设定相当期限、催告支付1个月以上金额,而对方在该期限内未履行的,宽限期规定即不再适用(同条第2项)。实务操作上,通常以挂号信加送达证明的方式保留催告证据,并将副本附在交付令申请材料中。如果怠于主张相当于租金的费用请求,等于自己放弃了这条切断宽限期的路径。
费用累加后的实际测算:单个占用案例的实际支出示例
以1名债务人单独占用的区分所有公寓1套房(房产1处)为前提,按东京地方法院标准金额试算。
| 项目 | 金额 |
|---|---|
| 交付令申请手续费(对方1名) | 500日元(约21.2元人民币) |
| 预缴邮票(申请人1名・对方1名) | 1,330日元(约56.4元人民币,110日元+1,220日元) |
| 腾房执行预缴金(基本金额) | 65,000日元(约2,756元人民币) |
| 小计(公开金额可确定的部分) | 66,830日元(约2,834元人民币) |
| 工人日薪・遗留物搬运费・仓库保管费 | 实际支出・另计(随遗留物数量变动) |
| 委托律师代理时的律师费 | 另计(各事务所收费不同) |
| 腾房完成前空置期间的损失租金 | 预计租金×空置月数 |
公开资料能确定的部分只到66,830日元(约2,834元人民币),其余部分随房产状况和委托方式而变化。这里比金额不确定性更值得重视的是损失租金。如果这套房子月租10万日元(约4,240元人民币),腾房花了8个月,就意味着损失了80万日元(约3.39万元人民币)的租金收入。法拍"打八折"的意义大小,最终取决于这笔时间成本能否被吸收。
期限只要超过一天,交付令就再也用不了
买受人自缴纳价款之日起满6个月(占用房屋者为享有腾房宽限期的抵押房屋使用人时为9个月)后,就不能再申请交付令(《民事执行法》第83条第2项)。这是一条没有任何回旋余地的硬性期限。
如果抱着"再谈一谈说不定对方就搬走了"的心态持续协商,一旦超过6个月,此后就只能通过普通民事诉讼提起房屋交付请求,时间和费用都会跳升一个台阶。实务上的基本做法,是在与对方协商的同时,同步提交交付令申请,两条线并行推进。
法拍中消灭的权利与买受人须承继的权利一览表
法拍的权利关系并非"全部清零"。哪些权利消灭、哪些由买受人承继,法条上有明确划分。
| 权利・债务 | 出售后的处理 | 法律依据 |
|---|---|---|
| 优先受偿权、约定不得使用收益的质权、抵押权 | 因出售而消灭 | 《民事执行法》第59条第1项 |
| 无法对抗消灭权利人・扣押债权人・假扣押债权人的权利取得 | 因出售而失效 | 同条第2项 |
| 扣押执行、假扣押执行、无法对抗的假处分执行 | 因出售而失效 | 同条第3项 |
| 留置权、未约定不得使用收益的质权 | 买受人须承担清偿被担保债权的责任 | 同条第4项 |
| 因无法对抗抵押权人的租赁关系而产生的抵押房屋使用人占用 | 自买受之日起6个月内无需交房 | 《日本民法》第395条第1项 |
| 基于可对抗买受人的权源而产生的占用 | 不属于交付令适用对象(原样承继) | 《民事执行法》第83条第1项但书 |
| 区分所有公寓的欠缴管理费・修缮积立金 | 可向作为特定承继人的买受人请求 | 日本《建物区分所有法》第7条第1项・第8条 |
须承继的权利:留置权与享有使用收益权的质权所担保的债权
容易被忽视的是《民事执行法》第59条第4项。如果不动产上存在留置权,买受人须负责清偿该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例如施工方因工程款未付而占用建筑物的情形,买受人除了成交价之外,若不清偿这笔债权,就可能无法取得腾房——这与许多国家"拍卖清空一切在先权利"的常识不同。这正是要仔细核对三点套件中"物件说明书",确认是否存在须承继权利的意义所在。
须承继的权利:欠缴管理费的承继来自法律规定,而非"管理规约"
区分所有公寓中,如果前所有者拖欠管理费或修缮积立金,该债权也可以向作为债务人的区分所有者的特定承继人主张(《建物区分所有等相关法律》第8条,对象债权见同法第7条第1项)。拍得者属于特定承继人,因此会收到管理组合(业主委员会性质的组织)的欠费追讨通知。
有些资料把这一点解释为"因为管理规约有规定所以要承继",这并不准确。无论规约是否有相关约定,承继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如果您准备拍下区分所有物件,请在缴纳价款后尽快向管理组合或管理公司查询欠费金额,并纳入资金计划。理解管理费的定义与构成,有助于查询时的沟通更具体。
"法院概不负责"并不准确:日本《民法》第568条怎么解读
关于法拍最常见的误解,是"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都无法追责"这种说法。日本《民法》第568条并没有规定这么大范围的免责。
种类・品质方面的瑕疵(漏水、白蚁等)依第4项被排除适用
该条第4项规定:"前三项规定,不适用于拍卖标的物在种类或品质方面的不符合。"也就是说,针对物理性缺陷,买受人既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也不能要求减价或索赔。漏水、白蚁蛀蚀、给排水设备老化、抗震性能不足,全部落在这个免责范围内。在无法进入室内确认状况的情况下投标,这始终是法拍最大的负担——这一点与国内某些法拍程序中法院或评估机构会披露更详细内部状况的做法有明显差距。
正因如此,仅凭外观和三点套件里的照片来估算维修费用,就成了一项必须掌握的能力。购买二手房前尽职调查应确认的项目,在法拍中需要您一个人完成,而且往往连房子内部都进不去,请对这一点有充分心理准备。
权利方面的瑕疵、数量不足,仍可依第1〜3项主张解除、减价、索赔
相对地,权利方面的瑕疵适用不同规则。依日本《民法》第568条第1项,买受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解除合同或减价。第2项规定,如果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买受人可以向已获得价款分配的债权人请求返还全部或部分价款。第3项进一步规定,如果债务人明知标的物或权利不存在却未申报,或债权人明知此情形仍申请拍卖,买受人可以向这些人请求损害赔偿。
实际因权利瑕疵引发争议的情形有限,但"完全自我负责"和"物理瑕疵自我负责"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不少买受人因为不了解这条界线而白白放弃了本可以主张的权利。
法拍・公卖・协议出售・普通中介买卖对比表
俗称"不动产拍卖""政府机关拍卖"的公卖(公売),是依据日本《国税征收法》进行的税款欠缴强制处分程序,与依据《民事执行法》的法拍(競売)是完全不同的两套制度。如果把两者混为一谈去投标,到了交房环节就会陷入困境。
| 比较项 | 法拍(競売) | 公卖(公売,政府机关拍卖) | 协议出售(任意売却) | 普通中介买卖 |
|---|---|---|---|---|
| 法律依据 | 《民事执行法》 | 《国税征收法》 | 《民法》(普通买卖)+债权人同意 | 《民法》・《宅地建物交易业法》 |
| 价格下限 | 可购买价额=拍卖基准价的80%(第60条第3项) | 估价额(最低投标价额)以上 | 债权人同意的价格 | 卖方期望价格 |
| 保证金 | 通常为拍卖基准价的20% | 估价额的十分之一以上(《国税征收法》第100条第1项) | 定金(由双方约定) | 定金(由双方约定) |
| 公告至投标 | 公告书张贴・三点套件备置为投标开始前15天 | 公卖公告至少在公卖日前10天(同法第95条第1项) | ― | ― |
| 事前看房 | 经扣押债权人申请可实施看房制度(《民事执行法》第64条之2) | 无制度性看房安排 | 可以(以卖方配合为前提) | 可以 |
| 种类・品质瑕疵的责任 | 不适用(《民法》第568条第4项) | 不适用(《民法》第568条第4项) | 由合同约定(多附带免责条款) | 适用合同不符责任 |
| 让占用者搬离的公权力手段 | 交付令+腾房执行(《民事执行法》第83条) | 国家不承担交房义务 | 原则上由卖方腾房后交付 | 原则上由卖方腾房后交付 |
| 非黑社会成员声明 | 必须提交(《民事执行法》第65条之2)。虚假声明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约2.12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同法第213条) | 不动产须提交(《国税征收法》第99条之2)。虚假声明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约2.12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同法第189条)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贷款实务 | 缴款期限约1个月,很短,以现金结清为主 | 缴款期限见公卖公告,以现金结清为主 | 较容易使用普通住房贷款・投资贷款 | 容易使用 |
公卖更严苛:国家不承担不动产交房义务
日本国税厅发布的《公卖须知》(公売のしおり)中,针对公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情形明确写明:"国家不承担交房义务。此外,关于土地边界,请与相邻地所有者自行协商。" 法拍中的交付令,在公卖里没有对应的制度。如果房内有人占用,买受人只能自己提起诉讼、取得执行名义,从零开始处理,这是与法拍最本质的差异之一——对习惯了国内法拍由法院统一组织腾退的投资者来说,这一点尤其需要提前了解。
边界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国家不对边界承担责任,与相邻地所有者的协商是买受人自己的工作。此外,缴清全部价款之后发生的损坏、被盗、火灾等损失,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所需的登记许可税、邮票费用同样由买受人负担。"不动产拍卖"这个说法听起来轻松,与制度实际内容之间存在相当大的落差。
与协议出售、普通中介买卖的区别在于"事前确认"与"交房保障"
协议出售(任意売却)是在正式进入法拍程序之前,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出售的方式。由于卖方配合,买家可以看房,交房条件也可以写进合同约定。从买家角度看,最大的区别不是价格,而是能否在购买前进内部看房,以及能否通过合同确保交房这两点。协议出售的价格水平由个案情况决定,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是"比市场价便宜几成"。
看房与三点套件能确认什么、不能确认什么
看房制度确实存在(《民事执行法》第64条之2)
"法拍房不能看房"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民事执行法》第64条之2规定,只要有扣押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就必须命令执行官实施看房。这是一项允许有意向的买受候选人进入房屋参观的制度。
不过,如果该不动产的占用者拥有可以对抗扣押债权人等的占用权源,且该占用者不同意,则不会实施看房(同条第1项但书)。此外,申请人是扣押债权人,有意向的买受候选人本人无法自行提出申请。实施件数不多是事实,但正确理解应该是"制度存在,只是以他人申请为前提",而不是"根本没有这项制度"。请在物件信息网站BIT(不动产拍卖物件信息网)的公告或物件说明书中确认是否实施了看房。
三点套件的检查清单
三点套件(三点セット)指物件说明书、现况调查报告书、评估书三份文件。以下是投标前应确认的项目。
- 占用者是谁(现况调查报告书会记载占用者姓名)
- 该占用者是否拥有占用权源(同上。这一点决定了交付令能否使用)
- 买受后是否需要原样承继的租赁权等(物件说明书)
- 只买受土地或建筑物一方时,建筑物是否会因此成立地上权(物件说明书)
- 是否记载有留置权,或享有使用收益权的质权(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法》第59条第4项的清偿责任)
- 建筑物种类・结构、土地现状地目,以及从附带照片能判断的老化程度(现况调查报告书)
- 评估额的计算依据、周边环境概况、公法上的限制及附带图纸(评估书)
- 如为区分所有物件,敷地权的记载与管理费欠缴的可能性
法院自身也提醒,这些文件是"仅限于不动产拍卖手续过程中所收集到的有限参考资料"。前提是您要亲自到现场用自己的眼睛确认,并到登记所核实权利关系——这一点与不少国家由中介或平台承担尽调责任的做法不同,日本法拍把尽调责任完全放在买受人一方。如果关心建筑物的合法性,也请一并查阅没有检查合格证的物件有哪些风险及应对方法。
非黑社会成员声明书与向警方的调查嘱托
根据2020年4月施行的修订,申请买受不动产时,须提交申请人本人非黑社会成员等身份的声明书(《民事执行法》第65条之2)。据东京地方法院说明,该声明书须逐份投标书提交,投标时未提交则投标无效,且不可事后补交。填写内容有瑕疵同样可能导致无效。
此外,执行法院还须就最高价买受申报人是否属于黑社会成员等,委托其所在地都道府县警察进行调查(同法第68条之4)。公卖也有相同宗旨的规定(《国税征收法》第99条之2、第106条之2),无论法拍还是公卖,虚假声明均可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约2.12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民事执行法》第213条、《国税征收法》第189条)。
以成交价1,800万日元为例,测算总取得成本
模型案例的前提条件
假设一套区分所有公寓房,拍卖基准价2,000万日元(约84.8万元人民币)、可购买价额1,600万日元(约67.8万元人民币)、保证金400万日元(约17.0万元人民币),以1,800万日元(约76.3万元人民币)成交。固定资产课税台账登记价格为建筑物400万日元(约17.0万元人民币)・土地(敷地权)600万日元(约25.4万元人民币)。若用于出租,预计租金为月10万日元(约4,240元人民币,年120万日元约合5.09万元人民币)。
登记许可税・不动产取得税
登记许可税的课税标准不是成交价,而是原则上以固定资产课税台账登记的价格为准。因买卖或拍卖而发生的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税率为千分之20(2.0%)(日本国税厅Tax Answer No.7191)。
有一个例外情形。个人拍得住宅用房屋并用于自住时,所有权转移登记税率减按千分之3(0.3%)(《日本租税特别措置法》第73条,适用期限至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适用条件是建筑面积须达50平方米以上、取得后1年内完成登记、并在登记申请书中附上市区町村长开具的证明书。如果是以出租为前提拍得,则不能适用这项减税——这与不少海外投资者习惯的"投资性购房也能享受税收优惠"的预期不同,日本的这项减税专门针对自住需求。
土地部分需要特别留意。土地因买卖发生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本则税率2.0%可减按1.5%,日本令和8年度〔2026年度〕税制改正已将该优惠适用期限延长至令和11年〔2029年〕3月31日(《租税特别措置法》第72条第1项)。但根据国税厅税额表,因法拍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转移被归类为"其他(赠与・交换・征收・拍卖等)",税率为千分之20(2.0%)。也就是说,通过法拍取得土地时,不能以这项减税为前提。
| 税目 | 课税标准 | 税率 | 税额 |
|---|---|---|---|
| 登记许可税(建筑物) | 400万日元(约17.0万元人民币) | 2.0%(买卖或拍卖导致的转移) | 8.0万日元(约3,392元人民币) |
| 登记许可税(土地) | 600万日元(约25.4万元人民币) | 2.0%(拍卖等归类为"其他") | 12.0万日元(约5,088元人民币) |
| 不动产取得税(建筑物・住宅) | 400万日元(约17.0万元人民币) | 3%(本则4%,适用期限至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 | 12.0万日元(约5,088元人民币) |
| 不动产取得税(土地) | 300万日元(约12.7万元人民币)(宅地等按价格的二分之一计) | 3%(适用期限至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 | 9.0万日元(约3,816元人民币) |
| 小计 | ― | ― | 41.0万日元(约1.74万元人民币) |
土地栏比建筑物栏税额更低,是因为两项优惠叠加所致。首先,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之前取得宅地等(宅地及按宅地评估的土地)时,课税标准按价格的二分之一计算。在此基础上,税率方面,平成20年〔2008年〕4月1日至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期间取得的,土地与住宅用房屋税率为3%,仅非住宅用房屋维持本则的4%(东京都主税局)。上表即按此前提计算。
不动产取得税还设有新建住宅课税标准扣减1,200万日元(约50.9万元人民币)的特例,以及取得二手住宅时按新建时同等金额扣减的特例(日本国土交通省)。不过二手住宅的扣减,仅适用于个人自住用途,若以出租为目的拍得,不适用该项优惠。具体税额会因地方政府操作和物件条件而有所不同,取得前请务必向所在都道府县税务事务所确认。详细内容请参见不动产取得税减免措施与退税申请流程。
最终成本与收益率重新测算
接下来加上占用应对、承继债务、原状恢复的成本。假设欠缴管理费为月2.5万日元(约1,060元人民币)×24个月=60万日元(约2.54万元人民币),原状恢复费用80万日元(约3.39万元人民币)(这两项均为随房产状况变动的假设值)。
| 项目 | 金额 | 性质 |
|---|---|---|
| 成交价款 | 1,800.0万日元(约76.3万元人民币) | 已确定(保证金400万日元充抵价款) |
| 登记许可税 | 20.0万日元(约8,480元人民币) | 按公开税率计算 |
| 不动产取得税 | 21.0万日元(约8,904元人民币) | 按公开税率计算(已适用宅地等课税标准二分之一) |
| 交付令印花税・邮票 | 0.2万日元(约848元人民币) | 公开金额 |
| 腾房执行预缴金 | 6.5万日元(约2,756元人民币) | 公开金额(工人日薪等另计) |
| 欠缴管理费・修缮积立金承继 | 60.0万日元(约2.54万元人民币) | 假设值(依《建物区分所有法》第8条承继) |
| 原状恢复・维修 | 80.0万日元(约3.39万元人民币) | 假设值 |
| 总取得成本 | 1,987.7万日元(约84.3万元人民币) | ― |
按年租金120万日元(约5.09万元人民币)计算,以成交价为基准的表面收益率是6.67%,但以总取得成本为基准则降至6.04%。若腾房再花上8个月,首年租金收入只有40万日元(约1.70万元人民币),首年收益率会跌到2.0%。即便以拍卖基准价八折成交,把这些成本全部算进去之后,"便宜"往往就不再成立了。法拍是否划算,不是由成交价决定,而是由这张成本累加表决定的。
"无剩余取消"可能让所有前期准备白费
还有一项时间成本需要说明。如果扣押债权人的债权没有优先债权、可购买价额未超过预计手续费用,或者存在优先债权、可购买价额未达到手续费用与优先债权预计金额之和,则该案件被认定为"无剩余",执行法院会通知扣押债权人(《民事执行法》第63条第1项)。
收到通知的扣押债权人如果在1周内未采取一定措施,整个法拍程序本身将被撤销(同条第2项)。也就是说,即便有意向的买受候选人已经读完三点套件、实地看过现场、备好了资金,程序仍有可能凭空消失。这是法拍特有的"空跑成本",普通中介买卖不存在这种风险——这一点在跨境投资者中尤其容易被低估,因为境外买家往往难以第一时间获知程序被撤销的消息。
如果您的房产正面临被法拍:从卖方视角看法拍与协议出售
以上都是买受人视角,但也有一些读者是因为自己的不动产可能被法拍而在查找资料。从卖方视角看,这套制度的意义完全不同。
在法拍中,价格下限是可购买价额(拍卖基准价的80%),也确实可能就以这个水平成交。拍卖基准价由执行法院根据评估人的评估结果确定,所有者没有参与议价的空间。出售时间、条件、交房方式,都与所有者本人的意愿无关地推进。法院自身也说明,法拍不动产是"不问所有者意愿、强制出售"的。
相比之下,协议出售(任意売却)是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作为普通买卖投入市场的方式。买家可以看房,也可以使用住房贷款,因此潜在买家范围更广。交房时间也可以通过合同调整。对卖方而言,两者的区别不在价格本身,而在于"能否在市场上自主挑选买家"。
不过,协议出售需要债权人同意,可考虑的时间也有限。在收到催告或法拍开始裁定的阶段,尽早与金融机构沟通,是实务上的分水岭。关于还款吃紧阶段的应对选项,可参见房贷还不上时的应对方法与欠缴风险。此外,出租中的房产遭遇抵押权实行时的流程,请参见带抵押权出租房产被实行时的风险。
总结:什么样的人可以考虑买法拍房
法拍房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制度设计完善,法条内容和法院操作规则都是公开的。真正的问题在于:普通买卖中原本由卖方、中介公司、金融机构分工承担的工作,法拍全部压在买受人一个人身上。
如果您能对以下所有项目都回答"是",我认为可以考虑。
- 能在出售许可裁定确定后约1个月内,以现金全额缴清成交价
- 除成交价外,能为腾房、税金、欠缴费用、原状恢复预留数百万日元(约十几万至数十万元人民币)的额外支出空间
- 能自己读懂物件说明书・现况调查报告书・评估书,判断是否存在须承继的权利
- 能自己管理"缴纳价款后6个月内申请交付令"这一期限
- 能承受腾房完成前数月租金收入为零的资金压力
- 能接受即使发现物理性缺陷,也无法向任何人索赔
我们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认为,把缺点也一并提前说清楚,才是建立长期信任的方式。法拍不是"便宜买房的方法",而是"以自己承担手续与时间为代价,换取价格下限受法律保障的交易"。能否承担这份负担,才是最不容易出错的判断标准。
常见问题
Q1. 日本法拍房到底能便宜多少?
法律只规定了下限,并没有"比行情便宜几成"这种标准。可投标的下限是可购买价额=拍卖基准价的80%(《民事执行法》第60条第3项)。实际成交价由投标情况决定,有时会高于拍卖基准价。判断时请把成交价加上登记许可税、不动产取得税、腾房费用、须承继的欠缴款、原状恢复费用后的总取得成本,与市场价进行对比。
Q2. 如果原所有者拒不搬离,到腾房为止要花多少钱、多长时间?
公开金额可确定的费用,以交付令印花税500日元(约21.2元人民币)、预缴邮票1,330日元(约56.4元人民币)、腾房执行预缴金65,000日元(约2,756元人民币),合计66,830日元(约2,834元人民币)为起点(东京地方法院标准金额,债务人1名・房产1处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工人日薪、遗留物搬运费、仓库保管费需另行支付。时间方面,从腾房执行申请起,原则上2周内实施催告,交房期限是催告日起满1个月的当日。若把交付令的询问程序和执行抗告期计算在内,现实中从缴纳价款到腾房完成,通常要预留数月时间。
Q3. 法拍房真的不能看房吗?
制度上是可以看房的。只要有扣押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就必须命令执行官实施看房(《民事执行法》第64条之2)。但如果拥有可对抗性占用权源的占用者不同意,则不会实施。有意向的买受候选人本人无法自行申请,因此是否实施看房,请通过公告或物件说明书确认。
Q4. 如果发现漏水或白蚁,真的什么都不能主张吗?
针对种类或品质方面的瑕疵,依日本《民法》第568条第4项,第1〜3项不适用,无法请求解除合同、减价或索赔,漏水和白蚁问题都属于这一类。但如果是权利方面的瑕疵,第1项可请求解除合同或减价,第2项可在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时请求已获分配的债权人返还价款,第3项可在债务人或债权人明知情形仍进行拍卖时请求损害赔偿。"完全不负责任"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Q5. 公卖(政府机关拍卖)和法拍有什么不同?
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依据是《国税征收法》,以及交房方式的处理。日本国税厅《公卖须知》明确写明,公卖财产为不动产时国家不承担交房义务,也没有对应法拍交付令的制度。土地边界同样要求与相邻地所有者自行协商。公卖保证金为估价额的十分之一以上,公卖公告须在公卖日至少10天前发布。
Q6. 公寓的欠缴管理费,由拍得者承担吗?
是的。这不是基于管理规约的约定,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建物区分所有法》第7条第1项规定了适用债权范围,第8条规定"前条第1项所规定的债权,也可以向作为债务人的区分所有者的特定承继人主张"。拍得者属于特定承继人,因此会收到管理组合的追讨请求。建议在缴纳价款后尽快向管理组合或管理公司查询欠费金额。
引用・参考资料
- 东京地方法院「競売不動産の買受手続」(法拍不动产买受手续)(投标期间8天、三点套件备置提前15天、保证金为拍卖基准价的20%、价款缴纳期限约为出售许可裁定确定后1个月内、交付令期限为6个月・9个月)
- 东京地方法院「不動産引渡命令の申立てについて」(关于不动产交付令的申请)(申请手续费500日元、预缴邮票110日元+1,220日元、资格证明书3个月内有效)
- 东京地方法院「引渡命令の申立てから強制執行の申立てまでの手続の流れ」(从交付令申请到强制执行申请的手续流程)(询问程序通常须7天内回复,执行抗告为送达翌日起1周)
- 东京地方法院「不動産執行手続」(不动产执行手续)(手续流程图)
- 东京地方法院执行官室「予納金額標準表(令和3年4月1日改定)」(预缴金额标准表,2021年4月1日修订)(不动产腾房等案件基本金额65,000日元,每增加1个加收40,000日元,不含工人日薪・遗留物搬运费・仓库保管费)
- 法院「不動産引渡(明渡)執行」(不动产交付〔腾房〕执行)(原则上申请日起2周内协商执行开始日期,交房期限为催告日起满1个月)
- 东京地方法院「無剰余取消しを回避する方法について」(关于如何避免无剩余取消)
- 不动产拍卖物件信息网站(BIT)用语集「買受可能価額」(可购买价额)/「売却基準価額」(拍卖基准价)/「三点セット」(三点套件)
- 《民事执行法》(e-Gov法令检索)(第59条、第60条、第63条、第64条之2、第65条之2、第68条之4、第78条、第83条、第168条之2、第213条)
- 《日本民法》(e-Gov法令检索)(第395条、第568条)
- 《建物区分所有等相关法律》(e-Gov法令检索)(第7条第1项・第8条)
- 《国税征收法》(e-Gov法令检索)(第95条第1项、第99条之2、第100条第1项、第106条之2、第189条)
- 日本国税厅公卖信息「公売のしおり」(公卖须知)(不动产国家不承担交房义务、土地边界须与相邻地所有者协商、登记许可税等由买受人负担)
- 日本国税厅Tax Answer No.7191「登録免許税の税額表」(登记许可税税额表)(建筑物因买卖或拍卖发生所有权转移为千分之20,土地"其他(赠与・交换・征收・拍卖等)"为千分之20,个人自住用住宅用房屋因拍卖取得依《租税特别措置法》第73条为千分之3)
- 日本国税厅「土地の売買や住宅用家屋の所有権の保存登記等に係る登録免許税の税率の軽減措置に関するお知らせ」(关于土地买卖及住宅用房屋所有权保存登记等登记许可税税率减免措施的通知,令和8年〔2026年〕4月)
- 日本国土交通省「不動産取得税に係る特例措置」(关于不动产取得税的特例措施)(住宅税率3%,本则4%,适用期限至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新建住宅1,200万日元扣减・二手住宅同额扣减)
- 东京都主税局「不動産取得税」(不动产取得税)(令和9年〔2027年〕3月31日前取得宅地等,课税标准为价格二分之一,税率为土地3%・房屋〔住宅〕3%・房屋〔非住宅〕4%,二手住宅减免限个人自住用途)
本文仅为制度的一般性说明,具体物件、税务、法务判断,请咨询律师、税理士(日本注册税务师)、司法书士(日本注册不动产登记代书人)以及所辖都道府县税务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