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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普通租賃與定期租賃的差異|更新、解約、租金全解析

日本《借地借家法》把租約分為「會更新的普通租賃」與「屆期確定終止的定期租賃」,這是台灣所沒有的雙軌制。本文為海外投資人與承租人,比較兩者在更新、正當事由、中途解約、租金調整、重新簽約上的差異,並對照台灣租賃慣習與押金制度,附比較表與屋主判斷表。從契約類型的挑選到「事前說明書面」等日本特有的成立要件與陷阱,一次掌握簽約前必知的要點,全文依日本國土交通省、法務省一次資料製作。

最後更新: 約15分鐘閱讀

看到日本租賃契約書上「定期建物賃貸借(ていきたてものちんたいしゃく,定期房屋租賃)」這幾個字,是否曾讓您感到困惑?普通租賃契約(普通借家契約)在沒有「正當事由」的情況下原則上會自動更新、承租人得以繼續居住;相對地,定期租賃契約(定期借家契約)在契約所定期間屆滿時不更新、確定終止。值得先說明的是,這種把「會更新的租約」與「屆期即確定終止的租約」以法律明文一分為二的雙軌制,是日本《借地借家法》下的特有設計——台灣的租賃並沒有完全對應的分類,這正是海外投資人最容易誤解之處。本文為即將在日本承租房屋的人,以及正在猶豫該以哪一種契約出租自有物件的屋主(房東)雙方,依《借地借家法》整理兩者的差異與實務判斷要點,協助您在簽約前避免「以為可以更新」「中途竟然無法解約」這類認知落差。

本文重點

  • 普通租賃以「法定更新」為原則,屋主要拒絕更新須具備「正當事由」。
  • 定期租賃於期間屆滿確定終止、不會更新;但經雙方合意仍可重新簽約。
  • 定期租賃的成立,必須以書面締約,並在締約前交付、說明「事前說明書面」。
  • 中途解約與租金調整的處理在兩者間差異甚大,契約類型的選擇將左右長期收益與居住安排。

一眼看懂普通租賃與定期租賃的差異

先講結論。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契約是否會更新」。普通租賃契約即使期間屆滿,原則上仍會更新,承租人可繼續居住;定期租賃契約則隨期間屆滿而不更新、終止,若要繼續居住,必須經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合意重新簽約。這一點,會進一步牽動租金水準、中途解約、以及請人搬遷的難易度等實務差異。此處要向海外讀者特別點明:這是日本特有的制度設計。台灣的租賃通常以《民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基礎,一般為定期租約,期滿後若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未即時反對則可能轉為「不定期租賃」;台灣並不存在日本這種在締約階段就以「事前說明書面」明確切割「更新型」與「屆期確定終止型」的雙軌框架。

項目普通租賃契約定期租賃契約
法律依據《借地借家法》第26〜28條《借地借家法》第38條
契約期間1年以上(未滿1年者,視為未定期間)可自由設定(未滿1年亦有效)
更新原則更新(有法定更新)不更新,期間屆滿即終止
由出租人終止須有正當事由不需正當事由(期間屆滿即終止)
締約方式口頭亦成立(實務上多用書面)書面(或電磁紀錄)+事前說明書面,缺一不可
租金水準傾向依市場行情略低於行情的案例較多
租金減額請求不得以特約排除(強行規定)可以租金調整特約排除增減請求
中途解約訂有解約條款即可原則不可(符合一定要件者為例外)
重新簽約—(以更新方式延續)經雙方合意即可
普通租賃契約與定期租賃契約的主要差異(依《借地借家法》及日本國土交通省資料製作)

定期租賃制度於2000年(平成12年)3月1日施行。在此之前的普通租賃,因「正當事由」的門檻與租金調整的僵固性,使出租人難以預估收益,被指出不利於優質住宅存量的有效利用;為解決此問題,遂導入定期租賃制度(日本國土交通省「定期建物賃貸借」(國土交通省,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 MLIT))。對海外投資人而言,可以把它理解為日本立法者在「承租人保護」與「屋主收益可預測性」之間,刻意設計出的一條可選擇路徑。

什麼是普通租賃契約?保障承租人的「法定更新」機制

普通租賃契約,是一種即使期間屆滿原則上仍會更新、對承租人保護甚厚的契約類型。《借地借家法》要求出租人若要拒絕更新,須具備「正當事由」,並不允許僅以「期間到了」為由請承租人搬遷。這種保護強度,與台灣投資人熟悉的租約很不一樣:在台灣,定期租約期滿後,房東原則上得單純依約收回房屋,並不需要證明存在如日本般的「正當事由」。

拒絕更新須具備正當事由並發出通知

出租人若要拒絕更新,須在期間屆滿的1年前至6個月前之間,向承租人發出拒絕更新的通知。若無此通知,即視為以與原契約相同條件更新,此即所謂「法定更新」。而且,即使已發出通知,若無正當事由,仍不得拒絕更新。正當事由會綜合考量出租人與承租人各自使用建物的必要性、既往經過、建物的使用狀況、以及是否提供搬遷補償金(立退料)等因素加以判斷(《借地借家法》第26〜28條)。

正因為有這樣強力的保護,對承租人而言,普通租賃是能「安心長住」的契約。反過來說,對屋主而言,這也是一種「一旦出租便不易收回」的契約。對於未來預定改建或自用的物件,這一點將形成限制。對海外投資人來說,這意味著在日本以普通租賃持有出租型物件,等同於在資產配置中接受了較低的「收回彈性」以換取穩定的入住率。若您正在猶豫自有物件該以哪種管理方式或契約型態經營,建議一併參考比較自主管理、委託管理與轉租(sublease)特徵的租賃管理方式介紹,會更容易做出判斷。

更新料並非法律上的義務

更新時,屋主有時會要求支付更新料(更新費,約為租金1個月份的金額為概略基準),但這並非法律上的義務,而是基於契約特約與地區慣行。首都圈等部分地區廣泛可見此慣行,也有地區並無此慣行。一般而言,只要金額不至於過高,此類特約會被認定為有效。此處無固定日圓(JPY/新台幣 TWD)金額,因為更新料是以「租金的一個月份」為基準,會隨各物件的月租而變動,因此本文不列出換算金額。對台灣讀者而言,可以把更新料理解為類似「續約時的一次性費用」,但台灣法律並無強制或普遍慣行,因此這是日本(尤其首都圈)較特有的做法。在簽約前務必確認是否有更新料及其金額,是預防日後認知落差的第一步。

什麼是定期租賃契約?期間屆滿即確定終止的契約

定期租賃契約,是指因契約所定期間屆滿而不更新、確定終止的契約(《借地借家法》第38條)。出租人即使沒有正當事由,也能以期間屆滿為由請求返還建物。這種「終點已定」的特性,正是它與普通租賃的根本差異。對台灣投資人而言,這反而較接近台灣一般定期租約「期滿收回」的直覺,但日本另外附加了嚴格的成立要件,必須格外留意。

成立要件不可或缺的「書面」與「事前說明」

定期租賃契約要有效成立,必須滿足下列要件。日本國土交通省已明確揭示這些要件。

  • 須訂定契約期間
  • 須以公證書等書面締結契約
  • 締約前,出租人須另行交付有別於契約書的「事前說明書面」,說明本契約不更新、於期間屆滿即終止之意旨

若欠缺此事前說明,「不更新」這一約定本身即歸於無效,該契約將被當作普通租賃契約處理。對屋主而言,程序上的一個疏漏,就足以顛覆整個契約類型,是重大的陷阱。另外,依2022年5月18日施行的修法,只要取得承租人同意,契約書面與事前說明書面均可以電磁紀錄、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惟承租人要求以紙本交付時,出租人仍須以書面交付(日本法務省「定期建物賃貸借契約書等の電子化」(法務省,Ministry of Justice))。台灣的租賃實務同樣多以書面為之,但並不存在「未做事前說明就把定期租約降級為更新型租約」這種以程序瑕疵改變契約性質的機制,這是海外投資人在日本簽約時最容易忽略的一點。

期間屆滿前須發出「終止通知」

契約期間在1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出租人須在期間屆滿的1年前至6個月前之間,向承租人通知契約將因期間屆滿而終止。若怠於通知,出租人便不得以期間屆滿對抗承租人,須自發出通知之日起經過6個月後,方能主張終止。換言之,即使是定期租賃,若放任不理,也可能無法如期收回房屋,這點必須注意(日本國土交通省「定期建物賃貸借Q&A」(國土交通省,MLIT))。對海外屋主而言,這代表即便選擇了彈性較高的定期租賃,仍需委由專業管理方掌握通知期限,以免收回計畫落空。

中途解約、租金調整、重新簽約有何不同

除了「是否更新」之外,在實務上會產生差別的,還有「能否中途退租」「能否調整租金」「能否再簽一次」這三點。事先弄清楚這些,能大幅減少簽約後的意外。

中途解約:定期租賃原則不可,但有例外

普通租賃只要契約訂有中途解約條款,一般都可在預告期間後解約。定期租賃原則上不得於期間內解約,甚至可能被要求支付契約剩餘期間的租金。惟例外情形是:在樓地板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的居住用建物,承租人若因調職、療養、照護親屬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致難以將其作為生活重心(生活本據)使用時,得提出解約,並於提出後經過1個月契約即終止。至於營業用物件,或不符合上述要件的情形,則無法行使此項法定解約權。台灣讀者可留意:台灣定期租約的提前終止多由契約條款約定,並未有這種以「面積門檻+法定不得已事由」構成的專屬解約權,因此日本此一設計相對特殊。

租金調整:普通租賃的減額請求權不得以特約排除

在普通租賃中,當租金相較鄰近行情變得不相當時,出租人與承租人皆可請求增減租金(《借地借家法》第32條・租金增減請求權)。此減額請求權被認定為強行規定,無法以「不予減額」的特約排除。相對地,定期租賃只要訂定關於租金調整的特約,即可排除增減請求權。對屋主而言,具有可固定租金、易於預估收益的優點;對承租人而言,則有即使行情下跌也不易請求減額的一面。在台灣,租金調整通常回歸契約約定與《民法》的一般原則,並無如日本這般「不得以特約排除的法定減額請求權」對比「可以特約排除」的鮮明二分,這也是評估日本租賃現金流穩定性時值得納入的變數。關於租金調整的思路,一併閱讀整理租金減額準則與民法修正影響的解說,能加深理解。

重新簽約:定期租賃是「新簽約」而非「更新」

定期租賃雖不更新,但只要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合意,仍可重新簽約,繼續住在同一物件。重新簽約在法律上是一份全新的契約,必須從頭再做一次交付事前說明書面等定期租賃的程序。承租人須理解:這並不等於「因為能重新簽約,所以和普通租賃一樣」,是否同意重新簽約,取決於出租人的判斷。對海外投資人而言,這一點正是定期租賃「彈性」的來源——續與不續的主導權在屋主手上。

屋主視角:普通租賃與定期租賃該如何選

對屋主而言,選擇可歸結為「重視穩定的長期入住,還是重視期間屆滿能確實收回的彈性」。請對照物件的未來計畫,試用下面這張判斷表。

情況・目的適合的契約理由
想長期穩定出租、避免空置普通租賃承租人易於定著,招租也相對容易
數年後預定改建、出售或自用定期租賃期間屆滿即可不需正當事由收回房屋
調職期間想暫時出租自宅(relocation,回任型出租)定期租賃可配合回任時期確實收回
想在一定期間固定租金以預估收益定期租賃可用租金調整特約排除減額請求
想在更新時整理欠租、糾紛型承租人定期租賃因不更新,可確定地終止租賃關係
給屋主:從物件未來計畫看契約類型的選擇

定期租賃雖然彈性高,但在招租時,「總有一天必須搬走」這一點會被承租人所忌避,因此往往需要把租金訂得比普通租賃略低才容易租出。我們在接受屋主諮詢時,也會建議不要只看眼前的彈性,而應把空置風險與租金水準都納入、以整體採算來判斷。不只追求短期效率,更放眼與承租人長期的信賴關係,結果反而能通往穩健經營。對於將日本不動產作為海外資產配置一環的投資人而言,這種「長期信賴優先於短期效率」的思維,正是資產穩定保值的關鍵。若您在契約型態的選擇上感到猶豫,建議參考屋主應重視的租賃管理公司挑選方式,及早向能夠託付實務的夥伴諮詢。

承租人視角:檢視定期租賃物件時的確認要點

對承租人而言,定期租賃是一種「能以較低租金承租,但可住多久已被限定」的契約。它適合暫住,或期間有限的調職、單身赴任;但想安定長住的人,簽約前的確認不可或缺。簽約前,請先檢查以下各點。

  • 契約究竟是「普通租賃」還是「定期租賃」(請確認重要事項說明書與契約名稱)
  • 契約期間,以及期間屆滿後是否有重新簽約的可能
  • 中途解約的可否,以及可解約時的預告期間、違約金
  • 關於租金調整的特約有無(行情下跌時是否不易請求減額)
  • 更新料、重新簽約費等,簽約時以外會發生的費用
  • 退租時的回復原狀(原狀回復)與押金(敷金)結算範圍

尤其是「短期計畫有可能延長」的人,建議把能否重新簽約以契約書而非口頭方式確認清楚,較為安心。退租時最常見的,是圍繞押金與回復原狀的認知落差。若能在簽約前的階段,先掌握回復原狀的負擔範圍與避免糾紛的要點,以及押金能退回的條件與回復原狀準則的知識,從簽約到退租的整體脈絡便更易掌握。台灣的押金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上限為2個月租金,且退租結算以「非可歸責於承租人的自然損耗不予扣除」為原則;日本的敷金與回復原狀制度雖精神相近,但細節與舉證慣行不同,海外承租人宜先行了解。

簽約時的步驟與容易疏忽的注意事項

理解契約類型的差異後,接著來確認實際簽約程序中應掌握的順序。無論對屋主或承租人,走完以下流程都是預防認知落差的關鍵。

  1. 在物件招租、重要事項說明的階段,即明示契約類型(普通租賃或定期租賃)
  2. 若為定期租賃,在締約「前」交付事前說明書面,說明不更新之意旨
  3. 以契約書(書面,或經承租人同意後以電磁紀錄)締結契約
  4. 將契約期間、中途解約、租金調整、重新簽約的條件以書面明確化
  5. 定期租賃且期間在1年以上者,於屆滿的1年前至6個月前發出終止通知

最常見的失敗,是在定期租賃中省略了事前說明,結果被當作普通租賃處理。程序上的一個疏漏,會讓原本設想的契約效力盡失。若對契約類型的判斷或書面的整備感到不安,建議不要勉強自行判斷,而應向管理公司或專家確認。對身處海外、難以親自到場處理日本文件的投資人而言,委由當地專業管理方把關這些程序,往往是避免契約瑕疵最實際的做法。

常見問題(FAQ)

Q1. 定期租賃契約的物件,能否超過契約期間繼續居住?

只要雙方合意重新簽約即可繼續居住。定期租賃於期間屆滿不更新、確定終止,但出租人與承租人若達成合意,可重新簽約以延續居住。惟重新簽約是一份新契約,是否同意取決於出租人的判斷。

Q2. 定期租賃真的比普通租賃便宜嗎?

訂得略低於行情的案例雖多,但並非總是較便宜。為彌補「期間屆滿必須退租」的條件,租金有壓低的傾向,不過依地段與物件條件,也可能與行情相當。承租的時機也會改變條件,一併確認承租物件的划算時期與行情變動解說,會更容易判斷。

Q3. 在定期租賃中,若中途想搬家會怎樣?

原則上不能中途解約。惟在樓地板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的居住用建物,且有調職、療養、照護親屬等不得已事由時,得提出解約,並於1個月經過後契約終止。若為營業用或不符合要件者,則可能被要求支付契約剩餘期間的租金。

Q4. 屋主若預定數年後要作為自宅使用,選哪種契約較好?

若希望期間屆滿能確實收回,定期租賃較為合適。普通租賃在無正當事由時無法請求返還,較難安排自用計畫。若為定期租賃,便能在事先訂定的期間屆滿時,不需正當事由收回房屋。

引用・參考資料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業務主任者
  • 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
  • 行政書士
  • 個人資料保護士
  • 甲種防火管理者
  • 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
  • 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
  • 貸金業務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