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看日本的租房合同时,您是否曾被"定期建物租赁"(定期借家)这几个字弄得一头雾水?普通租赁(普通借家)合同只要没有"正当事由"就会自动续约、承租人可以一直住下去;而定期租赁(定期借家)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便不再续约、确定性地终止。对海外投资者而言,这里首先要理解一件事:日本的住宅租赁受《土地租赁及房屋租赁法》(借地借家法,日本关于土地与建筑物租赁的特别法)强力保护,其"承租人保护"的力度与中国大陆依《民法典》合同编运作的房屋租赁大不相同。本文面向两类读者——即将在日本租房的人,以及正在犹豫用哪种合同出租自有物业的业主(房东)——依据借地借家法梳理二者的区别与实务判断依据,帮助您在签约前把要点弄清,避免日后出现"以为能续约""中途竟然退不了租"这类误会。
本文要点
- 普通租赁以"法定更新"(法定续约)为原则,业主拒绝续约必须具备"正当事由"。
- 定期租赁在期限届满时确定性终止、不存在续约。但经双方合意可以重新签约(再契约)。
- 定期租赁要成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且在签约前交付并说明"事前说明书面"(事先告知书)。
- 中途解约与租金调整的处理在二者之间差异巨大,合同类型的选择将左右长期收益与居住安排。
一眼看懂普通租赁与定期租赁的区别
先说结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合同是否会续约"。普通租赁合同即使期限届满,原则上也会续约,承租人可继续居住。定期租赁合同则随期限届满而终止、不再续约,若要继续居住,须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合意后重新签约。这一点会进一步波及租金水平、中途解约、腾退(收回房屋)难易度等一系列实务差异。对中国投资者需要特别提示:在中国大陆,房屋租赁并无这种法律强制的"自动续约+须有正当事由方可拒绝续约"机制,租期届满是否续租通常由双方自由约定,因此日本普通租赁的"承租人几乎住到不想住为止"的属性,是一种需要重新校准预期的日本特有制度。
| 项目 | 普通租赁合同(普通借家) | 定期租赁合同(定期借家) |
|---|---|---|
| 法律依据 | 借地借家法 第26~28条 | 借地借家法 第38条 |
| 合同期限 | 1年以上(不足1年者视为未约定期限) | 可自由设定(不足1年也有效) |
| 续约 | 原则续约(存在法定更新) | 不续约・期限届满即终止 |
| 出租人一方的终止 | 需具备正当事由 | 无需正当事由(期限届满即终止) |
| 合同方式 | 口头也可成立(一般采用书面) | 书面(或电磁记录)+事前说明书面为必备 |
| 租金水平的倾向 | 与行情持平 | 略低于行情的例子较多 |
| 租金减额请求 | 不能以特约排除(强行性规定) | 可通过租金调整特约排除增减请求 |
| 中途解约 | 有解约条款即可 | 原则不可(符合特定要件时有例外) |
| 重新签约 | —(通过续约而延续) | 双方合意即可 |
定期租赁制度于2000年(平成12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普通租赁因"正当事由"这道门槛和租金调整的僵硬性,令出租人难以预估收益,业界曾指出这不利于优质住宅存量的有效利用;定期租赁正是为化解这一问题而引入(国土交通省(日本国土交通省,MLIT)"定期建物租赁")。换言之,日本立法者是在"承租人保护过强导致供给方退缩"与"确保出租灵活性"之间,刻意设计出的第二条轨道——这一立法背景本身,是理解日本租赁市场为何存在两套并行合同的钥匙。
什么是普通租赁合同?保护承租人的"法定更新"机制
普通租赁合同,是一种即使期限届满原则上也会续约、对承租人保护极为周到的合同类型。借地借家法规定,出租人要拒绝续约必须具备"正当事由",仅以"期限到了"为由要求腾退是不被认可的。与中国大陆常见的"租期一到,房东即可选择不再续租"相比,这是一种明显更偏向承租人的日本特有安排。
拒绝续约需要正当事由与通知
出租人若要拒绝续约,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年至6个月之间,向承租人发出拒绝续约的通知。若无此通知,合同将被视为以原有相同条件续约,这就是所谓"法定更新"(法定续约)。而且即便发出了通知,若不具备正当事由,拒绝续约仍不被认可。正当事由须综合考量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使用该建筑物的必要性、迄今为止的经过、建筑物的使用状况、腾退补偿金(立退料)的提供等因素后判断(借地借家法 第26~28条)。对海外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在日本收购已带租约的普通租赁物业时,"何时能收回房屋"并非由合同期限单方面决定,而是一项须结合法律判断的风险变量,须计入尽职调查。
正因这种强保护,对承租人而言普通租赁是一种"可以安心长住"的合同;但对业主而言,也意味着一旦出租便不易收回。对于将来计划重建或自用的物业,这一点会构成制约。若您正在犹豫以何种管理方式、何种合同形态运营自有物业,不妨一并参考对自主管理・委托管理・转租(sublease)各自特点进行比较的租赁管理方法一文,有助于做出判断。
续约金(更新料)并非法律义务
续约时可能被要求支付"续约金"(更新料,通常以相当于1个月租金为大致标准;具体金额随物业而异,请按当时汇率折算人民币把握其量级),但这并非法律上的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特约与地区惯例。它在首都圈(东京都及周边)等部分地区广泛存在,也有些地区并无此惯例。一般认为,只要金额不至于过高,此类特约即为有效。这是一项在中国房屋租赁中几乎不存在的日本特有费用惯例,海外承租人尤其容易忽略。签约前务必确认是否收取续约金及其金额,这是避免日后误会的第一步。
什么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即确定性终止的合同
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因约定期限届满而不再续约、确定性终止的合同(借地借家法 第38条)。出租人即使不具备正当事由,也可凭期限届满要求腾退建筑物。这种"终点已经确定"的性质,正是它与普通租赁的根本区别。对熟悉中国大陆"到期后由双方另行商定是否续租"的读者来说,定期租赁在结构上更接近"确定到期终止",但其成立要件之严格则是日本独有的。
成立离不开"书面"与"事前说明"
定期租赁合同要有效成立,须满足以下要件。国土交通省对要件有明确列示。
- 约定合同期限
- 以公证书等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 在订立合同之前,出租人须另行交付独立于合同书的"事前说明书面"(事先告知书),并说明不存在续约、于期限届满终止之旨
若欠缺这一事前说明,则"不续约"这一约定本身归于无效,合同将被作为普通租赁合同对待。对业主而言,程序上的一处疏漏,就足以颠覆整个合同类型,是一个重大陷阱。此外,依据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的修法,经承租人同意后,合同书面与事前说明书面均可通过电磁记录、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但若承租人要求以纸面交付,出租人仍须以书面交付(法务省(日本法务省,MOJ)"定期建物租赁合同书等的电子化")。对通过管理公司远程持有日本物业的海外业主而言,这一电子化允许在实务上颇为便利,但"事前说明这道程序绝不能省"这一底线并未改变。
期限届满前需要"终止通知"
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的定期租赁,出租人须在期限届满前1年至6个月之间,向承租人通知合同将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之旨。若怠于通知,出租人便不能以期限届满对抗承租人,只有在发出通知之日起满6个月后,才能主张终止。即使是定期租赁,一旦放任不管,也可能无法如期收回房屋,这一点需要注意(国土交通省(日本国土交通省,MLIT)"定期建物租赁Q&A")。对海外投资者的启示是:定期租赁虽给了您"确定收回"的权利,但这项权利需要主动履行通知程序方能兑现,宜纳入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由谁负责。
中途解约・租金调整・重新签约有何不同
除了是否续约之外,在实务中拉开差距的还有"能否中途退租""能否调整租金""能否再签一次"这三点。理解了这里,就能大幅减少签约后的意外。
中途解约:定期租赁原则不可,但有例外
在普通租赁中,只要合同设有中途解约条款,一般可在留出预告期后解约。定期租赁则原则上不能在期限内解约,有时还会被要求支付相当于剩余合同期限的租金。不过作为例外,若为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居住用建筑物,且因调职、疗养、照护亲属等不得已的事由,导致难以将其作为生活的主要据点继续使用时,承租人可提出解约申请,自申请之日起满1个月合同即告终止。对于商业用物业,或不满足上述要件的情形,则无法使用这项法定解约权。与中国大陆租赁中较常见的"预付违约金即可提前退租"的商业惯例相比,日本定期租赁对承租人退出的限制要严格得多,这是海外承租人尤须留意之处。
租金调整:普通租赁的减额请求权无法以特约消除
在普通租赁中,当租金相较周边行情变得不相称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请求增减租金(借地借家法 第32条・租金增减请求权)。其中的减额请求权被认定为强行性规定,无法以"不予减额"之类的特约加以排除。与此相对,在定期租赁中,只要约定关于租金调整的特约,即可排除增减请求权。这对业主而言,具有可固定租金、便于预估收益的优点;而对承租人而言,则意味着即便行情下跌也难以要求减额。关于租金调整的思路,一并阅读梳理了租金减额指引与民法修订影响的解说,能加深理解。对海外投资者来说,这项"可否锁定租金"的差异,直接关系到现金流的可预测性,是选择合同类型时的核心考量之一。
重新签约:定期租赁是"新签"而非"续约"
定期租赁虽不续约,但只要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合意,仍可重新订立再签合同(再契约),继续在同一物业居住。重新签约在法律上是一份全新的合同,须从头重走定期租赁的各项程序,包括交付事前说明书面等。承租人须理解:并非"因为能再签约,所以和普通租赁一样",是否同意重新签约,取决于出租人的判断。这一"续约权在房东手中"的构造,与中国大陆到期后双方各自自由决定是否续租的做法在感受上接近,但日本要求把这份"新合同"的全套要件再走一遍,程序上更为正式。
业主视角:如何在普通租赁与定期租赁之间取舍
对业主而言,选择可归结为"更重视稳定的长期入住,还是更重视期限届满即可确定收回的灵活性"。请对照物业的未来规划,参考下面这张判断表使用。
| 状况・目的 | 适合的合同 | 理由 |
|---|---|---|
| 希望长期稳定出租・避免空置 | 普通租赁 | 承租人易于安定长住,招租也相对容易 |
| 数年后计划重建・出售・自用 | 定期租赁 | 可凭期限届满、无需正当事由收回房屋 |
| 调职期间将自宅暂时代管式出租(relocation,异地派驻期间的临时出租) | 定期租赁 | 可配合回任时间确实收回 |
| 希望在一定期间内固定租金以预估收益 | 定期租赁 | 可用租金调整特约排除减额请求 |
| 希望在续约时清理欠租・问题承租人 | 定期租赁 | 因无续约,可确定性地终止关系 |
定期租赁灵活性虽高,但在招租时,"总有一天必须搬走"这一点会被承租人所忌讳,因而往往需要把租金定得比普通租赁略低才容易成交。我们在接受业主咨询时也建议,不要只看眼前的灵活性,而应把空置风险与租金水平一并纳入综合采算来判断。不仅追求短期效率,更要着眼于与长期承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这样反而更能带来稳定经营。若在合同形态的选择上举棋不定,建议参考业主应重视的租赁管理公司选择方法,尽早向可托付实务的合作伙伴咨询。对身处海外、难以亲自到场处理的投资者而言,一家可靠的本地管理公司,往往正是把上述法律程序(终止通知、事前说明、再签约)逐一落实到位的关键。
承租人视角:考虑定期租赁物业时的确认要点
对承租人而言,定期租赁是一种"以能便宜租到为代价、但住到何时已被确定"的合同。它适合临时居住或有期限的调职、单身赴任,但若想安定长住,签约前的确认便不可或缺。签约前,请先核对以下各点。
- 合同究竟是"普通租赁"还是"定期租赁"(核对重要事项说明书与合同名称)
- 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后是否有重新签约的可能
- 能否中途解约,若可以,其预告期与违约金
- 是否存在关于租金调整的特约(行情下跌时是否难以要求减额)
- 续约金・再签约金等在签约时以外会发生的费用
- 退租时原状恢复・押金(敷金)清算的范围
尤其是"短期计划有可能延长"的人,最好把能否重新签约以合同书面而非口头方式确认清楚,方能安心。退租时最常见的纠纷,正是围绕押金(敷金)与原状恢复而生。在签约前的阶段,若能先把握原状恢复的负担范围与防止纠纷的要点,以及押金能否退回的条件与原状恢复指引的相关知识,就更容易对从签约到退租的全过程心中有数。
签约时的步骤与容易遗漏的注意点
理解了合同类型的区别之后,再来确认实际签约手续中应把握的顺序。无论对业主还是承租人,走完以下流程都是预防误会的关键。
- 在物业招租・重要事项说明阶段,明示合同类型(普通租赁还是定期租赁)
- 若为定期租赁,须在订立合同"之前"交付事前说明书面,说明不存在续约之旨
- 以合同书面(书面,或经承租人同意后以电磁记录)订立合同
- 将合同期限・中途解约・租金调整・重新签约的条件以书面明确
- 定期租赁且期限为1年以上时,在届满前1年至6个月之间发出终止通知
最常见的失败,是在定期租赁中省略了事前说明,结果被作为普通租赁对待。程序上的一处疏漏,就足以令原本设想的合同效力落空。若对合同类型的判断或书面文件的整备心存不安,切勿勉强凭自己判断推进,建议向管理公司或专业人士确认。对海外业主尤其如此:日本租赁合同的效力高度依赖于形式要件是否齐备,把这道关口交给熟悉当地法规的专业团队,是稳妥之选。
常见问题(FAQ)
Q1. 定期租赁合同的物业,能否超过合同期限继续居住?
只要双方同意重新签约即可继续居住。定期租赁在期限届满时不续约、确定性终止,但若出租人与承租人合意,可重新订立再签合同、继续居住。不过再签约是一份新合同,是否同意取决于出租人的判断。
Q2. 定期租赁的房租真的比普通租赁便宜吗?
被定得略低于行情的例子较多,但并非总是更便宜。为弥补"期限届满须退租"这一条件,租金往往会被压低,但视地段与物业条件不同,也有与行情持平的情形。租房的时点也会改变条件,一并参考关于租房划算时期与行情波动的解说会更容易判断。
Q3. 定期租赁中,若途中想搬家该怎么办?
原则上不能中途解约。但若为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居住用建筑物,且存在调职、疗养、照护亲属等不得已的事由,可提出解约申请,满1个月后合同即告终止。对于商业用途或不满足要件的情形,则可能被要求支付相当于剩余合同期限的租金。
Q4. 业主若计划数年后将其用作自宅,选哪种合同更好?
若希望期限届满确实收回,则定期租赁更合适。普通租赁在没有正当事由时无法要求腾退,会使自用计划难以安排。若为定期租赁,则可凭预先约定期限的届满、无需正当事由地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