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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普通租赁与定期租赁有何不同|续约・解约・租金全解析

在日本,住宅租赁受《土地租赁及房屋租赁法》(借地借家法)强力保护,其「法定更新」「正当事由」等承租人保护机制与中国大陆的房屋租赁大不相同。本文依据该法,从续约的有无、正当事由、中途解约、租金调整、重新签约等实务角度,以业主与承租人双重视角,用对照表与判断表梳理普通租赁与定期租赁的区别,并解释续约金、事前说明书面等日本特有惯例。面向关注日本不动产的海外投资者,基于国土交通省・法务省一手资料整理的实务指南。

最后更新: 约14分钟阅读

在查看日本的租房合同时,您是否曾被"定期建物租赁"(定期借家)这几个字弄得一头雾水?普通租赁(普通借家)合同只要没有"正当事由"就会自动续约、承租人可以一直住下去;而定期租赁(定期借家)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便不再续约、确定性地终止。对海外投资者而言,这里首先要理解一件事:日本的住宅租赁受《土地租赁及房屋租赁法》(借地借家法,日本关于土地与建筑物租赁的特别法)强力保护,其"承租人保护"的力度与中国大陆依《民法典》合同编运作的房屋租赁大不相同。本文面向两类读者——即将在日本租房的人,以及正在犹豫用哪种合同出租自有物业的业主(房东)——依据借地借家法梳理二者的区别与实务判断依据,帮助您在签约前把要点弄清,避免日后出现"以为能续约""中途竟然退不了租"这类误会。

本文要点

  • 普通租赁以"法定更新"(法定续约)为原则,业主拒绝续约必须具备"正当事由"。
  • 定期租赁在期限届满时确定性终止、不存在续约。但经双方合意可以重新签约(再契约)。
  • 定期租赁要成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且在签约前交付并说明"事前说明书面"(事先告知书)。
  • 中途解约与租金调整的处理在二者之间差异巨大,合同类型的选择将左右长期收益与居住安排。

一眼看懂普通租赁与定期租赁的区别

先说结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合同是否会续约"。普通租赁合同即使期限届满,原则上也会续约,承租人可继续居住。定期租赁合同则随期限届满而终止、不再续约,若要继续居住,须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合意后重新签约。这一点会进一步波及租金水平、中途解约、腾退(收回房屋)难易度等一系列实务差异。对中国投资者需要特别提示:在中国大陆,房屋租赁并无这种法律强制的"自动续约+须有正当事由方可拒绝续约"机制,租期届满是否续租通常由双方自由约定,因此日本普通租赁的"承租人几乎住到不想住为止"的属性,是一种需要重新校准预期的日本特有制度。

项目普通租赁合同(普通借家)定期租赁合同(定期借家)
法律依据借地借家法 第26~28条借地借家法 第38条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足1年者视为未约定期限)可自由设定(不足1年也有效)
续约原则续约(存在法定更新)不续约・期限届满即终止
出租人一方的终止需具备正当事由无需正当事由(期限届满即终止)
合同方式口头也可成立(一般采用书面)书面(或电磁记录)+事前说明书面为必备
租金水平的倾向与行情持平略低于行情的例子较多
租金减额请求不能以特约排除(强行性规定)可通过租金调整特约排除增减请求
中途解约有解约条款即可原则不可(符合特定要件时有例外)
重新签约—(通过续约而延续)双方合意即可
普通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依据借地借家法及日本国土交通省资料整理)

定期租赁制度于2000年(平成12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普通租赁因"正当事由"这道门槛和租金调整的僵硬性,令出租人难以预估收益,业界曾指出这不利于优质住宅存量的有效利用;定期租赁正是为化解这一问题而引入(国土交通省(日本国土交通省,MLIT)"定期建物租赁")。换言之,日本立法者是在"承租人保护过强导致供给方退缩"与"确保出租灵活性"之间,刻意设计出的第二条轨道——这一立法背景本身,是理解日本租赁市场为何存在两套并行合同的钥匙。

什么是普通租赁合同?保护承租人的"法定更新"机制

普通租赁合同,是一种即使期限届满原则上也会续约、对承租人保护极为周到的合同类型。借地借家法规定,出租人要拒绝续约必须具备"正当事由",仅以"期限到了"为由要求腾退是不被认可的。与中国大陆常见的"租期一到,房东即可选择不再续租"相比,这是一种明显更偏向承租人的日本特有安排。

拒绝续约需要正当事由与通知

出租人若要拒绝续约,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年至6个月之间,向承租人发出拒绝续约的通知。若无此通知,合同将被视为以原有相同条件续约,这就是所谓"法定更新"(法定续约)。而且即便发出了通知,若不具备正当事由,拒绝续约仍不被认可。正当事由须综合考量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使用该建筑物的必要性、迄今为止的经过、建筑物的使用状况、腾退补偿金(立退料)的提供等因素后判断(借地借家法 第26~28条)。对海外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在日本收购已带租约的普通租赁物业时,"何时能收回房屋"并非由合同期限单方面决定,而是一项须结合法律判断的风险变量,须计入尽职调查。

正因这种强保护,对承租人而言普通租赁是一种"可以安心长住"的合同;但对业主而言,也意味着一旦出租便不易收回。对于将来计划重建或自用的物业,这一点会构成制约。若您正在犹豫以何种管理方式、何种合同形态运营自有物业,不妨一并参考对自主管理・委托管理・转租(sublease)各自特点进行比较的租赁管理方法一文,有助于做出判断。

续约金(更新料)并非法律义务

续约时可能被要求支付"续约金"(更新料,通常以相当于1个月租金为大致标准;具体金额随物业而异,请按当时汇率折算人民币把握其量级),但这并非法律上的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特约与地区惯例。它在首都圈(东京都及周边)等部分地区广泛存在,也有些地区并无此惯例。一般认为,只要金额不至于过高,此类特约即为有效。这是一项在中国房屋租赁中几乎不存在的日本特有费用惯例,海外承租人尤其容易忽略。签约前务必确认是否收取续约金及其金额,这是避免日后误会的第一步。

什么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即确定性终止的合同

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因约定期限届满而不再续约、确定性终止的合同(借地借家法 第38条)。出租人即使不具备正当事由,也可凭期限届满要求腾退建筑物。这种"终点已经确定"的性质,正是它与普通租赁的根本区别。对熟悉中国大陆"到期后由双方另行商定是否续租"的读者来说,定期租赁在结构上更接近"确定到期终止",但其成立要件之严格则是日本独有的。

成立离不开"书面"与"事前说明"

定期租赁合同要有效成立,须满足以下要件。国土交通省对要件有明确列示。

  • 约定合同期限
  • 以公证书等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 在订立合同之前,出租人须另行交付独立于合同书的"事前说明书面"(事先告知书),并说明不存在续约、于期限届满终止之旨

若欠缺这一事前说明,则"不续约"这一约定本身归于无效,合同将被作为普通租赁合同对待。对业主而言,程序上的一处疏漏,就足以颠覆整个合同类型,是一个重大陷阱。此外,依据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的修法,经承租人同意后,合同书面与事前说明书面均可通过电磁记录、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但若承租人要求以纸面交付,出租人仍须以书面交付(法务省(日本法务省,MOJ)"定期建物租赁合同书等的电子化")。对通过管理公司远程持有日本物业的海外业主而言,这一电子化允许在实务上颇为便利,但"事前说明这道程序绝不能省"这一底线并未改变。

期限届满前需要"终止通知"

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的定期租赁,出租人须在期限届满前1年至6个月之间,向承租人通知合同将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之旨。若怠于通知,出租人便不能以期限届满对抗承租人,只有在发出通知之日起满6个月后,才能主张终止。即使是定期租赁,一旦放任不管,也可能无法如期收回房屋,这一点需要注意(国土交通省(日本国土交通省,MLIT)"定期建物租赁Q&A")。对海外投资者的启示是:定期租赁虽给了您"确定收回"的权利,但这项权利需要主动履行通知程序方能兑现,宜纳入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由谁负责。

中途解约・租金调整・重新签约有何不同

除了是否续约之外,在实务中拉开差距的还有"能否中途退租""能否调整租金""能否再签一次"这三点。理解了这里,就能大幅减少签约后的意外。

中途解约:定期租赁原则不可,但有例外

在普通租赁中,只要合同设有中途解约条款,一般可在留出预告期后解约。定期租赁则原则上不能在期限内解约,有时还会被要求支付相当于剩余合同期限的租金。不过作为例外,若为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居住用建筑物,且因调职、疗养、照护亲属等不得已的事由,导致难以将其作为生活的主要据点继续使用时,承租人可提出解约申请,自申请之日起满1个月合同即告终止。对于商业用物业,或不满足上述要件的情形,则无法使用这项法定解约权。与中国大陆租赁中较常见的"预付违约金即可提前退租"的商业惯例相比,日本定期租赁对承租人退出的限制要严格得多,这是海外承租人尤须留意之处。

租金调整:普通租赁的减额请求权无法以特约消除

在普通租赁中,当租金相较周边行情变得不相称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请求增减租金(借地借家法 第32条・租金增减请求权)。其中的减额请求权被认定为强行性规定,无法以"不予减额"之类的特约加以排除。与此相对,在定期租赁中,只要约定关于租金调整的特约,即可排除增减请求权。这对业主而言,具有可固定租金、便于预估收益的优点;而对承租人而言,则意味着即便行情下跌也难以要求减额。关于租金调整的思路,一并阅读梳理了租金减额指引与民法修订影响的解说,能加深理解。对海外投资者来说,这项"可否锁定租金"的差异,直接关系到现金流的可预测性,是选择合同类型时的核心考量之一。

重新签约:定期租赁是"新签"而非"续约"

定期租赁虽不续约,但只要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合意,仍可重新订立再签合同(再契约),继续在同一物业居住。重新签约在法律上是一份全新的合同,须从头重走定期租赁的各项程序,包括交付事前说明书面等。承租人须理解:并非"因为能再签约,所以和普通租赁一样",是否同意重新签约,取决于出租人的判断。这一"续约权在房东手中"的构造,与中国大陆到期后双方各自自由决定是否续租的做法在感受上接近,但日本要求把这份"新合同"的全套要件再走一遍,程序上更为正式。

业主视角:如何在普通租赁与定期租赁之间取舍

对业主而言,选择可归结为"更重视稳定的长期入住,还是更重视期限届满即可确定收回的灵活性"。请对照物业的未来规划,参考下面这张判断表使用。

状况・目的适合的合同理由
希望长期稳定出租・避免空置普通租赁承租人易于安定长住,招租也相对容易
数年后计划重建・出售・自用定期租赁可凭期限届满、无需正当事由收回房屋
调职期间将自宅暂时代管式出租(relocation,异地派驻期间的临时出租)定期租赁可配合回任时间确实收回
希望在一定期间内固定租金以预估收益定期租赁可用租金调整特约排除减额请求
希望在续约时清理欠租・问题承租人定期租赁因无续约,可确定性地终止关系
面向业主:从物业未来规划出发的合同类型选择

定期租赁灵活性虽高,但在招租时,"总有一天必须搬走"这一点会被承租人所忌讳,因而往往需要把租金定得比普通租赁略低才容易成交。我们在接受业主咨询时也建议,不要只看眼前的灵活性,而应把空置风险与租金水平一并纳入综合采算来判断。不仅追求短期效率,更要着眼于与长期承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这样反而更能带来稳定经营。若在合同形态的选择上举棋不定,建议参考业主应重视的租赁管理公司选择方法,尽早向可托付实务的合作伙伴咨询。对身处海外、难以亲自到场处理的投资者而言,一家可靠的本地管理公司,往往正是把上述法律程序(终止通知、事前说明、再签约)逐一落实到位的关键。

承租人视角:考虑定期租赁物业时的确认要点

对承租人而言,定期租赁是一种"以能便宜租到为代价、但住到何时已被确定"的合同。它适合临时居住或有期限的调职、单身赴任,但若想安定长住,签约前的确认便不可或缺。签约前,请先核对以下各点。

  • 合同究竟是"普通租赁"还是"定期租赁"(核对重要事项说明书与合同名称)
  • 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后是否有重新签约的可能
  • 能否中途解约,若可以,其预告期与违约金
  • 是否存在关于租金调整的特约(行情下跌时是否难以要求减额)
  • 续约金・再签约金等在签约时以外会发生的费用
  • 退租时原状恢复・押金(敷金)清算的范围

尤其是"短期计划有可能延长"的人,最好把能否重新签约以合同书面而非口头方式确认清楚,方能安心。退租时最常见的纠纷,正是围绕押金(敷金)与原状恢复而生。在签约前的阶段,若能先把握原状恢复的负担范围与防止纠纷的要点,以及押金能否退回的条件与原状恢复指引的相关知识,就更容易对从签约到退租的全过程心中有数。

签约时的步骤与容易遗漏的注意点

理解了合同类型的区别之后,再来确认实际签约手续中应把握的顺序。无论对业主还是承租人,走完以下流程都是预防误会的关键。

  1. 在物业招租・重要事项说明阶段,明示合同类型(普通租赁还是定期租赁)
  2. 若为定期租赁,须在订立合同"之前"交付事前说明书面,说明不存在续约之旨
  3. 以合同书面(书面,或经承租人同意后以电磁记录)订立合同
  4. 将合同期限・中途解约・租金调整・重新签约的条件以书面明确
  5. 定期租赁且期限为1年以上时,在届满前1年至6个月之间发出终止通知

最常见的失败,是在定期租赁中省略了事前说明,结果被作为普通租赁对待。程序上的一处疏漏,就足以令原本设想的合同效力落空。若对合同类型的判断或书面文件的整备心存不安,切勿勉强凭自己判断推进,建议向管理公司或专业人士确认。对海外业主尤其如此:日本租赁合同的效力高度依赖于形式要件是否齐备,把这道关口交给熟悉当地法规的专业团队,是稳妥之选。

常见问题(FAQ)

Q1. 定期租赁合同的物业,能否超过合同期限继续居住?

只要双方同意重新签约即可继续居住。定期租赁在期限届满时不续约、确定性终止,但若出租人与承租人合意,可重新订立再签合同、继续居住。不过再签约是一份新合同,是否同意取决于出租人的判断。

Q2. 定期租赁的房租真的比普通租赁便宜吗?

被定得略低于行情的例子较多,但并非总是更便宜。为弥补"期限届满须退租"这一条件,租金往往会被压低,但视地段与物业条件不同,也有与行情持平的情形。租房的时点也会改变条件,一并参考关于租房划算时期与行情波动的解说会更容易判断。

Q3. 定期租赁中,若途中想搬家该怎么办?

原则上不能中途解约。但若为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居住用建筑物,且存在调职、疗养、照护亲属等不得已的事由,可提出解约申请,满1个月后合同即告终止。对于商业用途或不满足要件的情形,则可能被要求支付相当于剩余合同期限的租金。

Q4. 业主若计划数年后将其用作自宅,选哪种合同更好?

若希望期限届满确实收回,则定期租赁更合适。普通租赁在没有正当事由时无法要求腾退,会使自用计划难以安排。若为定期租赁,则可凭预先约定期限的届满、无需正当事由地收回房屋。

引用・参考资料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长 / 首席执行官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

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代表董事社长。统筹以首都圈、近畿圈为中心的不动产买卖、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业务。专注于收益型不动产投资战略及超高净值人士的不动产咨询服务。

稻泽大辅是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的代表董事社长(CEO)。公司总部位于大阪,在东京设有营业所,以首都圈与近畿圈为核心区域,统筹不动产买卖中介、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三大业务。

其专业领域涵盖收益型不动产的投资战略制定、租赁经营的收支优化、面向超高净值人士(UHNWI)及机构投资者的不动产咨询,以及跨境不动产投资。他为日本及海外投资者提供基于数据与长期视角的专业顾问服务。

在「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人财」这一经营理念下,他将INA&Associates定位为「人财投资公司」,致力于通过人才培养实现可持续的企业价值创造。作为经营者,他也持续就变革时代的领导力与组织文化对外发声。

取得11项日本国家资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公寓管理士、管理业务主任者、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行政书士、个人信息保护士、甲种防火管理者、拍卖不动产处理主任者、公寓维护修缮技术人员、贷金业务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业务主任者
  • 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
  • 行政书士
  • 个人信息保护士
  • 甲种防火管理者
  • 拍卖不动产处理主任者
  • 公寓维护修缮技术人员
  • 贷金业务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