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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敷金一定能退還嗎?從「原狀回復指南」看懂退租費用怎麼算

敷金是日本租賃制度特有的預付押金,退還金額取決於回復原狀義務的認定範圍。本文依日本民法與國土交通省指引,整理負擔區分實例、退租會勘要點、結算流程與爭議解決管道,並與台灣、香港讀者熟悉的押金慣例對照,協助海外投資人理解這項日本特有制度的風險與意涵。

最後更新: 約22分鐘閱讀

租屋退租時,多數房客最在意的莫過於「敷金(shikikin,日本租賃制度中的押金,即繳付給房東、用以擔保未繳租金或房客應負擔之回復原狀費用,退租結算後應返還餘額的預付金)到底能拿回多少」。這是日本住宅租賃特有的預付款制度,與台灣、香港房客熟悉的「押金」概念相近但法律定位更為明確。與禮金、仲介手數料不同,敷金本質上是房客暫時寄放在房東手中的錢,原則上應於扣除合理費用後全額或部分退還。然而實際退還金額,會因回復原狀義務的範圍認定與房間的實際使用狀況而有極大差異。

我們在不動產管理現場,見過太多因退租結算而產生的糾紛。多數案例並非出於惡意,而是源自「房客負擔的範圍究竟到哪裡」這項共識,在簽約當下從未被清楚建立。正因如此,讓房客與房東雙方在簽約之初就掌握同一套判斷基準,才是預防糾紛最確實的方法——這一點對於考慮在日本置產、出租物件給房客的海外投資人而言,同樣是必須理解的風險管理課題。

本文將依序整理敷金的法律定位、回復原狀義務的界線、退租現場會勘的實務要點,以及遇到無法認同的請款時的因應方式,並在各段落中與台灣、香港讀者熟悉的押金慣例做對照,幫助海外投資人掌握這項日本特有制度背後的商業與風險意涵。

對於考慮在東京、大阪等地置產出租的海外投資人而言,敷金制度不只是一項法律知識,更直接牽動物件的現金流結構、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信任關係,以及萬一發生糾紛時的處理成本。日本的租賃法制與判例,長期以來都朝著「保護房客、明確化房東說明責任」的方向發展,這與部分海外市場「押金扣除多憑房東自由裁量」的慣例並不相同。理解這項差異,能幫助投資人在委託管理公司時,事先設定合理的預期,也能避免因文化與制度落差而誤判物件的實際持有成本。

敷金是什麼,與禮金、保證金有何不同

敷金的法律定位

敷金,是指房客為擔保因租賃契約而產生之債務(例如未繳租金、房客應負擔之回復原狀費用等),預先交付給房東的金錢。這是日本住宅租賃市場特有的制度:與許多海外市場單純以「押金」概括不同,日本法律對敷金的性質、返還條件都有明文規範。2020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民法新增第622條之2,明確將敷金定義為「不論名目為何,凡以擔保租賃所生之租金債務及其他房客債務為目的而交付之金錢」,並規定租賃關係終了、房東收回房屋時(以及房客合法轉讓租賃權時),房東必須在扣除房客所生債務金額後,將餘額返還給房客。

換言之,敷金並非房東的收入,而終究是一筆「代為保管的款項」。若沒有可扣除的合理事由,原則上應全額退還,房東一方則負有說明「為何扣除」的責任。對於習慣台灣「押金於租期結束時扣除水電、清潔費後退還」慣例的讀者而言,日本敷金制度的差異在於:法律明文要求房東負舉證與說明責任,而非僅憑房東片面認定即可扣款。

從歷史脈絡來看,這項規則其實早在2020年民法修正之前,就已經透過長年累積的判例與國土交通省的行政指引被實務界廣泛遵循;修法只是將既有的裁判實務「明文化」為條文,而非創設全新的房客保護制度。對於習慣普通法系(如香港)依賴個案判例、或台灣以成文法為主的讀者而言,日本這種「先有判例共識,後有立法確認」的演進路徑,本身就是理解日本法律文化的一個切入點:許多攸關房客權益的細節,往往先存在於判例與行政指引之中,之後才被寫進法典。這也代表,海外投資人若只查閱法條而不參考國土交通省指引與相關判例,可能會低估自己作為房東一方應負的說明義務。

禮金、保證金、敷引之間的差異

名稱性質是否退還
敷金(shikikin)擔保債務的預收款原則上結算後退還
禮金(reikin,簽約時致贈房東的謝禮金,日本獨有的商業習慣,無退還義務)簽約成立時致贈房東的謝禮金不予退還
保證金(hoshōkin,主要於關西、九州地區使用、性質等同敷金的預收款)相當於敷金的預收款扣除敷引部分後退還
敷引(shikibiki,從保證金中依約定預先扣除的金額)從保證金中預先約定扣除的金額不予退還
仲介手續費支付給仲介公司的報酬不予退還

對台灣、香港的讀者而言,「禮金」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項目:這並非服務費或手續費,而是日本特有的、對房東表達謝意的贈與性質金錢,性質上更接近禮俗而非商業對價,且與物件品質、退租結算完全無關。這項習俗據信源自戰後住宅短缺時期,房客為了感謝房東願意出租而致贈的謝禮,即便日後住宅供給已大幅改善,這項商業習慣仍在許多地區保留至今,成為日本租賃市場一項獨特的「非退還性初期成本」。

從投資報酬的角度來看,禮金對房東而言等同於一筆一次性、不需返還的額外收入,會直接影響物件的實質殖利率計算;而敷金則始終是一筆負債性質的預收款,即使帳面上收到現金,也不能視為房東的自有資金,必須在會計與現金流規劃上分開處理。海外投資人在評估東京、大阪物件的年化報酬率時,若將禮金與敷金混為一談計入收益,很容易高估物件的實際現金收益能力。

行情標準與「零敷金」物件的注意事項

在一般住宅租賃中,敷金的行情約為月租金的1至2個月。單身套房通常在1個月以下,家庭房型或可養寵物的物件則傾向2個月左右。舉例而言,若月租金為日圓80,000圓(約NT$16,800,換算基準1萬日圓≈NT$2,100),敷金行情大致落在日圓80,000至160,000圓(約NT$16,800至NT$33,600)之間。在關西、九州地區,仍保留以「保證金」名義預收數個月租金、退租時扣除一定金額作為「敷引」的地方慣習。關於敷引特約的效力,日本最高裁判所(Supreme Court of Japan,日本最高法院)平成23年(2011年)3月24日判決指出:若敷引金額相較於通常可預期的耗損修繕費用、租金水準及其他一次性費用等情形而言明顯過高,則可能依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被認定為無效;但若不存在這類過高情形,並不會僅因屬於地方慣習就當然無效。換言之,「這是當地慣例」本身並不足以正當化過高扣款,這一點對打算在關西置產的海外投資人尤其重要。

此外,標榜「零敷金」的物件,敷金為零與房客不負回復原狀義務是兩回事。恰恰相反,由於沒有可供擔保的預收款,退租時反而更容易被要求以實際發生金額支付修繕費用。建議在簽約時,一併確認退租時費用負擔的具體約定內容,避免事後才發現沒有預收款作為緩衝。

對於將物件出租給海外投資人自住或轉租的情況,「零敷金」物件雖然能降低房客的初期入住成本、有助於加快招租速度,但相對地也會讓房東在退租時面臨較高的「實際請款」風險——因為沒有預先寄放的款項可供扣抵,一旦房客拖延支付修繕費用,追討成本與時間都會明顯增加。因此,我們建議海外業主在選擇是否採用零敷金策略時,應與管理公司一併評估招租速度與退租回收風險之間的取捨,而非僅以「零敷金能提高詢問度」作為單一判斷標準。

回復原狀義務:房客究竟要負擔到什麼範圍

民法修正後明確化的界線

2020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民法新增第621條,明文規定因通常使用、收益所生之耗損及物件自然老化(經年變化),不屬於房客的回復原狀義務範圍。同條但書並規定,若損傷係因不可歸責於房客之事由所致,房客亦不負該義務。這項規定,其實是將日本國土交通省(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簡稱MLIT,日本國土交通省)長年提出的「回復原狀爭議與指引(再修訂版,2011年8月公布)」中的判斷基準,正式提升為法律明文規則。

回復原狀,並非指將房間恢復到入住當時的狀態。而是指修復因房客故意、過失,或超出通常使用範圍之行為所造成的損傷。對於習慣香港、台灣「退租時押金扣除通常以清潔費、鑰匙費為主」慣例的讀者而言,日本法律對「通常耗損」與「房客過失損傷」的區分,其實提供了更明確、更有利於房客的保障框架——理解這項差異,能大幅改變對結算金額的接受程度。

這項區分背後,其實反映了日本立法者對「租賃物件耗損屬於房東事業成本一部分」的基本立場:房屋出租本來就會隨著時間自然老化、隨著日常使用產生耗損,這些成本理論上已經反映在租金當中,因此不應由房客在退租時二次負擔。對於習慣「押金即是房東最後一道防線、扣得越多越有保障」思維的海外房東而言,這種將自然耗損視為經營成本、而非房客責任的立法邏輯,或許需要調整既有的心理預期——但長期而言,這種明確的責任劃分,其實有助於降低招租與續租時的爭議成本,對物件的長期出租穩定性反而是正面因素。

負擔區分的具體範例與折舊年數的計算思路

狀態負擔方判斷依據
因擺放家具造成的地板凹痕房東屬於日常生活所生之耗損
因日照造成壁紙或地板褪色房東屬於經年變化
圖釘、大頭針孔(未深及底材)房東視為通常使用範圍
香菸造成的焦油污漬、異味房客超出通常使用範圍的污損
放任結露不理所導致的黴菌、腐蝕房客因怠於管理而擴大之損害
寵物造成的柱子、門窗刮痕房客超出通常使用範圍的損傷
深及底材的釘孔、螺絲孔房客超出通常使用範圍的加工

即便某項損傷被判定為房客應負擔,也並非全額負擔全新更換的費用。指引中提出的思路是:依設備的經過年數,遞減房客應負擔的比例。舉例來說,壁紙的耐用年數設定為6年,並假設經過6年後殘餘價值降至日圓1圓(象徵性金額,約NT$0.21,僅用以表示帳面價值趨近於零,並非實際可兌換金額),以此直線遞減的方式計算負擔比例。因此,入住期間愈長,房客負擔比例愈低,入住滿6年以上者,壁紙更換費用的負擔原則上僅剩極小金額。但需注意,紙拉門紙、和室拉門紙等消耗品,以及居家清潔費用等項目,指引中並未將經過年數列入折舊考量,並非所有項目都會一律遞減。

即使房客弄髒的只是牆面的一小部分,因施工考量(例如需配合整面色澤、花紋一致),仍可能整面更換。指引原則上以「平方公尺」作為壁紙負擔計算單位,但基於施工上需統一色澤、花紋等理由,也容許將包含損傷部分在內的整面費用列為房客負擔。若收到的請款單上僅籠統寫著「全室壁紙更換」,值得要求對方提供更具體的計算依據。

這套「直線折舊」的計算邏輯,其實與會計上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概念相通:假設某項設備的耐用年數為6年、初始價值為某一金額,每經過一年,其帳面殘值便依比例遞減,直到第6年降至近乎歸零的象徵性金額。以壁紙為例,若入住第3年退租,房客的負擔比例大約僅剩一半左右;若入住滿6年以上,即便牆面確實留有超出通常使用範圍的損傷,房客實際需負擔的更換費用也會相當有限。對於海外投資人而言,這項機制代表:物件持有時間愈長、房客居住愈久,退租時因裝修耗材更換所產生的爭議金額規模其實會愈小,這也是評估長期持有策略時值得納入考量的細節。

特約使房客負擔擴大的情況及其有效性

契約書中載明「退租時的居家清潔費由房客負擔」這類特約,在日本相當常見。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17年(2005年)12月16日判決揭示的原則是:若要求房客負擔超出通常耗損範圍的修繕費用,該修繕範圍必須具體載明於契約書本身,或至少經口頭明確說明,且能認定房客已理解內容並同意。

反過來說,若特約條款金額或範圍模糊不清,或是單方面課予房客過重負擔,從消費者契約法的角度而言,其效力便有爭執的空間。不過,個案判斷仍取決於契約內容與簽約過程的具體情形,不宜自行斷定,建議諮詢專業人士確認。對於習慣台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範、或香港標準租約範本的讀者而言,日本法院對「特約須具體、須經房客理解同意」的要求,其實與台灣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的審查邏輯有相通之處,都是在防止房東以模糊條款片面加重房客責任。

此外,東京都另訂有「住宅租賃糾紛防止條例」(正式名稱為「關於防止東京都內住宅租賃糾紛之條例」,2004年10月施行):規定不動產仲介業者於仲介或代理都內居住用租賃住宅之新約簽訂時,必須以書面說明退租時回復原狀及入住期間修繕相關的法律原則與判例見解(更新契約及事業用建物不適用)。大阪府等地方政府也公布了各自的獨立指引。簽約前收到的這份說明書面,會是退租時最重要的證據資料,海外投資人若透過管理公司代租物件,也應要求取得同一份文件留存。

值得注意的是,這類地方條例僅適用於仲介業者媒介或代理的居住用租賃契約,且僅限新約而不含更新契約,適用範圍相對有限。對於習慣香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台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這種全國性、涵蓋範圍較廣的租賃保護法規的讀者而言,日本這種「以地方條例補強國家法律未盡之處」的立法方式,或許顯得較為分散;但實務上,這也代表東京都內的租賃契約,相較於日本其他地區,房客與房東雙方能取得的書面說明更加完整、更有利於日後舉證,這是海外投資人在比較東京與其他城市物件時,可以納入考量的制度差異之一。

對房東而言,這項規則也帶來一個實務上的啟示:與其在契約書中堆砌「一切修繕費用均由房客負擔」這類概括性條款,不如具體列明清潔範圍、清潔費金額、以及計算方式,讓特約條款本身具備可執行性。對於委託代管的海外業主而言,這代表在審閱管理公司提供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時,值得特別留意特約條款是否具體到「能夠單獨拿出來對房客解釋清楚」的程度——條款寫得愈模糊,日後真正需要主張房客負擔時,愈可能因欠缺具體合意而遭到否定,進而讓房東反而承擔本應由房客負擔的成本。

退租會勘應確認的實務重點

會勘前應準備的資料

  • 入住時拍攝的室內照片,以及入住時填寫的檢查清單
  • 租賃契約書、重要事項說明書,以及特約部分的影本
  • 設備故障時聯絡管理公司的電子郵件或聯絡紀錄

若缺乏入住時的紀錄,便無從區分既有的舊損傷與新產生的損傷。照片若能保留可辨識拍攝日期的形式儲存,即便經過數年,仍會是相當有力的佐證資料。

對於人在台灣、香港或其他海外地區、無法親自到場入住的投資型房東而言,這一點格外重要:入住時的紀錄,往往是由管理公司代為執行的第一道品質把關。委託管理前,建議事先確認管理公司是否具備制度化的入住拍照、清單建檔流程,而不是僅憑現場人員個人經驗判斷——畢竟房東本人若無法在退租會勘時親自到場核對,這份入住時的原始紀錄,便是日後唯一能夠遠端確認結算合理性的依據。

會勘當天應把握的三個重點

  1. 逐一以實物確認被指出的損傷部位。不能只聽對方口頭說明,應親自用眼睛確認狀態,必要時自行拍照存證。
  2. 詢問費用明細與單價的計算依據。確認數量、單價,以及是否已考量經過年數的折舊比例。
  3. 當場不確定金額。應要求對方以書面提供估價單,仔細檢視內容後再行回覆,不必當場答應。

會勘文件中,經常同時混雜「記錄已確認事實」的欄位,以及「同意負擔費用」的欄位。對於尚未認同的項目,實務上的自保做法是先在空白處註記異議,再行簽名。與其拒絕簽名,不如將保留意見的立場明確留在書面上,這樣後續協商反而更容易進行——這一點對透過代理人或管理公司處理退租事宜的海外業主同樣適用。

對於委託管理公司代為進行會勘的海外房東而言,建議事先與管理公司約定一套明確的回報機制:例如要求管理公司在會勘現場即時拍照、將估價明細與經過年數折舊計算方式一併轉交,而非僅以「已完成退租結算」這樣的簡短結論回報。畢竟房東本人不在現場,唯有透過制度化、可追溯的回報流程,才能確保遠端持有物件時,結算過程的透明度不會因為距離而打折扣。

敷金結算流程與退還所需期間

階段主要內容期間參考
解約通知依契約書所定預告期間通知退租前1個月較為常見(部分契約規定為2至3個月前)
退租會勘室內確認與負擔區分之協商交屋日前後
估價與結算書製作依施工公司估價計算負擔金額會勘後約2至4週
結算書送達與說明提示扣除項目與退還金額計算完成後盡速進行
敷金退還匯入指定帳戶依契約約定期日(多為1個月前後)

法律並未一律規定退還期限。但依民法第622條之2,返還義務於租賃關係終了、房屋交還(返還租賃物)時即已發生,因此若無合理理由而長期未支付,房客可以書面方式請求。建議在簽約當下,先確認契約書中是否載明具體的退還期日。

對於將退還款項匯往海外帳戶的投資人而言,還有一項實務細節值得留意:敷金退還屬於日圓計價的款項,實際兌換為新台幣或港幣時,會受到當下匯率波動的影響,退還時程若延後,也可能連帶影響資金調度的時間點。建議在委託管理合約中,明確約定敷金結算完成後的退還期限與匯款方式,避免因跨境匯款作業時間,讓退還期程進一步拉長。

收到無法認同的請款時的因應方法

情緒化的爭執只會讓問題更難解決。第一步應是以書面方式,逐項詢問請款內容的數量、單價、判定為房客負擔的理由,以及是否已考量經過年數折舊。多數情況下,僅此一個步驟,就足以讓計算依據被重新整理,金額也可能因此調整。

值得留意的是,這種「先以書面逐項照會、而非立即爭執」的處理方式,其實也反映了日本商業文化中重視書面記錄、避免正面衝突的傾向。對於習慣以電話或當面協商解決爭議的台灣、香港讀者而言,改用書面(電子郵件即可)逐項確認,往往比口頭交涉更容易讓對方認真回應——這不僅是文化差異的因應之道,也是在日本法律脈絡下留下證據、便於後續主張權利的實務策略。

諮詢窗口與小額訴訟這個選項

  • 透過消費者服務熱線(電話188)轉接至最近的消費生活中心
  • 住宅租賃管理相關業界團體的諮詢窗口
  • 各地律師公會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
  • 裁判外紛爭解決程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或簡易裁判所(Summary Court,日本簡易法院)的民事調解

若請求標的為60萬日圓(約NT$126,000,換算基準1萬日圓≈NT$2,100)以下的金錢給付,可利用簡易裁判所的小額訴訟制度,原則上僅需一次開庭即可審理終結並作出判決。不過,同一簡易裁判所每人每年僅限使用10次,對判決不服時的救濟方式,僅能向同一簡易裁判所提出異議,不能向地方裁判所提起上訴;若爭點較為複雜,也可能轉為通常訴訟程序。雖然可以自行提出申請,但前提是證據必須齊全——入住時的照片、契約書、結算書、往來紀錄,都應依時間順序整理備妥,這對於居住海外、難以親自到場處理的投資人而言尤其重要,事前準備充分的書面紀錄,往往能取代親自出庭。

對長居海外、無法輕易返日出庭的投資人而言,這些制度各有不同的實用性:ADR與消費生活中心的諮詢通常可透過電話、書面往來完成,不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因此對海外業主或房客相對友善;相對地,小額訴訟雖然審理迅速,但原則上仍需本人或委任律師出庭陳述,若無法親自到日本,建議及早委任日本當地律師代理,而非等到爭議擴大才臨時尋找代理人。

我們對敷金結算的態度

敷金結算,是房東與房客關係告一段落的場景。然而我們認為,正是這最後的場景,最能顯現一家管理公司的態度。若結算時只提出金額、卻不說明釦除依據,即便最終沒有演變成糾紛,也會在無形中損害房客與房東雙方對於租賃經營的信任——這種信任的損耗,長期而言會直接反映在物件的空置率與招租效率上,海外投資人尤其應將這一點視為評估管理公司的重要指標。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在房客入住時,便會將室內狀態詳實記錄,並在簽約時清楚說明負擔區分的判斷邏輯。即便是對房東看似不利的資訊,我們也選擇提前告知,因為長遠來看,這樣做反而能減少雙方的負擔。長期而言,持續累積透明結算紀錄的物件,才會持續獲得房客與房東雙方的信賴與選擇——對於將日本不動產視為長期資產配置一環的海外投資人而言,這種透明度正是判斷管理公司是否值得託付的關鍵依據。

我們也觀察到,許多海外投資人在委託日本物件管理時,最初關心的往往是租金收取率與空置率等表面數字,卻容易忽略退租結算這項相對「後台」的作業品質。然而,一家管理公司是否願意在敷金結算上主動說明、留下可供追溯的紀錄,往往正是它整體管理紀律的縮影——若連退租這種容易被雙方遺忘的環節都能做到透明,日常的租金代收、維修對應、房客溝通等工作,通常也會維持在同樣的水準之上。反過來說,若管理公司在敷金結算上含糊帶過,其他環節的管理品質也值得投資人進一步查證。

而承擔這份說明責任的,並非制度本身,而是第一線的人財(jinzai,INA&Associates對「人才」一詞的用法,強調員工是需要長期培育與信任的資產,而非可替換的人力資源)。是否具備共享判斷基準、遇到疑問能隨時確認的組織文化,才是決定結算品質的關鍵。歡迎一併參考專欄文章列表中其他實務解說。

總結

敷金是一筆代為保管的款項,若沒有可扣除的合理事由,原則上應予退還。回復原狀義務,並非要求恢復到入住時的狀態,而是僅限於修復因故意、過失所造成的損傷。依經過年數遞減負擔比例的思路,指引中也有明確說明。

保留入住時的紀錄、確認契約書中的特約條款、會勘時以書面要求對方提出依據——掌握這三個重點,退租時的不安便能大幅降低。站在房東的立場也是同樣道理:做好能夠清楚說明的結算準備,才能防範不必要的紛爭,對於透過代理管理日本物件的海外業主而言,這三點同樣是評估管理服務品質的具體檢核項目。

常見問題

敷金真的可以全額退還嗎

只要沒有欠繳租金,也沒有被判定為房客負擔的損傷,原則上應全額退還。不過,若契約書中載有將居家清潔費列為房客負擔的特約,且內容已明確經雙方同意,該部分費用便可能被扣除。建議先確認契約書中的相關條款內容。對於將物件出租給外國房客的海外房東而言,這也代表若希望將清潔費列為房客負擔,務必在契約書中具體載明金額或計算方式,而不能僅以「入居中的清潔費由房客負擔」這類含糊字句帶過。

如果沒有拍攝入住時的照片該怎麼辦

即使沒有留下紀錄,也不必因此放棄爭取權益。依民法第621條及國土交通省的指引,通常耗損及經年變化的修復原則上由房東負擔,房客仍可依此思路,就每個項目逐一詢問判定依據。同時也應確認,計算負擔金額時是否已納入經過年數的折舊比例。即便手邊沒有照片,管理公司內部通常仍保有入住檢查清單、維修聯絡紀錄等佐證資料,可以主動要求對方提供,作為判斷損傷發生時點的輔助依據。

退租後過了好幾個月,敷金還沒退還怎麼辦

首先應確認契約書中是否載明具體的退還期日,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要求對方交付結算書並退還款項。以能夠留下紀錄的方式提出請求相當重要。若仍無進展,便可考慮向消費生活中心諮詢,或利用小額訴訟這項選項。若人在海外、難以直接以日文交涉,也可考慮委由通曉日文的親友、代理人,或當地律師事務所代為書面照會,避免因語言隔閡而延誤主張權利的時機。

身為房東,該從何著手減少結算糾紛

從入住前以照片及書面記錄室內狀態、並將內容與房客共享做起,會是最有效的方法。同時也應在簽約時,仔細說明負擔區分的判斷邏輯,退租時的估價則應以明確列出項目、數量、單價,以及是否考量經過年數折舊的形式提出。雖然費工,但相較於處理糾紛所耗費的時間,這只是一項相對輕微的投資。對於委託代管的海外房東而言,不妨主動向管理公司確認上述流程是否已制度化執行,而不是等到發生糾紛時才臨時檢視相關紀錄是否齊全。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 —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業務主任者
  • 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
  • 行政書士
  • 個人資料保護士
  • 甲種防火管理者
  • 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
  • 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
  • 貸金業務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