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房客積欠房租時,基本原則是避免情緒化的處理方式,也不能自行採取「自力救濟(jiriki kyūsai,自己動手排除房客的行為)」手段驅離房客,而是要按照事先訂好的順序,一步步冷靜地進行:先從確認繳款狀況的催促開始,接著寄發書面督促,再進一步透過「內容証明郵便(naiyō shōmei yūbin)」寄出正式的「催告(saikoku,法律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正式通知)」。內容証明郵便是由日本郵政認證的存證郵件制度,性質與台灣的存證信函相近,但保存年限、字數規定與法律效力細節都是日本特有的規範,對第一次接觸日本不動產的海外投資人來說,是理解日本房東如何合法討債的關鍵入口。之後才是向房租保證公司或連帶保證人(與台灣的連帶保證人概念類似)求償,最後才是走上法律程序這項最終手段。心急之下自行更換門鎖、在門口張貼欠租公告等做法,反而會讓房東自己的立場變得不利,甚至可能吃上官司。這篇文章將從日本租賃管理實務的角度,完整整理房客欠租時的階段性因應方式,以及「內容証明郵便」這項日本特有制度的使用方法,同時對照台灣讀者熟悉的存證信函與時效制度,協助持有或考慮投資日本出租物件的海外讀者,理解這套日本房東用來保護自身權益、卻又同時受到法律嚴格節制的機制——這正是日本不動產管理實務中,程序性思維遠比情緒性反應重要的一個典型案例。
本文重點
- 房客欠租的因應,基本上是按照「催促→書面督促→內容証明郵便→向保證公司或連帶保證人求償→法律程序」的順序逐步進行。
- 內容証明郵便是由日本郵政證明「何時、何人、寄給何人、寄送了什麼內容」的制度,可作為催告的證據,也能明確傳達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功能類似台灣的存證信函,但屬於日本郵政官方認證的專屬服務,規範內容並不相同。
- 若同時附加「配達証明」(送達證明),還能證明對方是何時收到文件,成為日後協商或訴訟中的有力證據。
- 租金債權(向房客請求租金的權利)存在消滅時效,絕不能放任不管。日本民法規定催告可以讓時效完成暫緩一段期間,爭取後續處理的時間。
- 更換門鎖、將房客拒於門外、擅自搬走家具等「自力救濟」行為,法律風險極高,是房東應該避免的做法。
房客開始欠租時,房東第一步該怎麼做?
因應房客欠租時,首先要建立的心態是「依程序行動,而非憑情緒行動」。滯納一發生,房東難免想立刻採取強硬態度,但要解除租賃契約、要求房客搬遷,在日本法律上都有一定的要件與時間門檻。正因如此,一邊保留初期應對的紀錄,一邊按階段逐步加重力道的流程設計,才是左右最終能否順利收回租金的關鍵。對海外投資人而言,這也代表在評估日本出租物件時,必須把「欠租處理需要時間與程序」這項制度成本,一併納入現金流與風險評估之中。
整體流程大致如下:滯納剛發生時,先進行事務性的繳款確認;數週後若仍未繳,改以書面方式督促;一到兩個月後,透過內容証明郵便正式催告;若催告後仍不付款,則進入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與法律程序。如果有使用房租保證公司,通常會在這個流程進行的同時,及早向保證公司通報。
欠租發生的背景五花八門,從單純忘記繳款,到收入惡化、房客生活狀況改變等各種情況都有可能,原因不同,房東應採取的態度與力道也應有所調整。關於欠租反覆發生的結構性原因,我們在房客欠租的原因與房東應採取的對策一文中有更詳細的整理,建議一併參考。對台灣投資人來說,值得留意的是,日本的欠租處理流程比台灣常見的「口頭催告後逕行終止契約」更講究書面紀錄與階段性,這正是日本租賃管理文化中重視程序正義的一面。
對於人不在日本的海外投資人而言,這一連串流程還有一層現實考量:日本的正式書面(尤其是後文的內容証明郵便)必須以日文撰寫,而電話催促、現場確認等第一線工作,也需要熟悉日本習慣與法律的人代為處理。這也是為什麼多數持有日本出租物件的海外投資人,會選擇委託當地管理公司代為執行整個欠租因應流程,而不是自己隔著時差、語言與法律制度的落差親自處理——這種「本地代理」模式,在日本以外的市場也很常見,但日本因為書面程序特別嚴謹,委託代理的必要性又更高一些。
房客欠租因應時間軸:從催促到法律程序的具體步驟
以下依照欠租發生後經過的天數,依序列出實務上的因應步驟。天數僅為參考,實際情況會因契約內容與房客的反應而有所不同。重要的是,每個階段都要確實記錄「何時、說了什麼、以什麼方式傳達」。這種「凡事留下書面紀錄」的做法,反映的是日本民事程序整體對書面證據的高度依賴——比起口頭承諾,日本的法院與行政實務更傾向以文件、日期、簽章作為判斷依據,這一點與部分海外市場「口頭協議也具約束力」的商業習慣有明顯落差,海外投資人若忽略這項文化差異,很容易在事後舉證時吃虧。
欠租發生後~第7天:事務性的繳款確認與催促
首先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確認繳款狀況。這個階段不用責備的語氣,而是以「可能是聯繫不到或忘記繳款」為前提,進行事務性的聯繫。像是「方便請您確認一下帳戶餘額嗎?」這類委婉的說法,是避免關係惡化的訣竅。聯繫的日期時間與對方的回覆內容,即使簡短也務必記錄下來。對海外投資人而言,這一步通常由委託的管理公司代為執行,但投資人自己也應該要求管理公司在每次聯繫後提供簡短的紀錄摘要,才能掌握案件進度,而不是等到問題升溫才第一次收到通知。
第2週~第1個月:書面督促與保證關係確認
若口頭催促後仍未入帳,則以書面方式寄發督促函。書面化能留下房東正式要求付款的事實紀錄。同時,也要透過契約書確認是否有使用房租保證公司,以及連帶保證人的聯絡方式。若有使用保證公司,許多契約都約定欠租發生後須在一定期限內通報保證公司,務必留意不要錯過這個通報期限——這個期限通常以「數週」為單位計算,一旦超過,保證公司有可能以「未依約定期限通報」為由拒絕理賠,對房東而言是相當現實的財務風險,值得在簽約當下就把通報期限記在管理行事曆中。
第1~2個月:透過內容証明郵便正式催告
欠租累積到約兩個月份時,是考慮以內容証明郵便進行催告的一個參考時點。這份文件通常會載明欠繳租金的金額與繳款期限,並預告若逾期未繳,將解除租賃契約。內容証明郵便(如後文所述)可作為催告的證據,並清楚留下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的紀錄——這正是這項日本特有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對於習慣「先打電話警告,真的不行才走法律途徑」的海外房東來說,這個階段特別容易被低估:在日本,如果日後真的走到訴訟,法院往往會檢視房東是否確實踐行了「催告」這個步驟,若缺少書面催告紀錄,即使欠租事實明確,主張解除契約的正當性也可能被打折扣。
約第3個月前後: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與法律程序的考慮
若催告期限過後仍未收到款項,則進行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並考慮辦理要求騰空交還房屋(明渡し)的相關程序。從日本判例的傾向來看,唯有在欠租持續、房東與房客之間的信賴關係已經達到「可評價為破裂」的程度時,法院才會認可契約解除。一般常以累積滯納三個月以上作為參考基準,但最終判斷仍取決於個案情況。這個階段建議在律師等專業人士的協助下進行。對台灣投資人而言,這種「信賴關係破壞」理論是日本裁判實務特有的判斷框架,與台灣民法單純以欠租達一定期數作為解除要件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實際操作上需要更謹慎的個案判斷。
什麼是內容証明郵便(naiyō shōmei yūbin)?它在欠租處理中扮演的角色
內容証明郵便,是由日本郵政根據寄件人提出的謄本,證明「在什麼時候、把什麼內容的文件、從誰寄給誰」的一項制度。這是日本特有的正式郵政認證服務,在台灣並沒有完全對應的制度——最接近的是台灣的存證信函(存證郵件),但兩者在謄本保管方式、可申請閱覽的年限、字數行數規定等細節上都有差異,是日本制度獨有的規範。值得一提的是,台灣的存證信函制度,在概念上與日本近代郵政法制有一定的歷史淵源(台灣在日治時期曾長期沿用日本的郵政體系),但戰後兩地各自發展出獨立的法律框架,今日的內容証明郵便與存證信函,無論是保存機關、保存年限或格式要求,都已是兩套截然不同的制度,不能互相取代或直接比照辦理。這裡要特別留意的一點是:被證明的只是「文件確實被寄出」這項事實,郵局並不保證文件內容所寫的事情是否屬實。
即便如此,內容証明郵便之所以在欠租處理中受到重視,有幾個實務上的理由。第一,它是房東正式要求付款的「催告」證據。第二,能留下明確傳達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的紀錄。第三,在後文提到的租金債權時效管理上,催告是讓時效完成暫緩一段期間的起點。第四,文件送達本身也能給欠租房客帶來心理上的壓力,促使對方自主付款。對海外投資人而言,這代表在日本,一份「有法律證據力的書面紀錄」往往比口頭施壓更能推動事情解決,這也反映出日本社會整體對書面程序與正式紀錄的重視程度,高於許多其他市場的租務慣例。
不過,內容証明郵便本身並沒有強制對方付款的效力。它終究只是進入法律程序前的重要一步,並非「寄出去就一定能收回租金」的萬能工具,這點請務必事先理解。
內容証明郵便的寫法與範例
內容証明郵便的效果,不在於文字寫得多客氣,而在於該記載的事實是否完整、沒有遺漏。以下介紹欠租催告書應包含的基本項目,以及簡單的範例文。實際寄送時,請依契約內容調整,並盡量請專業人士確認後再寄出。
催告書應記載的基本項目
- 物件標示(所在地、房號等能特定出租物件的資訊)
- 租賃契約的特定資訊(簽約日期、當事人姓名)
- 欠繳租金的金額與對應月份(哪一年哪一個月欠繳多少金額)
- 繳款期限(本文件送達後的具體日期)
- 逾期未繳時的因應(如預告解除契約等)
- 寄發日期、寄件人(房東或管理公司)與收件人的姓名、地址
- 匯款帳戶等付款所需資訊
催告書範例
催告書(正式催告函)
本人已於令和〇年〇月〇日,就下述物件與台端締結建物租賃契約,並將該物件出租予台端。
惟令和〇年〇月份至令和〇年〇月份之租金合計金〇〇円(約新台幣〇〇元)迄今尚未獲清償。
為此,特此催告台端於本書面送達後七日內,將上述欠繳租金全額匯入下列帳戶。
萬一台端逾上述期限仍未清償,本人將不另行通知,逕行解除本租賃契約,特此聲明。
記(附記事項如下)
物件:日本〇〇縣〇〇市〇〇町〇丁目〇番〇號 〇〇大廈〇〇號室
匯款帳戶:〇〇銀行〇〇分行 普通存款〇〇〇〇〇〇〇
以上範例只是基本架構。若要同時向連帶保證人求償,或希望這一封信就確定解除契約的效力,措辭都會依目的而不同。若不確定該怎麼寫,寄出前先諮詢律師會比較保險。此外,由於內容証明郵便是寄往日本境內、依日本法律格式送達的文件,實際寄送時必須以日文撰寫,並依日本郵政規定的字數行數格式辦理,即使房東本人是海外投資人,通常也需委託在日代理人或管理公司處理。
字數、行數與格式規定
在郵局窗口寄送內容証明郵便時,每張紙的字數與行數都有限制。根據日本郵政的說明,窗口寄送時每張紙以520字為參考基準。寄送時,除了要交給收件人的正本之外,還要準備2份相同內容的謄本,以「一般書留(附加簽收與保價的掛號信)」方式寄出。其中1份謄本由寄件人保管,另1份則由郵局留存。寄件人自寄送之日起5年內,都可以向郵局申請閱覽留存的謄本或再次申請證明。對照台灣的存證信函制度,兩地保存謄本的年限與申請閱覽的規定並不相同,實際規定請以中華郵政現行公告為準;但可以確定的是,日本這項5年的可閱覽期限,為房東在後續時效管理與舉證時,提供了相對充裕的準備時間。
搭配送達證明,以及電子內容証明(e內容証明)的使用方式
若要寄送內容証明郵便,建議同時附加送達證明(配達証明)。理由很清楚:單靠內容証明郵便,只能證明「寄出了這樣內容的文件」,卻無法留下「對方是何時收到」的紀錄。在解除契約的效力認定與時效管理上,到達日期經常是關鍵,送達證明正好補上這個弱點。
為什麼建議加附送達證明
附加送達證明後,郵局會證明郵件確實送達收件人的事實與日期。即使欠租房客事後主張「沒有收到這種文件」,只要有到達紀錄,房東就比較容易反駁。從催告、解除契約到走法律程序的一連串流程中,這個到達日期會成為後續計算的起點,發揮實質作用。
電子內容証明(e內容証明)的特色與流程
電子內容証明(e內容証明)是一項只要透過網路上傳Word檔案,就由日本郵政的系統代為列印、封裝,並以一般書留方式寄出的服務。全天24小時受理,不必親自跑一趟郵局窗口。適用的軟體為桌面版Microsoft Word(2016、2019、2021或Microsoft 365),每份文件最多可達5張,每張字數的參考基準為1,584字——比窗口寄送的520字多出許多,對於需要把事實交代清楚的欠租催告書來說相當實用。
流程大致是:登入Webゆうびん(日本郵政的網路郵政服務)、上傳文件檔案、輸入寄件人與收件人資訊、以信用卡付款,系統即自動寄出。寄送時也可以選擇加購送達證明的選項。費用會因張數、份數與退回方式而不同,寄送前請以日本郵政官網公布的最新費率為準。另外要留意的是,電子內容証明的文件上不會有印章(日本文件慣用的實體印鑑,類似台灣的正式印信文化),對於重視印鑑正式感的對象或場合,窗口寄送、附有印鑑的內容証明郵便有時會顯得更具份量。可以依用途分別選用兩種寄送方式。對於長居海外、無法親自前往日本郵局窗口的房東來說,電子內容証明的24小時線上受理與信用卡付款機制,實質上解決了「人在國外也能依日本法定格式寄出正式催告」這項操作上的障礙,是海外投資人管理日本出租物件時值得優先考慮的工具。
房客欠租與時效管理(租金債權的消滅時效,shōmetsu jikō)
在處理欠租時,容易被忽略的一點是租金債權的消滅時效。可以請求房客支付欠繳租金的權利,如果放任不管,有可能因時效而消滅。日本民法規定,債權自「知悉可以行使權利之時」起5年,或自「可以行使權利之時」起10年,因時效而消滅(日本民法第166條)。這項規定是日本民法(Minpō)於2020年施行的債權法大幅修正中所確立的架構,修正前的舊法對一般債權原本採10年單一時效,修正後改為現行的5年/10年雙軌制,對包括租金債權在內的日常交易債權而言,時效實質上是縮短了。每個月產生的租金,實務上通常以「發生後5年」作為一個參考基準。這項5年時效的規定,與台灣民法第125條「一般債權時效為15年」的規定明顯不同——對於持有日本出租物件的海外投資人來說,這代表日本的租金債權時效比台灣短了整整10年,若疏於管理,更容易在不知不覺間喪失請求權,必須提高警覺。
這時候,透過內容証明郵便進行催告就派上用場了。日本民法規定,催告之後,自催告時起6個月內,時效不完成(日本民法第150條)。也就是說,催告能讓時效完成暫緩一段期間,爭取到在這段期間內採取下一步行動的時間。不過,重複催告並不會讓效果累積疊加。若要讓時效確定性地重新起算(時效的更新),還是需要透過裁判上的請求,或債務人承認債務等程序才行(日本民法第147條、第152條)。
舉例來說,如果房客從某年1月起連續欠租,而房東遲至同年12月才第一次寄出內容証明郵便催告,那麼1月份的租金債權,時效原則上是從1月當月可以請求的時點起算,催告只會讓「已經開始起算的時效」暫緩6個月,並不會讓時效重新從催告日起算——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不建議把催告一再拖延、心存「反正之後催告一次就好」的僥倖心態。實務上,建議將「從何時開始欠租、何時將屆滿時效」按月份整理成一覽表來管理,較為安全。欠租期間拖得越久的物件,這項時效管理就越是左右能否順利收回租金的關鍵。關於時效的概念與具體管理方法,我們在房客欠租與消滅時效管理一文中有詳細整理。若您名下物件已經長期欠租,建議及早確認。
房東應避免的做法(自力救濟〔jiriki kyūsai〕的風險)
由於急著想收回租金,房東自行動手排除房客的「自力救濟」行為,是應該避免的做法。日本法制度的前提是,權利的實現原則上必須透過法院等法律程序進行,如果房東擅自採取強制手段,反而可能讓房東自己被追究責任。這項「禁止自力救濟」的原則,是日本自明治時期繼受歐陸近代民法體系以來,就深植於民事程序的基本精神——權利人不能自己當法官兼執行官,一切強制手段都必須交由國家的司法程序來把關。這是日本法律體系中相當明確的一項原則——與部分海外市場「房東可自行處理長期欠租房客」的觀念有很大差異,對海外投資人而言,這一點尤其需要事先理解清楚,以免因不熟悉當地法律而誤觸紅線,把原本單純的欠租糾紛,升高為房東自己須負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的更大麻煩。值得一提的是,台灣民法第151條其實也有「自助行為」的規定,允許權利人在情況急迫、來不及請求公家機關援助時,採取一定程度的自助手段;但日本的司法實務對房東行使自力救濟的容忍度遠比這項規定更為嚴格,實務上幾乎不會承認房東對欠租房客採取自力驅離具有正當性,這也是台灣投資人特別容易誤判的一個灰色地帶——「情況急迫」在台灣可能構成阻卻違法的抗辯,在日本卻幾乎不被法院採納。
具體來說,以下行為被認為風險相當高。
- 未經房客同意擅自更換門鎖,讓房客無法進入室內
- 在房門或公共區域張貼能看出欠租事實的公告
- 趁房客不在時擅自進入室內,搬走或處分其家具財物
- 片面停止水、電、瓦斯等生活基礎設施
- 深夜或清晨頻繁上門等具威嚇性的催討行為
上述行為被認為侵害了居住安寧與隱私權,可能成為損害賠償甚至刑事責任的對象。情緒化的處理方式,有時反而會讓先前累積的催告紀錄與證據價值大打折扣。對欠租房客感到生氣是人之常情,但正因如此,依循程序冷靜推進,結果才是真正保護房東自己的做法。這也是我們在管理現場一直重視的態度——「依程序行動,而非憑情緒行動」。
向保證公司、連帶保證人求償,以及騰空交還與訴訟的流程
即使難以直接向欠租房客本人收回租金,房東手上還留有房租保證公司與連帶保證人這兩條求償途徑。及早掌握這兩個管道,能大幅降低房東的風險。
房租保證公司的因應方式
在有使用房租保證公司的契約中,一旦發生欠租,基本做法是立即通報保證公司,啟動代位清償(代位弁済,daii bensai,由保證公司代替房客支付租金)的程序。許多保證契約都訂有欠租發生後的通報期限,務必避免因逾期而喪失獲得保證的機會。關於保證公司的機制與挑選方式,我們在房租保證公司的角色與挑選方式一文中有詳細說明。房租保證公司是日本租賃市場中相當普及的機制,近年來已逐漸取代傳統上僅由連帶保證人擔保的模式,成為多數新約的標準配置。對於難以在日本境內親自處理糾紛的海外投資人來說,選擇附帶保證公司的物件,等於是把「房客違約」這項最大宗的租賃風險,轉嫁給專門處理此類代位清償業務的機構,可以大幅降低欠租帶來的現金流風險,也是海外投資人在挑選日本出租物件時,值得主動向管理公司確認的一項條件。
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若有連帶保證人,可以在向欠租房客本人求償的同時,一併向連帶保證人求償。內容証明郵便的催告,若能同時寄送給房客本人與連帶保證人雙方,在後續協商或法律程序中會更為有利。此外,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的租賃契約,現行制度要求在簽約時就必須訂定保證的上限金額(極度額,kyokudogaku,即保證責任的上限額度),依契約內容不同,可請求的範圍也會有所差異,請務必先確認契約書中的保證條款後再進行。
騰空交還與訴訟流程概觀
若經過催告與解除契約仍無法解決,就會進入法律程序。具代表性的選項包括:向法院書記官聲請的支付督促(支払督促,shiharai tokusoku,性質類似台灣的支付命令)、適用於60萬日圓(約新台幣12.6萬元)以下金錢請求的小額訴訟(少額訴訟,shōgaku soshō,台灣也有名稱相同的小額訴訟制度,但金額門檻與程序細節不同),以及要求騰空交還建物的明渡訴訟(明渡訴訟,akewatashi soshō)。依照目的是「收回欠繳租金」還是「要求房客搬離」,應選擇的程序也不同。以下先透過整理,大致判斷自己的情況比較接近哪一種程序。
| 程序 | 主要目的 | 適合情境 | 注意事項 |
|---|---|---|---|
| 支付督促 | 金錢(欠繳租金)的回收 | 對方所在明確、金額爭議較小 | 若對方提出異議,將轉入通常訴訟程序 |
| 小額訴訟 | 60萬日圓(約新台幣12.6萬元)以下的金錢回收 | 欠租金額在60萬日圓(約新台幣12.6萬元)以下,希望儘速解決 | 無法一併請求騰空交還房屋 |
| 明渡訴訟 | 要求騰空交還建物(可併同請求欠繳租金) | 需要讓房客搬離 | 程序容易拖長,費用也較高 |
如果目的只是收回欠款,支付督促或小額訴訟會是候選方案;若還要求房客搬離,則以明渡訴訟為主。即使取得要求騰空交還的勝訴判決,房客仍不自願搬離時,就要進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kyōsei shikkō,由法院執行機關實際排除房客、取回房屋)這項最終手段。這些程序相當複雜,一旦要件判斷有誤,可能白白浪費時間與費用,實務上建議與律師等專業人士一起進行。對於人在海外、難以親自出庭或跑法院的投資人來說,這一點尤其重要:日本的訴訟程序原則上仍需要在日本境內有送達地址,若房東本人長居海外,通常必須委任在日律師或管理公司作為訴訟代理人及送達代收人,及早建立這樣的在地代理關係,才能避免因程序上的送達問題而拖延整個收回流程。包含小額訴訟在內的回收程序選擇方式,我們在小額訴訟等租賃糾紛的法律程序一文中有整理。騰空交還為止的具體步驟,也可以參考建物騰空交還的程序與流程。
另外,順利完成騰空交還之後,還有退租時的房屋現況回復與押金(敷金)結算這項另一個課題等著處理。關於用押金抵充欠繳租金時的思考方式,建議先參考押金的結算與返還規則,可以更有效地避免結算糾紛。把從欠租因應、騰空交還到押金結算,設計成一套完整流程來管理,才能讓您的日本租賃經營更加穩健。若您正在考慮檢視管理體制,也歡迎利用INA&Associates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
常見問題(FAQ)
Q1. 內容証明郵便應該從欠租幾個月開始寄送?
實務上,累積約2個月份的欠租,是一個可以考慮寄送內容証明郵便的參考時點。一旦達到3個月份以上,轉入解除契約或法律程序就會變得比較實際。不過這並非絕對標準,還會因欠租的經過情形與是否能聯繫上房客而有所不同。及早催告,通常有助於提高後續的回收率。對海外投資人來說,「早一點寄出」還有另一層好處:內容証明郵便的準備、翻譯確認、委託代理人辦理都需要時間,若等到滯納金額已經很高才開始行動,反而會壓縮後續協商與法律程序的時間空間。
Q2. 只要寄出內容証明郵便,就一定能收回房租嗎?
內容証明郵便本身並沒有強制對方付款的效力。它終究是用來留下催告的證據、明確表達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並讓時效完成暫緩一段期間的一種手段。雖然可以期待一定的心理效果,但如果對方仍不付款,就必須進入支付督促或訴訟等下一步程序。換句話說,內容証明郵便解決的是「舉證與程序」的問題,而不是「房客有沒有錢付」的問題,這兩者在評估回收可能性時應該分開判斷。
Q3. 應該加附送達證明嗎?
建議加附。單靠內容証明郵便,無法證明對方是何時收到文件。在解除契約的效力認定與時效管理上,到達日期十分重要,加附送達證明,可以留下到達的事實與日期,對後續協商或訴訟較為有利。以中文語境來類比,這相當於在寄發存證信函的同時,額外取得一份「送達回執」,雙重保障房東在舉證上的完整性。
Q4. 即使有使用房租保證公司,還需要內容証明郵便嗎?
如果有使用保證公司,首要之務是儘早通報保證公司並辦理代位清償程序。在此基礎上,若房東本身要進一步推動解除契約或騰空交還,內容証明郵便有時會被用作催告與意思表示的證據。把「向保證公司求償」與「房東自身的解除程序」分開來思考,會比較容易整理清楚:保證公司負責的是「錢」的問題,而房東要解除契約、要求房客搬離,仍然是房東自己作為契約當事人必須依法完成的程序,兩者不能互相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