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嗎?在日本,不動產投資也可能申請「消費稅(shōhizei,日本的加值型消費稅,稅率10%)退稅」。這是日本稅制中一項對海外投資人而言相當陌生、卻攸關實際報酬率的制度:住宅用途出租物件原則上很難適用,但持有事業用不動產(辦公室、店鋪、倉庫等)的課稅事業者,則有機會申請退稅。只不過,近年的稅制改正大幅收緊了適用門檻,尤其是2020年(令和2年度)的修法,徹底改變了住宅用出租建物的處理方式。本文將以投資人的視角,有系統地解說日本不動產消費稅退稅的機制、條件、申辦程序與注意事項,並適時與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對照,協助台灣讀者掌握這項「日本特有」的稅務眉角。
消費稅退稅是什麼?基本運作機制
所謂消費稅退稅(消費税還付,shōhizei kanpu),是指事業者在進貨、購置資產等支出中所支付的消費稅,超過向顧客收取(代收代付)之消費稅時,得就其差額申請退還的制度。這項制度源自「進項稅額扣抵」(仕入税額控除,shīire zeigaku kōjo)的機制:事業者一方面要將銷售額中內含的消費稅繳納給國家(日本國稅廳,国税庁,Kokuzeichō,相當於台灣的財政部國稅局),另一方面可以扣除自己在費用及資產取得上已支付的消費稅。當可扣抵的進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超出部分就會退還給事業者。
在不動產領域,最容易出現這種退稅狀況的時間點,就是取得建物這類高額資產的當下──取得時一次性支付的消費稅,往往遠高於當期銷售額所對應、代收代付的消費稅金額。換句話說,退稅並不是「因為賺錢所以退錢」,而是支付與代收之間的平衡一時傾斜後,稅務上的一種結算。對台灣投資人而言,這個概念可以類比為:企業在購置大額資產(例如廠房、辦公室)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申請留抵退稅的情形──原理相通,只是日本的具體規定與限制更為複雜,且門檻近年持續提高。
可申請退稅的「已支付消費稅」範圍為何
退稅計算所涵蓋的,僅限於「課稅交易」中已支付的消費稅。土地購入價款、房屋貸款利息、薪資、保險費等,在日本消費稅制度下屬於「非課稅」或「不課稅」交易,並不計入退稅計算範圍。建物本體、附屬設備、仲介手續費、工程費用等,才是主要的課稅仕入(可扣抵進項)對象。
在台灣,土地買賣同樣屬於免徵營業稅範疇,這點與日本的處理方式相近;但日本另外將貸款利息、薪資、保險費等以「不課稅」(課稅範圍外)的概念獨立處理,分類方式較台灣營業稅法更為細緻,這是台灣投資人在拆解日本仲介報價單、工程請款單時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
為什麼在日本,不動產投資申請消費稅退稅並不容易
在日本,住宅用出租物件的租金收入,稅法上被歸類為非課稅銷售額(非課税売上)。而消費稅退稅,僅限「課稅事業者」(課税事業者,kazei jigyōsha,即消費稅法上須申報繳納消費稅的事業者)採用「原則課稅(一般課稅)」方式時才能申請;至於「免稅事業者」(免税事業者,menzei jigyōsha,即依法免除消費稅申報義務的小規模事業者),絕大多數持有住宅出租物件的屋主都屬於這一類,等於連申請退稅的門檻都跨不進去。
此外,即使取得住宅用物件並成為課稅事業者,只要租金收入本身屬於非課稅銷售額,建物取得時支付的消費稅就會被視為「對應非課稅銷售額的進貨」,很容易被排除在扣抵範圍之外。這道「免稅事業者門檻」加上「用途對應限制」的雙重障礙,正是住宅型不動產投資難以申請消費稅退稅的本質原因。
對台灣投資人來說,可以對照台灣營業稅法中「兼營營業人」的不得扣抵比例概念(依用途比例,非課稅銷售對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差別在於,台灣的住宅出租收入若屬個人非經常性收入,多半根本不會被列入營業稅課稅範圍,因此台灣投資人較少直接面對這種「扣抵資格被用途否定」的情境,這也是初次接觸日本制度時最容易誤判之處。
過去的漏洞 「自動販賣機避稅方案」與其封鎖
1991年(平成3年,Heisei 3)稅制改正將住宅租金列為非課稅銷售額後,坊間曾流行一種手法:在建物基地內設置自動販賣機,藉此製造少量課稅銷售額,讓屋主得以登記為課稅事業者,進而對住宅建物申請消費稅退稅──業界稱為「自動販賣機方案」(自動販売機スキーム)。然而,2010年(平成22年)與2016年(平成28年)的修法逐步收緊規範,最終在2020年(令和2年度,Reiwa 2,日本使用天皇年號「令和」紀年,相當於西元2019年5月起)的稅制改正中,原則上全面封鎖了對住宅出租建物本身的進項稅額扣抵。時至今日,這類避稅方案在實務上已經完全失效。
2020年(令和2年度)修法後,住宅用出租建物的處理方式徹底改變
自2020年(令和2年)10月1日起取得的住宅用出租建物,其取得等相關支出所產生的消費稅,原則上不得列入進項稅額扣抵──這項限制,是目前實務上最重要的一個關鍵點。網路上不少解說文章,其實是根據修法前的舊制寫成,若不慎依循舊資訊判斷,很容易得出錯誤結論,台灣投資人在查閱日文資料時尤其需要留意發布時間。
另一方面,以辦公室、店鋪、倉庫等「事業用途」出租的建物,並不受此限制影響。因此,就目前的實務而言,日本不動產消費稅退稅的適用對象,已經幾乎完全收斂到「持有或取得事業用不動產的課稅事業者」這個範圍──這對正在評估東京、大阪辦公室或商用資產的台灣法人投資人來說,是判斷是否還有退稅空間的第一道篩選標準。
可申請消費稅退稅的主要條件
條件一 須為課稅事業者
基準期間(基準期間,kijun kikan,原則上指前兩年或前兩個會計年度)課稅銷售額超過1,000萬日圓(約NT$210萬元)的事業者,會自動被認定為課稅事業者。即使是新設立的法人,只要資本額達1,000萬日圓(約NT$210萬元)以上,設立當年就直接是課稅事業者。除此之外,事業者也可以透過提交「消費稅課稅事業者選擇申報書」(消費税課税事業者選択届出書),主動選擇成為課稅事業者。由於辦公室、倉庫、店鋪類物件的租金收入屬於課稅銷售額,持有這類物件的投資人,便有機會藉此取得課稅事業者的資格。
條件二 須採用原則課稅
如同後文所述,若選擇「簡易課稅」(簡易課税,kan'i kazei)方式,計算稅額時並不會使用實際支付的消費稅金額,因此不會產生退稅。想要爭取退稅,前提是必須採用原則課稅(一般課稅)方式。
條件三 須有建物等高額課稅進貨
由於建物部分(不含土地)需課徵消費稅,課稅事業者在取得高額事業用建物的年度,支付的消費稅金額會大幅增加,申請退稅的可能性也隨之提高。須特別留意的是,土地取得價款本身屬於非課稅項目,並不計入退稅計算範圍──這與台灣「房地分離」課稅邏輯的精神類似,土地與建物必須拆開處理。此外,大規模修繕、設備更新等支出,同樣屬於課稅進貨,可以一併計入。
條件四 課稅銷售比例須達一定水準
退稅金額,會受到「課稅銷售比例」(課税売上割合,即課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影響。在住宅與事業用途混合的物件中,若事業用部分占比偏低,可扣抵的金額也會隨之縮小。採用「個別對應方式」或「一括比例分配方式」,計算結果也會不同,事前模擬試算是不可省略的步驟。
原則課稅與簡易課稅的差異,決定了能否申請退稅
日本消費稅的計算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選擇哪一種,將從根本上決定是否有機會申請退稅。
| 項目 | 原則課稅(一般課稅) | 簡易課稅 |
|---|---|---|
|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概算) | 代收消費稅 − 已支付消費稅 | 代收消費稅 −(代收消費稅 × 視同進貨率) |
| 是否可能退稅 | 可能發生 | 原則上不會發生 |
| 適用時機 | 有高額課稅進貨的年度較有利 | 營業規模較小、想減輕行政負擔時 |
| 不動產租賃業的視同進貨率 | — | 原則上40%(第六類事業) |
簡易課稅方式並不使用實際支付的消費稅金額來計算應納稅額,因此無論取得多麼高額的建物,都不會產生退稅。想要申請退稅,採用原則課稅是必要條件。而且,只有基準期間課稅銷售額在5,000萬日圓(約NT$1,050萬元)以下的事業者,才能選擇簡易課稅方式,一旦選定,原則上兩年內不得變更。在擬定投資計畫之前,先確認自己(或持有物件的法人)目前採用的是哪一種課稅方式,是最基本的起點。
申請退稅的辦理程序與申報時程
消費稅退稅,必須透過「確定申告」(確定申告,類似台灣的結算申報,法人原則上須於課稅期間結束後2個月內辦理)才能實際取得。若免稅事業者想要爭取退稅,必須在該課稅期間開始的前一天之前,就先提交「課稅事業者選擇申報書」。換句話說,等到取得建物之後才匆忙申報,絕大多數情況都已經來不及適用於當年度課稅期間──時間點的安排,遠比事後補救重要。
辦理程序的大致流程
- 確認自身(或持有物件的法人)目前屬於課稅事業者還是免稅事業者
- 若為免稅事業者,須在取得年度的前一個課稅期間結束前,提交課稅事業者選擇申報書
- 若目前選擇簡易課稅,須考慮提交「不適用申報書」,改採原則課稅
- 進行建物、工程等課稅進貨交易,並備妥發票、契約書等憑證
- 依課稅銷售比例選定扣抵方式,並於確定申告時申報退稅
由於申報期限與課稅期間的分界緊密相關,以結果反推、提前準備的規劃能力,將大幅左右最終成效。尤其是跨年度取得建物的情況,時程管理格外重要──這也是台灣投資人透過日本稅理士(稅務師)事先規劃時,最容易被提醒的一點。
消費稅退稅的注意事項與風險
「調整對象固定資產」的三年鎖定規定
取得達一定金額以上的建物等資產並申請退稅後,取得後3年間(第3年度),會依課稅銷售比例的變動情形,適用「調整對象固定資產」(調整対象固定資産,chōsei taishō kotei shisan)的扣抵金額調整規定。換句話說,如果只是在取得當下刻意拉高課稅銷售比例以取得退稅,之後再轉為住宅用途,這套調整機制就會把已退還的稅額部分或全部追回。必須理解的是,消費稅退稅「不是一次領到就結束」,而是附帶三年觀察期的暫時性結算。
與Invoice制度的關係
自2023年(令和5年)10月起實施的「Invoice制度」(インボイス制度,日本官方名稱為「適格請求書等保存方式」,概念上可對照台灣的統一發票制度,但適用邏輯不同),原則上要求進項稅額扣抵必須保存「適格請求書」(Invoice,合格發票)。如果交易對象是免稅事業者、無法開立適格請求書,該筆支出就可能被排除在扣抵範圍之外。若以退稅為前提進行投資,確認發包對象是否為「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同樣是不可省略的查核項目──這對慣用電子發票制度的台灣投資人來說,是需要額外適應的日本行政細節。
遭稅務調查否准的風險
消費稅退稅,是日本稅務機關(国税庁,Kokuzeichō,國稅廳)特別關注的領域。缺乏實質內容的課稅銷售操作,或是將住宅用建物偽裝成事業用途的處理方式,一旦被查獲即會遭到否准,並衍生加算稅、延滯稅等罰則。我們認為,比起眼前的退稅金額,更應該優先確保處理邏輯站得住腳、日後不會被翻案。誠實地把缺點與風險都說清楚,才能真正守護投資人的長期利益──這是我們一貫的信念。
INA&Associates的觀點 比起短期退稅,更重視長期健全性
我們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認為,不應該把消費稅退稅當作「投資判斷的主要目的」,這一點必須謹慎看待。退稅終究只是稅制上的一種結算,並不會提升物件本身的收益能力或地段價值。反而,若為了優先取得退稅而勉強設計事業架構,往往會背負三年鎖定規定、Invoice制度、稅務調查等後續風險。
正因如此,我們始終與稅理士(稅務師)、會計專家攜手合作,將退稅的可行性放進「整體投資健全性」的脈絡中一併判斷。我們相信「人財才是最大的資產」,這樣的價值觀,也具體展現在這種跨專業合作之中。正確理解制度、誠實以對、以長期視角做判斷,我們相信這才能為所有相關的人帶來真正的幸福──對台灣的投資人而言,這也是選擇日本合作夥伴時,值得重視的態度指標。
常見問題
住宅大樓的屋主完全無法申請消費稅退稅嗎
原則上無法申請。住宅用租金收入屬於非課稅銷售額,絕大多數屋主也符合免稅事業者的資格。再加上令和2年度修法後,住宅用出租建物取得所產生的消費稅,原則上不得列入進項稅額扣抵。即使名下另有其他課稅銷售額的事業,住宅建物部分仍會被排除在扣抵範圍之外,這點請務必留意。
辦公室或店鋪兼住宅的複合用途物件,也能申請退稅嗎
以樓地板面積等合理基準,按比例劃分出的辦公室、店鋪部分租金,屬於課稅銷售額。如果是課稅事業者並採用原則課稅,對應事業用部分的消費稅,就有機會申請退稅。不過,實際金額會因課稅銷售比例與扣抵方式而有所不同,事前試算相當重要。
設立法人,是否比較容易申請到消費稅退稅
資本額達1,000萬日圓(約NT$210萬元)以上的新設法人,設立當年就能成為課稅事業者。不過,確保課稅銷售額、選擇原則課稅、住宅建物的扣抵限制等多項條件,都必須同時滿足,設立法人這件事本身,並不保證一定能拿到退稅。切勿把「手段」(設立法人)與「目的」(合理節稅)混為一談。
申請消費稅退稅時,是否需要諮詢稅理士
強烈建議諮詢。課稅方式的選擇、進項稅額扣抵的計算、申報時程、三年調整規定等,消費稅實務極為複雜。一旦判斷有誤,不僅可能無法申請到退稅,日後甚至可能被追回已退稅額並加計罰則。對台灣投資人而言,由於日本稅制與台灣制度在概念上部分相近、細節上卻大不相同,委託熟悉跨境投資的稅理士(稅務師)事先規劃,格外重要──我們自己也是秉持與專家攜手合作、謹慎推進的原則來處理每一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