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Real Estate Intelligence
投资战略INA NETWORK

房地产投资可以退还消费税吗?制度、条件与风险的专业解析

系统梳理投资日本房地产可申请消费税退税的条件与机制:原则课税与简易课税的差异、令和2年度修法后居住用建筑物的抵扣限制、申报手续与时点、三年调整规定及发票制度风险,并结合人民币换算与中国大陆投资者视角逐一说明。

最后更新: 约17分钟阅读

您是否知道,投资日本不动产也有机会申请“消费税退税”(shōhizei kanpu,日本的间接税——消费税——退还制度)?这是日本税制中颇具特色的一项安排:与中国大陆投资者熟悉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留抵退税”不同,日本的消费税退税更常见于取得房地产等大宗资产的环节,而非出口贸易环节。对居住用出租物业而言,原则上很难申请到退税;但对持有事业用(办公室、店铺、仓库等商用)物业的“课税事业者”(kazei jigyōsha,需要就销售额缴纳消费税的经营主体,地位类似于中国增值税体系中的“一般纳税人”)而言,退税确实存在可能性。不过近年来的税制改革大幅收紧了适用条件,本文将从投资者视角,系统解析日本不动产消费税退税的机制、条件、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并针对中国大陆投资者关心的要点做进一步对比说明。

什么是消费税退税:基本机制

消费税退税,是指经营者因采购等支付的消费税,超过其从客户处代收的消费税时,可就差额申请退还的一项制度。这一结果源自“进项税额抵扣”的机制:经营者一方面要将销售额中包含的消费税上缴国家,另一方面又可以扣除自己在采购经费或取得资产时所支付的消费税。如果可抵扣的金额超过应缴金额,出现负数,那么超出部分就会作为退税款返还给经营者。

在不动产领域,这种情况最容易出现在取得建筑物这类高价资产的时点:与销售额对应、经营者代收的消费税,往往远小于取得资产当年所支付的消费税,二者之间出现暂时性的失衡。换言之,退税并不是“因为经营状况好才退还”,而是支付额与代收额之间出现结构性落差时进行的一次结算——这一点与中国大陆“留抵退税”里“进项大于销项即可申请留抵退税”的逻辑有相通之处,但日本的退税审查更强调资产用途是否为“课税业务”,而非单纯的税额差额本身。

可纳入退税计算的支付消费税范围

纳入退税计算的,仅限于“课税交易”中支付的消费税。土地购置款、住房贷款利息、工资、保险费等均属于消费税的非课税或不课税对象,不计入退税计算范围。真正构成退税基础的,主要是建筑物本体、设备、中介手续费、施工费等课税支出。这一点提醒中国大陆投资者:切勿将“不动产总价”整体视为退税基数,土地部分在日本消费税制度下始终被排除在外。

正因如此,在日本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会将总价明确拆分为“土地部分”与“建筑物部分”两项金额,并分别标注建筑物部分对应的消费税额。对习惯了中国大陆房产交易“整体计价、税费另计”模式的投资者而言,这种“合同内直接拆分课税基数”的做法值得特别关注:土地与建筑物的价格划分方式,将直接决定日后能否申请退税,以及退税金额的大小,因此在签约阶段就应请日方税理士介入核实拆分是否合理。

为什么不动产投资申请消费税退税如此困难

居住用出租物业的租金收入,在日本税法上被归类为非课税销售额。而消费税退税只有“课税事业者”采用“原则课税(一般课税)”方式时才能享受,绝大多数居住用出租物业的房东属于“免税事业者”(年课税销售额低于1,000万日元(约5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者),从一开始就无法迈入这项制度的门槛。

更棘手的是,即便某位房东恰好是课税事业者,只要其持有的是居住用物业,房租本身仍是非课税销售额,取得建筑物时支付的消费税就会被视为“对应非课税销售额的进项”,通常被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这“双重壁垒”——事业者资格门槛与用途门槛叠加——正是住宅类不动产投资中退税难以实现的本质原因。对习惯了中国大陆“住宅、商业物业增值税税率区分相对单一”体系的投资者而言,日本这种“按用途决定课税归属”的精细化规则往往是理解退税制度的第一道门槛。

对于经由日本合同会社(gōdō-gaisha,简称GK,一种类似有限责任公司、常被海外投资者用作不动产持有主体的法人形式)进行投资的中国大陆投资者,这一双重壁垒同样适用:GK本身是否为课税事业者、其持有物业的用途是居住用还是事业用,都需要逐一核实,不能因为“已经设立了法人”就默认满足退税条件。换言之,退税判断的核心始终是“物业用途”而非“投资主体形态”。

曾经的漏洞:自动售货机方案及其封堵

平成3年(1991年)的税制改革将居住用房租列为非课税项目后,一度出现在物业用地内设置自动售货机、以制造少量课税销售额的方式使经营者成为“课税事业者”,从而对居住用建筑物申请消费税退税的操作手法,业内称为“自动售货机方案”。然而,平成22年(2010年)、平成28年(2016年)的修法逐步收紧了这一漏洞,最终在令和2年度(2020年度)修法中,居住用出租建筑物本身的进项税额抵扣被原则性封堵。如今,这类操作手法在实务中已基本失效——这也提醒中国大陆投资者,任何“听说过的日本退税捷径”都应先核实其是否仍在现行制度下有效,历史经验未必可复制到当下。

令和2年度修法后,居住用出租建筑物的处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自2020年(令和2年)10月1日起取得的居住用出租建筑物,其取得等相关的消费税原则上不能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这一限制是当前实务中最重要的一个节点。许多早期的解说文章仍停留在修法之前的前提上,如果依据旧信息做判断,很容易出现误判,这一点对依赖网络检索信息的海外投资者尤其需要提醒。

另一方面,作为办公室、店铺、仓库等事业用途出租的建筑物,并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说,目前能够申请消费税退税的对象,实际上已收窄为持有或取得事业用不动产的课税事业者——这与中国大陆投资者过去可能听闻的“日本房产退税”传闻已有本质差异:如今能享受退税的几乎只剩商业与办公类资产,纯住宅类资产的退税空间已被制度性关闭。

这一点对近年在京都、东京老城区购入町屋(machiya,一种传统日式木造町屋建筑)、计划改造后作为住宅或民宿出租的中国大陆投资者尤为重要:如果最终用途被认定为“居住用出租”,改造与取得环节支付的消费税将原则上无法抵扣,而不能仅凭“正在做旧建筑改造”这一形式来判断能否退税,用途归类才是唯一标准。

可获得消费税退税的主要条件

条件一:必须是课税事业者

基准期间(原则上为前两年或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课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约5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者,将自动成为课税事业者。新设法人若资本金达到1,000万日元(约50万元人民币)以上,则自设立之初即为课税事业者。除此之外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提交“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申报书”自愿成为课税事业者。由于办公室、仓库、店铺用物业的租金属于课税销售额,持有此类物业本身就为成为课税事业者创造了空间。值得对比的是,中国大陆增值税制度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门槛通常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人民币为界,规模远大于日本1,000万日元(约50万元人民币)的门槛——这意味着在日本,规模并不算大的房东也可能被自动纳入课税事业者范畴,需要提前做好税务规划,而非以中国大陆的门槛惯性去判断自己是否“够格”。

条件二:必须采用原则课税方式

如后文所述,若选择“简易课税”,由于不使用实际支付消费税的金额进行计算,退税便无从产生。若以退税为目标,采用原则课税是前提条件。

条件三:存在建筑物等高额课税进项

建筑物部分(不含土地)需课征消费税,因此课税事业者在取得高额事业用建筑物的年度,支付的消费税金额较大,获得退税的可能性也随之提高。需特别留意,土地取得款本身属于非课税,不计入退税计算;而大规模修缮、设备更新等支出,则可作为课税进项纳入计算范围。

条件四:课税销售额比例需达到一定水准

退税金额会受到“课税销售额比例”(课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的影响。在居住用与事业用混合使用的物业中,如果事业用部分占比较小,可抵扣的金额也会相应减少。此外,采用“个别对应方式”还是“一并比例分配方式”,计算结果也会不同,因此事前的模拟测算必不可少。

举例而言,若一栋一至三层为店铺、四层以上为住宅的东京都内综合楼,店铺部分建筑面积占比仅30%,那么即便整栋建筑取得时支付的消费税金额可观,实际可抵扣、可退还的部分也只对应这30%左右的比例,而非全额。中国大陆投资者在评估“日本商住楼退税空间”时,务必以实际课税销售额比例做测算,而非简单按整栋建筑物的取得总价估算退税金额,否则极易高估投资回报。

原则课税与简易课税的差异,决定了能否退税

日本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大致分为两种,选择哪一种,将从根本上决定是否有机会获得退税。举例来说,若一家课税事业者以3.3亿日元(约1,650万元人民币)取得一栋事业用建筑物,其中消费税部分约为3,000万日元(约150万元人民币),在采用原则课税且课税销售额比例较高的前提下,这笔3,000万日元的支付消费税就有机会在当期确定申告中申请退还;而同一笔交易若发生在采用简易课税的经营者名下,则无论建筑物金额多高,都不会产生任何退税。

项目原则课税(一般课税)简易课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参考)代收消费税 − 支付消费税代收消费税 −(代收消费税 × 视同进项率)
能否退税可能产生退税原则上不产生退税
适用参考存在高额课税进项的年度更为有利销售规模较小、希望减轻事务负担时适用
不动产租赁业的视同进项率原则为40%(第六种事业)

简易课税不使用实际支付消费税的金额来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无论取得多么高额的建筑物,都不会产生退税。要获得退税,采用原则课税是必要前提。能够选择简易课税的,仅限于基准期间课税销售额在5,000万日元(约2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营者,且一旦选择,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变更,这一点也需特别留意。在制定投资计划之前,先确认自己当前采用的是哪一种课税方式,是所有判断的出发点——这与中国大陆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按行业、按纳税人类型强制适用有所不同:在日本,课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经营者主动选择、并具有约束期限的决策,海外投资者切勿想当然地认为可以随时切换。

申请退税的手续与申报时点

消费税退税,只有通过确定申告(法人原则上须在课税期间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申报,才能真正获得。免税事业者若想争取退税,必须在该课税期间开始前一天之前,提交“课税事业者选择申报书”。如果等到取得建筑物之后才匆忙申报,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已错过该课税期间的申报窗口。这种“申报必须在事前完成”的时间要求,与中国大陆增值税留抵退税“取得资产后可事后申请”的操作习惯有明显不同,是海外投资者最容易踩坑的环节之一。

举例来说,若某中国大陆投资者计划在日本某课税期间(如2027年1月至12月)内取得一栋事业用建筑物,按规定就必须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课税事业者选择申报书”的提交;一旦拖到2027年初、甚至取得建筑物之后才想起申报,该笔取得所支付的消费税就已无法纳入当期退税范围,只能等到下一课税期间重新规划。这种“先申报、后取得”的时间逻辑,与很多投资者习惯的“先交易、后处理税务”的顺序恰恰相反。

办理手续的大致流程

  1. 确认自身属于课税事业者还是免税事业者
  2. 若为免税事业者,须在取得年度的上一课税期间结束前,提交课税事业者选择申报书
  3. 若已选择简易课税,需考虑提交不适用申报书,切换为原则课税
  4. 完成建筑物、工程等课税进项的采购,并整理好发票、合同等凭证
  5. 结合课税销售额比例选择抵扣方式,在确定申告中申报退税

由于申报期限与课税期间的分界紧密挂钩,能否提前倒推安排,将极大左右最终结果。尤其是在跨年度取得资产的情况下,日程管理显得格外重要。

消费税退税的注意事项与风险

调整对象固定资产的三年约束

取得一定金额以上的建筑物等资产并获得退税后,取得后三年内(第三年度)将适用一项规定:需根据课税销售额比例的变动情况,对已抵扣金额进行调整。如果只在取得资产后短期内提高课税销售额比例以获取退税,之后再将物业转为居住用途,这一调整规定就会将部分乃至全部已获退税追回。也就是说,“拿到退税就万事大吉”的想法并不成立,这一点务必牢记——对习惯了中国大陆“留抵退税一次性到账”思路的投资者而言,日本这套长达三年的“事后追踪调整”机制是一个需要额外适应的制度差异。例如,若某投资者在取得后第一年以事业用途申请了退税,但第二年起因经营策略调整、将大部分楼层转为居住用出租,课税销售额比例随之大幅下降,税务机关便会依据这一调整规定,在第三年度将此前已退还的税款按比例追回,这与“退税等于最终确定的现金收益”的直觉完全不同。

与发票制度的关系

2023年(令和5年)10月开始实施的“发票制度”(インボイス制度,Invoice System,日本版的合格发票留存要求),规定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上须保存合格开票经营者出具的“合格请求书”(即发票)。如果交易对象是免税事业者、无法开具合格发票,那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就可能被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若以退税为前提进行投资,确认发包对象是否为合格发票开具事业者,同样是不可省略的一步。这一制度与中国大陆早已成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体系在功能上颇为相似,但日本直到2023年才正式引入类似的强制凭证要求,这意味着不少日本本土的中小型交易对象(尤其是个人房东、小型施工方)此前从未适应这套规则,投资者在尽职调查时应额外关注对方的发票资质。

被税务调查否认的风险

消费税退税是日本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凡是缺乏实际业务支撑、人为制造课税销售额,或者将居住用建筑物伪装为事业用途进行处理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不仅退税会被否认,还将面临加算税、滞纳税等处罚。我们认为,比起眼前的退税金额,更应优先选择经得起事后审查的合规处理方式。坦诚地向投资者说明相关缺点与风险,才是真正守护其长期利益的做法,这也是我们始终坚持的信念。此外,日本与中国大陆之间已通过“共同申报准则”(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实现税务信息的跨境交换,境外投资者持有日本不动产及相关纳税情况并非“信息孤岛”,任何试图通过不实申报获取退税的操作,长期来看被两地税务机关同时关注到的风险都在上升。

INA&Associates的视角:短期退税不如长期健全

我们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认为,不应将消费税退税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目的”,对此应保持审慎态度。退税终究只是税制上的一次结算,并不能提升物业本身的收益能力或地段价值。恰恰相反,以退税为最优先目标而勉强设计的经营方案,往往会背负三年约束、发票制度、税务调查等后续风险。

正因如此,我们始终与税理士、会计专家协作,将退税的可行性置于“投资整体健全性”这一更大的框架中来判断。“人才才是最大的资产”这一价值观,也体现在我们与专业知识网络的协作方式之中。正确理解制度、坦诚沟通、并以长期视角做出判断,我们相信这才能真正为所有相关方带来长久的幸福。

对于正在考虑投资日本不动产的中国大陆客户,我们尤其建议将消费税退税视为“整体税务与资产配置规划中的一个变量”,而不是决定是否投资某处物业的首要理由。日本的物业选址、租赁需求、管理品质、长期资产保全能力,才是决定一笔跨境不动产投资是否成功的根本因素;消费税退税更适合作为专业团队在尽职调查阶段一并核实、并入现金流测算的技术细节。

常见问题

居住用公寓的房东无法获得消费税退税吗

原则上无法获得。居住用房租属于非课税销售额,多数房东本身也属于免税事业者。此外,根据令和2年度修法,居住用出租建筑物取得相关的消费税,原则上不能纳入进项税额抵扣。即便房东还经营其他产生课税销售额的业务,居住用建筑物部分仍会被排除在抵扣对象之外,这一点务必留意。中国大陆投资者若通过网络检索到2020年之前的日文或英文文章,介绍“购买日本公寓可退消费税”的做法,应意识到这些内容大概率已经过时,切勿据此制定投资决策。

办公室或店铺兼住宅的物业,也能获得退税吗

按建筑面积等合理比例分摊后,办公室、店铺部分对应的租金属于课税销售额。如果经营者是课税事业者且采用原则课税,就有可能就事业用部分对应的消费税获得退税。不过退税金额会因课税销售额比例及抵扣方式的选择而不同,事前的试算十分重要。对计划在日本购置“店铺兼住宅”型物业(常见于东京、大阪的老式商住合一建筑)的海外投资者而言,提前明确各楼层、各空间的用途占比,并保留好分摊依据的测算文件,是日后申报时能否顺利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关键。

成立法人是否更容易获得消费税退税

资本金达到1,000万日元(约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设法人,自设立之初即可成为课税事业者。但要真正获得退税,还需要同时满足确保课税销售额、选择原则课税、突破居住用建筑物抵扣限制等多项条件,成立法人本身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退税。切勿将“手段”与“目的”混为一谈。这一点对偏好通过在日法人(如前述的合同会社、株式会社)持有不动产的中国大陆投资者尤其重要:资本金门槛只解决了“课税事业者资格”这一项条件,其余条件仍需逐项核实,不能一步到位。

申请消费税退税时,是否有必要咨询税理士

强烈建议咨询。课税方式的选择、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申报时点的把握,以及三年调整规定等,日本消费税的实务操作相当复杂。一旦判断失误,不仅可能无法获得退税,日后还可能面临退税被追回或处罚的风险。我们也始终坚持与专业人士协作、审慎推进这一基本方针,尤其建议跨境投资者在动手之前先完成专业咨询这一步。对于居住在中国大陆、难以频繁往返日本的投资者,建议优先选择能够以中文或英文沟通、并熟悉跨境投资者需求的税理士事务所,避免因语言与制度理解的双重障碍,错失申报期限或误判适用条件。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长 / 首席执行官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

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代表董事社长。统筹以首都圈、近畿圈为中心的不动产买卖、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业务。专注于收益型不动产投资战略及超高净值人士的不动产咨询服务。

稻泽大辅是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的代表董事社长(CEO)。公司总部位于大阪,在东京设有营业所,以首都圈与近畿圈为核心区域,统筹不动产买卖中介、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三大业务。

其专业领域涵盖收益型不动产的投资战略制定、租赁经营的收支优化、面向超高净值人士(UHNWI)及机构投资者的不动产咨询,以及跨境不动产投资。他为日本及海外投资者提供基于数据与长期视角的专业顾问服务。

在「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人财」这一经营理念下,他将INA&Associates定位为「人财投资公司」,致力于通过人才培养实现可持续的企业价值创造。作为经营者,他也持续就变革时代的领导力与组织文化对外发声。

取得11项日本国家资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公寓管理士、管理业务主任者、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行政书士、个人信息保护士、甲种防火管理者、拍卖不动产处理主任者、公寓维护修缮技术人员、贷金业务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业务主任者
  • 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
  • 行政书士
  • 个人信息保护士
  • 甲种防火管理者
  • 拍卖不动产处理主任者
  • 公寓维护修缮技术人员
  • 贷金业务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