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寓大廈、辦公大樓、飯店或學校等大型建築物中,您是否曾見過防火設備之一的防火門?
防火門是防止火災蔓延的必要設備,但許多人可能不了解公寓大廈的設置標準或檢查內容。
因此,本文將針對公寓大廈設置防火門的特徵、標準及定期檢查的必要性等進行說明。
想了解公寓大廈防火門相關知識的朋友,歡迎參考本文。
什麼是防火門?
防火門是具備防災功能的門扇。
主要目的在於火災發生時防止災害擴大、阻止延燒等。
本節將說明防火門的特徵、防火區劃及門扇種類。
防火門的特徵
防火門是具備防災性能的門扇。
「防火門」、「防火扉」為通稱,在建築基準法中稱為「防火戶」。
防火門因2000年建築基準法修正,分為防火設備與特定防火設備兩類。
屬於防火設備的,是原來歸類為乙種防火戶的設備。
包含外牆開口部及部分防火區劃所使用的鑲嵌金屬絲網玻璃、袖牆等設備,主要用於迴避來自鄰近建築物的延燒風險。
此外,具備能阻隔火焰20分鐘以上特性的設備亦屬於此類。
另一方面,特定防火設備是原來歸類為甲種防火戶的設備。
包含設置於防火牆、防火區劃開口部、外牆及避難樓梯出入口等處的防火門、防火捲簾等設備。
特定防火設備的一大特徵,是具備1小時的遮炎時間。
防火區劃分為四類
防火區劃分為面積區劃、高層區劃、豎穴區劃、異種用途區劃四類(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2條:面積區劃列於第1項,高層區劃為第7項至第10項,豎穴區劃為第11項至第15項,異種用途區劃則為第18項)。
・面積區劃
面積區劃的適用對象為準耐火建築物,以及主要結構為耐火構造的建築物。
牆壁與樓板須為耐火構造,開口部須設置特定防火設備。
以防止大規模火災擴大為目的,依一定面積劃分的區劃稱為面積區劃。
耐火建築物的區劃須在1,500㎡以內。
・高層區劃
高層區劃的適用對象,是建築物11樓以上的部分中,各樓層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100㎡的情形(施行令第112條第7項)。
高層區劃因雲梯車難以進行消防作業,火災發生時可能帶來較大的不利影響。
因此,須設置能抑制火災擴大的區劃。
樓板與牆壁須為耐火構造,開口部則須為建築基準法第2條第9號之2ロ規定的防火設備(遮炎20分鐘)。若透過牆壁・天花板的裝修材料將區劃面積放寬至200㎡或500㎡(同條第8項・第9項),開口部才須升級為特定防火設備(遮炎60分鐘)。
・豎穴區劃
豎穴區劃的適用對象,是防止火災經由樓梯、挑高空間等縱向延燒的區劃。
涵蓋樓梯、電梯、挑高空間等部分。
適用於地下或3樓以上設有居室的建築物。
主要結構部分須為準耐火構造以上,牆壁與樓板須為45分鐘準耐火構造,開口部須設置具備遮炎性能的防火設備。
・異種用途區劃
異種用途區劃的適用對象,為一定規模以上的集合住宅、集會場所、停車場等。
適用於建築物一部分符合建築基準法第27條規定的建築物,例如集合住宅內設有餐飲店等情況。
但若符合同一業者管理等特定條件,則可獲得緩和。
基本的異種用途區劃,牆壁與樓板須為1小時準耐火構造,開口部須設置具備遮炎性能的特定防火設備。
常時閉鎖式與隨時閉鎖式的差異
常時閉鎖式是指平時處於關閉狀態的防火門。
透過設置門弓器,通行時即使打開門扇,放手後門扇也會自動關閉。
大小亦有3㎡以內的限制規定。
隨時閉鎖式則是指平時處於開放狀態的防火門。
感測到煙霧或熱度時,門扇即會關閉以防止火勢蔓延。
隨時閉鎖式防火門雖無尺寸限制,但設置於避難通道時,須將部分設置為可穿越的小門。
防火門的特性為何?
防火門究竟需具備哪些條件與規定?
從「防火門」這個名稱也可理解,在性能上最值得關注的重點是遮炎時間。
遮炎時間有時也稱為保有遮炎時間,意指能夠持續阻隔火焰的時間長度。
特定防火設備(原甲種防火戶)的防火門
防火門的設置種類因防火區劃而異。
特定防火設備設置於面積區劃、部分高層區劃、異種用途區劃的開口部。
部分高層區劃是指符合一定條件、200㎡以內或500㎡以內的區劃。
特定防火設備須為具備遮炎性能可持續1小時的門扇。
此門扇在屋內發生火災時,具有防止延燒的功能,設置於防火區劃的開口部。
特定防火設備的防火門須為常時閉鎖式,或能因火災等急遽溫度變化、煙霧感測或溫度上升而自動關閉。
緊急電梯、乘車大廳、避難樓梯出入口、異業種用途區劃等特別需要確保安全性的場所,加設遮炎性能將更為安心。
特定防火設備的防火門,門扇兩面的遮炎性能須達60分鐘,與符合此標準的材料及厚度亦有關聯。
鐵製門扇的鋼板厚度須在1.5mm以上。
鋼骨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則須在35mm以上。
防火設備(原乙種防火戶)的防火門
接著來看看防火設備(原乙種防火戶)的相關內容。
防火設備(原乙種防火戶)是在火災發生時抑制火焰擴大的設備。
包含取得國土交通大臣認定的設備,以及依告示規定的設備。
基本上處於關閉狀態,能在感測到煙霧或人員時有效遮擋,遮炎性能為門扇單面20分鐘的設備屬於此類。
此類防火設備的防火門多設置於部分高層區劃、豎穴區劃。
豎穴區劃涵蓋主要結構部分為準耐火構造以上、地下或3樓以上設有房間的複層型住宅,以及樓梯、挑高空間等部分。
部分高層區劃為100㎡以內劃分的高層區劃。
了解防火門的設置標準!
防火門雖能保護建築物免受火災侵害,但有其設置標準。
究竟規定了哪些標準?
外牆部分的設置標準
若周邊發生火災,有延燒風險的外牆開口部須具備兩面可耐20分鐘的遮炎性能,或單面可耐20分鐘的準遮炎性能。
屬於有延燒風險部分的,是距離鄰地境界線、道路中心線,1樓部分在3m以內、2樓在5m以內距離的位置。
耐火建築物或準耐火建築物的外牆開口部防火設備,須具備兩面可耐20分鐘的遮炎性能。
耐火建築物是指具有耐熱構造的建築物,條件為能耐受至火災平息,或能耐受建築物周邊發生的火災。
準耐火建築物是指不符合上述耐火建築物定義,但能抑制火災延燒的建築物。
面積區劃的設置標準
防火門的設置也與面積相關。
這是因為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災害規模也會隨之擴大。
例如,大型商業設施集中的地區發生火災,造成重大災難的可能性極高。
為了在這類地區將火災損害降至最低,透過防火門等設備進行分區劃分至關重要。
此外,為透過建築結構限制提升防火功能而依都市計畫設定的「防火地域」,以及與防火地域同樣以防止火災擴大為目的的「準防火地域」也有相關規定。
這些設施須依防火區劃的不同條件分別設置。
面積區劃方面,依建築物的結構與面積有所不同,耐火構造或準耐火構造且總樓地板面積1,500㎡以上的建築物,原則上每1,500㎡以內的樓地板面積須以防火門進行分隔。
11樓以上等高樓層的情況,因消防與救助活動較為困難,須以更小的樓地板面積進行分隔並設置防火門。
避難樓梯・特別避難樓梯的設置標準
避難樓梯、特別避難樓梯是火災發生時的避難路線。
避難樓梯適用於通往地下2樓以下、地上5樓以上樓層的直通樓梯。
特別避難樓梯是指通往地下3樓以下或地上15樓以上樓層的直通樓梯。
這些樓梯與一般樓梯相比,緊急情況時容易發生壅塞,為確保安全,須以防火設備防止延燒。
因此,避難樓梯出入口須設置具備常時閉鎖式或與煙霧感測器連動自動閉鎖式遮炎性能的防火門。
藉此防止煙霧與火焰進入樓梯,同時確保安全避難。
「100㎡」的真正意思:施行令第112條第7項至第10項
查詢公寓大廈防火門時,經常會看到「100㎡」這個數字,卻很少有人講清楚它到底管到哪裡。
這其實是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2條第7項規定的「高層區劃」面積,而且只適用於「建築物11樓以上的部分,且各樓層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100㎡」的情形。
10樓以下的公寓大廈,並不適用這項100㎡區劃,即使樓地板面積再大也一樣。
建築物11樓以上部分,各樓層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100㎡者,不論第1項規定為何,均須以耐火構造之樓板・牆壁,或第2條第9號之2ロ所定防火設備,每100㎡以內劃分區劃。(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2條第7項意譯)
容易被誤解的另一點,是開口部(門)的規格。
此區劃的開口部只需具備遮炎20分鐘的「防火設備」(建築基準法第2條第9號之2ロ),並非須耐燃1小時的「特定防火設備」。
特定防火設備只有在依第8項、第9項將區劃面積放寬至200㎡或500㎡時才會被要求,兩者要求的等級並不相同。
裝修材料能把區劃放寬到200㎡・500㎡
| 條項 | 區劃面積 | 條件 | 開口部 |
|---|---|---|---|
| 第7項 | 100㎡以內 | 11樓以上部分(原則) | 防火設備(20分) |
| 第8項 | 200㎡以內 | 牆壁(樓板起1.2m以下除外)及天花板室內側裝修採準不燃材料,底材亦同 | 特定防火設備(60分),以其他方式區劃者不適用放寬 |
| 第9項 | 500㎡以內 | 同上部位裝修・底材採不燃材料 | 特定防火設備(60分),同上 |
住戶為何不是每100㎡就被切開?
看到這裡,很多人會好奇:高樓層的塔式住宅,是不是每100㎡就有一道防火門?實際上並非如此,原因在於第10項另有除外規定。
樓地板面積在200㎡以內的集合住宅住戶,若以耐火構造的樓板・牆壁與防火設備(或特定防火設備)區劃,即可不受100㎡區劃限制。
各住戶玄關裝設防火門,正是為了成立這項除外規定所必須具備的區劃條件之一,而不只是單純的裝飾或習慣。
樓梯間、電梯昇降路、走廊等避難動線也同樣被排除在100㎡區劃外,理由是把避難路徑再用門切割,反而會讓逃生更不順暢。
管理實務上最容易踩雷的,是住戶自行申請「二戶打通」的翻修工程。
合併後樓地板面積一旦超過200㎡,就可能失去這項除外資格,等同讓整戶重新落入100㎡區劃的規範裡。
台灣的建築技術規則同樣訂有防火區劃的樓地板面積上限,但區劃的分級邏輯與日本並不相同,遇到住戶要求打通鄰戶或大幅變更隔間時,不能只因為屬於專有部分就逕行同意,仍應請建築師個案確認是否仍符合現行法規。
對物件管理公司或準備承接管理委託的一方來說,這一段規定也是盡職調查時容易被忽略的細節。
審閱建築確認申請書、竣工圖說時,若發現11樓以上樓層的走道、玄關並未明確標示區劃範圍,或住戶內部曾大幅變更隔間,就值得進一步向原設計建築師或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確認,是否仍維持在合法的區劃狀態。比起事後才發現違規,事前確認的成本要低得多,尤其在轉手交易或重新委託管理時,這一項確認往往被忽略在盡職調查清單之外,等到住戶投訴或消防單位稽查時才被發現,處理起來會更加棘手,也更容易牽扯到管理責任歸屬的爭議。
需要設置防火門的「防火地域・準防火地域」為何
一般人可能認為,非符合條件的建築物不需要設置防火門。
也可能認為,若想更加預防火災時再設置即可。
然而,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位於準防火地域或防火地域內的建築物,必須符合規定的防火條件。
以下將說明防火地域・準防火地域的範圍,以及詳細的建築限制與查詢方式。
什麼是防火地域・準防火地域?
防火地域・準防火地域究竟是什麼樣的地域?
許多人可能初次聽聞此名稱,這些地域是都市計畫法中規定為「防除市街地火災危險而設定的地域」的區域。
防止或消除火災危險的地域遍布全國,但主要多指定於車站前建築物密集的地區、幹線道路周邊等處。
這是因為建築物密集,需防止因火災延燒,同時幹線道路須確保火災時消防車等緊急車輛的通行不受阻礙。
東京都還另外制定了新的防火規制區域,各地區的限制與區域有所不同。
若在住宅密集地區、幹線道路周邊建造建築物,事先確認是否被指定為防火地域,將更為安心。
各地域的建築限制
雖然都有建築相關限制,但限制的嚴格程度也有等級之分。
以下介紹各地域的建築限制。
・防火地域的建築限制
建築限制最為嚴格的是防火地域。
防火地域中,3樓以上的建築物無論總樓地板面積是否在100㎡以下或以上,均須為耐火建築物。
1至2樓的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00㎡以下時,須為耐火建築物或準耐火建築物。
・新防火規制區域的建築限制
標準嚴格程度次於防火地域的是新防火規制區域。
此情況下,4樓以上的建築物無論面積是否在500㎡以下或1,500㎡以上,均須為耐火建築物。
1至3樓的建築物面積在500㎡以下時,須為準耐火建築物。
・準防火地域的建築限制
準防火地域的建築限制中,4樓以上的建築物無論面積是否在500㎡以下或1,500㎡以上,均須為耐火建築物。
3樓建築物面積在500㎡以下時,須符合耐火建築物、準耐火建築物或一定技術標準,但面積在500㎡以上1,500㎡以下時,則須為耐火建築物或準耐火建築物之一。
1至2樓建築物面積在500㎡以下且為木造建築時,外牆、屋簷底板、開口部須採取一定的防火措施。
面積在500㎡以上1,500㎡以下時,與3樓建築物相同,須為耐火建築物或準耐火建築物。
・法第22條區域
法第22條區域須在外牆使用具防火性能的材料,屋頂部分須使用不易燃燒的不燃材料。
防火地域・準防火地域的查詢方式
防火地域・準防火地域可至公所查詢,也可透過不動產公司、建築師或施工公司代為辦理。
亦可在網路上搜尋這些地域,查閱都市計畫圖以確認是否屬於防火地域。
東京都的情況,有時存在較新的條例,或隔年有所變更,請確認是否為最新資訊。
公寓大廈玄關門是「特定防火設備」還是「防火設備」?
不少人搜尋「集合住宅 玄關門 特定防火設備」,想確認自家玄關門的規格是否正確,但答案通常和搜尋的方向相反。
一般公寓大廈住戶玄關門多半只需「防火設備」(遮炎20分鐘),而非等級更高的「特定防火設備」(遮炎60分鐘)。
需要哪一種,並非由「是不是玄關門」決定,而是取決於這扇門所在的區劃類型。
| 區劃種類 | 依據條項 | 開口部規格 | 遮炎時間 |
|---|---|---|---|
| 面積區劃(1,500㎡以內) | 令112條1項 | 特定防火設備 | 60分 |
| 高層區劃(11樓以上・100㎡以內) | 令112條7項 | 防火設備 | 20分 |
| 豎穴區劃(樓梯・挑高・電梯井・複層住戶等) | 令112條11項 | 防火設備 | 20分 |
| 異種用途區劃(法27條各款) | 令112條18項 | 特定防火設備 | 60分 |
| 區劃相鄰外牆開口部(防火裙牆) | 令112條16・17項 | 防火設備 | 20分 |
遮炎20分鐘的基準來自施行令第109條之2,要求「加熱開始後20分鐘內,加熱面以外的面不得出現火焰」;而第109條第1項則把防火設備定義為「防火門、灑水簾幕等能遮擋火焰的設備」。
住戶玄關門會被要求升級為特定防火設備,多半是因為該住戶剛好落在面積區劃或異種用途區劃的邊界上。
典型情況是1樓有店舖、餐飲、托育設施等複合用途的公寓大廈,此時異種用途區劃(令112條18項)成立,其開口部須為特定防火設備;純住宅用途的一般公寓大廈,玄關門原則上防火設備即已足夠。
會不會自動關上,也是條文規定的
用於區劃的防火設備・特定防火設備,其構造由施行令第112條第19項規定,依區劃種類要求「平時保持關閉狀態」或「感應到煙、熱後連動關閉」。
公寓大廈玄關門裝有門弓器、放手後會自動關上,就是為了滿足這項要求,用門擋長期撐開,等於讓這扇門失去了法規定義上防火設備的功能。
玄關門不能自行隨意更換
防火設備・特定防火設備必須是國土交通大臣認定或指定構造方法的產品,認定品會附有認定編號,通常貼在門框鉸鍊側的邊緣。
玄關門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是管理規約層次的問題,與此無關——只要這扇門構成區劃的一部分,就不能換裝成沒有認定的一般門扇。
住戶想更換玄關門樣式時,除確認規約外,也應先從竣工圖面確認這扇門是否為區劃用防火設備,避免翻新後反而讓建物落入違建狀態,管理公司在受理住戶裝修申請時,也建議把「玄關門是否屬防火設備」列為必要確認項目之一,並保留書面確認紀錄以備日後查核。
順帶一提,日本業界至今仍習慣用舊制的「甲種防火戶」「乙種防火戶」稱呼特定防火設備與防火設備,這個分類方式其實與台灣早年沿用的防火門窗甲種、乙種區分十分類似,只是台灣目前多已改以CNS國家標準的耐火時效標示。
兩地讀者若拿著自家玄關門的認定標籤比對,會發現標示邏輯雖不完全相同,但「先看耐火時效、再看安裝位置」的判斷順序是共通的,不必被兩套術語的差異搞混,真正該關心的還是眼前這扇門的實際耐火時效與維護狀態。
防火門也需要消防檢查?
防火門須進行每6個月1次的設備點檢、每年1次的綜合點檢等消防設備點檢,以及防火設備定期檢查。
本節將說明點檢時的檢查項目及定期點檢所需費用。
集合住宅的消防點檢為義務
防火門的功能,是在建築物內發生火災時,將火焰與煙霧控制在一定區劃內。
因此,管理租賃物件或集合住宅等建築物時,必須定期進行點檢,以確保緊急情況下能正常運作。
依消防法第17條之3之3規定,防火對象物的相關人員具有點檢義務,相關人員包含防火對象物或消防對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占有人。
也就是說,租賃物件的業主或管理負責人等,具有進行消防設備點檢及防火設備定期檢查的義務。
具體而言,150㎡以上的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須每6個月、每1年、每3年各實施1次點檢,並有義務向轄區市町村消防署長報告,若怠於報告將受到處罰。
能夠進行消防點檢的人員為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點檢資格者。
但1,000㎡未滿的公寓大廈,由無資格的所有人或管理負責人進行點檢亦無問題。
不過業主自行點檢的案例較少,大多數情況下仍由有資格者進行點檢。
點檢時的檢查事項
消防設備點檢及防火設備定期檢查,除防火門外,還會檢查滅火器、自動火災通報設備、避難器具、誘導燈、緊急警報設備、連結送水管等各類設備。
其中,防火門須確認開閉動作及是否有損傷等。
首先須確認防火門周邊是否有物品堆放、能否正常運作。
若防火門附近放置物品,可能導致無法正常開閉,增加傷亡人數的風險。
接著確認門扇的安裝狀態。
確認門扇、門框、金屬零件等細部是否有損傷,以判斷能否正常使用。
最後確認危險防止功能。
防火門在閉鎖作動時,確保不對周圍人員造成危害、能否正常運作至關重要。
確認防火門的重量、關閉速度、運動能量是否在一定標準以下,並檢查被防火門夾住時的施壓力是否符合一定標準。
收到定期點檢通知後應如何處理?
進入檢查時期後,特定行政廳會向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發送消防點檢通知。
收到檢查通知書後,須盡早尋找檢查公司並進行檢查。
有時到了檢查時期仍未收到通知。
但消防點檢為義務,因此到了檢查時期請務必進行檢查。
收到通知後,首先尋找檢查公司。
消防點檢為防止事故與災害,請委託具備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點檢資格,且擁有豐富資格與經驗的檢查公司。
建議選擇年間承接200件以上、員工人數20名以上、檢查後不另收附加費用的公司。
找到檢查公司後,開始為檢查準備相關文件。
首次檢查時,須在檢查日1週前備妥確認核准證、檢查合格證、建築平面圖、設備圖面、面積記載圖、消防設備點檢報告書。
第2次以後,須備妥前次報告書、平面圖、消防設備點檢報告書。
消防檢查後,須在1個月內向市町村消防署長提交報告書。
報告書的製作由檢查公司在檢查後約1週內完成。
報告書郵寄送達後,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蓋章,再寄回給檢查公司。
若距檢查日超過3個月,則需重新檢查,因此收到報告書後請盡早蓋章寄回。
蓋章後的報告書寄回後,由檢查公司向特定行政廳提交報告書。
之後約2個月,報告書副本將由特定行政廳寄回給檢查公司。
防火設備定期點檢需要多少費用?
包含防火門在內的防火設備定期點檢費用,依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而有所不同。
例如,東京都23區內的消防設備點檢費用如下。
・總樓地板面積未滿1,000㎡:3萬日圓
・總樓地板面積未滿2,000㎡:3萬5,000日圓
・總樓地板面積2,001㎡以上:需另行估價
有些情況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3,000㎡時需另行估價,請向檢查公司確認。
上述費用已包含滅火器、避難器具、誘導燈、連結送水管等設備的點檢費用。
若以各設備的檢查費用來看,防火門每處約3,000日圓為參考基準。
此外,消防點檢的費用因設備數量多寡而有所差異。
不到10戶或20戶以上,消防設備的數量也有所不同。
消防點檢有時需進入公寓大廈的各房間,因此須事先通知入住者。
若入住者無法在場,業主或管理公司須代為在場,請務必充分確認。
防火門的使用方式不當可能違反消防法
在安全管理建築物方面,防火門是不可或缺的設備。
防火門依建築基準法規定須設置,但使用方式不當可能違反消防法。
例如,用門擋撐開防火門搬運貨物,或在防火門周邊堆放貨物等情況。
防火門是在火災發生時透過關閉門扇防止延燒的設備。
因此,使其保持開放狀態,或放置妨礙開閉的物品,均屬違規行為。
事實上,2001年東京都新宿區發生雜居大樓火災,奪走了44條人命。
這棟雜居大樓總樓地板面積僅516㎡,為地上4樓、地下2樓的建築物。
火源位於3樓電梯附近,火勢向上層延燒擴大,一氧化碳大量充斥導致大量人員罹難,造成極為慘重的災害。
據悉,當時防火門周邊堆放了未使用的備品與垃圾,且門扇處於開放狀態,導致防火門未能正常運作。
若當時防火門能正常運作,或許能夠遏止災情擴大。
因違反消防法而導致重大災害的案例不在少數。
必須維持防火門不得保持開放、周邊不得堆放物品等狀態,確保緊急情況發生時能立即應對。
此外,依國土交通省制定的「公寓大廈標準管理規約」規定,公寓大廈的業主或管理人於必要時可要求進入專有部分,且入住者不得拒絕等規定均有明文記載。
各租賃物件的管理規約有所不同,但依照國土交通省的公寓大廈標準管理規約,可在規約中載明即使入住者不在場,仍可進入進行點檢的相關規定。
若入住者拒絕進入,日後若發生火災造成損害,亦可向入住者追究賠償責任。
基本上以取得入住者理解為重要前提,但將其納入管理規約將有助於制度化。
建築基準法與消防法怎麼分工:條文一覽
「防火門 設置基準 消防法 第幾條」是常見的搜尋方式,但這兩部法律其實分工不同。
建築基準法規定「該不該裝、裝什麼規格」,消防法規定「日常怎麼管理、怎麼點檢」。
消防法本身並沒有防火門的設置基準,把兩者混為一談,很容易在管理現場找錯負責的法規依據。
| 目的 | 法規・條項 | 內容 |
|---|---|---|
| 防火設備的定義 | 建築基準法第2條9號之2ロ/施行令第109條 | 防火門、灑水簾幕等能遮擋火焰的設備 |
| 遮炎性能基準 | 施行令第109條之2 | 加熱開始後20分鐘內,加熱面以外的面不得出現火焰 |
| 設置(防火區劃) | 施行令第112條 | 面積區劃(1項)・高層區劃(7〜10項)・豎穴區劃(11〜15項)・異種用途區劃(18項)・閉鎖方式(19項) |
| 建築物維持保全 | 建築基準法第8條 |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努力使建築物經常維持合法狀態 |
| 定期報告 | 建築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 | 特定建築物定期調查(1項)與含防火設備在內的特定建築設備等定期檢查(3項) |
| 不得妨礙防火門關閉 | 消防法第8條之2之4/施行令第4條之2之3 | 對防火對象物有管理權限者,不得放置妨礙防火門關閉的物品;共同住宅亦屬適用對象 |
| 消防用設備點檢・報告 | 消防法第17條之3之3 | 定期點檢並向消防長或消防署長報告 |
| 危險物件的改善命令 | 消防法第5條之3第1項 | 對妨礙滅火・避難的物件,得命所有人・管理人改善 |
長期堆放雜物,已經不只是「沒公德心」
「防火門前不能放東西」不是單純的禮貌問題,而是有明確法律依據與罰則的法定義務。
消防法第8條之2之4要求對防火對象物有管理權限者,不得任由妨礙防火門關閉的物品放置或存置,適用對象依施行令第4條之2之3訂於施行令別表第一,共同住宅(別表第一(5)ロ)也在其中。
下列各款之一者,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一、違反第5條之3第1項規定之命令者。(消防法第41條第1項第1號意譯)
放置情形若持續,經消防長・消防署長・消防吏員依消防法第5條之3第1項發出改善命令而仍不從者,即適用上述罰則。
2025年6月日本刑法修正後,原本區分為「懲役」與「禁錮」的兩種自由刑,已統一為「拘禁刑」,性質上相當於有期徒刑;若行為人是法人的員工,因執行業務違反規定,除處罰行為人外,法人本身也會被科以罰金(消防法第45條第3號)。
對管理公司而言,共用走廊堆放私人物品,不是道德勸說能解決的層次,而是管理權限者的法定義務。
尤其是停放在防火門開闔軌跡上的腳踏車、嬰兒車、宅配置物箱,即使沒有擋住避難通道的寬度,也已經觸犯這項條文,事先做好張貼公告、通知住戶、逾期代為移除的作業流程,會比事後補救更有效。
這張條文表也回答了住戶最常問的一個問題:「這件事該找建管單位,還是找消防單位?」
設置規格不合理(例如門的等級、區劃劃分方式)該找建築主管機關;日常使用上的妨礙關閉、逾期未點檢,則屬消防機關的權責範圍。把兩個窗口分清楚,投訴或申請改善時才不會白跑一趟,這一點在中文使用者常見的「消防法」「建築法規」混稱習慣下,格外容易搞混,也是社區大會上住戶最常提出、卻最容易被答錯的問題之一。
除防火設備外!也一併確認其他防災設備
防災設備不僅限於防火門等防火設備。
防災設備包含消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設備、防排煙設備等種類。
這些設備均扮演著保護生命免受災害侵害的重要角色。
以下介紹防災設備的種類與功能。
消火設備
消火設備是火災發生時防止建築物延燒的設備。
在消防隊到達之前,亦能發揮抑制火勢的功能。
消火設備包含屋內消火栓設備、屋外消火栓設備、灑水滅火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惰性氣體滅火設備、粉末滅火設備、動力消防幫浦設備、鹵化物滅火設備等。
各設備的技術規格均依消防廳告示規定,設置時須確認相關規定。
其中消火栓設備可設置於屋內外,是能夠應對滅火器無法撲滅階段的設備。
放水量大、有效射程遠,滅火能力亦較強。
此外,灑水滅火設備及水霧滅火設備是從噴頭散水,自動進行滅火的設備。
使用粉末藥劑或泡沫、惰性氣體或鹵化物等各種方式防止建築物延燒。
公寓大廈的情況,多設置自動火災報知設備、緊急警報設備、屋內消火栓、灑水滅火設備等。
警報設備
警報設備是在火災或瓦斯外洩發生時進行偵測,並通知建築物內人員的設備。
警報設備包含自動火災報知設備、手動火災報知設備、瓦斯外洩火災警報設備、漏電火災警報設備、緊急警報、向消防機關通報的火災報知設備等。
這些均為消防法規定的通報設備,是通報及感測後發出警報不可或缺的設備。
其中火災報知設備有自動與手動兩種,具有鳴響緊急鈴通知火災,並顯示火災地區燈號以通知火災發生位置的功能。
漏電與瓦斯外洩方面,須事先偵測發生情況並發出通知。
火災報知設備分為室內溫度急遽上升時啟動的差動式,以及室內溫度達到一定程度時啟動的定溫式,設置場所各有不同。
差動式適用於各種場所,定溫式則設置於廚房、鍋爐室等溫度容易變化的場所。
避難設備
避難設備是指火災、地震等各種災害發生時,用於避難的機械器具・設備。
避難設備分為避難器具及誘導燈・標識兩類。
避難器具是在沒有避難樓梯而無法避難時使用的設備,其特點是作為應急・補充性手段使用。
例如包含避難繩索、避難梯、滑台、滑桿、避難舷梯、緩降機・救助袋等。
公寓大廈多設置避難梯、滑台等,可能有些人已實際設置於自宅。
誘導燈・標識用於指示緊急出口位置及避難方向。
有照明裝置的誘導燈與無照明裝置的標識,原則上須為任何人都能立即識別的形式。
誘導燈與標識的構成,依法規規定均須包含表示避難口的符號、指向避難方向的箭頭,以及「緊急出口」字樣,並以綠色為特徵。
誘導燈備有緊急電源,可應對災害造成的停電,緊急時可立即點亮。
防排煙設備
防排煙設備是防止火災時煙霧擴散、將煙霧排出的設備。
據說火災死亡者的死因中,約8成為煙霧窒息死亡,因此防排煙設備的設置至關重要。
包含防火門、防火捲簾、垂壁、排煙口等,防排煙設備分為自然排煙設備與機械排煙設備兩類。
自然排煙設備是設置於建築物天花板附近的窗戶,是在火災時開啟窗戶以排出煙霧的設備。
機械排煙設備是天花板面設有吸入口的換氣扇型設備,以機械方式吸入煙霧並排至室外的設備。
排煙口須在每500㎡樓地板面積以防煙壁劃分後,於各區劃的天花板或天花板80cm以內處設置,且距各防煙區劃的水平距離須在30cm以內。
此外,自然排煙設備與機械排煙設備的設置標準有所不同,須充分確認相關規定。
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在某些情況下須設置防火門,外牆部、面積區劃、避難樓梯等處的設置標準各有不同。
設置防火門時,依消防法規定須定期進行點檢,且使用方式不當可能違反消防法。
設置防火門時,請務必充分確認設置標準與使用方式。
此外,除防火門等防火設備外,也請重新認識防災設備,努力讓入住者能夠安心居住。
防火門是怎麼自動關上的?
平時開著,只有火災時才自動關閉——這個動作,是把施行令第112條第19項的構造要求,透過機械裝置實現出來的結果,理解這套機構的運作邏輯,也有助於判斷住戶回報的異狀究竟是故障還是正常反應。
常時閉鎖式與隨時閉鎖式,關閉的力道來源不同
| 常時閉鎖式 | 隨時閉鎖式(煙感連動) | |
|---|---|---|
| 平常狀態 | 關閉 | 以裝置固定為開啟 |
| 關閉的動力 | 門弓器彈簧力 | 釋放固定裝置後,改由門弓器帶動關閉 |
| 觸發方式 | 人通過後自動關上 | 煙感或熱感應器訊號一到,電磁式固定裝置斷電放開 |
| 常見設置位置 | 住戶玄關門、管道間檢修門、樓梯間門 | 共用走廊中段、停車場與居住部分交界、大開口防火捲簾 |
| 定期報告的歸屬 | 特定建築物定期調查中一併確認維護狀況 | 屬防火設備定期檢查對象 |
隨時閉鎖式使用的固定裝置,設計上停電時會朝「關閉」那一側動作。
也就是說,平常是靠通電才「撐著不關」,並不是靠通電才關閉。
因此停電時防火門自動關上,是正常動作,不是故障,管理現場遇到住戶反映「一停電門就自己關上」時,不必急著當成報修項目處理,反倒該提醒住戶這正是安全機構正常運作的證明。
大型防火門會留一扇「小門」
寬幅防火門或防火捲簾,關閉後通常仍會留一扇可供人員通行的小門(潛戶)。
防火門關閉後原則上無法從外側推開,關閉後的避難動線完全仰賴這扇小門。
因此小門前不堆放雜物、平時不上鎖,是共用部管理的基本原則,也是消防檢查時的重點確認項目之一,發生火災時若小門被雜物擋住或上鎖,逃生者很可能因此被困在防火門的另一側,錯失黃金逃生時間。
關閉的速度與力道也有標準
防火門關閉時有夾人的風險,因此設有危害防止機構,點檢時會確認門扇重量、關閉速度、運動能量,以及夾到人時的推壓力是否落在基準內。
「有沒有關上」與「關的過程安不安全」是兩件事,後者正是防火設備定期檢查的核心,也是與一般消防用設備點檢最大的不同。
實務上常見的不良狀況,往往不在門扇本身,而是走廊翻修時地板墊高或重貼長尺地墊,導致門扇下緣摩擦地面而關不到底——這在翻修工程驗收時,應該實測門扇能否完全關閉到底,而不是只看外觀是否平整。
住戶平時也能做簡單的自我檢查。
把玄關門完全打開後放手,確認門扇能否在數秒內順暢關到底並確實扣上門鎖;若關閉過程中途卡住、需要用力推才能關緊,就代表門弓器或鉸鍊已經調整不良,應盡快通知管理公司安排調整,不必等到下一次定期檢查才處理,畢竟真正發生火災時,這扇門能不能自己關上、能不能關到底,往往才是決定損害範圍大小的關鍵所在。
關於公寓大廈防火門的常見問題
Q1. 防火門的點檢頻率為何?
建築基準法第12條的定期報告其實分成兩套制度。
感應煙、熱後自動關閉的「隨時閉鎖式」防火門・防火捲簾,屬於同條第3項的防火設備定期檢查,須於1年以內檢查一次,並在檢查後1個月內向特定行政廳報告(常時閉鎖式的門、防火閘門、外牆開口部的防火設備不在此列)。
「常時閉鎖式」防火門則歸入同條第1項的特定建築物定期調查,隨整體建物維護狀況一併調查,例如東京都的公寓大廈為每3年申報一次。
公寓大廈是否須申報、申報週期為何,取決於當地特定行政廳的指定,建議直接向轄區特定行政廳確認。
這與消防法第17條之3之3所規定的消防用設備點檢・報告,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套制度。
Q2. 防火門無法關閉時應如何處理?
請立即聯絡管理公司或專業業者,委託維修・調整。
防火門關不上,嚴格來說不是「消防法違規」,而是建築基準法第8條要求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努力使建築物經常維持合法狀態」的維護保全義務出了問題。
常見原因往往不在門扇本身,而是走廊翻修墊高地板磨到門的下緣、鉸鍊下垂,或門弓器沒調整好——先掌握這些線索再聯絡業者,可以加快排除故障。
Q3. 防火門前可以放置物品嗎?
防火門前及周邊嚴禁放置物品。火災時可能導致門扇無法正常關閉,增加延燒擴大的危險。
這不是禮貌問題,而是法定義務:消防法第8條之2之4要求對建物管理有權限者,不得任由妨礙防火門關閉的物品堆放或存置,公寓大廈(消防法施行令第4條之2之3所定對象)同樣適用。
違反經改善命令(消防法第5條之3第1項)仍不改善者,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號,可處1年以下拘禁刑(性質上等同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