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寓大厦、办公大楼、饭店或学校等大型建筑物中,您是否曾见过防火设备之一的防火门?
防火门是防止火灾蔓延的必要设备,但许多人可能不了解公寓大厦的设置标准或检查内容。
因此,本文将针对公寓大厦设置防火门的特征、标准及定期检查的必要性等进行说明。
想了解公寓大厦防火门相关知识的朋友,欢迎参考本文。
什么是防火门?
防火门是具备防灾功能的门扇。
主要目的在于火灾发生时防止灾害扩大、阻止延烧等。
本节将说明防火门的特征、防火区划及门扇种类。
防火门的特征
防火门是具备防灾性能的门扇。
「防火门」、「防火扉」为通称,在建筑基准法中称为「防火户」。
防火门因2000年建筑基准法修正,分为防火设备与特定防火设备两类。
属于防火设备的,是原来归类为乙种防火户的设备。
包含外墙开口部及部分防火区划所使用的镶嵌金属丝网玻璃、袖墙等设备,主要用于回避来自邻近建筑物的延烧风险。
此外,具备能阻隔火焰20分钟以上特性的设备亦属于此类。
另一方面,特定防火设备是原来归类为甲种防火户的设备。
包含设置于防火墙、防火区划开口部、外墙及避难楼梯出入口等处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备。
特定防火设备的一大特征,是具备1小时的遮炎时间。
防火区划分为四类
防火区划分为面积区划、高层区划、竖穴区划、异种用途区划四类(依据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12条:面积区划见第1项,高层区划见第7至10项,竖穴区划见第11至15项,异种用途区划见第18项)。
・面积区划
面积区划的适用对象为准耐火建筑物,以及主要结构为耐火构造的建筑物。
墙壁与楼板须为耐火构造,开口部须设置特定防火设备。
以防止大规模火灾扩大为目的,依一定面积划分的区划称为面积区划。
耐火建筑物的区划须在1,500㎡以内。
・高层区划
高层区划的适用对象,为建筑物11楼以上的部分中,各楼层地板面积合计超过100㎡的区划(施行令第112条第7项)。
高层区划因云梯车难以进行消防作业,火灾发生时可能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须设置能抑制火灾扩大的区划。
楼板与墙壁须为耐火构造,开口部须设置建筑基准法第2条第9号之2(b)所定的防火设备(遮炎20分钟);只有透过室内装修材料将区划面积放宽至200㎡或500㎡时(同条第8项、第9项),才须改用遮炎1小时的特定防火设备。
・竖穴区划
竖穴区划的适用对象,是防止火灾经由楼梯、挑高空间等纵向延烧的区划。
涵盖楼梯、电梯、挑高空间等部分。
适用于地下或3楼以上设有居室的建筑物。
主要结构部分须为准耐火构造以上,墙壁与楼板须为45分钟准耐火构造,开口部须设置具备遮炎性能的防火设备。
・异种用途区划
异种用途区划的适用对象,为一定规模以上的集合住宅、集会场所、停车场等。
适用于建筑物一部分符合建筑基准法第27条规定的建筑物,例如集合住宅内设有餐饮店等情况。
但若符合同一业者管理等特定条件,则可获得缓和。
基本的异种用途区划,墙壁与楼板须为1小时准耐火构造,开口部须设置具备遮炎性能的特定防火设备。
常时闭锁式与随时闭锁式的差异
常时闭锁式是指平时处于关闭状态的防火门。
透过设置门弓器,通行时即使打开门扇,放手后门扇也会自动关闭。
大小亦有3㎡以内的限制规定。
随时闭锁式则是指平时处于开放状态的防火门。
感测到烟雾或热度时,门扇即会关闭以防止火势蔓延。
随时闭锁式防火门虽无尺寸限制,但设置于避难通道时,须将部分设置为可穿越的小门。
防火门的特性为何?
防火门究竟需具备哪些条件与规定?
从「防火门」这个名称也可理解,在性能上最值得关注的重点是遮炎时间。
遮炎时间有时也称为保有遮炎时间,意指能够持续阻隔火焰的时间长度。
特定防火设备(原甲种防火户)的防火门
防火门的设置种类因防火区划而异。
特定防火设备设置于面积区划、部分高层区划、异种用途区划的开口部。
部分高层区划是指符合一定条件、200㎡以内或500㎡以内的区划。
特定防火设备须为具备遮炎性能可持续1小时的门扇。
此门扇在屋内发生火灾时,具有防止延烧的功能,设置于防火区划的开口部。
特定防火设备的防火门须为常时闭锁式,或能因火灾等急遽温度变化、烟雾感测或温度上升而自动关闭。
紧急电梯、乘车大厅、避难楼梯出入口、异业种用途区划等特别需要确保安全性的场所,加设遮炎性能将更为安心。
特定防火设备的防火门,门扇两面的遮炎性能须达60分钟,与符合此标准的材料及厚度亦有关联。
铁制门扇的钢板厚度须在1.5mm以上。
钢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制则须在35mm以上。
防火设备(原乙种防火户)的防火门
接着来看看防火设备(原乙种防火户)的相关内容。
防火设备(原乙种防火户)是在火灾发生时抑制火焰扩大的设备。
包含取得国土交通大臣认定的设备,以及依告示规定的设备。
基本上处于关闭状态,能在感测到烟雾或人员时有效遮挡,遮炎性能为门扇单面20分钟的设备属于此类。
此类防火设备的防火门多设置于部分高层区划、竖穴区划。
竖穴区划涵盖主要结构部分为准耐火构造以上、地下或3楼以上设有房间的复层型住宅,以及楼梯、挑高空间等部分。
部分高层区划为100㎡以内划分的高层区划。
了解防火门的设置标准!
防火门虽能保护建筑物免受火灾侵害,但有其设置标准。
究竟规定了哪些标准?
外墙部分的设置标准
若周边发生火灾,有延烧风险的外墙开口部须具备两面可耐20分钟的遮炎性能,或单面可耐20分钟的准遮炎性能。
属于有延烧风险部分的,是距离邻地境界线、道路中心线,1楼部分在3m以内、2楼在5m以内距离的位置。
耐火建筑物或准耐火建筑物的外墙开口部防火设备,须具备两面可耐20分钟的遮炎性能。
耐火建筑物是指具有耐热构造的建筑物,条件为能耐受至火灾平息,或能耐受建筑物周边发生的火灾。
准耐火建筑物是指不符合上述耐火建筑物定义,但能抑制火灾延烧的建筑物。
面积区划的设置标准
防火门的设置也与面积相关。
这是因为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灾害规模也会随之扩大。
例如,大型商业设施集中的地区发生火灾,造成重大灾难的可能性极高。
为了在这类地区将火灾损害降至最低,透过防火门等设备进行分区划分至关重要。
此外,为透过建筑结构限制提升防火功能而依都市计划设定的「防火地域」,以及与防火地域同样以防止火灾扩大为目的的「准防火地域」也有相关规定。
这些设施须依防火区划的不同条件分别设置。
面积区划方面,依建筑物的结构与面积有所不同,耐火构造或准耐火构造且总楼地板面积1,500㎡以上的建筑物,原则上每1,500㎡以内的楼地板面积须以防火门进行分隔。
11楼以上等高楼层的情况,因消防与救助活动较为困难,须以更小的楼地板面积进行分隔并设置防火门。
避难楼梯・特别避难楼梯的设置标准
避难楼梯、特别避难楼梯是火灾发生时的避难路线。
避难楼梯适用于通往地下2楼以下、地上5楼以上楼层的直通楼梯。
特别避难楼梯是指通往地下3楼以下或地上15楼以上楼层的直通楼梯。
这些楼梯与一般楼梯相比,紧急情况时容易发生壅塞,为确保安全,须以防火设备防止延烧。
因此,避难楼梯出入口须设置具备常时闭锁式或与烟雾感测器连动自动闭锁式遮炎性能的防火门。
借此防止烟雾与火焰进入楼梯,同时确保安全避难。
常被问到的「100㎡」到底指什么(施行令第112条第7~10项)
查阅公寓大厦防火门资料时,很容易碰到「100㎡」这个数字。它来自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12条第7项规定的高层区划,条文的意思大致是:
建筑物11楼以上的部分,若各楼层地板面积合计超过100㎡,须以每100㎡以内为单位,用耐火结构的楼板・墙壁,或建筑基准法第2条第9号之2(b)所定的防火设备加以区划。(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12条第7项,摘要)
这里有两点容易被误解——第一,规定只适用于11楼以上,10楼以下的建筑不受此限,与中国大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防火分区面积统一划定的思路不同,日本额外把「楼层」也纳入分界条件;第二,开口部要求的是防火设备(遮炎20分钟),并非需要遮炎1小时的特定防火设备,两者标准不同,这一点常在网络问答中被混淆。
装修达标可放宽至200㎡、500㎡
| 条项 | 区划面积 | 条件 | 开口部要求 |
|---|---|---|---|
| 第7项 | 每100㎡以内 | 11楼以上(原则) | 防火设备(20分钟) |
| 第8项 | 每200㎡以内 | 墙面(距地板1.2m以上部分)与天花板的室内装修及基层均采用准不燃材料 | 特定防火设备(1小时) |
| 第9项 | 每500㎡以内 | 同一部分的室内装修及基层均采用不燃材料 | 特定防火设备(1小时) |
为什么高层住户的玄关门没有被切成100㎡一格?
既然如此,为什么超高层公寓的高楼层看起来并没有每100㎡就设一道门?答案在同条第10项,大意是:
楼梯间、电梯井(含候梯厅)、走廊等避难用部分,以及地板面积合计200㎡以内的公寓住户,若已用耐火结构的楼板・墙壁与防火设备完整区划,则不适用前述100㎡区划的规定。(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12条第10项,摘要)
换句话说,住户玄关做成防火门,正是为了满足这项除外规定,而非单纯的装饰性配置。走廊、楼梯间同样被排除在外,理由也一样——若把避难通道再切割成一道道门,反而不利于疏散。
物业管理中最容易踩线的场景,是住户私自打通两户合并装修。一旦合并后总面积超过200㎡,就可能不再满足第10项的除外条件,届时反而要在原本一体的空间里重新划出100㎡区划、增设防火门,工程量与费用都会显著上升。遇到「二合一」改造申请时,仅凭管理规约无法判断合规性,应要求业主先请建筑师确认改造后的面积与区划是否仍然合规,再决定是否放行;购买日本高层公寓时,也可以把这一点列入尽职调查清单,向卖方或中介确认所购房源是否曾被合并装修。
如何确认自家所在的楼层是否适用
住户本人通常无法单凭肉眼判断玄关门属于哪一种区划,比较可靠的做法是向管理公司调阅竣工图或重要事项说明书中关于「防火区划」的记载,或直接询问是否曾就100㎡区划取得建筑确认。计划购买11楼以上房源时,也可以把这项确认加入验房清单,避免日后翻新时才发现牵涉区划变更。另外,若该栋建筑是2000年建筑基准法修正前取得建筑确认的老楼,实际适用的可能是修正前的旧标准,具体仍以竣工当时的确认文件为准。此外,各特定行政厅对高层区划的审查尺度也存在细微差异,同一设计方案在不同城市送审,实际认可的区划方式未必完全相同,交由熟悉当地审查惯例的建筑师把关会更稳妥。
需要设置防火门的「防火地域・准防火地域」为何
一般人可能认为,非符合条件的建筑物不需要设置防火门。
也可能认为,若想更加预防火灾时再设置即可。
然而,依都市计划法规定,位于准防火地域或防火地域内的建筑物,必须符合规定的防火条件。
以下将说明防火地域・准防火地域的范围,以及详细的建筑限制与查询方式。
什么是防火地域・准防火地域?
防火地域・准防火地域究竟是什么样的地域?
许多人可能初次听闻此名称,这些地域是都市计划法中规定为「防除市街地火灾危险而设定的地域」的区域。
防止或消除火灾危险的地域遍布全国,但主要多指定于车站前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干线道路周边等处。
这是因为建筑物密集,需防止因火灾延烧,同时干线道路须确保火灾时消防车等紧急车辆的通行不受阻碍。
东京都还另外制定了新的防火规制区域,各地区的限制与区域有所不同。
若在住宅密集地区、干线道路周边建造建筑物,事先确认是否被指定为防火地域,将更为安心。
各地域的建筑限制
虽然都有建筑相关限制,但限制的严格程度也有等级之分。
以下介绍各地域的建筑限制。
・防火地域的建筑限制
建筑限制最为严格的是防火地域。
防火地域中,3楼以上的建筑物无论总楼地板面积是否在100㎡以下或以上,均须为耐火建筑物。
1至2楼的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在100㎡以下时,须为耐火建筑物或准耐火建筑物。
・新防火规制区域的建筑限制
标准严格程度次于防火地域的是新防火规制区域。
此情况下,4楼以上的建筑物无论面积是否在500㎡以下或1,500㎡以上,均须为耐火建筑物。
1至3楼的建筑物面积在500㎡以下时,须为准耐火建筑物。
・准防火地域的建筑限制
准防火地域的建筑限制中,4楼以上的建筑物无论面积是否在500㎡以下或1,500㎡以上,均须为耐火建筑物。
3楼建筑物面积在500㎡以下时,须符合耐火建筑物、准耐火建筑物或一定技术标准,但面积在500㎡以上1,500㎡以下时,则须为耐火建筑物或准耐火建筑物之一。
1至2楼建筑物面积在500㎡以下且为木造建筑时,外墙、屋檐底板、开口部须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
面积在500㎡以上1,500㎡以下时,与3楼建筑物相同,须为耐火建筑物或准耐火建筑物。
・法第22条区域
法第22条区域须在外墙使用具防火性能的材料,屋顶部分须使用不易燃烧的不燃材料。
防火地域・准防火地域的查询方式
防火地域・准防火地域可至公所查询,也可透过不动产公司、建筑师或施工公司代为办理。
亦可在网路上搜寻这些地域,查阅都市计划图以确认是否属于防火地域。
东京都的情况,有时存在较新的条例,或隔年有所变更,请确认是否为最新资讯。
公寓住户玄关门,到底要不要用「特定防火设备」?
很多人搜索「共同住宅 玄关门 特定防火设备」,想确认自家大门是否达标。结论是:一般公寓住户的玄关门,多数情况下只需要「防火设备」(遮炎20分钟),并不需要遮炎1小时的「特定防火设备」。具体要求哪一种,取决于这道门所在的区划类型,而不是门本身的等级越高越安全这么简单。
| 区划类型 | 依据条项 | 开口部要求 | 遮炎时间 |
|---|---|---|---|
| 面积区划(每1,500㎡以内) | 第112条第1项 | 特定防火设备 | 1小时 |
| 高层区划(11楼以上,每100㎡以内) | 第112条第7项 | 防火设备 | 20分钟 |
| 竖穴区划(楼梯・挑高・电梯井・复式住宅等) | 第112条第11项 | 防火设备 | 20分钟 |
| 异种用途区划(含店铺等非住宅用途) | 第112条第18项 | 特定防火设备 | 1小时 |
| 与区划相邻的外墙开口部(防止外部延烧) | 第112条第16・17项 | 防火设备 | 20分钟 |
20分钟这个数字,来自施行令第109条之2对「防火设备」的性能定义:加热开始后20分钟内,加热面以外的一侧不得出现火焰。同条第109条则把防火设备定义为「防火门、洒水幕及其他能遮挡火焰的设备」。只有当住户玄关正好位于面积区划或异种用途区划的边界时,才需要特定防火设备——典型情况是1楼设有店铺或托育设施的复合用途公寓大厦。若整栋楼纯粹是住宅用途,玄关门原则上用防火设备即可满足法规,不必花高价升级为特定防火设备。
门为什么会自动关上
区划所用防火设备・特定防火设备的闭锁方式,由第112条第19项规定:须处于常时关闭状态,或与烟雾・热感应装置连动自动关闭。这也是玄关门装有门弓器、松手就会自动阖上的原因。用门挡长期撑开玄关门,等于让这道门失去法定防火设备的功能,即使门本身的等级再高也没有意义。
玄关门不能随意更换
防火设备与特定防火设备必须采用国土交通大臣认定的构造方法,或取得大臣认定,门扇的铰链侧边缘通常贴有认定编号标签,中国大陆的「防火门检验合格证」也是同样的思路——认证信息一旦被裁切或覆盖,就无法确认等级。玄关门究竟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用部分,是管理规约层面的议题;但只要这道门承担防火设备的功能,就不能换成未经认定的产品。业主提出想换门的设计需求时,除了核对规约,还须核对图纸确认这道门是否构成区划的一部分,购房时也建议向卖方索取该资料一并核对。
租房、买房前可以怎么核实
普通租户或买家不容易从外观分辨玄关门的等级,比较实际的做法是查阅该房源的重要事项说明书,看是否记载「特定防火设备」「防火设备」等字样,或直接询问管理公司该栋建筑的用途构成——只要不是1楼含店铺的复合用途楼栋,多半可以放心属于防火设备等级。若门扇标签上的认定编号已经磨损难以辨认,也建议提前拍照留存,方便日后维修或更换时核对同一等级的产品。同一栋楼里不同住户的玄关门等级也可能不完全一致,尤其是经过部分改建或增建的老旧公寓大厦,不宜直接套用邻户的情况来判断自家的门。若物业管理公司无法立即提供上述资料,也可以请其协助向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调取当年的确认申请书副本,通常能在其中找到明确的区划分类记载。
防火门也需要消防检查?
防火门须进行每6个月1次的设备点检、每年1次的综合点检等消防设备点检,以及防火设备定期检查。
本节将说明点检时的检查项目及定期点检所需费用。
集合住宅的消防点检为义务
防火门的功能,是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将火焰与烟雾控制在一定区划内。
因此,管理租赁物件或集合住宅等建筑物时,必须定期进行点检,以确保紧急情况下能正常运作。
依消防法第17条之3之3规定,防火对象物的相关人员具有点检义务,相关人员包含防火对象物或消防对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占有人。
也就是说,租赁物件的业主或管理负责人等,具有进行消防设备点检及防火设备定期检查的义务。
具体而言,150㎡以上的公寓大厦等集合住宅,须每6个月、每1年、每3年各实施1次点检,并有义务向辖区市町村消防署长报告,若怠于报告将受到处罚。
能够进行消防点检的人员为消防设备师或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
但1,000㎡未满的公寓大厦,由无资格的所有人或管理负责人进行点检亦无问题。
不过业主自行点检的案例较少,大多数情况下仍由有资格者进行点检。
点检时的检查事项
消防设备点检及防火设备定期检查,除防火门外,还会检查灭火器、自动火灾通报设备、避难器具、诱导灯、紧急警报设备、连结送水管等各类设备。
其中,防火门须确认开闭动作及是否有损伤等。
首先须确认防火门周边是否有物品堆放、能否正常运作。
若防火门附近放置物品,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开闭,增加伤亡人数的风险。
接着确认门扇的安装状态。
确认门扇、门框、金属零件等细部是否有损伤,以判断能否正常使用。
最后确认危险防止功能。
防火门在闭锁作动时,确保不对周围人员造成危害、能否正常运作至关重要。
确认防火门的重量、关闭速度、运动能量是否在一定标准以下,并检查被防火门夹住时的施压力是否符合一定标准。
收到定期点检通知后应如何处理?
进入检查时期后,特定行政厅会向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发送消防点检通知。
收到检查通知书后,须尽早寻找检查公司并进行检查。
有时到了检查时期仍未收到通知。
但消防点检为义务,因此到了检查时期请务必进行检查。
收到通知后,首先寻找检查公司。
消防点检为防止事故与灾害,请委托具备消防设备师或消防设备点检资格,且拥有丰富资格与经验的检查公司。
建议选择年间承接200件以上、员工人数20名以上、检查后不另收附加费用的公司。
找到检查公司后,开始为检查准备相关文件。
首次检查时,须在检查日1周前备妥确认核准证、检查合格证、建筑平面图、设备图面、面积记载图、消防设备点检报告书。
第2次以后,须备妥前次报告书、平面图、消防设备点检报告书。
消防检查后,须在1个月内向市町村消防署长提交报告书。
报告书的制作由检查公司在检查后约1周内完成。
报告书邮寄送达后,由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盖章,再寄回给检查公司。
若距检查日超过3个月,则需重新检查,因此收到报告书后请尽早盖章寄回。
盖章后的报告书寄回后,由检查公司向特定行政厅提交报告书。
之后约2个月,报告书副本将由特定行政厅寄回给检查公司。
防火设备定期点检需要多少费用?
包含防火门在内的防火设备定期点检费用,依建筑物的总楼地板面积而有所不同。
例如,东京都23区内的消防设备点检费用如下。
・总楼地板面积未满1,000㎡:3万日圆
・总楼地板面积未满2,000㎡:3万5,000日圆
・总楼地板面积2,001㎡以上:需另行估价
有些情况下,总楼地板面积超过3,000㎡时需另行估价,请向检查公司确认。
上述费用已包含灭火器、避难器具、诱导灯、连结送水管等设备的点检费用。
若以各设备的检查费用来看,防火门每处约3,000日圆为参考基准。
此外,消防点检的费用因设备数量多寡而有所差异。
不到10户或20户以上,消防设备的数量也有所不同。
消防点检有时需进入公寓大厦的各房间,因此须事先通知入住者。
若入住者无法在场,业主或管理公司须代为在场,请务必充分确认。
防火门的使用方式不当可能违反消防法
在安全管理建筑物方面,防火门是不可或缺的设备。
防火门依建筑基准法规定须设置,但使用方式不当可能违反消防法。
例如,用门挡撑开防火门搬运货物,或在防火门周边堆放货物等情况。
防火门是在火灾发生时透过关闭门扇防止延烧的设备。
因此,使其保持开放状态,或放置妨碍开闭的物品,均属违规行为。
事实上,2001年东京都新宿区发生杂居大楼火灾,夺走了44条人命。
这栋杂居大楼总楼地板面积仅516㎡,为地上4楼、地下2楼的建筑物。
火源位于3楼电梯附近,火势向上层延烧扩大,一氧化碳大量充斥导致大量人员罹难,造成极为惨重的灾害。
据悉,当时防火门周边堆放了未使用的备品与垃圾,且门扇处于开放状态,导致防火门未能正常运作。
若当时防火门能正常运作,或许能够遏止灾情扩大。
因违反消防法而导致重大灾害的案例不在少数。
必须维持防火门不得保持开放、周边不得堆放物品等状态,确保紧急情况发生时能立即应对。
此外,依国土交通省制定的「公寓大厦标准管理规约」规定,公寓大厦的业主或管理人于必要时可要求进入专有部分,且入住者不得拒绝等规定均有明文记载。
各租赁物件的管理规约有所不同,但依照国土交通省的公寓大厦标准管理规约,可在规约中载明即使入住者不在场,仍可进入进行点检的相关规定。
若入住者拒绝进入,日后若发生火灾造成损害,亦可向入住者追究赔偿责任。
基本上以取得入住者理解为重要前提,但将其纳入管理规约将有助于制度化。
建筑基准法 vs 消防法:条文怎么分工
很多人搜索「防火门 消防法 第几条」,但其实规定防火门该不该装的是建筑基准法,规定日常维护与设备检查的是消防法,消防法本身并没有防火门的设置基准。理清这层分工,遇到问题时才知道该查哪部法律、该找哪个部门反映。
| 用途 | 法条 | 内容 |
|---|---|---|
| 防火设备的定义 | 建筑基准法第2条第9号之2(b)/施行令第109条 | 防火门、洒水幕等能遮挡火焰的设备 |
| 遮炎性能基准 | 施行令第109条之2 | 加热开始后20分钟,加热面以外的一侧不得出现火焰 |
| 设置(防火区划) | 施行令第112条 | 面积区划(1项)・高层区划(7~10项)・竖穴区划(11~15项)・异种用途区划(18项) |
| 建筑物的维护保养 | 建筑基准法第8条 |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须努力使建筑物随时保持合法状态 |
| 定期报告 | 建筑基准法第12条第1・3项 | 特定建筑物定期调查(1项)与含防火设备在内的特定建筑设备定期检查(3项) |
| 不得堵塞防火门 | 消防法第8条之2之4/施行令第4条之2之3 | 管理权人须确保防火门前不放置妨碍闭锁的物品,公寓大厦也在适用范围内 |
| 消防设备定期检查・报告 | 消防法第17条之3之3 | 须定期检查,并向消防长或消防署长报告结果 |
| 危险物品的改善命令 | 消防法第5条之3第1项 | 对妨碍灭火・逃生的物品,可命令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改善 |
门前长期堆物,可能触及罚则
「防火门前不能放东西」并非单纯的公德,而是有明文罚则的法定义务。消防法第8条之2之4大意如下:
对防火对象物的管理拥有权限的人,须确保妨碍防火门闭锁的物品不被放置或滞留。(消防法第8条之2之4,摘要)
施行令第4条之2之3明定,此规定适用于施行令别表第一所列的防火对象物,公寓大厦(别表第一第5项(2))也包含在内。若放任不管,消防机关可依消防法第5条之3第1项发出改善命令,违反命令者依第41条第1项第1号,处1年以下拘禁刑(编按:2025年6月日本刑法修改后,「有期徒刑」与「禁锢」统一为「拘禁刑」,性质近似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若违规行为发生在公司业务中,除了行为人本人,公司同样会被科处罚金(消防法第45条第3款)。
对物业管理方而言,共用走廊堆放私人物品不能只当作礼貌问题处理,而应视为管理权人的法定义务,提前建立张贴通知・限期清除的处理流程,尤其是自行车、婴儿车、宅配柜等正好挡在防火门闭合轨迹上的物品,日常巡查时应重点核对这几类高发位置,并留存巡查记录以备日后查核。
共同住宅是否需要定期报告,由特定行政厅决定
建筑基准法第12条的定期报告制度,具体哪些用途、规模的建筑物须要报告,是由各地的特定行政厅另行指定和公告的,因此同样是公寓大厦,东京都与其他地区的报告对象和频率可能不同。对于持有日本房产但常驻海外的业主而言,这一点尤其容易被忽略——建议委托当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定期确认本栋建筑是否被列入报告对象,而不是自行套用其他地区或其他类型建筑物的规则。换言之,同一份物业检查报告里,「防火设备定期检查」与「消防用设备等点检」是两份独立文件,缺一份都不代表整体合规。实务中较常出现分歧的,是共用部分的物品该由管理公司负责清理,还是该由住户自行处理,这一点建议在管理规约或使用细则中提前写明,避免出现问题时权责不清。
除防火设备外!也一并确认其他防灾设备
防灾设备不仅限于防火门等防火设备。
防灾设备包含消火设备、警报设备、避难设备、防排烟设备等种类。
这些设备均扮演着保护生命免受灾害侵害的重要角色。
以下介绍防灾设备的种类与功能。
消火设备
消火设备是火灾发生时防止建筑物延烧的设备。
在消防队到达之前,亦能发挥抑制火势的功能。
消火设备包含屋内消火栓设备、屋外消火栓设备、洒水灭火设备、水雾灭火设备、惰性气体灭火设备、粉末灭火设备、动力消防帮浦设备、卤化物灭火设备等。
各设备的技术规格均依消防厅告示规定,设置时须确认相关规定。
其中消火栓设备可设置于屋内外,是能够应对灭火器无法扑灭阶段的设备。
放水量大、有效射程远,灭火能力亦较强。
此外,洒水灭火设备及水雾灭火设备是从喷头散水,自动进行灭火的设备。
使用粉末药剂或泡沫、惰性气体或卤化物等各种方式防止建筑物延烧。
公寓大厦的情况,多设置自动火灾报知设备、紧急警报设备、屋内消火栓、洒水灭火设备等。
警报设备
警报设备是在火灾或瓦斯外泄发生时进行侦测,并通知建筑物内人员的设备。
警报设备包含自动火灾报知设备、手动火灾报知设备、瓦斯外泄火灾警报设备、漏电火灾警报设备、紧急警报、向消防机关通报的火灾报知设备等。
这些均为消防法规定的通报设备,是通报及感测后发出警报不可或缺的设备。
其中火灾报知设备有自动与手动两种,具有鸣响紧急铃通知火灾,并显示火灾地区灯号以通知火灾发生位置的功能。
漏电与瓦斯外泄方面,须事先侦测发生情况并发出通知。
火灾报知设备分为室内温度急遽上升时启动的差动式,以及室内温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启动的定温式,设置场所各有不同。
差动式适用于各种场所,定温式则设置于厨房、锅炉室等温度容易变化的场所。
避难设备
避难设备是指火灾、地震等各种灾害发生时,用于避难的机械器具・设备。
避难设备分为避难器具及诱导灯・标识两类。
避难器具是在没有避难楼梯而无法避难时使用的设备,其特点是作为应急・补充性手段使用。
例如包含避难绳索、避难梯、滑台、滑杆、避难舷梯、缓降机・救助袋等。
公寓大厦多设置避难梯、滑台等,可能有些人已实际设置于自宅。
诱导灯・标识用于指示紧急出口位置及避难方向。
有照明装置的诱导灯与无照明装置的标识,原则上须为任何人都能立即识别的形式。
诱导灯与标识的构成,依法规规定均须包含表示避难口的符号、指向避难方向的箭头,以及「紧急出口」字样,并以绿色为特征。
诱导灯备有紧急电源,可应对灾害造成的停电,紧急时可立即点亮。
防排烟设备
防排烟设备是防止火灾时烟雾扩散、将烟雾排出的设备。
据说火灾死亡者的死因中,约8成为烟雾窒息死亡,因此防排烟设备的设置至关重要。
包含防火门、防火卷帘、垂壁、排烟口等,防排烟设备分为自然排烟设备与机械排烟设备两类。
自然排烟设备是设置于建筑物天花板附近的窗户,是在火灾时开启窗户以排出烟雾的设备。
机械排烟设备是天花板面设有吸入口的换气扇型设备,以机械方式吸入烟雾并排至室外的设备。
排烟口须在每500㎡楼地板面积以防烟壁划分后,于各区划的天花板或天花板80cm以内处设置,且距各防烟区划的水平距离须在30cm以内。
此外,自然排烟设备与机械排烟设备的设置标准有所不同,须充分确认相关规定。
公寓大厦等集合住宅在某些情况下须设置防火门,外墙部、面积区划、避难楼梯等处的设置标准各有不同。
设置防火门时,依消防法规定须定期进行点检,且使用方式不当可能违反消防法。
设置防火门时,请务必充分确认设置标准与使用方式。
此外,除防火门等防火设备外,也请重新认识防灾设备,努力让入住者能够安心居住。
防火门是怎么自动关上的
平时开着的防火门,为什么一到火灾就会自动阖上?这背后是施行令第112条第19项规定的闭锁构造,透过不同装置组合实现,了解原理有助于业主和物业在报修时准确描述故障现象,而不是笼统地说「门坏了」。
常时闭锁式与随时闭锁式的机构不同
| 常时闭锁式 | 随时闭锁式(连动烟感・热感) | |
|---|---|---|
| 平时状态 | 关闭 | 用装置保持开启 |
| 关闭动力 | 门弓器弹簧 | 保持装置释放后由门弓器带动 |
| 触发方式 | 行人通过后自动关上 | 烟感或热感联动,切断电磁保持装置的电源,让门扇解除保持而闭合 |
| 常见位置 | 住户玄关、管道井检修门、楼梯间门 | 共用走廊中段、停车场与居住部分交界、大型防火卷帘 |
| 定期报告归属 | 计入特定建筑物定期调查 | 计入防火设备定期检查 |
随时闭锁式的保持装置,设计上是停电时门会自动关闭——因为电力用来「维持开启」,而非「驱动关闭」。所以断电后防火门自行阖上,属于正常动作,而不是故障,不必因此报修,物业接到相关投诉时可以此说明原委。
宽大的防火门上常设「小门」
较宽的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关闭后通常仍留一道供人通行的小门(潜门)。因为关闭状态的防火门原则上无法被推开,闭锁后的逃生路径就完全依赖这道小门,管理上不堆物、不上锁是基本要求,装修改造时也不能把小门的开口堵住或改小,验收时应确认小门能否顺畅开启。
关闭的速度与力道也有标准
防火门关闭时有可能夹伤行人,因此设有危害防止机构。检查时须确认门扇重量、关闭速度、运动能量,以及被夹住时的推压力是否在标准范围内——这正是防火设备定期检查区别于一般消防点检的重点,不只看「关不关得上」,还要看「关得安不安全」。实务上常见的问题往往出在地板而非门体本身:走廊重新铺设地板材料后垫高,导致门扇下缘摩擦地面无法关到底,装修完工验收时应实测防火门能否完全闭合,而不是仅凭肉眼判断,尤其是长尺塑胶地板重复铺贴多层的老旧公寓大厦更容易发生这类问题。
与中国大陆常见防火门的差异
中国大陆住宅的防火门大多只强调闭门器自动回位,较少在制度上明确区分「常时闭锁」与「随时闭锁连动烟感」两种机构。日本的做法是把这两种闭锁方式写进施行令并分别规定检查项目,因此在日本生活或管理房产时,遇到共用走廊上平时开着、火警时才关闭的防火门,不必视为异常,只要留意其保养记录是否按防火设备定期检查的周期执行即可。报修时若能说明是常时闭锁式还是随时闭锁式、故障发生在门体还是地板,专业人员到场后往往能更快定位问题、缩短停用时间。长期来看,把常时闭锁式与随时闭锁式的检查周期分别记入物业的年度维护计划,比临时想起来才补检,更能避免因遗漏检查而被认定怠于履行维护义务。
关于公寓大厦防火门的常见问题
Q1. 防火门的点检频率为何?
建筑基准法第12条的定期报告分为两种制度。随时闭锁式(连动烟感・热感)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属于同条第3项的防火设备定期检查,须每年检查一次,并在检查后1个月内向特定行政厅报告(常时闭锁式的门、防火挡烟垂壁、外墙开口部的防火设备不在此列)。常时闭锁式的防火门,则计入同条第1项的特定建筑物定期调查,例如东京都的公寓大厦每3年报告一次。公寓大厦是否属于报告对象,由特定行政厅指定而定,建议向管理公司确认。此外,消防法第17条之3之3规定的消防用设备等点检・报告,是与上述完全不同的另一套制度。
Q2. 防火门无法关闭时应如何处理?
请立即联络管理公司或专业业者,委托维修・调整。防火门无法关闭,是建筑基准法第8条要求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须努力使建筑物随时保持合法状态」这一维护义务出现问题的信号,而非直接等同于消防法违规。原因经常不在门体本身,例如地板装修垫高摩擦门扇下缘、铰链下垂、门弓器调整不当等,把这些线索一并告知业者,有助于加快排查与维修。
Q3. 防火门前可以放置物品吗?
防火门前及周边严禁放置物品。火灾时可能导致门扇无法正常关闭,增加延烧扩大的危险。这不只是使用礼仪,更是法律上的义务——消防法第8条之2之4规定,对建筑物管理拥有权限的人,须确保妨碍防火门闭锁的物品不被放置或滞留,公寓大厦同样适用(消防法施行令第4条之2之3)。放任不理会将被要求限期改善(消防法第5条之3第1项),违反改善命令者依第41条第1项第1号,最高可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