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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性借贷”分配金如何缴税?确定申告门槛与退税规则全解析

深度解读日本“社会性借贷”(ソーシャルレンディング)分配金的征税机制:作为“雑所得”(其他所得)的综合课税规则、触发确定申告的20万日元(约1万元人民币)门槛与住民税申报义务、可获退税的情形、损益通算的可行性,以及非居住者跨境申报要点与完整实务流程,帮助中国大陆投资者系统掌握这套在本国税法中并无对应物的日本税务制度。

最后更新: 约17分钟阅读

“社会性借贷”(ソーシャルレンディング,social lending,日本网络借贷/众筹融资服务,是指个人投资者通过在线平台向企业出借资金、赚取利息性质分配金的一种日本互联网融资形式,其运作与部分中国大陆投资者熟悉的网络借贷平台表面相似,但监管框架与税务处理完全依照日本本国的所得税制度,与中国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并无直接对应关系),是一种将网上想要借钱的企业与想要出借资金的个人相连接的在线融资服务。由于可以从小额资金起步、且预期收益率相对较高,它正逐渐成为日本个人资产配置的一个选项。然而,一旦从中获得收益,其税务处理所遵循的,是一套完全独立于股票、投资信托(大致相当于中国大陆的公募基金)的规则体系——这正是日本税制中颇具特色、在中国大陆税法中找不到直接对应物的部分。当分配金(即出借利息性质的收益)带来的所得超过一定金额时,纳税人就负有“确定申告”(かくていしんこく,kakutei shinkoku,日本的年度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制度,功能上类似于中国大陆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但触发门槛、申报周期与处罚规则均不相同)的法定义务,若未如实申报,则可能被加收滞纳金性质的附加税(加算税)与延滞税。

我们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长期深耕不动产与资产运用实务,深知税务处理的准确度与投资判断本身同样重要——它直接决定了投资者最终能拿到手的净收益。本文将按照原则,系统梳理社会性借贷分配金征税的基本逻辑、触发确定申告义务的具体标准、实际操作流程,以及容易被忽视的注意事项,帮助包括中国大陆投资者在内的海外读者,理解这套对多数外国投资者而言相当陌生的日本税务规则。

对中国大陆投资者而言,理解这套规则的意义不仅在于合规,更在于评估“日本资产净收益率”的真实水平——如果只看平台展示的年化收益率,而忽略雑所得、双重税负结构以及无法损益通算等因素,很容易高估实际到手的回报。本文接下来将按照原则,逐层拆解这套对多数海外投资者而言全新的日本税务规则。

社会性借贷与税收的基本结构

在社会性借贷中,投资者通过运营平台将资金出借给企业,并收取利息性质的分配金作为回报。这类分配金在税务处理上与股票分红、银行存款利息完全不同——这正是海外投资者最需要留意的特点。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这套机制而持续投资,很可能招致意料之外的补税,或因申报遗漏而面临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日本从事社会性借贷业务的运营平台,必须依据《金融商品取引法》(きんゆうしょうひんとりひきほう,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 FIEA)登记为“第二种金融商品取引业者”(だいにしゅきんゆうしょうひんとりひきぎょうしゃ,Type II Financial Instruments Business Operator),接受日本“金融厅”(きんゆうちょう,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FSA,日本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这一持牌要求,是判断平台合规性的重要前提——与部分中国大陆投资者曾经历过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空白期相比,日本对社会性借贷运营商的持牌监管相对更为成熟,但持牌本身并不消除借款企业违约、坏账等信用风险,这一点在后文的风险提示部分还会具体说明。

分配金被归类为“雑所得”(其他所得)

社会性借贷的分配金,原则上被归入日本所得税法中的“雑所得”(ざつしょとく,zatsu shotoku,直译为“杂项所得”,是日本税制中除工资所得、事业所得、利息所得等既定类别之外的兜底所得类别)。雑所得需要与工资所得、事业所得等其他所得合并计算税额,适用“综合课税”(そうごうかぜい,sōgō kazei,即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的超额累进税制)。所得税分为5%至45%共7级,另加大致统一10%的“住民税”(じゅうみんぜい,日本地方政府征收的地方所得税,中国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并无与之直接对应的地方税种)。与股票分红可以选择“分离课税”(单独按固定税率纳税)不同,社会性借贷的分配金没有这一选择权,这是首先需要把握的前提。

对中国大陆投资者而言,这套综合课税逻辑其实并不陌生——中国的综合所得同样采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但两者的关键差异在于:中国的综合所得税由任职单位代扣代缴,并可通过次年3月至6月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一次性结清;而日本的雑所得除了国税(所得税)之外,还叠加了一层由地方政府单独征收的住民税,且两者的申报节奏并不完全同步,这也是本文后续要重点说明的陷阱之一。

另外还有一点值得留意:日本所得税法将所得细分为工资所得、事业所得、不动产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雑所得等共10个类别,社会性借贷的分配金被归入其中最具“兜底”性质的雑所得类别;而中国大陆的综合所得,则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合并为一类适用统一的3%至45%累进税率,其他类型收入(如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另按20%的比例税率分类计征。换言之,同样使用“综合”与“累进”这两个关键词,中日两国税制在所得类别的划分方式上并不相同,投资者切勿简单套用母国的分类逻辑来判断日本的税务待遇。

理解“源泉徴収”制度

多数社会性借贷运营商在支付分配金时,会预先扣除一部分税款,这一机制称为“源泉徴収”(げんせんちょうしゅう,gensen chōshū,即支付方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功能上类似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但在此处仅覆盖国税部分)。源泉徴収的税率原则上为20.42%(所得税20%,另加“复兴特别所得税”0.42%——这是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后为筹措灾后重建财源而设立的附加税,属日本独有、中国税制中没有对应项目的临时性税种)。这里被扣除的仅是所得税部分,并不包含住民税,这一点必须留意。也就是说,即便分配金已被源泉徴収,也并不代表纳税义务已经完全了结。这一误解,正是后文提到的住民税申报遗漏问题的最大成因。

分配金收益是否需要纳税

结论很明确:只要从社会性借贷中获得分配金,纳税义务就必然产生。真正的问题在于程序层面——“自己是否需要办理确定申告”“仅凭源泉徴収是否就足够”。一旦在这一点上判断有误,轻则该退的税没有退回,重则因申报遗漏而被追加征税。

源泉徴収扣除的20.42%,终究只是一笔概算性质的预缴税款。最终应纳税额,要以当年度全部所得合并计算的综合课税结果为准。工资等其他所得较多的人,可能还需要补缴税款;反之所得较低的人,则可能会退回多缴的部分。准确理解源泉徴収的定位,不是“最终结算”,而是“预付款”。

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确定申告

工薪族的雑所得年度合计超过20万日元(约1万元人民币)的情形

从一处单位领取工资、并已由单位完成“年末調整”(日本公司为员工统一办理的年度税款结算手续)的工薪族,只要工资以外所得的合计额在一年内超过20万日元(约合1万元人民币,按1万日元≈500元人民币的参考汇率折算),就需要办理确定申告。请注意,这里的判定不仅限于社会性借贷的分配金,还需要与其他副业收入、其他雑所得合并计算。并且,这20万日元(约1万元人民币)的门槛,是以源泉徴収税款被扣除之前的所得金额(收入减去必要经费后的金额)为准进行判断的。如果误以为“源泉徴収后到手的金额不到20万日元(约1万元人民币)就不用申报”,很可能构成少报,带来补税与加算税的风险。

即使不满20万日元(约1万元人民币),住民税申报仍属必需

雑所得在20万日元(约1万元人民币)以下时,所得税层面的确定申告确实可以免除,但这仅仅是所得税单方面的规则。住民税并不存在类似20万日元(约1万元人民币)的免征门槛,原则上无论金额多少都需要申报。如前所述,源泉徴収中并不包含住民税部分,因此如果不办理确定申告,就必须另行向所在“市区町村”(日本的地方行政单位,大致相当于中国大陆的地市/区县一级)申报住民税。不过,只要办理了确定申告,相关信息会自动同步给市区町村,届时就无需再单独申报住民税。

这一“国税与地方税规则并不同步”的双重结构,对多数中国大陆投资者而言相当陌生——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并没有与日本住民税相对应的独立地方所得税及其单独申报机制,这正是日本税制的一处独特之处,也是海外投资者最容易踩坑的环节。

个体经营者、领取养老金人群等其他情形

本来就需要办理确定申告的个体经营者,以及除公共养老金外还有其他所得的养老金领取者等,原则上无论是否达到20万日元(约1万元人民币)的门槛,都应当将分配金一并计入申报。如果判断上有疑虑,建议先确认自己本身是否属于负有确定申告义务的立场,然后再按顺序不遗漏地计入雑所得,这样思路会更清晰。

此外,如果您并非日本税务居民——例如常居中国大陆、仅通过日本平台进行社会性借贷投资的情形——纳税身份与申报规则会进一步复杂化。日本对“非居住者”(ひきょじゅうしゃ,non-resident,即不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所的纳税人)取得的境内所得,通常适用不同于居住者的源泉徴収税率与申报路径,而中日两国签订的《日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简称日中双重课税协定)也可能对具体税率产生影响。这部分判断专业性较强,建议非日本税务居民在投资前,通过税理士或熟悉跨境税务的专业机构,事先确认自身的申报义务归属,避免因居住者/非居住者身份误判而产生的合规风险。

办理确定申告反而更划算的情形

确定申告既是法定义务,同时也是追回多缴税款的手段。尤其对所得相对较低的人来说,通过申报获得退税的可能性会更高。

综合所得较低时,源泉徴収部分将获退还

源泉徴収的税率无论所得高低,一律固定为20.42%。而综合课税下的所得税税率,则是按课税所得的高低分级确定的。因此,凡是课税所得处于较低区间的人,其源泉徴収所适用的税率就会高于其本应适用的实际税率,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以退税形式返还。作为参考,包含工资在内的课税所得处于较低层级的人群,通过确定申告追回税款的可能性相对更高。

反之,工资等合并后的课税所得较高、实际所得税税率与源泉徴収税率相当或更高的人,则不会产生退税,甚至可能需要补缴。下表大致展示了日本所得税的速算结构(住民税另计,大致统一为10%左右)。实际适用的税率区间与扣除额,请以申报当年度的税制为准进行确认。

课税所得水平所得税税率参考与20.42%源泉徴収税率的关系
较低区间(税率5%~10%左右)5%~10%缴纳过多,申报后有望获得退税
中间区间(税率20%左右)20%左右基本持平,差额很小
较高区间(税率23%以上)23%~45%缴纳不足,多需补缴税款

举例来说,若某位工薪族全年工资加上社会性借贷分配金后的综合课税所得处于所得税税率5%的区间,其分配金部分原本应缴纳的所得税约为分配金额的5%,但源泉徴収阶段已按20.42%的税率被预先扣除。假设该年度分配金为30万日元(约1.5万元人民币),应纳所得税约为1.5万元人民币×5%≈750元人民币,而源泉徴収阶段已被扣除约1.5万元人民币×20.42%≈3,063元人民币,两者之差约2,313元人民币,即为申报后可以退还的税款。这类差额,正是不少综合所得处于较低区间的社会性借贷投资者容易忽略的“沉睡退税”。

反之,若确定申告后判定需要补缴税款,原则上应与申告一并在3月15日前完成缴纳;如果确有困难,日本税制也设有“延納”(えんのう,延期缴纳制度,即在缴纳约定金额的一半以上后,剩余部分可延长至5月末缴纳,但期间会产生按年利率计算的“利子税”)等缓冲机制,不过延纳仍会产生额外利息负担,并非值得优先选择的方案。

确定申告的实务办理流程

准备所需材料

要顺利完成申报,事前收集材料是关键。主要需要准备以下几项。

  • 社会性借贷运营商出具的年度交易报告书或“支払調書”(しはらいちょうしょ,支付调书,日本税务机关要求支付方出具的收支凭证),用以确认分配金额与源泉徴収金额
  • 工薪族需准备任职单位出具的“源泉徴収票”(扣缴凭证,记载全年工资与已扣缴税款的年度证明文件)
  • “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My Number卡,日本的国民识别号码卡,部分功能类似中国大陆身份证与个人所得税系统绑定的号码,但为独立发行的实体卡片),或“通知卡”加身份证明文件
  • 与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收据(如适用)
  • 如需办理退税,还需提供本人名义的银行转账账户信息

雑所得的计算方法与费用扣除的思路

雑所得按“收入金额减去必要经费后的余额”计算。就社会性借贷而言,能够被认定为费用的,仅限于为取得该项收入而直接产生的支出。如果强行把私人性质、界限模糊的支出计入费用,一旦遭遇税务调查,很可能被否认。诚实是信任的根基。将费用扣除范围控制在克制、且能够客观说明的界限之内,结果上才是最稳妥的选择。

申报期间与e-Tax电子申报系统的运用

确定申告针对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得,原则上应在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之间完成申报(退税类申报则可以从年初即开始受理)。借助“国税厅”(こくぜいちょう,日本国税厅,National Tax Agency,简称NTA,职能相当于中国大陆的国家税务总局)运营的“e-Tax”电子申报纳税系统,无需前往税务署,在家即可完成申报与缴纳的全部流程。只要备有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和智能手机,手续会进一步简化,也省去了邮寄材料和到窗口排队等候的时间。需要留意的是,国税厅的e-Tax系统与正式申报表格目前仍以日文为主,虽然官网近年提供了部分中文、英文的制度说明资料,但实际申报文件仍需以日文填写,这也是不少海外投资者选择委托日本本地税理士代为处理的现实原因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申报窗口期(次年2月16日至3月15日)与中国大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窗口期(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时间安排上并不一致。跨境投资者若两边都涉及申报义务,需要分别留意各自的截止日期,避免因套用中国大陆的时间习惯而在日本一方逾期。

如果您在日本没有住所、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申报手续,还可以指定“納税管理人”(のうぜいかんりにん,nōzei kanrinin,非居住者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日本税务申报事宜的制度,中国大陆税制中并无完全对应的角色),并在申报前向所辖税务署提交纳税管理人指定申报书。这一制度对经常往返中日两地、或长期居住在中国大陆但持有日本资产的投资者尤为重要,能够避免因人不在日本而错过申报或缴税期限。

办理社会性借贷确定申告时的注意事项

社会性借贷税务处理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是亏损的处理方式。归类为雑所得的分配金损益,无法与工资所得、股票等其他所得类别进行“损益通算”(そんえきつうさん,son'eki tsūsan,即不同所得类别之间的盈亏互抵),也不被允许结转扣除至以后年度(“繰越控除”,くりこしこうじょ,kurikoshi kōjo,亏损结转扣除制度)。如果是股票投资,亏损可以与收益相抵,或者结转至下一年度;但社会性借贷无法享受同样的待遇,这一点必须提前理解清楚。

对比之下,中国大陆股票市场(A股)的资本利得目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不需要面对“盈亏能否互抵”这类问题;而日本的雑所得体系则明确将社会性借贷的亏损排除在损益通算范围之外,这种“投资类别之间税务待遇泾渭分明”的做法,正是日本所得税制度中颇具特色、也容易让海外投资者感到意外的一点。

此外,如果同时使用多家运营商的服务,需要将全部分配金合并判断、合并申报。即便单家金额不超过20万日元(约1万元人民币),只要合计超过,就产生申报义务。运营商的放贷对象出现还款延迟或坏账时,相应的税务处理往往比较复杂,金额较大或判断犹豫时,建议咨询“税理士”(ぜいりし,zeirishi,日本的注册税务师,职能类似中国大陆的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对于身处海外的投资者而言,一旦发生借款企业延迟还款或坏账,跟进沟通、取阅证明文件的流程通常比身处日本本地更耗时,这也是海外投资者在选择运营商时,应格外重视其信息披露透明度与客户支持渠道语言能力的原因之一。把劣势与风险也一并诚实地了解清楚,才更有利于长期稳健的资产运用。

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的视角

在我们接受资产运用咨询时,始终会向客户强调一点:不能仅凭“收益率高”就做出判断。社会性借贷固然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项,但它同时也带有雑所得税负较重、无法进行损益通算,以及坏账风险等结构性弱点。从一开始就诚实地告知这些不利的一面,正是我们最看重的信任姿态。

能够在投资上取得成果的人才,往往会把回报、风险,以及税后真正落袋的实际收益放在一起统筹考虑。不是因为害怕失败而止步不前,而是先用正确的知识筑牢防守,再去挑战机会——这种积累才能支撑长期的资产形成。税务是支撑进攻型投资的一项幕后防守技术,我们认为,不轻视这一环节,才能为所有相关方带来真正的安心。对于以人民币计价资产为主的海外投资者而言,还需要额外考虑日元汇率波动带来的换算风险——即便日元计价的税后收益率具有吸引力,人民币兑日元汇率的变动也会影响最终折算后的实际回报,这是跨境配置日本资产时不可忽视的额外变量。对于希望将日本社会性借贷与其他投资方式(例如不动产投资)进行比较研判的读者,也欢迎参阅ina-network分类文章列表。

常见问题

社会性借贷的分配金属于哪个所得类别

原则上被归类为雑所得,适用综合课税。需要与工资等其他所得合并计算税率,所得越多、税负也越重,无法像股票分红那样选择分离课税。这一点与中国大陆将利息、股息类所得按20%比例税率单独计征的方式明显不同,请勿直接套用母国经验判断日本的税务待遇。

年度合计不满20万日元(约1万元人民币)时,确定申告和住民税申报都可以免除吗

所得税层面的确定申告确实可以免除,但住民税申报原则上仍需另行办理,这是因为源泉徴収当中并不包含住民税部分。此外,课税所得较低的人,主动办理确定申告反而有可能获得源泉徴収部分的退税。

被源泉徴収的税款,能通过确定申告追回吗

能否追回取决于整体所得水平。工资等合并后的课税所得处于较低区间的人,其源泉徴収税率会高于本应适用的实际税率,差额将以退税形式返还。反之,所得区间较高的人,也可能需要补缴税款。

社会性借贷的亏损能否与股票收益互抵

不能。雑所得的损益不被允许与股票等其他所得类别进行损益通算,也无法结转扣除至以后年度。建议将盈利与亏损分开管理,遇到坏账处理判断犹豫时,可以咨询税理士。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长 / 首席执行官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

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代表董事社长。统筹以首都圈、近畿圈为中心的不动产买卖、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业务。专注于收益型不动产投资战略及超高净值人士的不动产咨询服务。

稻泽大辅是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的代表董事社长(CEO)。公司总部位于大阪,在东京设有营业所,以首都圈与近畿圈为核心区域,统筹不动产买卖中介、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三大业务。

其专业领域涵盖收益型不动产的投资战略制定、租赁经营的收支优化、面向超高净值人士(UHNWI)及机构投资者的不动产咨询,以及跨境不动产投资。他为日本及海外投资者提供基于数据与长期视角的专业顾问服务。

在「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人财」这一经营理念下,他将INA&Associates定位为「人财投资公司」,致力于通过人才培养实现可持续的企业价值创造。作为经营者,他也持续就变革时代的领导力与组织文化对外发声。

取得11项日本国家资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公寓管理士、管理业务主任者、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行政书士、个人信息保护士、甲种防火管理者、拍卖不动产处理主任者、公寓维护修缮技术人员、贷金业务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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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寓管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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