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日语写作"フリーレント",furī rento)是日本租赁合同中的一项条件:入住后的一定期间内,免除租金的支付义务。免除的只有租金本身,管理费·共益费和停车位费在这段期间照常发生。而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合同里通常还会同时写入一条与免租月数等长的"短期解约违约金"。
在日本的租房网站上看到"免租2个月"的标示时,不少人会停下手来:这究竟是单纯划算的条件,还是这套房子有什么隐情?本文先梳理1个月、2个月、3个月这三种期长各自意味着什么,再依据日本的法律条文与日本国土交通省(相当于中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交通运输部职能合并的部委)的指引,说明短期解约违约金的效力到什么程度、以及如何确认它与"事故物件"(心理瑕疵房)的关系。
这是一个高度日本化的题目。中国大陆的租赁市场也有"押一付三、首月免租"之类的促销,但在日本,免租期几乎总是与一项中国租赁合同里少见的条款捆绑出现——短期解约违约金。换句话说,日本的免租期不是单纯的赠品,而是一份"先给你减免、但要求你住满一定年限"的双向约定。理解这一层结构,是把日本房源条件读懂的起点。
本文要点
- 免租期免除的只有租金,管理费·共益费、停车位费、水电燃气费在免租期内照常发生。
- 1个月、2个月、3个月的期长差异,反映的是房东所面临空置压力的深浅,以及租客所承担约束的轻重。
- 当房源租金高于同条件行情价时,可用"免租月数×租金÷每月租金差额"算出盈亏平衡的居住月数。
- 短期解约违约金在自住用途的合同中,依据日本《消费者合同法》(消費者契約法)第9条第1款第1项,超出"平均损害额"的部分存在被认定无效的余地。也确有判决把1个月租金认定为平均损害额,但那是针对特定个案作出的判断,不能一般化。营业用途与法人名义的合同不适用该法。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日本法律,与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完全不同的两部法。
- 免租期并不等于事故物件,但依据日本国土交通省的指引,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无论死因为何,只要租客主动询问,就需要把调查中查明的情况如实告知。
什么是免租期?哪些费用免除,哪些照常发生
免租期是指入住后的一定期间内免除租金支付义务的合同条件。免除对象仅限租金本身,管理费·共益费、停车位费、水电燃气费在免租期内照常收取。把"有免租期"读成"这段时间生活开支全免",是理解上的第一个岔路口。对习惯了中国"物业费另计、水电自缴"的读者来说,这一点其实并不陌生,真正需要重新校准的是下一节要讲的费用清单里那些日本特有的项目。
免租期的定义与运作机制
"フリーレント"是把英语的 Free(免费)与 Rent(租金)拼接而成的日本实务用语,属于和製英語(wasei-eigo,日本自造的英语式词汇),在英语国家的租赁实务中并不通用。它写在租赁合同的特约条款里,或者写在另附的备忘录(覚書,oboegaki,一份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补充书面文件)中,形式通常是"免除20XX年X月至X月的租金",这段期间的租金债务视为不发生。
这里必须抓住的一点是,免租期并不是"降租金"。招租租金本身维持原价不动,只免除入住初期的数个月。从房东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在不下调租金水平的前提下提供实质折扣的做法;从租客的角度看,则意味着压缩初期费用、并避免与旧居之间产生双重房租。同样是"实质让利",减租与免租期在日后的意义完全不同。对考虑在日本持有出租房产的中国投资人而言,这一区别直接关系到物业估值——具体的原理会在最后一节从房东角度展开。
举例来说,一套租金12万日元(约5,700元人民币;按2026年8月前后的汇率,1元人民币约合21日元,下同)、管理费8,000日元(约380元)的房子附带2个月免租期,被免除的是24万日元(约1.14万元)的租金。管理费在这2个月里仍会收取1万6,000日元(约760元),电、燃气、自来水的开户与缴费也从入住第一天就开始。如果按"这2个月完全没有支出"来做资金规划,手头现金会比预想更快见底。
免除费用与非免除费用一览
把免租期内哪些费用被免除、哪些继续产生按项目梳理出来,就是下面这张表。签约前把这张表放在手边,与房源图纸(募集図面,日本中介用于介绍房源条件的单页资料)和合同条文逐行核对,入住后就不会被账单吓一跳。
| 费用项目 | 免租期内的处理 | 需要确认的事项 |
| 租金 | 免除(免租期的本体) | 免除的是哪几个月份,是否按日计算 |
| 管理费·共益费 | 原则上照常发生 | 与租金合并标示的房源,需确认免除对象的明细构成 |
| 汽车位·自行车位·摩托车位 | 照常发生(多为另订合同) | 车位是否为独立合同,解约时如何处理 |
| 水电燃气费 | 照常发生 | 是否属于水费定额并包含在管理费中的房源 |
| 网络使用费 | 照常发生(全楼免费网络的房源除外) | 是全楼统一签约,还是各户单独签约 |
| 町会费·自治会费(社区居民组织会费) | 照常发生 | 是与租金一并代收,还是据实结算 |
| 租金债务担保公司的担保委托费 | 首次与续期均照常发生 | 首次担保费的计算基数相当于几个月租金 |
| 火灾保险费·小额短期保险费 | 照常发生 | 保险期间与合同期间是否存在错位 |
| 押金(敷金)·礼金·中介费 | 与免租期分属不同科目,照常发生 | 礼金不予返还,因此要按总额比较 |
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租金债务担保公司的担保委托费。日本的租赁实务中,多数房源要求租客与担保公司签约以替代传统的连带保证人(这一点与中国常见的"押金+房东直签"结构差别很大)。当首次担保费被约定为"租金及管理费等合计金额的◯%"时,即便租金被免除,计算基数仍然是合同上载明的租金金额。并不存在"因为免除了所以担保费也随之减少"的关系。初期费用的整体构成,可以结合日本租赁合同初期费用的构成与节省方法一并确认,会更容易理清。
房东为什么要给免租期
房东之所以选择免租期,是因为它带来的损失比降租金更小。房子空置一个月,当月的租金收入就是零。如果给出1个月免租期能让房子在本月内出租出去,虽然同样损失1个月的金额,但由于此后的租金水平得以确定,结果会大不相同。
另一个理由是维持租金水平。日本出租物业的资产价值,是从实际收取的租金总额来评估的。把招租租金从10万日元(约4,800元)下调到9万日元(约4,300元),这套房子的年收入就会减少12万日元(约5,700元),按收益还原法的思路,物业本身的价格也会随之下跌。相比之下,1个月的免租期只减少首年的10万日元,第二年以后的租金仍按10万日元累积。对房东来说,免租期往往比降租金更合理。
也就是说,附带免租期这件事本身,并不是这套房子有问题的信号。恰恰相反,越是想守住租金标价的房东,越倾向于使用这个条件。理解了这一点,就能摆脱"免租期=有问题的房子"这种先入之见,冷静地阅读条件本身。对以日本房产做资产配置的海外投资人而言,这一节其实也是一条估值提示:在日本,"标价租金"与"实收租金"之间的差额往往就藏在免租期里,尽调时必须看到合同特约,而不只看房源标价。
免租1个月、2个月、3个月,究竟差在哪里
期长的长短,直接映射出房东所面临处境的深浅与租客所背负约束的轻重。1个月是为推动成交而设的常见条件,2个月多见于空置已久的房间,3个月以上则常出现在高端房源或大型物业的初期满租阶段。而且期间越长,短期解约违约金的金额与约束年限也越重。
各期长的含义与可预期的约束
| 免租期长 | 典型房源·情形 | 房东的意图 | 可预期的违约金与约束期间 |
| 1个月 | 普通出租房源。避开旺季的招租 | 让初期费用看起来更轻,推动租客下单 | 1个月租金/多以入住后1年以内解约为对象 |
| 2个月 | 空置期较长的房间、房龄较老的物业、距车站较远的地段 | 填平与竞品房源的条件落差,尽早成交 | 2个月租金/多以1〜2年以内解约为对象 |
| 3个月 | 高价位住宅、新建大型公寓的首期招租、营业用房源 | 在维持租金标价的同时,短期内拉高出租率 | 3个月租金/多以2年以内解约为对象 |
| 半年以上 | 营业用·店铺·特殊分区。需要预留装修施工期的情形 | 减轻施工期的负担,导向长期合同 | 有时会与定期租赁(定期借家,到期不自动续约的固定期限租赁)或禁止中途解约条款组合使用 |
这张表里希望各位特别留意最右一列。免租期越长,免除金额增加的速度,与违约金预估金额增加的速度是一样的。一套租金12万日元(约5,700元)的房子附带3个月免租期,免除金额是36万日元(约1.71万元),而"2年内退租则赔偿36万日元"也是常见的设计。等于是把占到的便宜原样退回去,所以并不能一口断定"越长越有利"。免租期的好处集中在初期费用的压缩上,坏处则集中在短期解约违约金与约束期间上。请把两者放在同一杆秤上看。这与中国租客熟悉的"押一付三"结构有本质区别:在中国,提前退租通常损失的是押金;而在日本,损失的可能是一笔与已获减免等额、甚至另行加算的违约金。
计算盈亏平衡的居住月数
附带免租期的房源到底便不便宜,取决于它与同条件行情租金相比、你打算住多少个月。与其把好处坏处用文字排列出来,不如用下面这个算式落到一个数字上,判断会快得多。
盈亏平衡的居住月数 =(免租月数 × 该房源租金)÷(该房源租金 − 同条件行情租金)
假设有一套租金10万日元(约4,800元)、免租2个月的房子,而同样面积、房龄、距车站距离的行情租金是9万5,000日元(约4,500元)。免除金额为20万日元(约9,500元),每月差额为5,000日元(约240元),因此20万日元 ÷ 5,000日元 = 40个月就是盈亏平衡点。住满40个月、也就是3年4个月以上,靠免租期赚到的20万日元就会被每月的差额一点点还回去,再往后就变成偏贵了。反过来,如果计划2年就退租,选这套房子的总支出反而更低。
那么租金15万日元(约7,100元)、免租3个月,而行情价为14万日元(约6,700元)的房子呢?45万日元(约2.14万元)÷ 1万日元(约480元)= 45个月,分水岭落在3年9个月。另一方面,如果租金本来就与行情持平、只是额外附带了免租期,那么分母接近于零,无论住多久在总额上都有利。看到免租期,先确认"这个租金是不是高于行情"。只要守住这个先后顺序,判断的精度就会有很大改观。对不常驻日本、可能中途调整居住计划的中国读者来说,这个算式还有一层用处:它把"我打算住几年"这件个人计划,变成了可以与房源条件直接对照的数字。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算式只比较了月租金,并未包含续约费(更新料,日本部分地区在合同续期时向房东支付的一笔费用,通常为1个月租金)的有无与金额、礼金的差额、中介费的折扣。实际比较时,还是要把预计居住期间内的总支付额并列出来核对。含押金(敷金)与礼金在内的完整费用结构,已在押金与礼金的机制及"零押零礼"房源的注意点中整理。
为什么免租期未必越长越好
要不要选免租期长的房子,取决于你预计居住的期间。如果只盯着免除金额这个好处来决定,就会漏掉违约金这个坏处。真正的判断材料不是免除金额,而是"能不能平安度过违约金的对象期间"。
假设你看到这样一套新建大型公寓:租金12万日元(约5,700元)、免租3个月、2年以内解约需支付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36万日元(约1.71万元)的免除额确实诱人,但如果入住一年半后收到调职通知,36万日元的违约金就会与搬家费用、下一套房子的初期费用同时压过来。对有可能被外派调职的职业人士,或者因为考证、升学而几年后住处未定的人来说,"免租1个月、违约金1个月租金"的房源,结果反而更轻便。这一点对因工作外派、子女留学而赴日的中国家庭尤其值得留意——赴日初期的居住计划常常在一两年内发生变化。
拿不定主意时,请把"违约金的对象期间"和"自己敢说一定会住满的期间"并排写出来。如果前者超过后者,那段差额期间就是你所承担风险的真实面貌。若想把多个候选房源的总支付额与违约金风险并列比较,欢迎向 INA&Associates 咨询,我们会依据招租条件与您一起计算。
免租期的短期解约违约金,效力到什么程度
短期解约违约金条款本身,作为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只不过,自住用途的租赁合同受日本《消费者合同法》(消費者契約法,日本于2000年制定、2001年施行的法律,用以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约束,因此依据该法第9条第1款第1项,超出"平均损害额"的部分存在被判断为无效的余地。实际上,也确有判决把平均损害额认定为1个月租金。以下讨论的全部是日本法,与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合同编分属不同法域,不能相互套用;同时请注意,"存在被认定无效的余地"与"可以不付违约金"是两回事,后者在本文中没有任何依据。
违约金条款通常是怎么写的
短期解约违约金条款大体由以下4个要素构成。读合同的时候,按这4点依次摘出来,就能把全貌抓住。
- 起算日:从合同开始日起算,还是从可入住日起算,抑或从交钥匙日起算
- 对象期间:"自合同开始起1年以内""2年以内""免租期结束后1年以内"等
- 金额的确定方式:与被免除的租金等额,还是租金的◯个月份,或者在免除额之外另行约定违约金
- 计算基数:只算租金,还是包含管理费·共益费在内的月度合计金额
同样是"2个月份",以租金10万日元(约4,800元)为基数,还是加上管理费1万日元(约480元)后以11万日元(约5,200元)为基数,金额会相差2万日元(约950元)。房源图纸上常常只写着"设有短期解约违约金"一句话,因此这4点务必在合同原文中确认。对不以日语为母语的读者,建议请中介把这4点逐条指给你看条号,必要时要求提供中文或英文的说明文件。
日本《消费者合同法》第9条第1款第1项的思路
日本《消费者合同法》第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于约定消费者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额或违约金的条款,若其合计金额超过"同种消费者合同解除时该经营者应当产生的平均损害额",则超出的部分无效(e-Gov法令検索・消費者契約法(日本 e-Gov 法令检索·《消费者合同法》))。这里的结构是:并非条款整体一概作废,而是仅超出部分无效。顺带一提,该规定在修订前被称为"第9条第1项",旧的解说文章中写作9条1号时,所指的内容是相同的。
那么"平均损害"具体指什么?日本消费者厅(消費者庁,日本负责消费者政策的行政机关)在2021年6月提交给研讨会的资料中,将其整理为:同一经营者所缔结的同种合同被解除时,该经营者应当产生的损害的平均金额。放到租赁场景中,就是因中途解约而给房东造成的损害,例如下一位租客确定之前的空置期租金,以及重新招租所需的广告费、中介费。
这里最关键的前提是:必须是自住用途的个人合同。日本《消费者合同法》是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合同的法律。因此,上述思路只能用于个人为居住而承租的合同。以法人名义签约、或为经营而承租的情形,都在这个思路的射程之外。
把1个月租金认定为平均损害额的判例
围绕中途解约的违约金,日本东京简易法院2009年8月7日(原文为平成21年8月7日)的判决可作参考。在该案中,法院就自住用建筑物租赁合同中途解约的违约金,认为把因解约而使出租人可能蒙受的平均损害认定为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金额是妥当的。就1年以内解约约定2个月租金违约金的条款,其超出部分被判定无效(公益財団法人不動産流通推進センター(日本公益财团法人不动产流通推进中心)「期間の定めのある建物賃貸借契約において、賃借人が中途解約した場合の違約金条項の有効性(定有期限的建筑物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中途解约时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
1个月租金这一水平,被解释为获取下一位租客通常所需的期间。不过,这终究是针对特定个案作出的判断。根据房源的地段、租赁需求,以及房东实际负担的重新招租费用,被评价为平均损害的金额是可能变化的。绝不能由此一般化地推论出"免租2个月对应的违约金也会照样无效"。这一点与中国读者可能熟悉的司法解释式规则不同:日本的简易法院判决不具有拘束其他案件的效力,它只是一个可供参考的先例。
本文想传达的,并不是如何免于支付违约金的方法。而是说:违约金在法律上存在一套关于上限的思路,而你有余地要求房东与管理公司说明其依据。只要在签约前能够问出"这笔违约金额,是把什么算作损害计算出来的?",你就站在了条件协商的入口。如果需要就具体个案争执条款有效与否,建议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可以要求对方说明
要求说明的依据,也写在日本《消费者合同法》里。该法第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依据违约金条款请求支付时,如消费者要求说明,经营者应当努力说明违约金计算依据的概要。也就是说,追问被请求金额的构成,本来就是法律所预设的行为。
这里有两点必须准确把握。其一,这是努力义务,并不意味着"没有说明,请求就当然无效"。其二,条文预设的是请求支付的场面,它并没有把签约前的说明规定为义务。即便如此,只要知道在请求阶段这是一条可以被追问依据的条款,那么在签约前提出同样的问题,就完全不必客气。
实际使用的问法,下面一句就够了。"这笔短期解约违约金,是按什么样的损害预设计算出来的?请告知计算的基数金额与对象期间。"回答请用邮件形式收取,并与合同的相应条文一并保存。入住之后无法再更改条件,但在签约之前,仍有余地就金额或对象期间提出调整的商谈。
营业用合同与法人合同的处理完全不同
作为店铺、办公室承租的合同,以及法人为经营而承租的合同,都不属于日本《消费者合同法》的适用对象。因为该法把"消费者"定义为个人,但不包括作为事业、或为了事业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用"平均损害"来划定违约金上限的思路无法使用,原则上合同书的约定将原样发生效力。
营业用房源的免租期有时长达3个月到半年,也常见把装修施工期计入其中的设计,或者与禁止中途解约条款、定期建筑物租赁(定期建物賃貸借,到期即终止、不适用日本《借地借家法》续约保护的租赁形态)组合起来的设计。以法人名义承租作为员工宿舍时,合同当事人是法人,因此同样需要按这套思路来看待。这一点对通过在日法人持有或承租物业的中国投资人尤其重要:法人签约意味着自动放弃上面整节所讲的消费者保护思路。如果按个人找房的感觉去读条款,就会带来预料之外的负担。若对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有不安,请在签名之前联系 INA&Associates。我们也可以就合同书与重要事项说明书(重要事項説明書,日本法定的、由持牌人在签约前交付并说明的书面文件)之间的对照核查提供咨询。
免租期房源是"有隐情"的房子吗|与事故物件的关系
给出免租期的理由,绝大多数属于招租策略,并不是存在心理瑕疵的信号。不过,如果确实在意,确认的方法是固定的。依据日本国土交通省(国土交通省,MLIT,主管土地、建筑与不动产交易的中央部委)的指引,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无论死因为何,只要租客提出询问,就需要把调查中查明的情况如实告知。也就是说,制度设计成了"你问,就会有回答"。这与中国购房、租房时"凶宅"信息主要依赖口碑与卖方诚信的状况不同,日本把它写进了行政指引,并落到持牌中介的调查与告知义务上。
附带免租期的理由构成
把实务中常见的理由排列出来,大致如下。
- 避开旺季(1〜3月)招租,希望推动租客尽快下单
- 新建或大规模翻新后的首期招租,希望短期内拉高出租率
- 不想下调租金标价,但希望在实质上放宽条件
- 同一栋楼里有多套相同户型空置,存在希望优先填满的单元
- 上一位租客退租得突然,空置期比预想拖得更长
- 部分设备存在故障或有施工计划,希望调整该期间的负担
- 因过去发生过的事案,招租进展困难
正因为在意最后这一条,很多人才会对这个条件心生戒备。但就我们在日本租赁一线所见,实际理由绝大多数是上面前六条那样的招租层面的情形。重要的不是怀疑,而是手里握有确认的步骤。
关于人的死亡告知的"大约3年"规则
日本国土交通省于2021年10月(原文为令和3年10月)制定了《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关于人的死亡告知的指引》(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による人の死の告知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对告知的思路作了梳理。其中与租赁交易相关的部分,归纳如下。
- 自然死亡,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死亡,原则上被认为可以不予告知。但即便是这类死亡,如果实施了特殊清扫等,则按下一条处理。
- 在租赁交易中,对于上述以外的死亡,或者导致实施了特殊清扫等的死亡,自其被发觉起经过大约3年之后,原则上被认为可以不向租客告知。
- 但是,事件性、周知性、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特别重大的事案,不在此限。
- 租客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会使用的集合住宅共用部分(共用门厅、电梯、走廊、楼梯等),与租赁交易的标的不动产同样对待。另一方面,相邻住户内、或通常不会使用的共用部分所发生的事案,原则上被认为可以不予告知。
- 即便属于需要告知的情形,也被认为无需告知逝者的姓名、年龄、住址、家庭构成或具体的死亡样态等。
这个"大约3年"的界线,就是通常所说的3年规则(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による人の死の告知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日本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关于人的死亡告知的指引》)」,2021年10月)。在该指引上,这个期间标准是针对租赁交易给出的,买卖交易并未设置同样的界线。把这个差别一并记住,理解起来会更顺。对以购入为前提的中国投资人来说,这一点值得特别注意:买卖场景下不存在"过了3年就可以不说"的年限刻度。
即使超过3年,被问到时仍需告知
指引中有一段对租客而言在实务上最有用的表述:无论经过的期间长短、无论死因为何,当买方、租客就事案的有无提出询问时,需要将通过调查查明的情况予以告知。也就是说,即便已经超过3年,只要你主动去问,制度上就会给你一个回答。
为此,准备几句可以在看房时或申请前直接使用的问法。把下面这3句原样说出来就足够了。
- "这套住宅、或者这栋楼,过去是否发生过与人的死亡有关的事案?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无论死因为何,请在调查已查明的范围内告知我。"
- "这套住宅是否曾经实施过特殊清扫或大规模的原状恢复工程?"
- "能否把您刚才回答的内容,写进重要事项说明书或以邮件形式留下书面记录?"
第三句请求才是关键。口头的往来事后无从查证,而邮件回复或重要事项说明书上的记载留存下来,就能作为记录发挥作用。如果对方的回答停留在"没特别听说""不清楚",请再追加一句:"能否向房东或管理公司确认后,以书面形式给我答复?"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宅建业者,持有不动产交易牌照的公司)拥有向卖方、房东查询事案有无的调查框架,因此这个请求并不是强人所难。
从申请到签约的整个流程中,哪个时点该确认什么,已在日本租赁合同的流程与所需材料中整理。为了不错过提问的时机,事先掌握全貌会让行动更从容——尤其当你人在中国、只能靠一次赴日看房集中处理所有确认事项时。
签约前必查的7个项目与可原样使用的问法
免租期房源需要确认的要点,可以归纳成以下7项。每一项都写明了为什么重要、向房产公司实际提出的问法,以及回答含糊时的应对。拿到合同的当天,按这张表的顺序逐条确认,就不会有遗漏。
| 确认项目 | 为什么重要 | 问法示例 | 回答含糊时的应对 |
| 1. 免租期的起算日 | 按合同开始日还是按可入住日起算,免租期实质上可能错开半个月 | "免租期是从合同开始日起算,还是从可入住日起算?免除对象是哪几个月份?" | 要求交付载明对象月份的备忘录或合同附件 |
| 2. 是否按日计算 | 月中入住时,首月的按日租金是否计入免除,差额可达数万日元 | "如果在月中入住,首月的按日租金是否包含在免除对象之内?" | 要求在入住前以书面形式提供首次账单的明细 |
| 3. 违约金的对象期间 | 是1年以内还是2年以内,调职、转职时的负担完全不同 | "短期解约违约金的对象,是自合同开始起到什么时候为止的解约?" | 请对方指出合同中的相应条号,当场朗读确认 |
| 4.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 只算租金还是含管理费、是否在免除额之外另有加算,金额会随之变动 | "违约金的金额是以什么为基数计算的?与被免除的租金等额,还是另有约定?" | 要求以书面提供计算式与预估金额,无法接受时提出减额商谈 |
| 5. 管理费等的处理 | 不在免除对象内的固定费用,在免租期内每月照常发生 | "能否把免租期内需要支付的费用,按项目与金额列成一览表?" | 索取从首月到第3个月的预计账单一览 |
| 6. 招租租金与行情的差额 | 若高于行情,住得越久总额上越不利 | "同一栋楼、同一户型中,没有免租期的住户租金是多少?" | 请对方列举3套周边同条件房源,按总支付额比较 |
| 7. 续约条件与原状恢复特约 | 续约费与特约的内容,可能让退租前的总额超出预想 | "续约费是多少?关于原状恢复,是否有约定由租客负担的特约?" | 事先取得特约全文,确认负担范围是否与日本国土交通省的指引相符 |
7项当中,事后最难挽回的是第3项和第4项。违约金在入住之后无法再更改条件。相反,第1、2、5项只要在入住前把金额确定下来,就能避免资金计划出现偏差。
这些确认的往来,建议尽可能通过邮件进行。即便经办人日后调岗,记录也会留存;如果存在合同上没有写、只是口头说明的内容,也能作为证据保管。对身在中国、通过邮件或微信与日本中介沟通的读者,这一条尤其实用:书面往来同时解决了语言与时差两个问题。至于退租时原状恢复的负担划分,日本国土交通省的《围绕原状恢复的纠纷与指引(再修订版)》(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是判断的基准。请记住:即便用免租期压低了初期费用,退租时的费用仍会另行发生。
免租期能靠谈判争取到吗
谈判争取的余地是存在的。只不过并非任何时候都能谈成,而是限于房东一方存在"想现在就定下来"的情形。值得瞄准的是招租不易推进的时期,以及空置期拖得较长的房间。日本的租赁谈判与中国不同,通常不是当面还价,而是由中介把你的请求转达给房东或管理公司,因此把理由说清楚比压价的气势更管用。
容易谈成的时机与房源的辨别方法
日本的租赁市场在1月到3月申请集中,5月到8月则明显转淡。旺季即便不放宽条件也能成交,因此几乎没有谈判余地。反过来在淡季,空置持续一个月所带来的损失更容易被意识到,愿意在免租期或礼金上作出调整的场面就会增多。不同时期的费用差异,已在日本房租便宜的时期与淡季的利用方法中作了详细整理。
房源一侧也有辨别方法。招租信息的刊登日或信息更新日较早、同一栋楼里同一户型有多套空置、"即可入住"的标示持续挂着——这类房间,房东在意空置期间的可能性较高。
为什么免租期比减租金更容易谈成
谈判时,比起说"希望能降房租",说"能否给我加上免租期"更容易获得对方同意。理由前面已经提到:房东不愿下调租金标价。租金一旦下调,此后的收入就永久性减少,还会波及物业估值。而免租期的负担只限于初期的数个月。
同时,表达出长住的意愿也有效果。"我没有调职计划,打算住4年以上"这样一句话,对房东而言就是"短期解约风险低"的信息。实际开口时,下面这种说法比较自然。
"这套房子是我的第一志愿。我打算长期居住,为了压低初期费用,能否请房东考虑给予1个月的免租期?如果有困难,入住日也可以配合房东的安排。"
不只是单方面提要求,而是附上"入住日可调整"这样一张可以让步的牌,话题就更容易往前推进。另外需要注意,争取到免租期的结果,有时会伴随违约金对象期间的延长。对方提示的条件,请务必把免除额与约束当成一套来接收。
从房东·业主的角度看免租期
对房东而言,免租期是一种在避免降价的同时止住空置损失的手段。判断的分水岭在于:所免除的租金金额,与因空置持续而失去的金额,哪一个更大。
一套租金10万日元(约4,800元)的房子空置3个月,失去的收入就是30万日元(约1.43万元)。此时若提出1个月免租期并在本月内成交,负担只有10万日元,而下个月起10万日元的租金开始累积。而且招租租金仍维持在10万日元,对下一轮招租与物业估值的影响也被压到了最小。判断顺序上,可以整理成一句话:在考虑降价之前,先确认能否用免租期解决——这样犹豫就会少很多。
另一方面,把违约金条款设计成一种回收手段,思路是不健康的。违约金的作用在于抑制过早解约、补足重新招租所需的费用。说不出金额依据的条款,会损害与租客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自住用途的合同中,超出平均损害额的部分仍留有产生争议的余地。正因为自己是提出条件的一方,才更应该做到能以书面说明计算依据。这才能减少入住后的纠纷,并带来长远意义上的稳定运营。我们在日本租赁管理一线所珍视的,正是这种"说得清楚"的条件设计。对于把日本房产作为长期资产配置的中国投资人来说,这一点也是选择管理公司时的判断标准之一:管理公司能否把免租期与违约金的设计逻辑向你解释清楚,往往预示着未来几年的运营质量。
另外,免租期的会计处理与税务上的处理,属于收入确认时点这一另外的议题。详细内容请参阅免租期内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正在考虑设定免租期或调整违约金条款的业主,欢迎与 INA&Associates 的租赁管理团队联系。
常见问题(FAQ)
Q1. 在免租期内退租,违约金要付多少
与被免除的租金等额,是较为常见的设计。租金10万日元(约4,800元)、免租2个月的话,20万日元(约9,500元)是一个大致标准。不过也有房源在免除额之外另行约定租金◯个月份,或者把管理费计入计算基数。请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中,确认对象期间、计算基数、金额确定方式这3点。在自住用途的合同中,就超出平均损害额的部分仍留有争议的余地,但结论会因个案情形而变化,不能预先假定自己无需支付。
Q2. 免租期与押金、礼金是什么关系
免租期是租金的免除,与押金(敷金,退租时扣除欠款与租客负担的修复费用后返还)、礼金(礼金,支付给房东、原则上不予返还的谢礼金)分属不同科目。即便是带免租期的房源,押金、礼金、中介费、担保委托费通常仍然必须支付。也有房源以"免租1个月+免礼金"这样的组合来提示条件,因此初期费用请按项目逐项累加,再按总额比较。尤其是礼金,属于退租时不返还的费用,即便金额相同,其意义也与押金完全不同——这项"付了就收不回"的费用在中国租赁市场几乎不存在,是初次在日本租房时最容易低估的一笔支出。
Q3. 免租期的起算日与按日计算如何确定
由合同的约定决定,并不存在统一规则。有从合同开始日起算的,也有从可入住日起算的;月中入住时,首月的按日租金是否计入免除,也因房源而异。当对方说"4月15日入住、免租1个月"时,究竟是指4月15日到5月14日,还是指4月的按日部分加上5月整月,负担会不一样。最稳妥的做法是请对方在备忘录或合同附件中,写明免除对象的月份与金额。
Q4. 该怎么找带免租期的房源
除了在房源检索网站上设定条件之外,直接向房产公司说明需求也很有效。这个条件往往是作为招租条件的调整而后期附加的,因此有些房间并未反映在刊登信息中。时期上5月到8月是值得瞄准的窗口。此外,刊登时间已经很长的房间,或者同一栋楼里有多套同户型空置的物业,通常更容易商谈条件。表达需求时,与其说"想压低初期费用",不如具体地问"是否可以商谈免租期",话题推进得更快。
Q5. 续约时也会有免租期吗
续约时附带免租期的情况几乎没有。因为它本来就是为促成新租客签约而设的条件。续约时会回到正常租金,部分房源还会产生续约费。计算长期居住成本时,请按扣除免租期后的正常租金再加上续约费来估算。另外,续约时也有可能被提示租金调整。事先在合同的续约条款中确认续约费的金额与调整约定,会比较安心。
Q6. 归根结底,带免租期的房源到底划不划算
如果租金与行情持平,那么无论住多久都有利。如果高于行情,结论就取决于居住期间的长短。我们把租金10万5,000日元(约5,000元)、免租2个月的房子,与租金10万日元(约4,800元)、无免租期的房子作个比较。若2年退租,前者按22个月计为231万日元(约11万元),后者按24个月计为240万日元(约11.4万元),前者便宜9万日元(约4,300元)。仅按租金比较的分水岭是42个月。若住4年、中途续约1次并各支付1个月租金的续约费,则前者为493万5,000日元(约23.5万元),后者为490万日元(约23.3万元),排序发生反转。请先确定自己要住多久,再按总额来比较。
引用·参考资料
- 消費者契約法(e-Gov法令検索)(日本《消费者合同法》,e-Gov 法令检索):第9条第1款第1项(解除时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违约金的上限)、第9条第2款(说明计算依据概要的努力义务)、第2条第1款(消费者的定义)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による人の死の告知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令和3年10月)(日本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关于人的死亡告知的指引》,2021年10月)
- 公益財団法人不動産流通推進センター「期間の定めのある建物賃貸借契約において、賃借人が中途解約した場合の違約金条項の有効性」(日本公益财团法人不动产流通推进中心《定有期限的建筑物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中途解约时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日本东京简易法院2009年8月7日(平成21年8月7日)判决的解说
- 消費者庁「『平均的な損害』について」(令和3年6月18日 検討会資料)(日本消费者厅《关于"平均损害"》,2021年6月18日研讨会资料)
- 国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日本国土交通省《围绕原状恢复的纠纷与指引(再修订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