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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原狀回復指引?國土交通省規則與業主實務對應

本文解讀日本國土交通省的原狀回復指引,包括通常損耗與特殊損害的區分、預防退租糾紛的做法,以及業主在入住與退房時應執行的檢查流程。

最後更新: 約3分鐘閱讀

在租賃住宅退租時,最常見的糾紛之一,就是圍繞「回復原狀」的費用負擔問題。日本國土交通省公布了《關於回復原狀之糾紛與指引》,明確說明房東與承租人雙方的費用負擔標準。正確理解這份指引,直接關係到糾紛預防與租賃經營的穩定。

什麼是回復原狀指引?

《關於回復原狀之糾紛與指引》是日本國土交通省住宅局作為租賃契約參考資料所發布的指引。適用對象為租金相當於市場租金的民間出租住宅,並以判例與交易實務為基礎,整理出回復原狀費用負擔的合理標準。當契約條文有模糊之處,或退租時發生爭議需要處理時,通常會參照這份指引。

回復原狀的基本思維是什麼?

指引對回復原狀的定義如下。

「對於因承租人居住、使用而造成建物價值減少的部分,其中因承租人故意、過失、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其他超出通常使用範圍之使用所產生的損耗、毀損,予以回復。」

最重要的一點是,回復原狀並不等於把房屋恢復到承租時的最初狀態。因時間經過所產生的自然老化,以及正常使用造成的磨耗,原則上應由房東負擔。

通常損耗與特別損傷的差異

因日照造成的地板與榻榻米褪色,屬於「通常損耗」,費用應由房東負擔。另一方面,因承租人過失造成的刮傷、污損、破損,則屬於「特別損傷」,應由承租人負擔。

房東容易陷入哪些糾紛?

退租糾紛中最常見的是對承租人提出過度請求。將原本應由房東負擔的通常損耗與自然老化部分向承租人請求,已成為實務上的爭議。此外,不說明為何全額扣留押金,也容易引發承租人的不滿。清楚列示壁紙更換、清潔、設備修理等回復原狀費用的明細,是預防糾紛的基本作法。

為避免糾紛,實務上應如何處理?

指引建議採取以下實務措施。

入住時確認並記錄房屋狀況

重要的是將回復原狀視為「入住時就應開始管理的課題」。在入住前,透過照片與書面資料確認是否已有損耗,並在承租人在場的情況下留下紀錄。這項流程有助於在退租時明確責任區分。

退租時由承租人在場確認

退租檢查也應在承租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若發現特別損傷,應就回復原狀義務進行充分說明。待雙方都理解並同意後,再決定費用負擔,才是避免糾紛的穩健作法。

在處理回復原狀的同時,也建議參考入住前檢查完整指南,以建立從入住到退租的一貫風險管理機制。同時,也建議一併理解租金減額指引

常見問題(FAQ)

Q. 回復原狀指引具有法律拘束力嗎?

指引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拘束力,但作為基於判例形成的業界標準,也會在司法判斷中被參照。若能與契約一併運用,有助於提升預防爭議的效果。

Q. 請舉例說明自然老化與通常損耗的具體情形。

因日照造成的壁紙與地板變色、榻榻米褪色,以及設備隨時間產生的老化,原則上都屬於通常損耗,應由房東負擔。另一方面,香菸焦油污漬、寵物造成的刮傷與異味、故意在牆面打洞等,則應由承租人負擔。

Q. 若從押金中扣除回復原狀費用,是否需要說明?

是的,需要說明。押金原則上應返還;如需扣除,應以書面明確說明其依據(損耗部位、修繕內容、費用明細)。這是預防糾紛的基本要求。

Q. 入住時的檢查清單可以從哪裡取得?

日本國土交通省官方網站已公開「入住時・退租時檢查清單」。即使使用管理公司的表單,也建議確認其與國土交通省格式的一致性。

Q. 舊民法與2020年修正民法在回復原狀規則上有改變嗎?

自2020年4月施行的修正民法第621條起,通常損耗與自然老化原則上由房東負擔的原則已被明文化。即使存在特約,其適用範圍也僅限於合理範圍內。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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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寓管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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