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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停車位出租方法與糾紛防範 | 共享平台比較解析

完整解析自家停車位的出租方式,包括個人出租、透過房地產公司出租及共享平台出租,並介紹常見糾紛、應對方法與主要平台的支援內容,協助您掌握收益提升重點。

最後更新: 約13分鐘閱讀

將自家空置的停車位出租給他人,可以把閒置空間轉化為收益。不過,如果在沒有選好出租方式、也沒有做好糾紛準備的情況下開始,失敗的風險也會隨之增加。本文將說明出租自家停車位時可能發生的問題、相應的處理方法,以及共享服務提供的支援內容

出租自家停車位的三種方式是什麼?

出租自家停車位主要有「個人之間直接出租」「透過房地產公司出租」「利用共享服務」三種方式。它們在收益率、所需心力與風險方面各不相同。

個人之間直接出租

雖然無須支付手續費、可以取得全部收益,但集客、收款以及糾紛處理都必須自行負責。這是收益率最高,但也最耗時間與心力的方式

利用房地產公司

可以請對方代辦集客、收款、除草、押金結算等業務。租金的5%至10%會作為仲介費用被扣除。不過,只有1至2個車位的透天住宅停車場,在許多情況下對方並不願意承接。

利用共享服務

只要在應用程式完成登錄,服務方就會代為處理與使用者之間的契約及收款。最大的優勢在於集客力高且省時省力。手續費大約為營業額的30%至38.5%。

出租自家車位的5個步驟

在決定出租方式之前,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前置步驟:確認這個車位到底能不能出租。跳過這一步,可能簽完合約才發現「這個車位根本不能出租」,只能解約收場。

  1. 確認自己有權出租該車位(是否為自有產權;若為租用土地,是否需要出租方同意)。
  2. 確認車輛能否順利出入(臨路的出入條件、迴轉空間、車身能否完全停入)。
  3. 決定出租方式(個人直租、透過房仲業者、或使用共享服務)。
  4. 訂定合約條件(租金、期間、登記的車型與車牌、擅自停車與事故的處理方式、解約預告期間)。
  5. 確認是否需要申報或證明文件(《停車場法》是否要求申報、房客辦理車庫證明所需的保管場所使用同意書)。

出租前應確認的4件事

1. 附屬於租用土地的車位,原則上不能轉租

日本《民法》第612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讓其租賃權或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第2項進一步規定,若承租人違反此規定讓第三人使用或從中獲益,出租人得解除契約。將附屬於租屋的車位登記到共享App,可能構成該條所指的轉租,因此應先取得房東或管理公司的書面同意。社區大樓的車位也常受管理規約約束,一般禁止出租給第三人,這點也需一併確認。

2. 車位必須能從道路順暢出入

若房客打算在此辦理車輛登記(大多數情況都需要),車位本身須符合日本法律對登記車庫的要求。《汽車保管場所確保法施行令》第1條第2款規定,該地點須「能使該汽車從法令未禁止通行的道路順暢出入,並能完整容納該車輛」。若車身會超出邊界,或沒有迴轉空間,就不符合這項條件。刊登招租資訊前,最好實際停入一輛預期車型的車輛加以確認。

3. 是否在房客使用據點2公里以內

同施行令第1條第1款規定,保管場所與「該汽車使用據點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2公里」。若以月租長期出租,實際的潛在房客基本上僅限於居住或經營在這2公里範圍內的人——這點在決定廣告投放範圍時值得留意。

4. 房東開立的「保管場所使用同意書」代表什麼

房客申請車庫證明時,需要能證明其對該場所有使用權的文件(同施行令第1條第3款)。若車位是自有土地,開立此證明的正是房東。關鍵在於:若證明中同意的使用期間與實際租期不一致,可能出現合約已到期、車庫登記卻仍然有效的狀況。應讓同意書上的使用期間與合約期間一致,並在每次續約時重新開立。

月租停車場與計時停車場,哪一種比較適合?

月租停車場前期投入較少,較適合住宅區;計時停車場在車站周邊與觀光地區有望獲得較高收益,但需要投入收費機等設備成本。應依據地段來選擇。

出租自家停車位可能會發生哪些問題?

擅自停車、違規停車

在月租經營中尤其需要做好防範。設置監視攝影機、圍欄與圍牆是有效的預防措施。發生問題時,應儘速聯絡房地產公司或共享服務的客服中心。

設備損壞、事故

停車場內發生的事故原則上由當事人負責,但若原因在於設備瑕疵,例如老舊車棚倒塌、擋車器位置不當等,也有可能由出租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定期維護不可或缺。

租金拖欠、違規停車

在個人經營中,收款問題有時也可能演變為人際關係惡化。從房地產投資所需綜合能力的角度來看,管理業務應考慮委託給專業人士。

遇到違規停車時,法律上能做與不能做的事

出租自家車位時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違規停車。這裡存在兩個方向相反的限制:警察通常無法當作違規停車來取締,而自行處理反而可能讓自己吃上官司,等事情發生才查就來不及了。

警察為何無法依違規停車取締

《道路交通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將「道路」定義為《道路法》所規定的道路、《道路運送法》所規定的汽車專用道,以及「供一般交通使用的其他場所」。自宅基地內的車位並不對不特定多數人開放通行,因此不屬於這裡所稱的「道路」,完全不在違規停車的取締範圍內。即使報警,只要不涉及刑事案件,通常也會被當作民事糾紛處理。

不要自行拖吊或上鎖

自行拖吊車輛、幫輪胎上鎖、或貼警告紙損壞烤漆,這些都屬於「自力救濟」,日本法律不允許個人以這種方式自行維權。做了這些事,反而可能被對方求償。這類糾紛的核心不在於「該怎麼做」,而在於「有一長串事不能做」。

實務上真正有效的做法

  1. 留存證據:每次都拍下車牌、日期時間和確切車位的照片;若有監視器,保存對應時段的錄影。
  2. 事先在合約中訂定違規停車條款:非登記車輛停放的違約金、拖吊費用由誰負擔、屢次發生時的解約事由。
  3. 若透過共享服務出租,聯絡營運商:平台通常設有專門處理預約外車輛的客服窗口。
  4. 屢勸不聽時,增加實體與視覺上的嚇阻:鏈條柱、交通錐、清楚標示車位編號與「簽約車位專用」字樣。比起縮窄入口,讓人一眼就看出該車位受合約約束的標示往往更有效。

車位內發生事故時,房東何時須負責

《民法》第717條第1項規定:「因土地上工作物的設置或保存有瑕疵,致他人受損害者,該工作物的占有人應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占有人若已盡防止損害發生的必要注意義務,則改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車庫頂棚、擋土牆、磚砌圍牆、車擋、照明燈柱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土地上的工作物」。

在物業管理實務上,通常做法是出租前巡視車位,排查可能掉落、傾倒或絆倒他人的隱患,予以拆除或修復,並拍照留存處理日期。颱風、地震過後也應重複同樣的檢查,持續累積紀錄。萬一發生事故,這些紀錄正是證明「已盡防止損害必要注意義務」的依據。合約中的免責條款並不能單獨免除工作物責任,日常維護與設施責任險兩者並行才是根本對策。

主要共享服務的支援內容比較

特P、akippa、タイムズのB、軒先パーキング皆為零初期費用,並提供24小時電話支援。akippa率先在業界導入了停車位共享專用保險,其特點是可保障財物損害、人身傷害與賠償金。建議比較手續費率與集客力,選擇最適合自家地段與規模的服務。

共享服務(App)該怎麼選

透過App出租時,只看手續費高低是常見的錯誤——手續費再低,沒有訂單也等於零收入。請依以下順序確認。

  1. 查看附近的刊登數量與實際入住狀況:註冊前先在App搜尋自家地址附近的物件,若附近刊登極少,通常代表該平台在此區域也沒有真正的使用者。
  2. 讓出租方式配合需求類型:靠近展演場館、球場、觀光景點適合日租、時租;夾在車站與住宅區之間則更適合月租、平日通勤用途。
  3. 是預約制,還是先到先停?預約制能降低意外車輛闖入的風險。
  4. 發生問題時的支援流程與理賠範圍:確認是否涵蓋財物損失、人身傷害與賠償,以及電話客服的實際可聯繫時段。
  5. 撥款週期與最低撥款金額:確認淡季收入是否只是單純結轉到下個月。

把同一個車位同時刊登在多個平台,會造成預約衝突與現場糾紛。建議只選一個平台,或事先確認各平台條款是否真的允許同時刊登。若車位附屬於自宅,也應確認App能否設定自用日期封鎖。

出租自家車位須繳納的稅金

所得稅與住民稅

停車場收入原則上屬於不動產所得。常聽到的「20萬日圓以下免申報」其實只適用於受僱領薪者。日本國稅廳將需要辦理確定申告的受僱者例子列為「各類所得金額(不含薪資所得、退職所得)合計超過20萬日圓的人」。判斷基準並非收入本身,而是扣除必要費用後的所得合計。此外,這20萬日圓的門檻僅針對所得稅,住民稅並無相同規定。即使不需辦理所得稅確定申告,仍可能需要向所在縣市單獨申報住民稅。若本來就不是受僱領薪者——例如個人事業主或領取年金者——這20萬日圓的標準本身就不適用。

消費稅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出租空地本身免徵消費稅,但停車場可能需要課稅。依國稅廳的說明,若出租方自行管理停放車輛,或已對地面進行鋪設、設置圍籬、劃設車格、興建設施等以供停車使用,就視為伴隨設施利用而使用土地,須課徵消費稅。租期未滿一個月的出租,無論土地狀態如何,同樣須課稅。

出租方式消費稅
維持空地原狀、出租一個月以上可能免稅
已鋪設、鋪碎石、劃線、設圍籬或車擋後出租須課稅
出租並附帶車輛管理須課稅
出租未滿一個月(含按時、按日出租)須課稅

不過,若基準期間的應稅銷售額在1,000萬日圓以下,即屬免稅事業者,因此自宅出租一兩個車位的規模通常不會單獨觸發消費稅納稅義務。真正成為問題的情況,是本人已因其他業務成為應稅事業者——此時停車場收入也須納入應稅銷售額一併申報。

固定資產稅

規範住宅用地特例的《地方稅法》第349條之3之2,將適用土地定義為「專供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或其中一部分依政令規定供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所在土地」。該特例內容為:2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小規模住宅用地)按課稅標準的六分之一計稅,超出部分按三分之一計稅。

若將自宅基地的一部分有償出租給第三人,問題便在於這部分土地是否仍屬於「供人居住房屋所在土地」。若劃出一塊區域長期專供第三人使用,該部分可能被排除在住宅用地之外,導致稅額上升。此判斷由所在縣市的資產稅單位負責,因此在正式劃分區域並認真出租之前,最好如實說明出租面積與方式(月租或時租、是否保留自用日)並直接向其確認。拆除房屋改為純停車場會失去該特例,這點廣為人知;但保留房屋、僅出租部分基地也可能受到影響,這點卻容易被忽略。

常見問題(FAQ)

Q. 出租自家停車位時,需要申報所得稅嗎?

常聽到的「20萬日圓以下免申報」其實只適用於受僱領薪者。日本國稅廳將需要辦理確定申告的受僱者例子列為「各類所得金額(不含薪資所得、退職所得)合計超過20萬日圓的人」——判斷基準並非收入本身,而是扣除必要費用(管理費、設備費、車位對應的固定資產稅等)後的所得合計。停車位收入原則上以「不動產所得」申報。這20萬日圓的門檻僅針對所得稅,住民稅並無相同規定,因此即使不需辦理所得稅確定申告,仍可能需要向所在縣市單獨申報住民稅。

Q. 出租自家停車位後,固定資產稅會改變嗎?

建有住宅的土地適用住宅用地特例,固定資產稅最多可減輕至1/6。如果拆除建物後改作停車場,該特例將不再適用,稅額會恢復為一般課稅金額,因此需要特別留意。

Q. 共享服務手續費的一般行情是多少?

在主要服務中,營業額的30%至40%左右會作為手續費被扣除。特P為30%,軒先パーキング為38.5%(含稅)。選擇服務時,除了手續費率,也應比較集客力與支援內容。

Q. 出租自家車位需要辦理《停車場法》規定的申報手續嗎?

通常不需要。《停車場法》第12條的申報義務,僅在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才適用:(1) 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2) 屬於同法第2條第2款所指的「路外停車場」,即設置在道路路面之外、「供一般公眾使用」的停車設施;(3) 依第11條規定,供停車使用的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4) 使用時收取停車費。自宅1輛或數輛規模的車位達不到這個規模,因此不屬於申報對象。僅供特定簽約人使用的月租車位,通常也被認為本身就不屬於「供一般公眾使用」。

Q. 合約期間應該設定多長?

僅以車位為標的的合約不適用日本《借地借家法》。該法第1條將適用範圍限定為以擁有建築物為目的所設定的地上權、土地租賃權,以及建築物租賃。也就是說,住宅租賃常見的法定續約或「正當理由」限制在此皆不適用,合約將依約定的期間與解約預告期終止。若未來可能需要收回該土地自用,設定為一年一簽、自動續約、提前一個月預告解約,會更有周旋空間。但需注意房客很可能已在該地址辦理車庫登記,建議簽約時預先說明解約後須變更保管場所登記,以避免日後糾紛。

Q. 出租的車位內車輛受損,房東是否須負賠償責任?

使用者之間的碰撞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害,原則上屬於當事人之間的問題。房東須負責的情況,僅限於《民法》第717條所指的土地工作物設置或保存有瑕疵所致。實務上較穩妥的做法,是在合約與現場公告中都明確寫明「車位內的事故、竊盜、車輛損傷,除房東有可歸責事由外概不負責」,並另外投保設施責任險。僅靠免責條款並不能免除工作物責任,設備維護與保險兩者並行才是根本保障。

Q. 即使只有一個車位的空間,也可以出租嗎?

如果使用共享服務,即使只是能停放1輛機車的空間也可以登錄。若車位數量較少,房地產公司有時可能不予受理。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業務主任者
  • 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
  • 行政書士
  • 個人資料保護士
  • 甲種防火管理者
  • 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
  • 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
  • 貸金業務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