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況”(げんきょう)看似只是日語裡“目前狀況”的意思,但寫進日本的不動產契約後,分量完全不同。一行字就可能意味著賣方不承擔任何修繕義務、你看到的格局圖不具約束力、或者你的固定資產稅並非按登記簿計算。本文把這個詞的三種用法拆開,並逐一追溯到法條,讓你清楚知道責任在哪裡被免除、在哪裡依然存在。
本文要點
- “現況”包含三個互不相干的概念:①買賣中的現況交付 ②租賃中的現況優先 ③稅務上的現況地目
- 現況交付並不免除賣方的告知義務與契約不適合責任。隱瞞已知瑕疵仍會面臨追完請求、減價、損害賠償與解約(民法562〜564條)
- 買方須在知悉不適合之日起一年內通知賣方(第566條)。若賣方為持牌不動產業者,則強制適用交付起兩年以上的責任期間(宅建業法第40條)
- 租賃的“現況優先”只解決圖面與實物不一致時以何者為準,不免除出租人的法定修繕義務(第606條)
- 固定資產稅按每年1月1日的現況地目課稅,而非登記地目。拆除住宅後,同一塊地的稅額可能變為約六倍
給非日本讀者的提示。英文契約中的“as-is”,以及部分法域的“買者自負”原則,與日本的做法有一處決定性差異:現況條款限制的是賣方在交付前“修好”的義務,但並不消滅告知義務與法定的契約不適合責任。明知瑕疵卻保持沉默的賣方,無論條款怎麼寫都要負責。
“現況”的三種用法
同一個詞在不同場景指向不同的制度。把這三者分清楚,是避免糾紛的起點。
| 用語 | 出現場景 | 含義 | 實際影響範圍 |
|---|---|---|---|
| 現況交付/現況有姿 | 買賣契約 | 不做修繕或改造,按交付時的狀態原樣交付 | 賣方的修繕義務。告知義務與契約不適合責任不受影響 |
| 現況優先 | 租賃招租圖面、重要事項說明 | 圖面與實物不一致時,以實物為準 | 格局與裝置的標示。出租人的修繕義務仍在 |
| 現況地目 | 固定資產稅、遺產稅評估 | 依實際使用狀況判定的地目,而非登記簿上的地目 | 課稅標準與稅額。即使不變更登記也會改變 |
買賣中的現況交付
土地買賣中的現況,指不做任何造地與基礎設施整備即行出售,這類土地也稱為“現況有姿分讓地”。建物買賣中,則指不做修繕與翻新即行出售。契約載明“現況有姿”時,即表示即使簽約到交付之間狀態發生變化,賣方仍按原樣出售。
租賃中的現況優先
租賃物件中,圖面與實際格局不一致時,以現況(實物)為準。老舊物件因製圖成本問題常沿用未更新的圖面,招租資料上便會加註“現況優先”。這行小字實質上是在宣告“圖面僅供參考”,並把不看屋就申請的風險轉移給承租人。
稅務上的現況地目
土地同時存在登記簿上的地目與依實際使用判定的現況地目,兩者不一致的情況相當常見:登記為農田卻作停車場使用、登記為宅地卻成為資材堆置場等等。固定資產稅按現況地目課稅,因此這種不一致會直接反映在稅額上。詳見後文。
現況交付能讓賣方免責到什麼程度
現況交付看似對賣方有利,但被免除的只有“修好再交付”的義務。告知義務並未免除。賣方已知的瑕疵、事故、修繕履歷,必須向買方或承租人披露。
買方享有的四項權利(民法562〜564條)
2020年4月施行的修訂民法,將原本的“瑕疵擔保責任”改為契約不適合責任。交付標的在種類、品質或數量上不符合契約內容時,買方可行使以下四項權利。
| 權利 | 法條 | 內容 | 行使條件 |
|---|---|---|---|
| 追完請求 | 民法562條 | 請求修補、交付替代物或補足不足部分 | 不適合非因買方事由所致 |
| 減價請求 | 民法563條 | 按不適合程度請求減少價款 | 原則上須先定相當期間催告追完而未獲履行 |
| 損害賠償 | 民法564條(第415條) | 請求賠償因不適合所生損害 | 適用債務不履行的一般原則 |
| 解除契約 | 民法564條(第541、542條) | 解除契約本身 | 原則須先催告;無法達成契約目的時可徑行解除 |
即使以現況交付為條件,賣方若隱瞞已知瑕疵而交付,仍須承擔契約不適合責任。“現況交付就一概不負責”的理解是錯誤的。被免除的是買賣雙方都無從知悉的事項,明知而不告知的事項不在此列。
通知期限為“知悉之日起一年內”(第566條)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期限。就種類或品質上的契約不適合,買方須在知悉之日起一年內通知賣方,否則追完請求、減價請求、損害賠償與解除契約均無法主張(第566條)。但賣方在交付時已知該不適合,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實務要點是:一年內不必完成權利行使,只要通知“存在不適合”這一事實即可。即便原因調查與金額協商耗時,也應先行通知。為留下證據,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可留存記錄的方式進行。
賣方為持牌業者時強制適用“交付起兩年以上”(宅建業法第40條)
賣方為宅地建物取引業者、買方為非業者的一般個人或法人時,凡較民法更不利於買方的特約一律無效。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40條規定,除將責任期間定為自交付之日起兩年以上者外,禁止訂立不利於買方的特約。
| 賣方 | 買方 | 責任期間 | 全部免責特約 |
|---|---|---|---|
| 持牌業者 | 一般個人・法人 | 須為自交付起兩年以上(宅建業法40條) | 無效 |
| 一般個人 | 一般個人 | 可自由約定(常見為3個月) | 有效,但賣方已知的瑕疵除外(民法572條) |
| 持牌業者 | 持牌業者 | 可自由約定 | 有效 |
因此“僅就交付後一年內負責”的特約,在賣方為業者時因未達兩年下限而無效,迴歸民法原則。向公司購買中古物件與向個人購買,現況交付的實質分量因此大不相同。
租賃的“現況優先”有效到什麼程度
圖面與實物不符時以實物為契約內容
招租圖面註明“現況優先”時,圖面上的格局、裝置與尺寸僅為參考值,實際看屋所見的狀態即構成契約內容。圖面寫洋室而實際是和室、應有收納之處實為熱水器等不一致情形,在有此註記時很難據圖面主張更正。省略看屋而直接申請的風險,就此轉移給承租人。
現況優先也不消滅出租人的修繕義務(第606條)
這是最容易誤解之處。民法第606條規定“出租人負有為使用收益所必要之修繕義務”。現況優先只是解決標示不一致時以何者為準的規則,並不免除入住後裝置故障、或妨礙生活的不良狀況的修繕義務。
但2020年修訂新增但書:因承租人可歸責事由而必須修繕時,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因使用方式造成的損壞由承租人負擔,因老化或裝置壽命所致者由出租人負擔。
看屋時應記錄的五個專案
- 用水裝置、熱水器、排風扇、冷氣的運轉確認(實際開啟開關)
- 天花板與牆面有無漏水痕、結露痕、黴斑
- 地板異響、門窗開關、窗框安裝狀況
- 收納空間的實際尺寸(不要相信圖面上的數字)
- 以上全部拍照留存(須留有日期)
“現況地目”與“登記地目”的差異 ─ 稅額會變
土地的固定資產稅,依總務大臣制定的固定資產評價基準按地目分別評估。此處採用的並非登記簿上的地目,而是每年1月1日(賦課期日)的現況地目。即使未變更登記,只要實際使用狀況改變,課稅處理也會隨之改變。
固定資產評價上的九種地目
| 地目 | 內容 |
|---|---|
| 宅地 | 建物基地及維持其所必要的土地 |
| 田 | 利用灌溉用水耕作的土地 |
| 畑(旱田) | 不利用灌溉用水耕作的土地 |
| 礦泉地 | 礦泉(含溫泉)湧出口及維持其所必要的土地 |
| 池沼 | 非灌溉用水的蓄水池 |
| 山林 | 非以耕作方式生長竹木的土地 |
| 牧場 | 放牧家畜的土地 |
| 原野 | 非以耕作方式生長雜草、灌木的土地 |
| 雜種地 | 不屬上述任一者的土地(停車場、資材堆置場、私道等) |
出處:總務省《固定資產稅概要》
計算示例:拆除住宅後同一塊地的稅額變為約六倍
現況地目對稅額影響最典型的,就是住宅用地特例。建有住宅的土地享有課稅標準的減免:200平方米以下部分(小規模住宅用地)壓縮至評估額的六分之一,超過200平方米部分壓縮至三分之一。拆除住宅改為空地或停車場,此項特例即告消失。
以土地200平方米、固定資產稅評估額2,000萬日圓、標準稅率1.4%試算:
| 土地現況 | 特例 | 課稅標準 | 年度固定資產稅(概算) |
|---|---|---|---|
| 建有住宅(小規模住宅用地) | 六分之一 | 約333萬日圓 | 約46,700日圓 |
| 空地・停車場等(雜種地) | 無 | 2,000萬日圓 | 約280,000日圓 |
差額每年約23萬日圓,倍率約為六倍。空屋是否應拆除的討論中,必然會觸及這一結構。實際稅額另受負擔調整措施影響,市街化區域還須另繳都市計劃稅(標準稅率0.3%)。上表為呈現現況地目差異影響程度的概算,準確金額請以課稅明細書與地方政府視窗為準。
放著登記地目不改會怎樣
由於課稅依現況判定,登記地目陳舊並不代表可以不課稅。真正的問題在別處:登記與現況長期不一致,會使出售時的融資審查、農地法許可與否的判斷、遺產稅評估都增加確認工序。尤其登記仍為農地(田、旱田)的土地,即使實際早已停止耕作,仍可能需要辦理農地法手續,直接影響買賣時程。
避免“現況”糾紛的實務檢查清單
- 務必看屋,並拍照記錄室內狀態(須留有日期)
- 契約載有“現況有姿”“現況優先”時,以書面確認該條款的適用範圍
- 以書面向賣方・出租人查詢其掌握的瑕疵、修繕履歷與事故有無(口頭往來不會留下記錄)
- 確認賣方是否為持牌業者。責任期間的下限會因此改變
- 交付後發現瑕疵,不必等調查結束,先在一年內完成通知
- 土地交易須確認登記地目與現況地目是否一致。不一致時確認課稅、融資、農地法三點
- 現況與可接受範圍差距過大時,保留不簽約的選項
- 投資用途請善用專業人士的第二意見
常見問題(FAQ)
Q. 契約上寫著“現況有姿”是什麼意思?
指賣方・出租人不做修繕改造,按現時狀態交付物件。但告知義務依然存在,已知的瑕疵必須披露。
Q. 現況交付還能主張契約不適合責任嗎?
賣方隱瞞已知瑕疵時可以主張。現況交付免除的是“不知情的瑕疵”,不適用於“明知而隱瞞的瑕疵”(民法572條)。
Q. 租賃寫明“現況優先”,但圖面與格局不符怎麼辦?
依現況優先原則,以實物為契約內容。看屋時務必確認實物,無法接受時不簽約是合理判斷。但即使現況優先,入住後裝置故障的出租人修繕義務(第606條)仍然存在。
Q. 發現契約不適合後,應在何時之前做什麼?
須在知悉之日起一年內,通知賣方“存在不適合”(第566條)。不必在此期限內完成金額協商或修補。以可留存記錄的書面・郵件通知後,再進行調查與協商。
Q. 登記地目與現況地目不同時,按哪一個課稅?
按現況地目課稅。固定資產稅的評估不論登記簿的地目為何,一律依賦課期日(1月1日)的現況地目判定。即使未變更登記,使用狀況改變稅額就會改變。
Q. 看現況交付的物件時應檢查什麼?
裝置運轉確認(用水處、熱水器、排風扇)、有無漏水痕與結露痕、地板牆面天花板的劣化狀況、收納空間的實際尺寸。請拍照留存作為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