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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動產的“現況”是什麼?三種含義與法條解析

日本不動產的“現況”有三種互不相同的用法:買賣的現況交付、租賃的現況優先、稅務的現況地目。本文逐一拆解,並追溯到民法562〜566條的契約不適合責任、宅建業法40條的責任期間,以及固定資產稅按現況地目課稅的機制。

最後更新: 約10分鐘閱讀

“現況”(げんきょう)看似只是日語裡“目前狀況”的意思,但寫進日本的不動產契約後,分量完全不同。一行字就可能意味著賣方不承擔任何修繕義務、你看到的格局圖不具約束力、或者你的固定資產稅並非按登記簿計算。本文把這個詞的三種用法拆開,並逐一追溯到法條,讓你清楚知道責任在哪裡被免除、在哪裡依然存在。

本文要點

  • “現況”包含三個互不相干的概念:①買賣中的現況交付 ②租賃中的現況優先 ③稅務上的現況地目
  • 現況交付並不免除賣方的告知義務與契約不適合責任。隱瞞已知瑕疵仍會面臨追完請求、減價、損害賠償與解約(民法562〜564條)
  • 買方須在知悉不適合之日起一年內通知賣方(第566條)。若賣方為持牌不動產業者,則強制適用交付起兩年以上的責任期間(宅建業法第40條)
  • 租賃的“現況優先”只解決圖面與實物不一致時以何者為準,不免除出租人的法定修繕義務(第606條)
  • 固定資產稅按每年1月1日的現況地目課稅,而非登記地目。拆除住宅後,同一塊地的稅額可能變為約六倍

給非日本讀者的提示。英文契約中的“as-is”,以及部分法域的“買者自負”原則,與日本的做法有一處決定性差異:現況條款限制的是賣方在交付前“修好”的義務,但並不消滅告知義務與法定的契約不適合責任。明知瑕疵卻保持沉默的賣方,無論條款怎麼寫都要負責。

“現況”的三種用法

同一個詞在不同場景指向不同的制度。把這三者分清楚,是避免糾紛的起點。

用語出現場景含義實際影響範圍
現況交付/現況有姿買賣契約不做修繕或改造,按交付時的狀態原樣交付賣方的修繕義務。告知義務與契約不適合責任不受影響
現況優先租賃招租圖面、重要事項說明圖面與實物不一致時,以實物為準格局與裝置的標示。出租人的修繕義務仍在
現況地目固定資產稅、遺產稅評估依實際使用狀況判定的地目,而非登記簿上的地目課稅標準與稅額。即使不變更登記也會改變

買賣中的現況交付

土地買賣中的現況,指不做任何造地與基礎設施整備即行出售,這類土地也稱為“現況有姿分讓地”。建物買賣中,則指不做修繕與翻新即行出售。契約載明“現況有姿”時,即表示即使簽約到交付之間狀態發生變化,賣方仍按原樣出售。

租賃中的現況優先

租賃物件中,圖面與實際格局不一致時,以現況(實物)為準。老舊物件因製圖成本問題常沿用未更新的圖面,招租資料上便會加註“現況優先”。這行小字實質上是在宣告“圖面僅供參考”,並把不看屋就申請的風險轉移給承租人。

稅務上的現況地目

土地同時存在登記簿上的地目與依實際使用判定的現況地目,兩者不一致的情況相當常見:登記為農田卻作停車場使用、登記為宅地卻成為資材堆置場等等。固定資產稅按現況地目課稅,因此這種不一致會直接反映在稅額上。詳見後文。

現況交付能讓賣方免責到什麼程度

現況交付看似對賣方有利,但被免除的只有“修好再交付”的義務。告知義務並未免除。賣方已知的瑕疵、事故、修繕履歷,必須向買方或承租人披露。

買方享有的四項權利(民法562〜564條)

2020年4月施行的修訂民法,將原本的“瑕疵擔保責任”改為契約不適合責任。交付標的在種類、品質或數量上不符合契約內容時,買方可行使以下四項權利。

權利法條內容行使條件
追完請求民法562條請求修補、交付替代物或補足不足部分不適合非因買方事由所致
減價請求民法563條按不適合程度請求減少價款原則上須先定相當期間催告追完而未獲履行
損害賠償民法564條(第415條)請求賠償因不適合所生損害適用債務不履行的一般原則
解除契約民法564條(第541、542條)解除契約本身原則須先催告;無法達成契約目的時可徑行解除

出處:民法(e-Gov 法令檢索)

即使以現況交付為條件,賣方若隱瞞已知瑕疵而交付,仍須承擔契約不適合責任。“現況交付就一概不負責”的理解是錯誤的。被免除的是買賣雙方都無從知悉的事項,明知而不告知的事項不在此列。

通知期限為“知悉之日起一年內”(第566條)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期限。就種類或品質上的契約不適合,買方須在知悉之日起一年內通知賣方,否則追完請求、減價請求、損害賠償與解除契約均無法主張(第566條)。但賣方在交付時已知該不適合,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實務要點是:一年內不必完成權利行使,只要通知“存在不適合”這一事實即可。即便原因調查與金額協商耗時,也應先行通知。為留下證據,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可留存記錄的方式進行。

賣方為持牌業者時強制適用“交付起兩年以上”(宅建業法第40條)

賣方為宅地建物取引業者、買方為非業者的一般個人或法人時,凡較民法更不利於買方的特約一律無效。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40條規定,除將責任期間定為自交付之日起兩年以上者外,禁止訂立不利於買方的特約。

賣方買方責任期間全部免責特約
持牌業者一般個人・法人須為自交付起兩年以上(宅建業法40條)無效
一般個人一般個人可自由約定(常見為3個月)有效,但賣方已知的瑕疵除外(民法572條)
持牌業者持牌業者可自由約定有效

因此“僅就交付後一年內負責”的特約,在賣方為業者時因未達兩年下限而無效,迴歸民法原則。向公司購買中古物件與向個人購買,現況交付的實質分量因此大不相同。

租賃的“現況優先”有效到什麼程度

圖面與實物不符時以實物為契約內容

招租圖面註明“現況優先”時,圖面上的格局、裝置與尺寸僅為參考值,實際看屋所見的狀態即構成契約內容。圖面寫洋室而實際是和室、應有收納之處實為熱水器等不一致情形,在有此註記時很難據圖面主張更正。省略看屋而直接申請的風險,就此轉移給承租人。

現況優先也不消滅出租人的修繕義務(第606條)

這是最容易誤解之處。民法第606條規定“出租人負有為使用收益所必要之修繕義務”。現況優先只是解決標示不一致時以何者為準的規則,並不免除入住後裝置故障、或妨礙生活的不良狀況的修繕義務。

但2020年修訂新增但書:因承租人可歸責事由而必須修繕時,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因使用方式造成的損壞由承租人負擔,因老化或裝置壽命所致者由出租人負擔。

看屋時應記錄的五個專案

  • 用水裝置、熱水器、排風扇、冷氣的運轉確認(實際開啟開關)
  • 天花板與牆面有無漏水痕、結露痕、黴斑
  • 地板異響、門窗開關、窗框安裝狀況
  • 收納空間的實際尺寸(不要相信圖面上的數字)
  • 以上全部拍照留存(須留有日期)

“現況地目”與“登記地目”的差異 ─ 稅額會變

土地的固定資產稅,依總務大臣制定的固定資產評價基準按地目分別評估。此處採用的並非登記簿上的地目,而是每年1月1日(賦課期日)的現況地目。即使未變更登記,只要實際使用狀況改變,課稅處理也會隨之改變。

固定資產評價上的九種地目

地目內容
宅地建物基地及維持其所必要的土地
利用灌溉用水耕作的土地
畑(旱田)不利用灌溉用水耕作的土地
礦泉地礦泉(含溫泉)湧出口及維持其所必要的土地
池沼非灌溉用水的蓄水池
山林非以耕作方式生長竹木的土地
牧場放牧家畜的土地
原野非以耕作方式生長雜草、灌木的土地
雜種地不屬上述任一者的土地(停車場、資材堆置場、私道等)

出處:總務省《固定資產稅概要》

計算示例:拆除住宅後同一塊地的稅額變為約六倍

現況地目對稅額影響最典型的,就是住宅用地特例。建有住宅的土地享有課稅標準的減免:200平方米以下部分(小規模住宅用地)壓縮至評估額的六分之一,超過200平方米部分壓縮至三分之一。拆除住宅改為空地或停車場,此項特例即告消失。

以土地200平方米、固定資產稅評估額2,000萬日圓、標準稅率1.4%試算:

土地現況特例課稅標準年度固定資產稅(概算)
建有住宅(小規模住宅用地)六分之一約333萬日圓約46,700日圓
空地・停車場等(雜種地)2,000萬日圓約280,000日圓

差額每年約23萬日圓,倍率約為六倍。空屋是否應拆除的討論中,必然會觸及這一結構。實際稅額另受負擔調整措施影響,市街化區域還須另繳都市計劃稅(標準稅率0.3%)。上表為呈現現況地目差異影響程度的概算,準確金額請以課稅明細書與地方政府視窗為準。

放著登記地目不改會怎樣

由於課稅依現況判定,登記地目陳舊並不代表可以不課稅。真正的問題在別處:登記與現況長期不一致,會使出售時的融資審查、農地法許可與否的判斷、遺產稅評估都增加確認工序。尤其登記仍為農地(田、旱田)的土地,即使實際早已停止耕作,仍可能需要辦理農地法手續,直接影響買賣時程。

避免“現況”糾紛的實務檢查清單

  • 務必看屋,並拍照記錄室內狀態(須留有日期)
  • 契約載有“現況有姿”“現況優先”時,以書面確認該條款的適用範圍
  • 以書面向賣方・出租人查詢其掌握的瑕疵、修繕履歷與事故有無(口頭往來不會留下記錄)
  • 確認賣方是否為持牌業者。責任期間的下限會因此改變
  • 交付後發現瑕疵,不必等調查結束,先在一年內完成通知
  • 土地交易須確認登記地目與現況地目是否一致。不一致時確認課稅、融資、農地法三點
  • 現況與可接受範圍差距過大時,保留不簽約的選項
  • 投資用途請善用專業人士的第二意見

常見問題(FAQ)

Q. 契約上寫著“現況有姿”是什麼意思?

指賣方・出租人不做修繕改造,按現時狀態交付物件。但告知義務依然存在,已知的瑕疵必須披露。

Q. 現況交付還能主張契約不適合責任嗎?

賣方隱瞞已知瑕疵時可以主張。現況交付免除的是“不知情的瑕疵”,不適用於“明知而隱瞞的瑕疵”(民法572條)。

Q. 租賃寫明“現況優先”,但圖面與格局不符怎麼辦?

依現況優先原則,以實物為契約內容。看屋時務必確認實物,無法接受時不簽約是合理判斷。但即使現況優先,入住後裝置故障的出租人修繕義務(第606條)仍然存在。

Q. 發現契約不適合後,應在何時之前做什麼?

須在知悉之日起一年內,通知賣方“存在不適合”(第566條)。不必在此期限內完成金額協商或修補。以可留存記錄的書面・郵件通知後,再進行調查與協商。

Q. 登記地目與現況地目不同時,按哪一個課稅?

按現況地目課稅。固定資產稅的評估不論登記簿的地目為何,一律依賦課期日(1月1日)的現況地目判定。即使未變更登記,使用狀況改變稅額就會改變。

Q. 看現況交付的物件時應檢查什麼?

裝置運轉確認(用水處、熱水器、排風扇)、有無漏水痕與結露痕、地板牆面天花板的劣化狀況、收納空間的實際尺寸。請拍照留存作為記錄。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業務主任者
  • 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
  • 行政書士
  • 個人資料保護士
  • 甲種防火管理者
  • 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
  • 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
  • 貸金業務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