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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賃契約可以中途解約嗎?從法律觀點解析4種方法與應對方式

定期租賃契約原則上不得中途解約。本文詳細解析解約權保留條款、支付違約金、行使中途解約權、合意解除這4種方式與注意事項,並說明無法解約時的應對方法。

最後更新: 約3分鐘閱讀

定期租賃契約,是指在簽約之初就已確定契約期間的租賃契約。原則上,由於在契約期間內不能中途解約,因此房東與承租人雙方都準確理解契約內容非常重要。本文將說明定期租賃契約的特點、中途解約的方法,以及無法解約時的因應方式。

什麼是定期租賃契約?與一般租賃契約有何不同

定期租賃契約會事先約定契約期間,在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必須返還房屋。與一般租賃契約不同,即使承租人希望繼續承租,出租人也可以在無需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續約。

  • 對出租人的優點:可用於短期出租、在出售前有效活用不動產,以及將空置房間轉化為收益
  • 對承租人的優點:租金通常比一般租賃更低,而且入住者多為相似契約條件的承租人,較不容易發生糾紛

定期租賃契約原則上不能中途解約嗎?

原則上,定期租賃契約不能中途解約。這是因為契約期間既已確定,若允許中途解約,契約本身的意義就會減弱。若在不了解這一點的情況下簽約,一旦發生不得已的情況,就可能陷入困境。

在例外情況下,可以透過哪些方式中途解約?

利用保留解約權特約

若事先在契約中納入「保留解約權特約」,就有可能進行中途解約。不過,由於也有法院認定該特約無效的案例(借地借家法第30條),因此不能說這是絕對穩妥的方法。建議在簽約時請律師確認相關內容。

支付違約金

透過將剩餘契約期間對應的租金一次付清,即可辦理解約(例如:若還剩5個月,則支付5個月租金)。這種方式需要具備一定的資金餘裕。

行使中途解約權

僅在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時,才可以在沒有特約的情況下行使中途解約權:

  1. 供居住使用
  2. 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
  3. 有不得已的事由(例如因疾病住院、遠距離工作調動等)

「不得已的事由」的範圍並不明確,最終判斷將交由出租人、律師或法院決定。

合意解除

這是與出租人(房東)直接協商並取得同意的方法。如果雙方具有一定的信任關係,誠懇說明理由,就有可能達成共識。在解約時間上予以體諒(例如3月等較容易找到新房客的時期),以及表達願意預付數個月租金的意向,也可作為協商籌碼。

如果無論如何都無法解約,該如何因應?

有禮貌地與出租人溝通

先整理好解約理由、希望解約的時間,以及金錢條件(違約金、預付租金等),再與房東溝通。即使在法律上不能解約,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仍然可以解除契約

搬到有免租期的物件

如果無法中途解約而產生雙重租金負擔,搬入有免租期的物件(數個月免租)可以減輕經濟壓力。不過也要注意,有些免租期物件若在約定期間內解約,同樣可能產生違約金。

常見問題(FAQ)

Q. 定期租賃契約與一般租賃契約最大的差異是什麼?

在一般租賃契約中,如果承租人希望繼續承租,出租人不能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續約;而定期租賃契約會在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是否可以中途解約,也是兩者之間的重要差異。

Q. 任何人都可以行使中途解約權嗎?

只有在符合居住用途、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以及存在不得已事由這3項條件時,才可以行使該權利。至於是否屬於不得已事由,最終將由法院等機關判斷。

Q. 違約金大約需要多少?

通常情況下,多數會要求一次付清剩餘契約期間對應的全部租金。剩餘期間越長,負擔就越重。

Q. 作為房東,定期租賃契約有哪些優點?

其優點包括:可在外地調職期間暫時出租自住房、在出售前的空置期間實現收益化,以及在契約期滿時較為確實地收回房產。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業務主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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