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賃契約,是指在簽約之初就已確定契約期間的租賃契約。原則上,由於在契約期間內不能中途解約,因此房東與承租人雙方都準確理解契約內容非常重要。本文將說明定期租賃契約的特點、中途解約的方法,以及無法解約時的因應方式。
什麼是定期租賃契約?與一般租賃契約有何不同
定期租賃契約會事先約定契約期間,在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必須返還房屋。與一般租賃契約不同,即使承租人希望繼續承租,出租人也可以在無需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續約。
- 對出租人的優點:可用於短期出租、在出售前有效活用不動產,以及將空置房間轉化為收益
- 對承租人的優點:租金通常比一般租賃更低,而且入住者多為相似契約條件的承租人,較不容易發生糾紛
定期租賃契約原則上不能中途解約嗎?
原則上,定期租賃契約不能中途解約。這是因為契約期間既已確定,若允許中途解約,契約本身的意義就會減弱。若在不了解這一點的情況下簽約,一旦發生不得已的情況,就可能陷入困境。
在例外情況下,可以透過哪些方式中途解約?
利用保留解約權特約
若事先在契約中納入「保留解約權特約」,就有可能進行中途解約。不過,由於也有法院認定該特約無效的案例(借地借家法第30條),因此不能說這是絕對穩妥的方法。建議在簽約時請律師確認相關內容。
支付違約金
透過將剩餘契約期間對應的租金一次付清,即可辦理解約(例如:若還剩5個月,則支付5個月租金)。這種方式需要具備一定的資金餘裕。
行使中途解約權
僅在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時,才可以在沒有特約的情況下行使中途解約權:
- 供居住使用
- 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
- 有不得已的事由(例如因疾病住院、遠距離工作調動等)
「不得已的事由」的範圍並不明確,最終判斷將交由出租人、律師或法院決定。
合意解除
這是與出租人(房東)直接協商並取得同意的方法。如果雙方具有一定的信任關係,誠懇說明理由,就有可能達成共識。在解約時間上予以體諒(例如3月等較容易找到新房客的時期),以及表達願意預付數個月租金的意向,也可作為協商籌碼。
如果無論如何都無法解約,該如何因應?
有禮貌地與出租人溝通
先整理好解約理由、希望解約的時間,以及金錢條件(違約金、預付租金等),再與房東溝通。即使在法律上不能解約,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仍然可以解除契約。
搬到有免租期的物件
如果無法中途解約而產生雙重租金負擔,搬入有免租期的物件(數個月免租)可以減輕經濟壓力。不過也要注意,有些免租期物件若在約定期間內解約,同樣可能產生違約金。
常見問題(FAQ)
Q. 定期租賃契約與一般租賃契約最大的差異是什麼?
在一般租賃契約中,如果承租人希望繼續承租,出租人不能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續約;而定期租賃契約會在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是否可以中途解約,也是兩者之間的重要差異。
Q. 任何人都可以行使中途解約權嗎?
只有在符合居住用途、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以及存在不得已事由這3項條件時,才可以行使該權利。至於是否屬於不得已事由,最終將由法院等機關判斷。
Q. 違約金大約需要多少?
通常情況下,多數會要求一次付清剩餘契約期間對應的全部租金。剩餘期間越長,負擔就越重。
Q. 作為房東,定期租賃契約有哪些優點?
其優點包括:可在外地調職期間暫時出租自住房、在出售前的空置期間實現收益化,以及在契約期滿時較為確實地收回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