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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房地产的“现况”是什么?三种含义与法条解析

日本房地产的“现况”有三种互不相同的用法:买卖的现况交付、租赁的现况优先、税务的现况地目。本文逐一拆解,并追溯到民法562〜566条的契约不适合责任、宅建业法40条的责任期间,以及固定资产税按现况地目课税的机制。

最后更新: 约10分钟阅读

“现况”(げんきょう)看似只是日语里“目前状况”的意思,但写进日本的不动产合同后,分量完全不同。一行字就可能意味着卖方不承担任何修缮义务、你看到的户型图不具约束力、或者你的固定资产税并非按登记簿计算。本文把这个词的三种用法拆开,并逐一追溯到法条,让你清楚知道责任在哪里被免除、在哪里依然存在。

本文要点

  • “现况”包含三个互不相干的概念:①买卖中的现况交付 ②租赁中的现况优先 ③税务上的现况地目
  • 现况交付并不免除卖方的告知义务与契约不适合责任。隐瞒已知瑕疵仍会面临追完请求、减价、损害赔偿与解约(民法562〜564条)
  • 买方须在知悉不适合之日起一年内通知卖方(第566条)。若卖方为持牌不动产业者,则强制适用交付起两年以上的责任期间(宅建业法第40条)
  • 租赁的“现况优先”只解决图面与实物不一致时以何者为准,不免除出租人的法定修缮义务(第606条)
  • 固定资产税按每年1月1日的现况地目课税,而非登记地目。拆除住宅后,同一块地的税额可能变为约六倍

给非日本读者的提示。英文合同中的“as-is”,以及部分法域的“买者自负”原则,与日本的做法有一处决定性差异:现况条款限制的是卖方在交付前“修好”的义务,但并不消灭告知义务与法定的契约不适合责任。明知瑕疵却保持沉默的卖方,无论条款怎么写都要负责。

“现况”的三种用法

同一个词在不同场景指向不同的制度。把这三者分清楚,是避免纠纷的起点。

用语出现场景含义实际影响范围
现况交付/现况有姿买卖合同不做修缮或改造,按交付时的状态原样交付卖方的修缮义务。告知义务与契约不适合责任不受影响
现况优先租赁招租图面、重要事项说明图面与实物不一致时,以实物为准户型与设备的标示。出租人的修缮义务仍在
现况地目固定资产税、遗产税评估依实际使用状况判定的地目,而非登记簿上的地目课税标准与税额。即使不变更登记也会改变

买卖中的现况交付

土地买卖中的现况,指不做任何造地与基础设施整备即行出售,这类土地也称为“现况有姿分让地”。建物买卖中,则指不做修缮与翻新即行出售。合同载明“现况有姿”时,即表示即使签约到交付之间状态发生变化,卖方仍按原样出售。

租赁中的现况优先

租赁物件中,图面与实际户型不一致时,以现况(实物)为准。老旧物件因制图成本问题常沿用未更新的图面,招租资料上便会加注“现况优先”。这行小字实质上是在声明“图面仅供参考”,并把不看房就申请的风险转移给承租人。

税务上的现况地目

土地同时存在登记簿上的地目与依实际使用判定的现况地目,两者不一致的情况相当常见:登记为农田却作停车场使用、登记为宅地却成为资材堆置场等等。固定资产税按现况地目课税,因此这种不一致会直接反映在税额上。详见后文。

现况交付能让卖方免责到什么程度

现况交付看似对卖方有利,但被免除的只有“修好再交付”的义务。告知义务并未免除。卖方已知的瑕疵、事故、修缮履历,必须向买方或承租人披露。

买方享有的四项权利(民法562〜564条)

2020年4月施行的修订民法,将原本的“瑕疵担保责任”改为契约不适合责任。交付标的在种类、品质或数量上不符合合同内容时,买方可行使以下四项权利。

权利法条内容行使条件
追完请求民法562条请求修补、交付替代物或补足不足部分不适合非因买方事由所致
减价请求民法563条按不适合程度请求减少价款原则上须先定相当期间催告追完而未获履行
损害赔偿民法564条(第415条)请求赔偿因不适合所生损害适用债务不履行的一般原则
解除合同民法564条(第541、542条)解除合同本身原则须先催告;无法达成合同目的时可径行解除

出处:民法(e-Gov 法令检索)

即使以现况交付为条件,卖方若隐瞒已知瑕疵而交付,仍须承担契约不适合责任。“现况交付就一概不负责”的理解是错误的。被免除的是买卖双方都无从知悉的事项,明知而不告知的事项不在此列。

通知期限为“知悉之日起一年内”(第566条)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期限。就种类或品质上的契约不适合,买方须在知悉之日起一年内通知卖方,否则追完请求、减价请求、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均无法主张(第566条)。但卖方在交付时已知该不适合,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实务要点是:一年内不必完成权利行使,只要通知“存在不适合”这一事实即可。即便原因调查与金额协商耗时,也应先行通知。为留下证据,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进行。

卖方为持牌业者时强制适用“交付起两年以上”(宅建业法第40条)

卖方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买方为非业者的一般个人或法人时,凡较民法更不利于买方的特约一律无效。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40条规定,除将责任期间定为自交付之日起两年以上者外,禁止订立不利于买方的特约。

卖方买方责任期间全部免责特约
持牌业者一般个人・法人须为自交付起两年以上(宅建业法40条)无效
一般个人一般个人可自由约定(常见为3个月)有效,但卖方已知的瑕疵除外(民法572条)
持牌业者持牌业者可自由约定有效

因此“仅就交付后一年内负责”的特约,在卖方为业者时因未达两年下限而无效,回归民法原则。向公司购买中古物件与向个人购买,现况交付的实质分量因此大不相同。

租赁的“现况优先”有效到什么程度

图面与实物不符时以实物为合同内容

招租图面注明“现况优先”时,图面上的户型、设备与尺寸仅为参考值,实际看房所见的状态即构成合同内容。图面写洋室而实际是和室、应有收纳之处实为热水器等不一致情形,在有此注记时很难据图面主张更正。省略看房而直接申请的风险,就此转移给承租人。

现况优先也不消灭出租人的修缮义务(第606条)

这是最容易误解之处。民法第606条规定“出租人负有为使用收益所必要之修缮义务”。现况优先只是解决标示不一致时以何者为准的规则,并不免除入住后设备故障、或妨碍生活的不良状况的修缮义务。

但2020年修订新增但书:因承租人可归责事由而必须修缮时,出租人不负修缮义务。因使用方式造成的损坏由承租人负担,因老化或设备寿命所致者由出租人负担。

看房时应记录的五个项目

  • 用水设备、热水器、换气扇、空调的运转确认(实际打开开关)
  • 天花板与墙面有无漏水痕、结露痕、霉斑
  • 地板异响、门窗开关、窗框安装状况
  • 收纳空间的实际尺寸(不要相信图面上的数字)
  • 以上全部拍照留存(须留有日期)

“现况地目”与“登记地目”的差异 ─ 税额会变

土地的固定资产税,依总务大臣制定的固定资产评价基准按地目分别评估。此处采用的并非登记簿上的地目,而是每年1月1日(赋课期日)的现况地目。即使未变更登记,只要实际使用状况改变,课税处理也会随之改变。

固定资产评价上的九种地目

地目内容
宅地建物基地及维持其所必要的土地
利用灌溉用水耕作的土地
畑(旱田)不利用灌溉用水耕作的土地
矿泉地矿泉(含温泉)涌出口及维持其所必要的土地
池沼非灌溉用水的蓄水池
山林非以耕作方式生长竹木的土地
牧场放牧家畜的土地
原野非以耕作方式生长杂草、灌木的土地
杂种地不属上述任一者的土地(停车场、资材堆置场、私道等)

出处:总务省《固定资产税概要》

计算示例:拆除住宅后同一块地的税额变为约六倍

现况地目对税额影响最典型的,就是住宅用地特例。建有住宅的土地享有课税标准的减免:200平方米以下部分(小规模住宅用地)压缩至评估额的六分之一,超过200平方米部分压缩至三分之一。拆除住宅改为空地或停车场,此项特例即告消失。

以土地200平方米、固定资产税评估额2,000万日元、标准税率1.4%试算:

土地现况特例课税标准年度固定资产税(概算)
建有住宅(小规模住宅用地)六分之一约333万日元约46,700日元
空地・停车场等(杂种地)2,000万日元约280,000日元

差额每年约23万日元,倍率约为六倍。空屋是否应拆除的讨论中,必然会触及这一结构。实际税额另受负担调整措施影响,市街化区域还须另缴都市计划税(标准税率0.3%)。上表为呈现现况地目差异影响程度的概算,准确金额请以课税明细书与地方政府窗口为准。

放着登记地目不改会怎样

由于课税依现况判定,登记地目陈旧并不代表可以不课税。真正的问题在别处:登记与现况长期不一致,会使出售时的融资审查、农地法许可与否的判断、遗产税评估都增加确认工序。尤其登记仍为农地(田、旱田)的土地,即使实际早已停止耕作,仍可能需要办理农地法手续,直接影响买卖时程。

避免“现况”纠纷的实务检查清单

  • 务必看房,并拍照记录室内状态(须留有日期)
  • 合同载有“现况有姿”“现况优先”时,以书面确认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 以书面向卖方・出租人查询其掌握的瑕疵、修缮履历与事故有无(口头往来不会留下记录)
  • 确认卖方是否为持牌业者。责任期间的下限会因此改变
  • 交付后发现瑕疵,不必等调查结束,先在一年内完成通知
  • 土地交易须确认登记地目与现况地目是否一致。不一致时确认课税、融资、农地法三点
  • 现况与可接受范围差距过大时,保留不签约的选项
  • 投资用途请善用专业人士的第二意见

常见问题(FAQ)

Q. 合同上写着“现况有姿”是什么意思?

指卖方・出租人不做修缮改造,按现时状态交付物件。但告知义务依然存在,已知的瑕疵必须披露。

Q. 现况交付还能主张契约不适合责任吗?

卖方隐瞒已知瑕疵时可以主张。现况交付免除的是“不知情的瑕疵”,不适用于“明知而隐瞒的瑕疵”(民法572条)。

Q. 租赁写明“现况优先”,但图面与户型不符怎么办?

依现况优先原则,以实物为合同内容。看房时务必确认实物,无法接受时不签约是合理判断。但即使现况优先,入住后设备故障的出租人修缮义务(第606条)仍然存在。

Q. 发现契约不适合后,应在何时之前做什么?

须在知悉之日起一年内,通知卖方“存在不适合”(第566条)。不必在此期限内完成金额协商或修补。以可留存记录的书面・邮件通知后,再进行调查与协商。

Q. 登记地目与现况地目不同时,按哪一个课税?

按现况地目课税。固定资产税的评估不论登记簿的地目为何,一律依赋课期日(1月1日)的现况地目判定。即使未变更登记,使用状况改变税额就会改变。

Q. 看现况交付的物件时应检查什么?

设备运转确认(用水处、热水器、换气扇)、有无漏水痕与结露痕、地板墙面天花板的劣化状况、收纳空间的实际尺寸。请拍照留存作为记录。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长 / 首席执行官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

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代表董事社长。统筹以首都圈、近畿圈为中心的不动产买卖、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业务。专注于收益型不动产投资战略及超高净值人士的不动产咨询服务。

稻泽大辅是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的代表董事社长(CEO)。公司总部位于大阪,在东京设有营业所,以首都圈与近畿圈为核心区域,统筹不动产买卖中介、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三大业务。

其专业领域涵盖收益型不动产的投资战略制定、租赁经营的收支优化、面向超高净值人士(UHNWI)及机构投资者的不动产咨询,以及跨境不动产投资。他为日本及海外投资者提供基于数据与长期视角的专业顾问服务。

在「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人财」这一经营理念下,他将INA&Associates定位为「人财投资公司」,致力于通过人才培养实现可持续的企业价值创造。作为经营者,他也持续就变革时代的领导力与组织文化对外发声。

取得11项日本国家资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公寓管理士、管理业务主任者、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行政书士、个人信息保护士、甲种防火管理者、拍卖不动产处理主任者、公寓维护修缮技术人员、贷金业务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业务主任者
  • 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
  • 行政书士
  • 个人信息保护士
  • 甲种防火管理者
  • 拍卖不动产处理主任者
  • 公寓维护修缮技术人员
  • 贷金业务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