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フリーレント」(free rent,免租期)是指入住後的一定期間內,免除租金支付義務的租賃契約條件。免除的對象只有租金本身,管理費、公共設施維護費(共益費)與停車位費用在免租期間仍照常發生。最大的爭點在於:免租多長,通常就會被設定多長的「短期解約違約金」。
在日本的租屋網站上看到「フリーレント2ヶ月」(免租2個月)的標示時,不少人會停下來猶豫:這究竟是單純划算的條件,還是這間房子另有隱情?這種「不調降租金、改送免租期」的做法,是日本租賃市場相當特有的商業慣例,與台灣、香港多半直接議價調低月租的習慣並不相同。本文整理1個月、2個月、3個月這三種期間長度各自代表什麼意義,並依日本法令與日本國土交通省(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 MLIT)的指引,說明短期解約違約金的效力界線在哪裡,以及該如何確認它與「事故物件」(日本用語,指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等心理瑕疵的物件)之間的關係。
本文重點
- 免租期免除的只有租金,管理費、共益費、停車位費用與水電瓦斯費在免租期間仍會照常發生。
- 1個月、2個月、3個月的差別,反映的是出租人手上空屋問題的嚴重程度,以及承租人被綁住的程度。
- 當該物件租金高於行情時,可用「免租月數 × 租金 ÷ 每月租金差額」算出損益兩平的居住月數。
- 短期解約違約金在「個人自住」的契約中,依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超過「平均損害額」的部分有被認定無效的餘地。日本確實有判決將平均損害額認定為1個月租金,但那是針對特定個案所作的判斷,不能一般化套用。事業用途與法人名義的契約則不在該法適用範圍內。
- 有免租期不等於是事故物件;不過依日本國土交通省的指引,無論經過多久、也無論死因為何,只要承租人主動詢問,業者就必須告知調查後所查明的事項。
什麼是免租期(フリーレント)?哪些費用會免除、哪些會繼續發生
フリーレント是指入住後的一定期間內,免除租金支付義務的契約條件。免除的對象只有租金,管理費、共益費、停車位費用與水電瓦斯費在免租期間仍照常請款。要正確理解這項條件,第一步就是不要把「附免租期」誤讀成「這段期間完全不用付任何居住費用」。台灣的租賃市場少見這種制度化的免租期設計,因此海外投資人與赴日居住者更容易把它想得比實際上更優惠。
免租期的定義與運作方式
「フリーレント」是由英文的「Free(免費)」與「Rent(租金)」組成的和製實務用語,在日本不動產業界通用,但並非英文圈原有的說法。它會被寫進租賃契約書的特約條款,或是另附的備忘錄(覚書)中,形式類似「自20XX年○月份至○月份之租金予以免除」,該期間的租金債務即視為不發生。
這裡必須先掌握的重點是:免租期並不是「調降租金」。招租租金本身維持原價不動,只免除入住初期幾個月份。從出租人的角度看,這是一種不必調低租金水準、卻能提供實質折扣的做法;從承租人的角度看,則是壓縮初期費用、避免與舊居「雙重房租」重疊的條件。同樣是「實質減價」,租金調降與免租期在日後的意義完全不同——前者永久拉低租金水準,後者只影響第一年。
舉例來說,一間租金12萬日圓(約新台幣25,200元)、管理費8,000日圓(約新台幣1,680元)的房子附了2個月免租期,被免除的是24萬日圓(約新台幣50,400元)的租金部分。管理費2個月合計1萬6,000日圓(約新台幣3,360元)仍會請款,電力、瓦斯、自來水的簽約與付款也從入住第一天就開始。如果照著「這2個月完全零支出」來編資金計畫,手上的現金會比預想更快減少。
會免除與不會免除的費用一覽
把免租期間內哪些費用被免除、哪些會繼續請款,依費用項目整理如下。簽約前把這張表放在手邊,逐行對照招租圖面(募集図面)與契約書的記載,入住後就不會被帳單嚇一跳。
| 費用項目 | 免租期間內的處理方式 | 應事先確認的事項 |
| 租金 | 免除(免租期的本體) | 免除的是哪幾個月份、是否有按日計算 |
| 管理費、共益費 | 原則上照常發生 | 租金與管理費合併標示的物件,需確認免除對象的內訳(明細) |
| 汽車位、自行車位、機車位 | 照常發生(多半為另一份契約) | 車位是否為獨立契約、解約時如何處理 |
| 水電瓦斯費 | 照常發生 | 是否屬於水費採定額並含在管理費內的物件 |
| 網路使用費 | 照常發生(附免費網路的物件除外) | 是全棟統一簽約,還是各戶自行簽約 |
| 町會費、自治會費(社區居民組織會費) | 照常發生 | 是與租金一併收取,還是按實際支出結算 |
| 租金債務保證公司的保證委託費 | 首次與續約時均會發生 | 首次保證費的計算基礎是租金的幾個月份 |
| 火災保險費、少額短期保險費 | 照常發生 | 保險期間與契約期間是否有落差 |
| 押金(敷金)、禮金、仲介手續費 | 與免租期分屬不同項目,照常發生 | 禮金不會退還,須以總額比較 |
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租金債務保證公司的保證委託費。日本的租屋實務近年多以保證公司取代人保(連帶保證人),對沒有日本親屬可當保證人的外籍承租人尤其重要。如果首次保證費訂為「租金及管理費等合計金額的◯%」,即使租金被免除,計算基礎仍是契約上約定的租金金額——不會因為租金被免除,保證費就跟著減少。初期費用的整體樣貌,可以搭配日本租屋初期費用的組成項目與節省方法一起確認,會更容易掌握。
出租人為什麼要提供免租期
出租人選擇免租期的理由,是因為它的損失比調降租金更小。房子空著閒置1個月,該月的租金收入就是零。若靠1個月免租期讓房子在本月內就決定出租,損失的金額同樣是1個月份,但之後的租金收入就此確定,結果差異很大。
另一個理由是維持租金水準。日本的租賃物件資產價值,是依實際收取的租金總額來評估的。招租租金從1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0元)降到9萬日圓(約新台幣18,900元),該戶的年收入就少了12萬日圓(約新台幣25,200元),在收益還原法的思維下,物件價格本身也會下滑。相對地,若只給1個月免租期,減少的僅是第一年的10萬日圓,隔年以後仍以每月10萬日圓持續累積。對出租人而言,免租期往往比降租更合理。對打算在日本持有收租物件的台灣、香港投資人來說,這正是一個關鍵的營運判斷點:保護表面租金(potential gross rent)就是保護未來的出場評價。
也就是說,附有免租期這件事本身,並不是這間房子有問題的訊號。反而是越想守住租金標示水準的出租人,越傾向使用這項條件。理解這一點,就能擺脫「免租期=有問題的物件」這種先入為主的印象,冷靜地閱讀條件本身。
免租1個月、2個月、3個月,差別到底在哪裡
期間長度直接反映出租人手上問題的嚴重程度,以及承租人被綁住的程度。1個月是為了推一把、促成簽約的常見條件;2個月多半出現在空置已久的房子;3個月以上則常見於高價位住宅或大型物件的初期滿租作業。而且期間越長,短期解約違約金的金額與拘束期間也越重。
各期間的意義,以及可預期的拘束
| 免租期間 | 典型的物件與情況 | 出租人的意圖 | 可預期的違約金與拘束期間 |
| 1個月 | 一般租賃物件。避開旺季的招租 | 讓初期費用看起來較輕,推一把促成申請 | 租金1個月份/多以簽約後1年內解約為對象 |
| 2個月 | 空置期間長的房子、屋齡較高的物件、離車站較遠的地點 | 補足與競爭物件之間的條件差距,盡快成交 | 租金2個月份/多以1〜2年內解約為對象 |
| 3個月 | 高價位住戶、新建大型住宅大樓的初期招租、事業用物件 | 維持租金標示水準的同時,短期內拉高出租率 | 租金3個月份/多以2年內解約為對象 |
| 半年以上 | 事業用、店面、特殊區劃。將裝修工程期間一併計入的情況 | 減輕工程期間的負擔,導向長期契約 | 有時會與定期租約(定期借家)或禁止中途解約條款組合使用 |
這張表最值得注意的是最右邊那一欄。免租期間拉長時,免除金額增加的速度,與違約金預期金額增加的速度是一樣的。一間租金12萬日圓(約新台幣25,200元)、附3個月免租期的房子,免除金額是36萬日圓(約新台幣75,600元),但2年內退租時的違約金設計成36萬日圓也相當常見。等於把賺到的部分原封不動還回去,所以並不能說「免租期越長越有利」。免租期的優點集中在壓縮初期費用,缺點則集中在短期解約違約金與拘束期間。請把兩者放在同一個天秤上一起看。
計算損益兩平的居住月數
附免租期的物件是不是真的便宜,取決於與同等條件的行情租金相比、你打算住幾個月。與其用文字並列優缺點,不如用下面這道公式把它收斂成一個數字,判斷會快得多。
損益兩平的居住月數 =(免租月數 × 該物件租金)÷(該物件租金 − 同等條件的行情租金)
假設有一間租金1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0元)、附2個月免租期的房子,而同樣坪數、屋齡、離站距離的行情是9萬5,000日圓(約新台幣19,950元)。免除金額是20萬日圓(約新台幣42,000元),每月差額是5,000日圓(約新台幣1,050元),因此20萬 ÷ 5,000 = 40個月即為損益兩平點。住超過40個月(也就是3年4個月),等於把免租期賺到的20萬日圓,用每月的差額慢慢還完,再往後就變成偏貴。反之,如果預計2年就退租,選這間房子的總額反而較低。
那麼租金15萬日圓(約新台幣31,500元)、免租3個月、行情為14萬日圓(約新台幣29,400元)的房子呢?45萬 ÷ 1萬 = 45個月,分水嶺落在3年9個月。另一方面,如果租金本來就等於行情、只是額外附了免租期,分母趨近於零,那麼無論住多久,總額都是有利的。看到免租期時,先確認「這個租金是不是高於行情」。光是守住這個順序,判斷的準確度就會大幅提升。
要提醒的是,這道公式只比較了每月租金,並未納入是否有續約金(更新料,日本特有的續約時一次性費用,多為1個月租金)、金額多寡、禮金差額或仲介手續費折扣。實際比較時,還是要把預計居住期間內的總支付金額並列檢視。含押金與禮金在內的費用結構,已整理在日本押金與禮金的機制,以及「零零物件」的注意事項。
為什麼期間越長不一定越好
要不要選免租期長的房子,取決於你預計住多久。只看免除金額這項優點就決定,就會漏看違約金這項缺點。真正的判斷材料不是免除金額,而是「能不能平安度過違約金的對象期間」。
假設你看到一間新建大型住宅大樓,條件是租金12萬日圓(約新台幣25,200元)、免租3個月、2年內解約須付3個月租金的違約金。36萬日圓(約新台幣75,600元)的免除金額很吸引人,但如果入住一年半就接到外派調動的內部通知,36萬日圓的違約金、搬家費用與下一間房子的初期費用會同時湧上來。對於可能被調職的職務、或因考照、升學而數年後居所難以預測的人來說,「免租1個月、違約金1個月份」的物件反而更輕便。這一點對計畫赴日短期居住的台灣、香港家庭尤其重要:日本的短期解約違約金是寫進契約、可執行的條款,不像單純的口頭折扣可以事後商量。
猶豫時,請把「違約金的對象期間」與「自己能肯定會住滿的期間」並排寫下來。如果前者長於後者,那段差距就是你所承擔風險的真正樣貌。若想把多個候選物件的總支付金額與違約金風險並列比較,歡迎向INA&Associates洽詢,我們會依招租條件與您一起試算。
免租期的短期解約違約金,效力到哪裡為止
短期解約違約金的條款本身,是能有效成立的契約約定。不過,個人自住用途的租賃契約會受到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消費者契約法,日本規範事業者與個人消費者之間契約的法律,與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分屬不同法制體系,內容不可互相套用)的適用,依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超過「平均損害額」的部分有被判斷為無效的餘地。實際上,日本也存在把平均損害額認定為1個月租金的判決。以下說明的全部都是日本法上的討論,僅適用於在日本締結的租賃契約。
違約金條款通常怎麼寫
短期解約違約金的條款,大致由以下4個要素構成。閱讀契約書時,依序把這4點挑出來,就能掌握全貌。
- 起算日:從契約開始日起算、從可入住日起算,還是從交鑰匙日起算
- 對象期間:「自契約開始起1年內」「2年內」「免租期結束後1年內」等
- 金額的決定方式:與被免除的租金同額、租金的◯個月份,還是在免除金額之外另訂違約金
- 計算基礎:只算租金,還是含管理費、共益費在內的每月總額
同樣是「2個月份」,以租金1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0元)為基礎,或以加上管理費1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元)後的11萬日圓為基礎,金額就差了2萬日圓(約新台幣4,200元)。招租圖面上常常只寫「有短期解約違約金」一句,因此這4點務必回到契約書原文確認。對不熟悉日文契約用語的海外承租人來說,這也是最值得請仲介逐條說明、並保留書面紀錄的部分。
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的思考方式
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消費者契約解除時的損害賠償預定額或違約金條款,若其合計金額超過「同種消費者契約解除時,該事業者通常會產生的平均損害額」,則超過的部分無效(e-Gov法令檢索.消費者契約法(日本電子政府法令資料庫))。請注意這個結構:不是整條條款全部失效,而是只有超出的部分無效。另外,這項規定在修法前被稱為「第9條第1款」,舊的解說文章若寫成第9條第1款,指的是同一件事。
那麼「平均損害額」究竟指什麼?日本消費者廳(Consumer Affairs Agency)於2021年(令和3年)6月提交給檢討會的資料中,將其整理為:同一事業者所締結之同種契約解除時,該事業者通常會產生的損害金額。以租賃契約來說,指的是因中途解約而使出租人產生的損害,例如在下一位承租人確定之前的空置期間租金,以及重新招租所需的廣告費與仲介手續費。
這裡最關鍵的一點是:必須是個人自住用途的契約。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是適用於事業者與消費者之間契約的法律。因此,上述思考方式只能用在個人為了自己居住而承租的契約上。
將1個月租金認定為平均損害的判決案例
關於中途解約的違約金,日本東京簡易法院2009年(平成21年)8月7日的判決可供參考。該案針對居住用建物租賃契約的中途解約違約金,判斷認為:因解約而使出租人可能受到的平均損害,認定為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金額較為妥適。其中,就未滿1年即解約約定2個月租金違約金的條款,超過的部分被認定為無效(公益財團法人不動產流通推進中心「定有期間之建物租賃契約中,承租人中途解約時違約金條款的效力」)。
1個月租金這個水準,是以「取得下一位承租人通常所需的期間」來說明的。不過,這終究是針對特定個案所作的判斷。依物件所在地點、租賃需求,以及出租人實際負擔的重新招租費用不同,被評價為平均損害的金額也可能改變。並不能一般化成「免租2個月份的違約金就會直接無效」。這道判決的射程僅及於該案的事實關係,不應被讀成一條通用規則。
本文想傳達的,並不是教你如何不用付違約金。而是:違約金在法律上存在關於上限的思考方式,你有餘地請出租人或管理公司說明其計算依據。只要在簽約前具備能開口問「這筆違約金額,是以什麼損害為基礎計算出來的?」的狀態,就等於站上了條件協商的入口。至於個別案件中要爭執條款有效或無效的場合,建議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
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可以要求說明的
要求說明的依據,也存在於日本《消費者契約法》之中。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事業者依違約金條款請求支付時,若消費者要求說明,事業者應努力說明違約金計算依據的概要。換句話說,追問請求金額的內容,本來就是法律所預設的行動。
這裡有2點必須精確掌握。第一,這是「努力義務」,並不是說沒有說明,請求就當然無效。第二,條文所設想的是「請求」的場面,並未課予簽約前的說明義務。即便如此,只要知道這是一項在請求時可以被追問依據的條款,簽約前提出同樣的問題也就不必客氣。
實際使用的提問句,一句話就夠了:「這筆短期解約違約金,是設想什麼樣的損害計算出來的?請告知計算基礎的金額,以及適用的對象期間。」回覆請以電子郵件收取,並與契約書的相關條文一起保存。入住之後無法再更改條件,但在簽約前,仍留有商請調整金額或對象期間的餘地。
事業用契約與法人契約的處理方式不同
以店面、辦公室名義承租的契約,或法人為了事業而承租的契約,不在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適用對象範圍內。因為該法所定義的「消費者」,是排除以事業或為了事業而成為契約當事人之情形後的個人。在這種情況下,無法使用以「平均損害」來劃定違約金上限的思考方式,原則上契約書的約定會直接發生效力。
事業用途的免租期有時長達3個月到半年,也會見到把裝修工程期間計入的設計,或與禁止中途解約條款、定期建物租賃(定期借家)組合運用的設計。以法人名義承租作為員工宿舍(社宅)時,契約當事人是法人,同樣需要用這套邏輯來檢視。這一點對透過日本法人持有或承租不動產的海外投資人特別重要:只要契約當事人是法人,前述消費者保護的論點就完全用不上。若用找個人住處的心態去讀條款,可能會導致預料之外的負擔。對契約書的違約金條款仍感到不安時,請在簽名之前告知INA&Associates。關於契約書與重要事項說明書(重要事項説明書,日本法定的交易前書面說明文件)的事前對照確認,也歡迎向我們諮詢。
附免租期的房子是「有問題」嗎|與事故物件的關係
附免租期的理由絕大多數是招租策略,並不是存在心理瑕疵的訊號。不過,如果心裡在意,確認的方法是固定的。依日本國土交通省的指引,無論經過多久、也無論死因為何,只要承租人主動詢問,業者就必須告知調查後所查明的事項。換言之,制度上就是「你問,就會有答案」。日本對「事故物件」(心理瑕疵物件)有成文的告知規範,這在許多國家並無對應制度,也是海外租屋者最常低估的一項資訊取得權。
附免租期的理由分布
把實務上常見的理由列出來,大致如下。
- 避開旺季(1〜3月)的招租,想推一把促成申請
- 新建或大規模翻新後的初期招租,想在短期內拉高出租率
- 不想調低租金標示,但要做出實質的條件放寬
- 同一棟建物有多戶同格局空屋,有想優先填滿的區劃
- 前一位承租人退租得急,空置期間比預期更長
- 部分設備有故障或預定施工,想調整該期間的負擔
- 因過去發生的事案,導致招租不順
正是因為在意最後那一項,才有許多人對這項條件感到戒備。但就我們在日本租賃現場所見,實際理由絕大多數是上述前6項那種招租層面的情況。重要的不是懷疑,而是手上要有一套確認的程序。
關於人身死亡告知的「約3年」規則
日本國土交通省於2021年(令和3年)10月訂定「宅地建物交易業者關於人身死亡告知之指引」,整理了告知的判斷標準。與租賃交易相關的部分摘要如下。
- 自然死,以及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意外事故死亡,原則上被認為不必告知。但即使是這類死亡,若曾進行特殊清掃等作業,則適用下一項處理。
- 在租賃交易中,就上述以外的死亡,或曾進行特殊清掃等作業的死亡,自其被發覺後經過約3年之後,原則上被認為不必向承租人告知。
- 但事件性、周知性、對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特別重大的案件,不在此限。
- 承租人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會使用的集合住宅共用部分(共用玄關、電梯、走廊、樓梯等),與租賃交易的標的不動產同樣處理。另一方面,相鄰住戶,或通常不會使用的共用部分所發生的案件,原則上被認為不必告知。
- 即使屬於應告知的情形,也被認為不需要告知亡者的姓名、年齡、住址、家庭成員或具體的死亡態樣等。
這個「約3年」的界線,就是一般所稱的3年規則(日本國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による人の死の告知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宅地建物交易業者關於人身死亡告知之指引)」2021年10月)。在該指引中,這個期間標準是針對租賃交易所提示的,買賣交易並未設有相同的界線。這個差異一併記住,理解起來會更清楚——也就是說,打算在日本買進收租物件的投資人,不能把租賃用的「3年」直接套用到買賣場合。
即使超過3年,被詢問時仍必須告知
該指引中有一段對承租人在實務上最有幫助的記述:無論經過多久期間、也無論死因為何,當買方或承租人詢問是否有相關事案時,必須告知經由調查所查明的事項。也就是說,即使已經超過3年,只要你主動去問,制度上就會得到答覆。
因此,先準備好在看屋時或申請前可以直接使用的提問句。以下3句照著說就足夠了。
- 「這一戶或這棟建物,過去是否曾發生與人身死亡有關的事案?不論經過多久、也不論死因為何,請就調查所查明的範圍告知。」
- 「這一戶是否曾進行特殊清掃或大規模的原狀回復工程?」
- 「方才回覆的內容,可以請您記載於重要事項說明書或以電子郵件留下書面紀錄嗎?」
第3句才是關鍵。口頭往來事後無法查證,但只要留有電子郵件的回覆或重要事項說明書上的記載,就能發揮紀錄的功能。若回覆停在「沒有特別聽說」「不清楚」,請再追加一句:「可以請您向出租人或管理公司確認後,以書面回覆嗎?」日本的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本來就有向賣方、出租人查詢事案有無的調查框架,這項請求並不是強人所難。
從申請到簽約的流程中,該在哪個時點確認哪些事項,已整理在日本租賃契約的流程與必備文件。事先掌握整體樣貌,才不會錯過提問的時機。
簽約前要確認的7個項目,以及可直接使用的提問句
附免租期的物件應確認的重點,可以收斂成以下7項。每一項都整理了為什麼重要、實際向不動產公司說出口的提問句,以及回覆含糊時的因應方式。收到契約書的當天,照這張表的順序逐項確認,就不會有遺漏。對不以日文為母語的承租人來說,把提問句原樣照抄寄出,往往比現場口頭溝通更有效,也自然留下了書面證據。
| 確認項目 | 為什麼重要 | 提問句範例 | 回覆含糊時的因應方式 |
| 1. 免租期的起算日 | 從契約開始日或可入住日起算,實質上可能讓免租期差了半個月 | 「免租期是自契約開始日起算,還是自可入住日起算?免除對象是哪幾個月份?」 | 請對方交付明確載明對象月份的備忘錄或契約書附件 |
| 2. 是否按日計算 | 月中入住時,首月的按日計算租金是否納入免除,金額可差數萬日圓 | 「若於月中入住,首月按日計算的租金是否包含在免除對象內?」 | 請對方在入住前以書面提示首次請款金額的明細 |
| 3. 違約金的對象期間 | 1年內或2年內,會讓調職、轉職時的負擔完全不同 | 「短期解約違約金的對象,是自契約開始起到什麼時候為止的解約?」 | 請對方指出契約書的相關條號,當場朗讀確認 |
| 4. 違約金的計算依據 | 只算租金或含管理費、是否在免除金額之外另有加收,金額都會變動 | 「違約金金額是以什麼為基礎計算的?與被免除的租金同額,還是另有約定?」 | 請對方以書面提示計算式與預估金額,若無法接受可商請減額 |
| 5. 管理費等的處理 | 不在免除對象內的固定費用,在免租期間仍每月發生 | 「可以請您把免租期間內要支付的費用,依項目與金額列成一覽表嗎?」 | 索取從首月到第3個月的預定請款金額一覽 |
| 6. 招租租金與行情的差距 | 若高於行情,住得越久總額越不利 | 「同一棟建物、同樣格局但沒有免租期的住戶,租金是多少?」 | 請對方列出鄰近3件同等條件物件,以總支付金額比較 |
| 7. 續約條件與原狀回復特約 | 依續約金與特約內容,退租前的總額可能超出預期 | 「續約金是多少?關於原狀回復,是否有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的特約?」 | 事先取得特約全文,確認負擔範圍是否與日本國土交通省指引一致 |
7項之中,事後最難挽回的是第3項與第4項。違約金在入住之後無法更改條件。相對地,第1、2、5項只要在入住前把金額確定下來,就能避免資金計畫出現落差。
確認的往來,建議盡量透過電子郵件進行。即使承辦人日後調動,紀錄仍會留存;若有契約書上沒寫、僅口頭說明的內容,也能把該內容保存為證跡。至於退租時原狀回復的負擔劃分,日本國土交通省的「原狀回復相關糾紛與指引(再修訂版)」是判斷的基準。與台灣、香港常見的押金扣抵慣例相比,日本對「自然耗損由出租人負擔」的界線有明確的官方指引可循。要留意的是,即使靠免租期壓低了初期費用,退租時的費用仍是另外一筆。
免租期可以靠協商爭取到嗎
是有協商空間的。但並非隨時都能談成,只有在出租人有「現在就想成交」的理由時才會鬆口。值得鎖定的是招租不易推動的時期,以及空置期間拉長的房子。
容易談成的時機,以及物件的辨識方法
日本的租賃市場在1月到3月申請最為集中,5月到8月則明顯轉淡。這個季節性與日本的會計年度、開學與人事異動時程綁在一起,是海外租屋者常忽略的節奏。旺季不放寬條件也能成交,幾乎沒有協商餘地;相反地,淡季時「多空1個月」的損失更容易被意識到,願意調整免租期或禮金的場面就變多了。不同時期的費用差異,已詳細整理在日本房租較便宜的時期與淡季的活用方式。
物件端也有辨識方法:招租資訊的刊登日或更新日偏舊、同一棟建物有多戶同格局空屋、「即可入住」的標示持續掛著。這類房子,出租人正在意空置期間的可能性較高。
為什麼免租期比降租更容易談成
協商時,比起說「希望房租能便宜一點」,改成說「可以請您考慮附上免租期嗎」,通常更容易獲得同意。理由如前所述:出租人不想調低租金標示。降租會讓之後的收入永久減少,也會影響物件評價;免租期的負擔則僅限於初期幾個月。這一點與台灣、香港常見的「直接殺月租」議價文化正好相反,海外租屋者若沿用原本的談法,反而更難談成。
同時,表達長期居住的意願也有效果。「沒有調職計畫,打算住4年以上」這句話,對出租人而言就是「短期解約風險低」的資訊。實際要說的話,以下說法會比較自然。
「這間房子是我的第一志願。我打算長期居住,能否請您考慮提供1個月的免租期,讓初期費用能夠壓低一些?如果有困難,入住日也可以配合出租人方便的時間。」
不要只提出要求,同時附上「入住日可以調整」這種可以讓步的籌碼,話題就更容易往前推進。另外要留意的是,爭取到免租期的結果,有時會讓違約金的對象期間跟著延長。對方提出的條件,請當作「免除金額」與「拘束」成套的東西來接收。
從出租人與業主的角度看免租期
對出租人來說,免租期是一種在避免降租的前提下,止住空置損失的手段。判斷的分水嶺在於:免除的租金金額,與持續空置所失去的金額,哪一個比較大。對持有日本收租物件的台灣、香港投資人而言,這是一項可以交給管理公司執行、但必須由業主自己設定原則的營運決策。
一間租金1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0元)的房子空了3個月,失去的收入是30萬日圓(約新台幣63,000元)。此時若提出1個月免租期並在本月內成交,負擔只有10萬日圓,而次月之後每月10萬日圓的租金就開始累積。而且招租租金仍維持在10萬日圓,對下次招租與物件評價的影響也能壓到最小。判斷順序上,可以整理成:在考慮降租之前,先確認能不能用免租期解決——這樣就能減少猶豫。
另一方面,把違約金條款設計成回收手段,並不是好做法。違約金的目的,是抑制提早解約,並補償重新招租所需的費用。無法說明金額依據的條款,會損害與承租人之間的信賴關係。在個人自住用途的契約中,超過平均損害額的部分也仍留有爭議空間。正因為是提出條件的一方,才更應該讓自己隨時能以書面提示計算依據。這麼做能減少入住後的糾紛,長遠來看也連結到穩定的出租率。我們在日本租賃管理現場最重視的,就是這種「說得出道理」的條件設計。
另外,免租期間的會計處理與稅務上的認定,屬於「收益認列時點」這個不同層次的議題。詳情請參閱日本免租期間的會計處理與稅務上的認定。正在考慮設定免租期或重新檢視違約金條款的業主,歡迎與INA&Associates的租賃管理團隊聯繫。
常見問題(FAQ)
Q1. 在免租期間內退租,違約金要付多少?
最常見的設計,是以被免除的租金同額作為違約金。租金1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0元)、免租2個月的話,20萬日圓(約新台幣42,000元)就是大致的水準。不過依物件不同,也可能在免除金額之外另訂租金◯個月份,或把管理費納入計算基礎。請就契約書的違約金條款,確認對象期間、計算基礎、金額決定方式這3點。在個人自住用途的契約中,就超過平均損害額的部分仍留有爭執餘地,但結論會因個別事實關係而改變。
Q2. 免租期與押金、禮金的關係是什麼?
免租期是租金的免除,與押金(敷金)、禮金屬於不同費目。即使是附免租期的物件,押金、禮金、仲介手續費、保證委託費仍照常需要支付。也有「免租1個月+免禮金」這種組合提示的物件,因此初期費用請依項目逐項累加,再以總額比較。特別是禮金屬於退租時不會退還的費用,即使金額相同,意義也與押金完全不同——這對習慣「押金全額可退」的台灣、香港租屋者尤其容易誤判。
Q3. 免租期的起算日與按日計算是怎麼決定的?
由契約書的約定決定,沒有統一規則。有從契約開始日起算的情形,也有從可入住日起算的情形;月中入住時,首月的按日計算租金是否納入免除,也因物件而異。當你在4月15日入住、被告知「免租1個月」時,究竟是4月15日到5月14日,還是4月份的按日計算加上5月份,負擔就不一樣。最保險的做法,是請對方在備忘錄或契約書附件中,明確載明免除對象的月份與金額。
Q4. 該怎麼找到附免租期的物件?
除了在物件搜尋網站上指定條件之外,直接向不動產公司表達需求也很有效。這項條件多半是後來作為招租條件調整而附加的,有些房子並未反映在刊登資訊上。時期方面,5月到8月是值得鎖定的區間。此外,刊登時間拖得很久的房子,或同一棟建物有多戶同格局空屋的物件,通常比較好談條件。表達需求時,與其說「想壓低初期費用」,不如具體地問「請問可以商量免租期嗎」,話題會推進得更快。
Q5. 續約時也會附免租期嗎?
續約時附免租期的情形極少。因為這是為了促成新入住而設的條件。續約時會回到一般租金,依物件不同還可能產生續約金(更新料)。計算長期居住成本時,請以扣除免租期後的正常租金再加上續約金來估算。另外,續約時也可能被提出租金調整。事先在契約書的續約條款中確認續約金金額與調整的約定,會比較安心。
Q6. 說到底,附免租期的物件到底划不划算?
如果租金符合行情,那麼無論住多久都有利。若高於行情,結論就取決於居住期間長短。我們比較兩間房子:一間租金10萬5,000日圓(約新台幣22,050元)、附免租2個月;另一間租金1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0元)、沒有免租期。若2年退租,前者支付22個月份共231萬日圓(約新台幣485,100元),後者支付24個月份共240萬日圓(約新台幣504,000元),前者便宜9萬日圓(約新台幣18,900元)。單就租金比較,分水嶺是42個月。若住滿4年、中途續約1次且每次支付1個月份的續約金,前者為493萬5,000日圓(約新台幣1,036,350元),後者為490萬日圓(約新台幣1,029,000元),順位就顛倒過來了。請先決定自己要住多久,再以總額比較。
引用與參考資料
- 消費者契約法(e-Gov法令検索/日本《消費者契約法》,e-Gov 法令檢索):第9條第1項第1款(解除契約時損害賠償預定額與違約金的上限)、第9條第2項(說明計算依據概要的努力義務)、第2條第1項(消費者的定義)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による人の死の告知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日本國土交通省 MLIT「宅地建物交易業者關於人身死亡告知之指引」,2021年10月)
- 公益財団法人不動産流通推進センター「期間の定めのある建物賃貸借契約において、賃借人が中途解約した場合の違約金条項の有効性」(公益財團法人不動產流通推進中心「定有期間之建物租賃契約中,承租人中途解約時違約金條款的效力」):日本東京簡易法院 2009年(平成21年)8月7日判決之解說
- 消費者庁「『平均的な損害』について」(日本消費者廳「關於『平均損害』」,2021年6月18日 檢討會資料)
- 国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日本國土交通省 MLIT「原狀回復相關糾紛與指引(再修訂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