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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免租期全解析|1〜3個月免租與短期解約違約金

日本的「フリーレント(free rent)」是入住後1〜3個月免除租金的契約條件。本文說明哪些費用真的免除、依免租月數計算的損益兩平居住月數、短期解約違約金在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下的效力界線,以及與「事故物件」的關係,並附上簽約前可直接使用的7項確認清單。

最後更新: 約30分鐘閱讀

日本的「フリーレント」(free rent,免租期)是指入住後的一定期間內,免除租金支付義務的租賃契約條件。免除的對象只有租金本身,管理費、公共設施維護費(共益費)與停車位費用在免租期間仍照常發生。最大的爭點在於:免租多長,通常就會被設定多長的「短期解約違約金」。

在日本的租屋網站上看到「フリーレント2ヶ月」(免租2個月)的標示時,不少人會停下來猶豫:這究竟是單純划算的條件,還是這間房子另有隱情?這種「不調降租金、改送免租期」的做法,是日本租賃市場相當特有的商業慣例,與台灣、香港多半直接議價調低月租的習慣並不相同。本文整理1個月、2個月、3個月這三種期間長度各自代表什麼意義,並依日本法令與日本國土交通省(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 MLIT)的指引,說明短期解約違約金的效力界線在哪裡,以及該如何確認它與「事故物件」(日本用語,指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等心理瑕疵的物件)之間的關係。

本文重點

  • 免租期免除的只有租金,管理費、共益費、停車位費用與水電瓦斯費在免租期間仍會照常發生。
  • 1個月、2個月、3個月的差別,反映的是出租人手上空屋問題的嚴重程度,以及承租人被綁住的程度。
  • 當該物件租金高於行情時,可用「免租月數 × 租金 ÷ 每月租金差額」算出損益兩平的居住月數。
  • 短期解約違約金在「個人自住」的契約中,依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超過「平均損害額」的部分有被認定無效的餘地。日本確實有判決將平均損害額認定為1個月租金,但那是針對特定個案所作的判斷,不能一般化套用。事業用途與法人名義的契約則不在該法適用範圍內。
  • 有免租期不等於是事故物件;不過依日本國土交通省的指引,無論經過多久、也無論死因為何,只要承租人主動詢問,業者就必須告知調查後所查明的事項。

什麼是免租期(フリーレント)?哪些費用會免除、哪些會繼續發生

フリーレント是指入住後的一定期間內,免除租金支付義務的契約條件。免除的對象只有租金,管理費、共益費、停車位費用與水電瓦斯費在免租期間仍照常請款。要正確理解這項條件,第一步就是不要把「附免租期」誤讀成「這段期間完全不用付任何居住費用」。台灣的租賃市場少見這種制度化的免租期設計,因此海外投資人與赴日居住者更容易把它想得比實際上更優惠。

免租期的定義與運作方式

「フリーレント」是由英文的「Free(免費)」與「Rent(租金)」組成的和製實務用語,在日本不動產業界通用,但並非英文圈原有的說法。它會被寫進租賃契約書的特約條款,或是另附的備忘錄(覚書)中,形式類似「自20XX年○月份至○月份之租金予以免除」,該期間的租金債務即視為不發生。

這裡必須先掌握的重點是:免租期並不是「調降租金」。招租租金本身維持原價不動,只免除入住初期幾個月份。從出租人的角度看,這是一種不必調低租金水準、卻能提供實質折扣的做法;從承租人的角度看,則是壓縮初期費用、避免與舊居「雙重房租」重疊的條件。同樣是「實質減價」,租金調降與免租期在日後的意義完全不同——前者永久拉低租金水準,後者只影響第一年。

舉例來說,一間租金12萬日圓(約新台幣25,200元)、管理費8,000日圓(約新台幣1,680元)的房子附了2個月免租期,被免除的是24萬日圓(約新台幣50,400元)的租金部分。管理費2個月合計1萬6,000日圓(約新台幣3,360元)仍會請款,電力、瓦斯、自來水的簽約與付款也從入住第一天就開始。如果照著「這2個月完全零支出」來編資金計畫,手上的現金會比預想更快減少。

會免除與不會免除的費用一覽

把免租期間內哪些費用被免除、哪些會繼續請款,依費用項目整理如下。簽約前把這張表放在手邊,逐行對照招租圖面(募集図面)與契約書的記載,入住後就不會被帳單嚇一跳。

費用項目 免租期間內的處理方式 應事先確認的事項
租金 免除(免租期的本體) 免除的是哪幾個月份、是否有按日計算
管理費、共益費 原則上照常發生 租金與管理費合併標示的物件,需確認免除對象的內訳(明細)
汽車位、自行車位、機車位 照常發生(多半為另一份契約) 車位是否為獨立契約、解約時如何處理
水電瓦斯費 照常發生 是否屬於水費採定額並含在管理費內的物件
網路使用費 照常發生(附免費網路的物件除外) 是全棟統一簽約,還是各戶自行簽約
町會費、自治會費(社區居民組織會費) 照常發生 是與租金一併收取,還是按實際支出結算
租金債務保證公司的保證委託費 首次與續約時均會發生 首次保證費的計算基礎是租金的幾個月份
火災保險費、少額短期保險費 照常發生 保險期間與契約期間是否有落差
押金(敷金)、禮金、仲介手續費 與免租期分屬不同項目,照常發生 禮金不會退還,須以總額比較

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租金債務保證公司的保證委託費。日本的租屋實務近年多以保證公司取代人保(連帶保證人),對沒有日本親屬可當保證人的外籍承租人尤其重要。如果首次保證費訂為「租金及管理費等合計金額的◯%」,即使租金被免除,計算基礎仍是契約上約定的租金金額——不會因為租金被免除,保證費就跟著減少。初期費用的整體樣貌,可以搭配日本租屋初期費用的組成項目與節省方法一起確認,會更容易掌握。

出租人為什麼要提供免租期

出租人選擇免租期的理由,是因為它的損失比調降租金更小。房子空著閒置1個月,該月的租金收入就是零。若靠1個月免租期讓房子在本月內就決定出租,損失的金額同樣是1個月份,但之後的租金收入就此確定,結果差異很大。

另一個理由是維持租金水準。日本的租賃物件資產價值,是依實際收取的租金總額來評估的。招租租金從1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0元)降到9萬日圓(約新台幣18,900元),該戶的年收入就少了12萬日圓(約新台幣25,200元),在收益還原法的思維下,物件價格本身也會下滑。相對地,若只給1個月免租期,減少的僅是第一年的10萬日圓,隔年以後仍以每月10萬日圓持續累積。對出租人而言,免租期往往比降租更合理。對打算在日本持有收租物件的台灣、香港投資人來說,這正是一個關鍵的營運判斷點:保護表面租金(potential gross rent)就是保護未來的出場評價。

也就是說,附有免租期這件事本身,並不是這間房子有問題的訊號。反而是越想守住租金標示水準的出租人,越傾向使用這項條件。理解這一點,就能擺脫「免租期=有問題的物件」這種先入為主的印象,冷靜地閱讀條件本身。

免租1個月、2個月、3個月,差別到底在哪裡

期間長度直接反映出租人手上問題的嚴重程度,以及承租人被綁住的程度。1個月是為了推一把、促成簽約的常見條件;2個月多半出現在空置已久的房子;3個月以上則常見於高價位住宅或大型物件的初期滿租作業。而且期間越長,短期解約違約金的金額與拘束期間也越重。

各期間的意義,以及可預期的拘束

免租期間 典型的物件與情況 出租人的意圖 可預期的違約金與拘束期間
1個月 一般租賃物件。避開旺季的招租 讓初期費用看起來較輕,推一把促成申請 租金1個月份/多以簽約後1年內解約為對象
2個月 空置期間長的房子、屋齡較高的物件、離車站較遠的地點 補足與競爭物件之間的條件差距,盡快成交 租金2個月份/多以1〜2年內解約為對象
3個月 高價位住戶、新建大型住宅大樓的初期招租、事業用物件 維持租金標示水準的同時,短期內拉高出租率 租金3個月份/多以2年內解約為對象
半年以上 事業用、店面、特殊區劃。將裝修工程期間一併計入的情況 減輕工程期間的負擔,導向長期契約 有時會與定期租約(定期借家)或禁止中途解約條款組合使用

這張表最值得注意的是最右邊那一欄。免租期間拉長時,免除金額增加的速度,與違約金預期金額增加的速度是一樣的。一間租金12萬日圓(約新台幣25,200元)、附3個月免租期的房子,免除金額是36萬日圓(約新台幣75,600元),但2年內退租時的違約金設計成36萬日圓也相當常見。等於把賺到的部分原封不動還回去,所以並不能說「免租期越長越有利」。免租期的優點集中在壓縮初期費用,缺點則集中在短期解約違約金與拘束期間。請把兩者放在同一個天秤上一起看。

計算損益兩平的居住月數

附免租期的物件是不是真的便宜,取決於與同等條件的行情租金相比、你打算住幾個月。與其用文字並列優缺點,不如用下面這道公式把它收斂成一個數字,判斷會快得多。

損益兩平的居住月數 =(免租月數 × 該物件租金)÷(該物件租金 − 同等條件的行情租金)

假設有一間租金1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0元)、附2個月免租期的房子,而同樣坪數、屋齡、離站距離的行情是9萬5,000日圓(約新台幣19,950元)。免除金額是20萬日圓(約新台幣42,000元),每月差額是5,000日圓(約新台幣1,050元),因此20萬 ÷ 5,000 = 40個月即為損益兩平點。住超過40個月(也就是3年4個月),等於把免租期賺到的20萬日圓,用每月的差額慢慢還完,再往後就變成偏貴。反之,如果預計2年就退租,選這間房子的總額反而較低。

那麼租金15萬日圓(約新台幣31,500元)、免租3個月、行情為14萬日圓(約新台幣29,400元)的房子呢?45萬 ÷ 1萬 = 45個月,分水嶺落在3年9個月。另一方面,如果租金本來就等於行情、只是額外附了免租期,分母趨近於零,那麼無論住多久,總額都是有利的。看到免租期時,先確認「這個租金是不是高於行情」。光是守住這個順序,判斷的準確度就會大幅提升。

要提醒的是,這道公式只比較了每月租金,並未納入是否有續約金(更新料,日本特有的續約時一次性費用,多為1個月租金)、金額多寡、禮金差額或仲介手續費折扣。實際比較時,還是要把預計居住期間內的總支付金額並列檢視。含押金與禮金在內的費用結構,已整理在日本押金與禮金的機制,以及「零零物件」的注意事項

為什麼期間越長不一定越好

要不要選免租期長的房子,取決於你預計住多久。只看免除金額這項優點就決定,就會漏看違約金這項缺點。真正的判斷材料不是免除金額,而是「能不能平安度過違約金的對象期間」。

假設你看到一間新建大型住宅大樓,條件是租金12萬日圓(約新台幣25,200元)、免租3個月、2年內解約須付3個月租金的違約金。36萬日圓(約新台幣75,600元)的免除金額很吸引人,但如果入住一年半就接到外派調動的內部通知,36萬日圓的違約金、搬家費用與下一間房子的初期費用會同時湧上來。對於可能被調職的職務、或因考照、升學而數年後居所難以預測的人來說,「免租1個月、違約金1個月份」的物件反而更輕便。這一點對計畫赴日短期居住的台灣、香港家庭尤其重要:日本的短期解約違約金是寫進契約、可執行的條款,不像單純的口頭折扣可以事後商量。

猶豫時,請把「違約金的對象期間」與「自己能肯定會住滿的期間」並排寫下來。如果前者長於後者,那段差距就是你所承擔風險的真正樣貌。若想把多個候選物件的總支付金額與違約金風險並列比較,歡迎向INA&Associates洽詢,我們會依招租條件與您一起試算。

免租期的短期解約違約金,效力到哪裡為止

短期解約違約金的條款本身,是能有效成立的契約約定。不過,個人自住用途的租賃契約會受到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消費者契約法,日本規範事業者與個人消費者之間契約的法律,與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分屬不同法制體系,內容不可互相套用)的適用,依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超過「平均損害額」的部分有被判斷為無效的餘地。實際上,日本也存在把平均損害額認定為1個月租金的判決。以下說明的全部都是日本法上的討論,僅適用於在日本締結的租賃契約。

違約金條款通常怎麼寫

短期解約違約金的條款,大致由以下4個要素構成。閱讀契約書時,依序把這4點挑出來,就能掌握全貌。

  • 起算日:從契約開始日起算、從可入住日起算,還是從交鑰匙日起算
  • 對象期間:「自契約開始起1年內」「2年內」「免租期結束後1年內」等
  • 金額的決定方式:與被免除的租金同額、租金的◯個月份,還是在免除金額之外另訂違約金
  • 計算基礎:只算租金,還是含管理費、共益費在內的每月總額

同樣是「2個月份」,以租金1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0元)為基礎,或以加上管理費1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元)後的11萬日圓為基礎,金額就差了2萬日圓(約新台幣4,200元)。招租圖面上常常只寫「有短期解約違約金」一句,因此這4點務必回到契約書原文確認。對不熟悉日文契約用語的海外承租人來說,這也是最值得請仲介逐條說明、並保留書面紀錄的部分。

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的思考方式

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消費者契約解除時的損害賠償預定額或違約金條款,若其合計金額超過「同種消費者契約解除時,該事業者通常會產生的平均損害額」,則超過的部分無效e-Gov法令檢索.消費者契約法(日本電子政府法令資料庫))。請注意這個結構:不是整條條款全部失效,而是只有超出的部分無效。另外,這項規定在修法前被稱為「第9條第1款」,舊的解說文章若寫成第9條第1款,指的是同一件事。

那麼「平均損害額」究竟指什麼?日本消費者廳(Consumer Affairs Agency)於2021年(令和3年)6月提交給檢討會的資料中,將其整理為:同一事業者所締結之同種契約解除時,該事業者通常會產生的損害金額。以租賃契約來說,指的是因中途解約而使出租人產生的損害,例如在下一位承租人確定之前的空置期間租金,以及重新招租所需的廣告費與仲介手續費。

這裡最關鍵的一點是:必須是個人自住用途的契約。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是適用於事業者與消費者之間契約的法律。因此,上述思考方式只能用在個人為了自己居住而承租的契約上。

將1個月租金認定為平均損害的判決案例

關於中途解約的違約金,日本東京簡易法院2009年(平成21年)8月7日的判決可供參考。該案針對居住用建物租賃契約的中途解約違約金,判斷認為:因解約而使出租人可能受到的平均損害,認定為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金額較為妥適。其中,就未滿1年即解約約定2個月租金違約金的條款,超過的部分被認定為無效(公益財團法人不動產流通推進中心「定有期間之建物租賃契約中,承租人中途解約時違約金條款的效力」)。

1個月租金這個水準,是以「取得下一位承租人通常所需的期間」來說明的。不過,這終究是針對特定個案所作的判斷。依物件所在地點、租賃需求,以及出租人實際負擔的重新招租費用不同,被評價為平均損害的金額也可能改變。並不能一般化成「免租2個月份的違約金就會直接無效」。這道判決的射程僅及於該案的事實關係,不應被讀成一條通用規則。

本文想傳達的,並不是教你如何不用付違約金。而是:違約金在法律上存在關於上限的思考方式,你有餘地請出租人或管理公司說明其計算依據。只要在簽約前具備能開口問「這筆違約金額,是以什麼損害為基礎計算出來的?」的狀態,就等於站上了條件協商的入口。至於個別案件中要爭執條款有效或無效的場合,建議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

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可以要求說明的

要求說明的依據,也存在於日本《消費者契約法》之中。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事業者依違約金條款請求支付時,若消費者要求說明,事業者應努力說明違約金計算依據的概要。換句話說,追問請求金額的內容,本來就是法律所預設的行動。

這裡有2點必須精確掌握。第一,這是「努力義務」,並不是說沒有說明,請求就當然無效。第二,條文所設想的是「請求」的場面,並未課予簽約前的說明義務。即便如此,只要知道這是一項在請求時可以被追問依據的條款,簽約前提出同樣的問題也就不必客氣。

實際使用的提問句,一句話就夠了:「這筆短期解約違約金,是設想什麼樣的損害計算出來的?請告知計算基礎的金額,以及適用的對象期間。」回覆請以電子郵件收取,並與契約書的相關條文一起保存。入住之後無法再更改條件,但在簽約前,仍留有商請調整金額或對象期間的餘地。

事業用契約與法人契約的處理方式不同

以店面、辦公室名義承租的契約,或法人為了事業而承租的契約,不在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適用對象範圍內。因為該法所定義的「消費者」,是排除以事業或為了事業而成為契約當事人之情形後的個人。在這種情況下,無法使用以「平均損害」來劃定違約金上限的思考方式,原則上契約書的約定會直接發生效力。

事業用途的免租期有時長達3個月到半年,也會見到把裝修工程期間計入的設計,或與禁止中途解約條款、定期建物租賃(定期借家)組合運用的設計。以法人名義承租作為員工宿舍(社宅)時,契約當事人是法人,同樣需要用這套邏輯來檢視。這一點對透過日本法人持有或承租不動產的海外投資人特別重要:只要契約當事人是法人,前述消費者保護的論點就完全用不上。若用找個人住處的心態去讀條款,可能會導致預料之外的負擔。對契約書的違約金條款仍感到不安時,請在簽名之前告知INA&Associates。關於契約書與重要事項說明書(重要事項説明書,日本法定的交易前書面說明文件)的事前對照確認,也歡迎向我們諮詢。

附免租期的房子是「有問題」嗎|與事故物件的關係

附免租期的理由絕大多數是招租策略,並不是存在心理瑕疵的訊號。不過,如果心裡在意,確認的方法是固定的。依日本國土交通省的指引,無論經過多久、也無論死因為何,只要承租人主動詢問,業者就必須告知調查後所查明的事項。換言之,制度上就是「你問,就會有答案」。日本對「事故物件」(心理瑕疵物件)有成文的告知規範,這在許多國家並無對應制度,也是海外租屋者最常低估的一項資訊取得權。

附免租期的理由分布

把實務上常見的理由列出來,大致如下。

  • 避開旺季(1〜3月)的招租,想推一把促成申請
  • 新建或大規模翻新後的初期招租,想在短期內拉高出租率
  • 不想調低租金標示,但要做出實質的條件放寬
  • 同一棟建物有多戶同格局空屋,有想優先填滿的區劃
  • 前一位承租人退租得急,空置期間比預期更長
  • 部分設備有故障或預定施工,想調整該期間的負擔
  • 因過去發生的事案,導致招租不順

正是因為在意最後那一項,才有許多人對這項條件感到戒備。但就我們在日本租賃現場所見,實際理由絕大多數是上述前6項那種招租層面的情況。重要的不是懷疑,而是手上要有一套確認的程序。

關於人身死亡告知的「約3年」規則

日本國土交通省於2021年(令和3年)10月訂定「宅地建物交易業者關於人身死亡告知之指引」,整理了告知的判斷標準。與租賃交易相關的部分摘要如下。

  • 自然死,以及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意外事故死亡,原則上被認為不必告知。但即使是這類死亡,若曾進行特殊清掃等作業,則適用下一項處理。
  • 在租賃交易中,就上述以外的死亡,或曾進行特殊清掃等作業的死亡,自其被發覺後經過約3年之後,原則上被認為不必向承租人告知。
  • 但事件性、周知性、對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特別重大的案件,不在此限。
  • 承租人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會使用的集合住宅共用部分(共用玄關、電梯、走廊、樓梯等),與租賃交易的標的不動產同樣處理。另一方面,相鄰住戶,或通常不會使用的共用部分所發生的案件,原則上被認為不必告知。
  • 即使屬於應告知的情形,也被認為不需要告知亡者的姓名、年齡、住址、家庭成員或具體的死亡態樣等。

這個「約3年」的界線,就是一般所稱的3年規則(日本國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による人の死の告知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宅地建物交易業者關於人身死亡告知之指引)」2021年10月)。在該指引中,這個期間標準是針對租賃交易所提示的,買賣交易並未設有相同的界線。這個差異一併記住,理解起來會更清楚——也就是說,打算在日本買進收租物件的投資人,不能把租賃用的「3年」直接套用到買賣場合。

即使超過3年,被詢問時仍必須告知

該指引中有一段對承租人在實務上最有幫助的記述:無論經過多久期間、也無論死因為何,當買方或承租人詢問是否有相關事案時,必須告知經由調查所查明的事項。也就是說,即使已經超過3年,只要你主動去問,制度上就會得到答覆。

因此,先準備好在看屋時或申請前可以直接使用的提問句。以下3句照著說就足夠了。

  • 「這一戶或這棟建物,過去是否曾發生與人身死亡有關的事案?不論經過多久、也不論死因為何,請就調查所查明的範圍告知。」
  • 「這一戶是否曾進行特殊清掃或大規模的原狀回復工程?」
  • 「方才回覆的內容,可以請您記載於重要事項說明書或以電子郵件留下書面紀錄嗎?」

第3句才是關鍵。口頭往來事後無法查證,但只要留有電子郵件的回覆或重要事項說明書上的記載,就能發揮紀錄的功能。若回覆停在「沒有特別聽說」「不清楚」,請再追加一句:「可以請您向出租人或管理公司確認後,以書面回覆嗎?」日本的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本來就有向賣方、出租人查詢事案有無的調查框架,這項請求並不是強人所難。

從申請到簽約的流程中,該在哪個時點確認哪些事項,已整理在日本租賃契約的流程與必備文件。事先掌握整體樣貌,才不會錯過提問的時機。

簽約前要確認的7個項目,以及可直接使用的提問句

附免租期的物件應確認的重點,可以收斂成以下7項。每一項都整理了為什麼重要、實際向不動產公司說出口的提問句,以及回覆含糊時的因應方式。收到契約書的當天,照這張表的順序逐項確認,就不會有遺漏。對不以日文為母語的承租人來說,把提問句原樣照抄寄出,往往比現場口頭溝通更有效,也自然留下了書面證據。

確認項目 為什麼重要 提問句範例 回覆含糊時的因應方式
1. 免租期的起算日 從契約開始日或可入住日起算,實質上可能讓免租期差了半個月 「免租期是自契約開始日起算,還是自可入住日起算?免除對象是哪幾個月份?」 請對方交付明確載明對象月份的備忘錄或契約書附件
2. 是否按日計算 月中入住時,首月的按日計算租金是否納入免除,金額可差數萬日圓 「若於月中入住,首月按日計算的租金是否包含在免除對象內?」 請對方在入住前以書面提示首次請款金額的明細
3. 違約金的對象期間 1年內或2年內,會讓調職、轉職時的負擔完全不同 「短期解約違約金的對象,是自契約開始起到什麼時候為止的解約?」 請對方指出契約書的相關條號,當場朗讀確認
4. 違約金的計算依據 只算租金或含管理費、是否在免除金額之外另有加收,金額都會變動 「違約金金額是以什麼為基礎計算的?與被免除的租金同額,還是另有約定?」 請對方以書面提示計算式與預估金額,若無法接受可商請減額
5. 管理費等的處理 不在免除對象內的固定費用,在免租期間仍每月發生 「可以請您把免租期間內要支付的費用,依項目與金額列成一覽表嗎?」 索取從首月到第3個月的預定請款金額一覽
6. 招租租金與行情的差距 若高於行情,住得越久總額越不利 「同一棟建物、同樣格局但沒有免租期的住戶,租金是多少?」 請對方列出鄰近3件同等條件物件,以總支付金額比較
7. 續約條件與原狀回復特約 依續約金與特約內容,退租前的總額可能超出預期 「續約金是多少?關於原狀回復,是否有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的特約?」 事先取得特約全文,確認負擔範圍是否與日本國土交通省指引一致

7項之中,事後最難挽回的是第3項與第4項。違約金在入住之後無法更改條件。相對地,第1、2、5項只要在入住前把金額確定下來,就能避免資金計畫出現落差。

確認的往來,建議盡量透過電子郵件進行。即使承辦人日後調動,紀錄仍會留存;若有契約書上沒寫、僅口頭說明的內容,也能把該內容保存為證跡。至於退租時原狀回復的負擔劃分,日本國土交通省的「原狀回復相關糾紛與指引(再修訂版)」是判斷的基準。與台灣、香港常見的押金扣抵慣例相比,日本對「自然耗損由出租人負擔」的界線有明確的官方指引可循。要留意的是,即使靠免租期壓低了初期費用,退租時的費用仍是另外一筆。

免租期可以靠協商爭取到嗎

是有協商空間的。但並非隨時都能談成,只有在出租人有「現在就想成交」的理由時才會鬆口。值得鎖定的是招租不易推動的時期,以及空置期間拉長的房子。

容易談成的時機,以及物件的辨識方法

日本的租賃市場在1月到3月申請最為集中,5月到8月則明顯轉淡。這個季節性與日本的會計年度、開學與人事異動時程綁在一起,是海外租屋者常忽略的節奏。旺季不放寬條件也能成交,幾乎沒有協商餘地;相反地,淡季時「多空1個月」的損失更容易被意識到,願意調整免租期或禮金的場面就變多了。不同時期的費用差異,已詳細整理在日本房租較便宜的時期與淡季的活用方式

物件端也有辨識方法:招租資訊的刊登日或更新日偏舊、同一棟建物有多戶同格局空屋、「即可入住」的標示持續掛著。這類房子,出租人正在意空置期間的可能性較高。

為什麼免租期比降租更容易談成

協商時,比起說「希望房租能便宜一點」,改成說「可以請您考慮附上免租期嗎」,通常更容易獲得同意。理由如前所述:出租人不想調低租金標示。降租會讓之後的收入永久減少,也會影響物件評價;免租期的負擔則僅限於初期幾個月。這一點與台灣、香港常見的「直接殺月租」議價文化正好相反,海外租屋者若沿用原本的談法,反而更難談成。

同時,表達長期居住的意願也有效果。「沒有調職計畫,打算住4年以上」這句話,對出租人而言就是「短期解約風險低」的資訊。實際要說的話,以下說法會比較自然。

「這間房子是我的第一志願。我打算長期居住,能否請您考慮提供1個月的免租期,讓初期費用能夠壓低一些?如果有困難,入住日也可以配合出租人方便的時間。」

不要只提出要求,同時附上「入住日可以調整」這種可以讓步的籌碼,話題就更容易往前推進。另外要留意的是,爭取到免租期的結果,有時會讓違約金的對象期間跟著延長。對方提出的條件,請當作「免除金額」與「拘束」成套的東西來接收。

從出租人與業主的角度看免租期

對出租人來說,免租期是一種在避免降租的前提下,止住空置損失的手段。判斷的分水嶺在於:免除的租金金額,與持續空置所失去的金額,哪一個比較大。對持有日本收租物件的台灣、香港投資人而言,這是一項可以交給管理公司執行、但必須由業主自己設定原則的營運決策。

一間租金1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0元)的房子空了3個月,失去的收入是30萬日圓(約新台幣63,000元)。此時若提出1個月免租期並在本月內成交,負擔只有10萬日圓,而次月之後每月10萬日圓的租金就開始累積。而且招租租金仍維持在10萬日圓,對下次招租與物件評價的影響也能壓到最小。判斷順序上,可以整理成:在考慮降租之前,先確認能不能用免租期解決——這樣就能減少猶豫。

另一方面,把違約金條款設計成回收手段,並不是好做法。違約金的目的,是抑制提早解約,並補償重新招租所需的費用。無法說明金額依據的條款,會損害與承租人之間的信賴關係。在個人自住用途的契約中,超過平均損害額的部分也仍留有爭議空間。正因為是提出條件的一方,才更應該讓自己隨時能以書面提示計算依據。這麼做能減少入住後的糾紛,長遠來看也連結到穩定的出租率。我們在日本租賃管理現場最重視的,就是這種「說得出道理」的條件設計。

另外,免租期間的會計處理與稅務上的認定,屬於「收益認列時點」這個不同層次的議題。詳情請參閱日本免租期間的會計處理與稅務上的認定。正在考慮設定免租期或重新檢視違約金條款的業主,歡迎與INA&Associates的租賃管理團隊聯繫。

常見問題(FAQ)

Q1. 在免租期間內退租,違約金要付多少?

最常見的設計,是以被免除的租金同額作為違約金。租金1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0元)、免租2個月的話,20萬日圓(約新台幣42,000元)就是大致的水準。不過依物件不同,也可能在免除金額之外另訂租金◯個月份,或把管理費納入計算基礎。請就契約書的違約金條款,確認對象期間、計算基礎、金額決定方式這3點。在個人自住用途的契約中,就超過平均損害額的部分仍留有爭執餘地,但結論會因個別事實關係而改變。

Q2. 免租期與押金、禮金的關係是什麼?

免租期是租金的免除,與押金(敷金)、禮金屬於不同費目。即使是附免租期的物件,押金、禮金、仲介手續費、保證委託費仍照常需要支付。也有「免租1個月+免禮金」這種組合提示的物件,因此初期費用請依項目逐項累加,再以總額比較。特別是禮金屬於退租時不會退還的費用,即使金額相同,意義也與押金完全不同——這對習慣「押金全額可退」的台灣、香港租屋者尤其容易誤判。

Q3. 免租期的起算日與按日計算是怎麼決定的?

由契約書的約定決定,沒有統一規則。有從契約開始日起算的情形,也有從可入住日起算的情形;月中入住時,首月的按日計算租金是否納入免除,也因物件而異。當你在4月15日入住、被告知「免租1個月」時,究竟是4月15日到5月14日,還是4月份的按日計算加上5月份,負擔就不一樣。最保險的做法,是請對方在備忘錄或契約書附件中,明確載明免除對象的月份與金額。

Q4. 該怎麼找到附免租期的物件?

除了在物件搜尋網站上指定條件之外,直接向不動產公司表達需求也很有效。這項條件多半是後來作為招租條件調整而附加的,有些房子並未反映在刊登資訊上。時期方面,5月到8月是值得鎖定的區間。此外,刊登時間拖得很久的房子,或同一棟建物有多戶同格局空屋的物件,通常比較好談條件。表達需求時,與其說「想壓低初期費用」,不如具體地問「請問可以商量免租期嗎」,話題會推進得更快。

Q5. 續約時也會附免租期嗎?

續約時附免租期的情形極少。因為這是為了促成新入住而設的條件。續約時會回到一般租金,依物件不同還可能產生續約金(更新料)。計算長期居住成本時,請以扣除免租期後的正常租金再加上續約金來估算。另外,續約時也可能被提出租金調整。事先在契約書的續約條款中確認續約金金額與調整的約定,會比較安心。

Q6. 說到底,附免租期的物件到底划不划算?

如果租金符合行情,那麼無論住多久都有利。若高於行情,結論就取決於居住期間長短。我們比較兩間房子:一間租金10萬5,000日圓(約新台幣22,050元)、附免租2個月;另一間租金10萬日圓(約新台幣21,000元)、沒有免租期。若2年退租,前者支付22個月份共231萬日圓(約新台幣485,100元),後者支付24個月份共240萬日圓(約新台幣504,000元),前者便宜9萬日圓(約新台幣18,900元)。單就租金比較,分水嶺是42個月。若住滿4年、中途續約1次且每次支付1個月份的續約金,前者為493萬5,000日圓(約新台幣1,036,350元),後者為490萬日圓(約新台幣1,029,000元),順位就顛倒過來了。請先決定自己要住多久,再以總額比較。

引用與參考資料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業務主任者
  • 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
  • 行政書士
  • 個人資料保護士
  • 甲種防火管理者
  • 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
  • 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
  • 貸金業務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