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的租屋處發現瑕疵時,請先聯絡房東或管理公司,並以照片與日期留下記錄。屋頂、地板、給排水等建物或設備的瑕疵,原則上由房東(出租人)負擔修繕義務(日本民法第606條)。這裡的「房東修繕義務」是日本《民法》明文賦予出租人的責任,與台灣《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的架構相近,台灣讀者理解起來並不陌生;差別在於日本後續還以第607條之2、第611條把「承租人自行修繕」與「租金當然減額」寫得更細。若放任瑕疵不管,損害會惡化,退租時甚至可能被算成承租人的責任,因此及早聯絡與記錄,往往左右費用由誰負擔。本文以租賃管理實務的角度,整理瑕疵種類別的負擔區分、從聯絡到解決的步驟、房東不作為時的因應,以及退租回復原狀時的界線。
本文重點
- 建物與設備的瑕疵原則上由房東負擔,承租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毀損則由承租人負擔。
- 發現瑕疵時,依「聯絡、記錄、透過房東安排廠商」的順序行動,切勿自行擅自發包施工,是基本原則。
- 房東無正當理由不修繕時,可在催告後考慮承租人自行修繕(日本民法第607條之2)或租金減額(日本民法第611條)。
- 退租時的正常損耗、經年劣化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界線則以日本國土交通省的指南作為判斷依據。
為什麼不能放任租屋處的瑕疵不管?
先講結論:放任不管會同時帶來「損害擴大」與「費用負擔反轉」的雙重風險。舉例來說,把小小的漏水放置數個月,地板材與底層都會受損,修繕範圍隨之擴大。更麻煩的是,退租時的回復原狀會被認定為「入住期間發生或擴大的毀損」,原本應由房東負擔的瑕疵,因此被轉嫁到承租人身上。
承租人對所承租的房間,負有妥善使用與保管的義務,也就是善管注意義務(善管注意義務,日文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個概念與台灣《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幾乎相同,是漢字法制圈共通的標準;差別在於日本實務會把「明知瑕疵卻不通知、放任惡化」直接連結到這項義務的違反。若明知瑕疵卻不通知並使其惡化,就可能被追究這項義務的違反。正因如此,察覺當下的聯絡與記錄,才是日後負擔劃分的分岔點。詳情也請一併參閱什麼是善管注意義務?在租賃管理中預防違反風險。
依瑕疵種類別,費用負擔會落在誰身上?
費用負擔取決於「原因是什麼」。建物本身或設備的自然故障由房東負擔,起因於承租人使用方式的毀損由承租人負擔,這是基本思路。以下把代表性的情形整理成一覽表。這終究只是一般性的參考基準,實際結論仍會因契約內容與真正原因而改變。
| 瑕疵、故障的種類 | 原則的負擔者 | 思路、依據 |
|---|---|---|
| 結構部分(屋頂、柱、地板、梁) | 房東 | 屬於使用所必要的修繕,為出租人的義務(日本民法第606條第1項) |
| 設備故障(熱水器、冷氣、水電衛浴) | 房東 | 自然故障、經年劣化由出租人負擔。也有以特約約定改由承租人負擔的情形 |
| 漏水、漏雨 | 房東 | 屬於建物維護的修繕。因放任而擴大的部分,可能被追究承租人責任 |
| 白蟻、結構所致的黴菌 | 房東 | 起因於建物側瑕疵時,原則由出租人負擔 |
| 放任結露所生的黴菌 | 承租人 | 起因於通風不足等使用方式、疏於保養時,可能由承租人負擔 |
| 經年劣化、正常損耗 | 房東 | 通常使用所生的損耗由出租人負擔(日本國交省指南) |
| 承租人故意、過失造成的毀損 | 承租人 | 撞擊破損、放任浸水等超出通常使用範圍的損耗 |
黴菌與漏水,最容易因為究竟是「建物側的瑕疵」還是「使用方式的問題」而結論分歧、演變成爭議。原因難以切分時,建議不要自行下結論,而是委託管理公司或專業廠商進行原因調查。關於設備的責任分界,出租人是做什麼的?系統解說角色、義務與租賃經營的起步方式整理了出租人側的義務。
從發現到解決的因應流程該怎麼走?
面對瑕疵,不要一時衝動直接進到施工,而要遵守順序,才能避免負擔上的糾紛。重點在於「一邊留下記錄、一邊透過房東推進」。承租人若擅自安排施工,可能無法向房東請求費用,或在回復原狀時陷於不利。
| 階段 | 要做的事 | 要保留的記錄 |
|---|---|---|
| 1. 聯絡 | 迅速通報房東、管理公司 | 聯絡日期時間、對象、內容(建議用電子郵件) |
| 2. 記錄 | 拍下瑕疵處並記下狀況 | 附日期的照片、發生時期 |
| 3. 安排廠商 | 透過房東協調專業廠商 | 估價單、安排的合意內容 |
| 4. 修繕 | 施工的執行與完工確認 | 施工內容、完工照片 |
| 5. 減額協商 | 就無法使用的期間協商租金減額 | 無法使用期間、往來紀錄 |
聯絡時,先用電話緊急告知,同時務必以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留存,才是安全的做法。若能客觀呈現「何時、在何處、有什麼樣的瑕疵、何時聯絡」,日後的負擔協議就會更順利。關於管理公司的角色與聯絡窗口的思路,不動產管理公司的角色是什麼?由管理專家解說業務內容、公司種類與挑選方式可供參考。
剛入住就發現的瑕疵,能算是入住前既有的嗎?
在入住點交時被漏看、住進去後才發現的瑕疵並不少見。這種情況下,只要盡快聯絡房東,被認定為入住前既已存在、由房東負擔修繕的可能性就會提高。反之,從發現到聯絡拖得越久,就越容易被懷疑「是不是入住期間才產生的毀損」。
此時最能發揮作用的,就是入住時的記錄。在剛入住時把室內整體附上日期拍照,並記下既有的傷痕、髒污、故障,退租時就能作為切分「入住前既有的瑕疵」與「入住期間的毀損」的材料。一般而言,證據留存得越完整,越容易避免不必要的負擔。對管理公司而言,徹底落實入住時的點交清單與照片記錄、建立容易接收聯絡的機制、以及把快速安排廠商制度化,都是減少日後糾紛的基本功。
房東(出租人)的修繕義務在民法裡如何規定?
圍繞租屋處瑕疵的負擔,日本《民法》訂有幾條基本規則。這裡整理條文的要點。制度的適用會因個案而異,具體判斷仍請結合契約書與實際狀況進行。
首先是出租人的修繕義務。日本民法第60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負有「就租賃物的使用及收益進行必要修繕的義務」。不過,若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而需修繕,則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建物、設備的自然故障原則由房東負擔,承租人弄壞的則由承租人負擔,是這樣的框架。對台灣讀者而言,這與《民法》第429條、第430條的分工邏輯一致,只是日本把承租人的角色進一步條文化。
接著是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繕的情形。2020年4月施行的修法新增的日本民法第607條之2明文規定,在需要修繕的情況下,(1)承租人已通知出租人、或出租人已知悉,卻在相當期間內不修繕時,或(2)有急迫情事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正因為有這條,「先通知」的順序在實務上才格外重要。這一點與台灣《民法》第430條「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逾期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償還費用」的精神相通,讀者可對照理解。
再者,日本民法第611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的一部分變得無法使用、收益,且此係非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時,租金「按無法使用及收益部分的比例」當然減額。修法前需要提出減額請求,現行法則是當然減額。此外同條第2項規定,若僅剩餘部分已無法達成承租目的,承租人得終止契約。這種「當然減額」與台灣《民法》第435條「租賃物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的差異在於:日本是不必請求即自動減額,台灣則採「得請求」的架構,投資與管理時值得留意。條文的正確內容,請至e-Gov法令検索(e-Gov法令檢索、日本政府法令資料庫)(民法)確認。
房東不願修繕時,能因應到什麼程度?
即使房東無正當理由不願修繕,一下子跳到終止契約或自力施工都不是上策。踏著階段、一邊留下記錄地推進,才是基本原則。以下是一般因應階段的整理,實際上能踏入到哪一步,仍取決於個案。
| 階段 | 內容 | 依據、注意點 |
|---|---|---|
| 1. 催告 | 訂定相當期間,以書面要求修繕 | 後續程序的前提。有時以存證信函(內容證明)較為有效 |
| 2. 自行修繕 | 期間內若無因應,由承租人修繕 | 日本民法第607條之2。費用的償還請求另行研議 |
| 3. 租金減額 | 按無法使用部分要求減額 | 日本民法第611條第1項。比例的計算須協議、諮詢專家 |
| 4. 終止契約 | 在無法達成目的時考慮終止 | 日本民法第611條第2項。要件須慎重判斷 |
| 5. 諮詢窗口 | 向消費生活中心、律師諮詢 | 在惡化前找第三方。日本全國共通號碼188 |
租金減額的比例、能否終止契約,都不是外行判斷所能確定的。金額龐大、涉及健康或安全、或談判已陷僵局時,請及早向消費生活中心(日本消費者熱線188,相當於台灣的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律師等專家諮詢。運用諮詢窗口以預防糾紛的思路,在減少消費者中心申訴的租賃管理實務:押金返還、回復原狀糾紛的預防策略也有解說。
退租時的回復原狀,如何劃分正常損耗與承租人負擔?
退租負擔中最容易起爭執的,就是回復原狀的範圍。基本思路很單純:日常生活自然產生的髒污與傷痕(正常損耗、經年劣化)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故意、過失或超出通常使用的損耗則由承租人負擔。這條界線,是以日本國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回復原狀爭議與指南)」作為實務上的依據。值得台灣讀者注意的是,日本有一份由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把「正常損耗歸出租人」寫得相當具體的全國性指南;台灣雖有租賃專法與內政部版定型化契約規範「一般正常使用之磨損由出租人負擔」,但並未有同等細緻、逐項舉例的全國性判斷基準,這正是日本制度的獨特之處。
| 狀態的例子 | 原則的負擔者 |
|---|---|
| 日照造成的壁紙變色、家具擺放留下的凹痕 | 房東(正常損耗) |
| 圖釘程度、未達底層的牆面小孔 | 房東(正常損耗) |
| 放任結露而擴大的牆面黴菌、污漬 | 承租人(違反善管注意義務) |
| 香菸的焦油、氣味,深達底層的釘孔 | 承租人(超出通常使用的損耗) |
該指南揭示的思路是:若要讓承租人負擔正常損耗,必須在契約中有明確的特約,並取得承租人的同意。關於負擔區分的詳細思路,請參閱什麼是損耗、經年劣化?以管理公司角度徹底解說退租時的回復原狀費用,以及日本國土交通省(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 MLIT、日本國土交通省)的「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回復原狀爭議與指南)」。在入住期間及早聯絡並記錄瑕疵,能成為退租時切分「入住前既有的瑕疵」與「入住期間的毀損」的材料。
常見問題(FAQ)
Q. 牆壁或天花板的瑕疵由誰負擔?
A. 因經年劣化造成的牆壁、天花板、地板瑕疵,原則上由房東負擔。不過,若明知瑕疵卻放任而使其惡化,就可能以違反善管注意義務為由,被追究承租人的負擔。察覺當下的及早聯絡至關重要。
Q. 該如何聯絡房東?
A. 若有管理公司,請先以電話告知管理公司,並同時以電子郵件等書面留下記錄。附上帶日期的照片,能讓狀況更準確傳達,日後的負擔協議中也可作為證據。留存聯絡日期時間與內容的記錄,是基本做法。
Q. 冷氣或熱水器故障了,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嗎?
A. 原則上須透過房東安排。自然故障的設備原則由房東負擔,若擅自修理或更換,可能無法請求費用。不過,若已通知卻在相當期間內無因應,或有急迫情事,依日本民法第607條之2,承租人仍有自行修繕的餘地。
Q. 修繕期間房間無法使用,這段期間的租金怎麼算?
A. 因非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而一部分無法使用時,依日本民法第611條第1項,租金按無法使用部分的比例當然減額。減額比例一般以協議決定,若計算困難,請諮詢專家。
Q. 房東無論如何都不願修繕時,該找誰諮詢?
A. 請先以書面訂定相當期間催告,若仍不作為,可考慮向消費生活中心(日本消費者熱線188)或律師諮詢。越是涉及健康、安全、金額龐大等嚴重情形,越建議在惡化前先找第三方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