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租屋違約金是日本租賃市場特有的制度——與多數海外市場單純沒收保證金的做法不同,日本的違約金必須明文寫入租賃契約的特約條款才會發生,且僅限有此特約時才需支付。就住宅用途而言,違約金金額中心落在月租金的1至2個月,實際金額約日圓8.3萬至16.7萬元(以2026年8月匯率概算,約新台幣1.7萬至3.5萬元,下同)。根據日本國土交通省(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簡稱MLIT)「令和7年度 住宅市場動向調査報告書」(2026年7月公布),入住民間出租住宅家庭的月租金平均為83,381日圓(約新台幣1.75萬元),中位數為74,000日圓(約新台幣1.55萬元)。將此金額乘以1至2倍,就是提前解約時常被請求的違約金區間。必須留意的是,「1至2個月」只是實務上常見的水準,並非法律或行政機關訂定的標準——這一點正是日本租賃制度不同於許多海外市場「有法定上限」思維的地方。
(文中日圓金額之新台幣概算,統一以2026年8月牌告匯率約1日圓≈新台幣0.21元換算,僅供讀者參考,實際應以查詢當下之外匯牌告匯率為準。)
本文同時寫給兩類讀者:一是即將提前解約的日本租屋承租人(借主),二是考慮將公寓貸款(アパートローン)提前清償的出租物業業主(オーナー)。對承租人,本文提供依月租金區分的違約金速查表、3種退租總費用試算案例,以及運用2023年6月施行的「說明計算依據」規定進行減免交涉的具體步驟。對業主,本文整理了各金融機構的提前清償違約金費率,以及貸款餘額5,000萬日圓(約新台幣1,050萬元)全額提前清償時的實際金額。內容以2026年8月時點的法令與官方統計為依據。
本文重點
- 若以全國平均月租金83,381日圓(約新台幣1.75萬元)的物件計算,違約金1個月分=83,381日圓,2個月分=166,762日圓(約新台幣3.5萬元)。若以中位數74,000日圓(約新台幣1.55萬元)計算,則分別為74,000日圓與148,000日圓(約新台幣1.55萬元/3.1萬元)。
- 國土交通省制定的「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住宅租賃標準契約書範本)第11條,其實並未規定任何短期解約違約金——承租人只要於30天前提出解約通知,或支付30天份租金,即可解約。換言之,違約金並非國家標準內容,而是個別契約另外加註的特約條款。
- 依據《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1項第1號,違約金超過「平均損害額」的部分無效。國土交通省亦表明,平均損害額的計算並無統一的標準化方法。
- 2023年6月1日施行的《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2項規定,業者(出租人/管理公司)對違約金的計算依據負有說明義務(努力義務)。這是減免交涉時應優先援引的條文。
- 對出租物業業主而言,「公寓貸款違約金」指的是提前清償違約金/解約金。以貸款餘額5,000萬日圓(約新台幣1,050萬元)為例,費率5%需支付250萬日圓(約新台幣52.5萬元),費率2.00%為100萬日圓(約新台幣21萬元),費率0.50%僅25萬日圓(約新台幣5.25萬元)——費率不同,金額可相差10倍之多。
租屋違約金到底要多少?依月租金與解約時間點的金額速查表
違約金金額由「月租金 × 契約書載明的月數」決定。只看倍率並無法掌握實際要付多少錢,因此第一步應該把自己的月租金代入公式、換算成實際金額。以下便以國土交通省調查所呈現的租金水準為基準,整理出實際金額對照。
全國平均月租金83,381日圓,違約金落在8.3萬至16.7萬日圓
國土交通省(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 MLIT)「令和7年度 住宅市場動向調査報告書」(2026年7月公布)顯示,入住民間出租住宅的家庭,月租金平均為83,381日圓(約新台幣1.75萬元),中位數為74,000日圓(約新台幣1.55萬元),公共管理費(共益費,相當於台灣的管理費)平均每月4,837日圓(約新台幣1,016元)。由於住宅用途的短期解約違約金多半訂為月租金的1至2個月,以全國平均值來看,83,381日圓至166,762日圓(約新台幣1.75萬至3.5萬元)可作為一個參考區間。
【速查表】依月租金區分的違約金1個月分/2個月分實際金額
| 月租金 | 違約金1個月分 | 違約金2個月分 | 對照定位 |
|---|---|---|---|
| 50,000日圓 | 50,000日圓 | 100,000日圓 | 單身・地方主力區間 |
| 65,000日圓 | 65,000日圓 | 130,000日圓 | 換屋前租金中位數 |
| 74,000日圓 | 74,000日圓 | 148,000日圓 | 入住租金中位數 |
| 83,381日圓 | 83,381日圓 | 166,762日圓 | 入住租金平均值 |
| 100,000日圓 | 100,000日圓 | 200,000日圓 | 都市家庭主力區間 |
| 150,000日圓 | 150,000日圓 | 300,000日圓 | 市中心・大坪數物件 |
以上租金水準均出自前述住宅市場動向調査。該調查同時顯示,換屋前的月租金平均為79,150日圓(約新台幣1.66萬元)、中位數65,000日圓(約新台幣1.37萬元),金額區間以「5萬日圓以上、未滿7.5萬日圓」占比44.7%為最多。實際上,正在考慮提前解約的租客,多數也落在這個5萬至10萬日圓的租金區間內。
該看平均值還是中位數?
平均值83,381日圓,是被市中心高租金物件拉高後的數字;中位數74,000日圓則更貼近「剛好位於中間」的一般租客實感。如果自己的月租金落在7萬日圓區間,即使違約金是2個月分,抓15萬日圓(約新台幣3.15萬元)左右編列預算會比較務實。相反地,若物件月租金達15萬日圓(約新台幣3.15萬元),違約金2個月分就會來到30萬日圓(約新台幣6.3萬元),再加上搬家費用,負擔會一口氣加重。真正決定金額量級的分水嶺,不是「違約金的月數」,而是「租金本身的高低」——這一點若能在選屋階段就先納入考量,就能提前把違約金風險計算進去。對於預計在日本停留時間不確定、可能需要提前解約的海外投資人或派駐人員而言,這個邏輯尤其重要:租金越高的物件,提前解約的沉沒成本也越高。
「行情」其實沒有公定標準——日本官方標準契約書的違約金是零
短期解約違約金既沒有法律明訂的金額,也沒有行政機關公布的行情。原因很單純:日本政府公布的「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住宅租賃標準契約書範本)根本就沒有短期解約違約金這項條款。這一點對海外讀者來說格外重要——與部分海外市場「政府或協會會公告建議費率」的做法不同,日本的違約金完全是契約當事人之間的個別約定。在談「行情」之前,先掌握這條基準線,才有交涉的立足點。
標準契約書第11條只規定「30天前預告」或「支付30天租金」
國土交通省「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平成30年3月版)」(住宅租賃標準契約書範本,2018年3月版)第11條,針對承租人(乙方)提出的解約做出以下規定:
「乙方(承租人)得於至少30天前向甲方(出租人)提出解約申請,藉此解除本契約。/不論前項規定為何,乙方得於解約申請之日起支付30天份租金(含本契約解約後相當於租金之金額)予甲方,藉此於解約申請之日起算30天經過之日前,隨時解除本契約。」(國土交通省「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平成30年3月版)」第11條,譯文)
換言之,按照國家提出的標準模板,只要提前30天告知,或支付30天份租金,即使在契約期間內也能解約,「短期解約違約金」這個概念根本不會出現。各項範本可從國土交通省的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頁面查閱。如果手上的契約書載有「2個月分租金違約金」的條款,那就代表這是在標準模板之外,另外疊加上去的特約。
決定金額的不是行情,而是契約書上的特約條款
違約金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420條第3項,該條規定「違約金,推定為損害賠償額之預定」,也就是說,違約金被視為當事人事先約定好的損害賠償金額(參見民法・e-Gov法令検索,日本法規電子檢索系統)。既然屬於雙方合意的內容,金額本來就會因契約而異。因此,「行情是2個月分,所以應該付2個月分」這種說法,其實沒有法律依據支撐。
【對照表】標準契約書 vs. 附短期解約違約金特約的差異
| 項目 | 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國家範本) | 附短期解約違約金的特約(實務常見形式) |
|---|---|---|
| 中途解約可否 | 隨時可解約 | 可解約,但需支付金錢懲罰 |
| 解約預告期間 | 30天前 | 多為1個月前或2個月前 |
| 預告不足時的處理 | 支付30天份租金即可隨時解約 | 除不足部分的租金外,還可能產生違約金 |
| 短期解約違約金 | 未規定 | 未滿1年為租金2個月分、未滿2年為1個月分等 |
| 免租期返還 | 未規定 | 部分特約要求短期解約時須返還免租期間的租金 |
順帶一提,為什麼日本的租賃契約標準期間是2年?這是因為《借地借家法》(日本的土地與建物租賃專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期間未滿1年的建物租賃,視為未定期間的建物租賃」(參見借地借家法・e-Gov法令検索)。這與許多海外市場常見的1年一約或月租制不同,是日本租賃制度的另一項特色。契約期間的實際狀況,本站另有解說日本租賃契約平均期間的文章可供參考。
提前解約到底要付多少錢?3種情境的總費用試算
提前解約實際要自掏腰包的金額,必須把違約金、解約當月的租金與管理費、預告不足的差額、免租期返還、押金扣抵等項目全部加總,才能算出來。以下以平均月租金83,381日圓(約新台幣1.75萬元)、管理費4,837日圓(約新台幣1,016元)的物件為前提,用日圓逐項試算3種情境。押金部分,根據住宅市場動向調査,有繳交押金/保證金的家庭占51.9%,其中月數以「剛好1個月」占比64.4%為最高,因此本文以租金1個月分=83,381日圓計算押金。至於原狀回復費(相當於退租點交・清潔修繕費),因每個物件的狀況差異很大,本文不納入以下總額計算,另闢章節說明。
情境1:簽約6個月後退租(違約金2個月分・解約當月按日計算)
| 項目 | 計算方式 | 金額 |
|---|---|---|
| 短期解約違約金 | 83,381日圓 × 2個月 | 166,762日圓 |
| 解約月的租金(依15天比例分攤) | 83,381日圓 ÷ 30天 × 15天 | 41,691日圓 |
| 解約月的管理費(依15天比例分攤) | 4,837日圓 ÷ 30天 × 15天 | 2,419日圓 |
| 支付合計 | - | 210,872日圓 |
| 押金退還(全額退還之情形) | 83,381日圓 × 1個月 | ▲83,381日圓 |
| 實際自付金額 | - | 127,491日圓 |
違約金負擔最重的,正是「簽約未滿1年」這個區間。租金2個月分再加上解約當月的結算金額,即使扣除押金1個月分,仍會留下約12萬日圓(約新台幣2.5萬元)左右的差額。考量到還要加上搬家費用與新居的初期費用,退租日期是否能延後1個月、藉此改變違約金適用區間,是最值得優先確認的事項。
情境2:簽約14個月後退租(無違約金・解約預告不足1個月)
| 項目 | 計算方式 | 金額 |
|---|---|---|
| 短期解約違約金 | 已滿1年,免除 | 0日圓 |
| 解約月的租金(整月計算・全額) | 83,381日圓 × 1個月 | 83,381日圓 |
| 解約月的管理費 | 4,837日圓 × 1個月 | 4,837日圓 |
| 預告不足1個月分的租金 | 83,381日圓 × 1個月 | 83,381日圓 |
| 預告不足1個月分的管理費 | 4,837日圓 × 1個月 | 4,837日圓 |
| 支付合計 | - | 176,436日圓 |
| 押金退還(全額退還之情形) | 83,381日圓 × 1個月 | ▲83,381日圓 |
| 實際自付金額 | - | 93,055日圓 |
即使違約金為零,只要預告時間少了1個月,仍會被加收88,218日圓(約新台幣1.85萬元)。一般人往往只注意「有沒有違約金」,但在實務上,預告不足所造成的金額衝擊,經常比違約金本身更大。建議提出解約申請時,不要只用口頭告知,而是透過電子郵件或書面等能留下日期紀錄的方式進行,並取得對方的收件回覆,才能避免日後各說各話的糾紛——這一點對於人在海外、透過代理人或管理公司處理退租事宜的業主與租客來說尤其重要。
情境3:附2個月免租期的物件,簽約10個月後退租
| 項目 | 計算方式 | 金額 |
|---|---|---|
| 短期解約違約金 | 83,381日圓 × 1個月 | 83,381日圓 |
| 免租期返還 | 83,381日圓 × 2個月 | 166,762日圓 |
| 解約月的租金(整月計算・全額) | 83,381日圓 × 1個月 | 83,381日圓 |
| 解約月的管理費 | 4,837日圓 × 1個月 | 4,837日圓 |
| 支付合計 | - | 338,361日圓 |
| 押金退還(全額退還之情形) | 83,381日圓 × 1個月 | ▲83,381日圓 |
| 實際自付金額 | - | 254,980日圓 |
附免租期的物件雖然能壓低初期費用,但部分契約會另外約定:若短期內解約,須將免租期間的租金一併返還。在情境3中,免租期返還的2個月分,比違約金本身的1個月分還要沉重,最終實際自付金額超過25萬日圓(約新台幣5.25萬元)。免租期越長的物件,一旦提前解約,金額就會跳升得越明顯。建議簽約前務必同時檢視違約金條款與免租期返還條款這兩項,這對於因短期外派或投資置產而承租、居住期間可能有變數的海外租客尤其重要。
【對照表】提前解約 vs. 期滿退租,費用差異在哪裡
| 費用項目 | 提前解約(簽約未滿1年) | 期滿退租 | 差額參考(月租金83,381日圓) |
|---|---|---|---|
| 短期解約違約金 | 租金1至2個月分 | 原則上無 | 83,381~166,762日圓 |
| 解約月的租金 | 依整月・半月或按日計算而異 | 到期滿月為止照常支付 | 0~83,381日圓 |
| 續約手續費 | 不需支付 | 續約續住時才會產生 | ▲約83,381日圓(提前解約方相對有利) |
| 原狀回復費 | 居住期短,負擔通常較輕 | 隨居住年數增加,租客負擔比例會下降 | 依物件個別狀況而定 |
| 押金退還 | 扣除欠款與原狀回復費後退還 | 同左 | 扣除後的餘額 |
關於續約手續費,住宅市場動向調査顯示「有續約手續費的家庭占44.4%,其中月數以剛好1個月占69.7%為最多」。也就是說,即使住到契約期滿再續約,也有將近一半的物件會產生約1個月租金左右的支出。不過,該調查所稱的「續約手續費」,是指支付給仲介業者的續約事務手續費,並不包含另外支付給出租人的「更新料」(日本租賃特有的續約禮金制度,在多數海外市場並無對應概念)。若契約另有約定更新料,續約時的負擔會比這個數字更高。若為了避免違約金而選擇續約續住,就必須把續約手續費、更新料,以及是否要在此之後再住滿2年這幾點一併納入比較,才能做出正確判斷。
解約當月的租金怎麼結算?整月制、半月制、按日制的實際金額比較
即使是同一天搬離,光是結算方式不同,金額就可能相差約3萬日圓(約新台幣6,300元)。依契約約定,結算方式可分為月割(整月全額)、半月割(半月制)、日割(按實際居住天數比例分攤)3種。以下以月租金83,381日圓、以30天為一個月為前提,依退租日期列出實際金額。
| 計算方式 | 計算邏輯 | 15日退租 | 20日退租 |
|---|---|---|---|
| 月割(整月全額) | 不論退租日為何,均收1個月分 | 83,381日圓 | 83,381日圓 |
| 半月割 | 上半月退租收半個月分,下半月退租收1個月分 | 41,691日圓 | 83,381日圓 |
| 日割 | 依實際居住天數比例分攤 | 41,691日圓 | 55,587日圓 |
以半月割的物件為例,若在20日退租,本來按日計算只需55,587日圓(約新台幣1.17萬元),卻會被收取83,381日圓,兩者相差27,794日圓(約新台幣5,837元)。換句話說,若能把退租日期安排在月初到月中之間,依結算方式不同,金額可能差到數萬日圓。建議在決定搬家日程之前,先確認契約書上採用的是哪一種結算方式,可以多一項判斷依據。
《民法》第618條、第617條原則上要求3個月前預告——契約書的1至2個月預告是縮短此原則的特約
依《民法》規定,未定期限的建物租賃,自提出解約申請起算3個月後,契約才會終止(民法第617條第1項第2號)。即使契約中保留了期間內解約的權利,依第618條準用第617條的規定,原則上仍是3個月前預告。多數契約書所訂的「1個月前」「2個月前」預告期間,其實是把這項原則往有利於承租人的方向縮短的特約條款。
國土交通省轄下「賃貸借トラブルに係る相談対応研究会」(租賃糾紛諮詢對應研究會)所編「民間賃貸住宅に関する相談対応事例集(再改訂版)」(民間出租住宅諮詢對應案例集〈再修訂版〉,2022年3月)第88頁指出,針對將預告期間訂為3個月以外的特約,「只要不是不當地長,原則上應依特約辦理」;但若預告期間長於3個月,究竟長到何種程度才算「不當」,目前並無判例可循,須個案具體判斷。換言之,凡是預告期間被訂為超過3個月的契約,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交涉空間。
這筆違約金到底有效到什麼程度?《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與國交省的官方見解
在承租人屬於「消費者」的居住用契約中,違約金超過「平均損害額」的部分是無效的。「契約書上寫了什麼」和「是否有義務全額支付」,其實是兩回事——這一點,正是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對租賃違約金上限所做的關鍵限制,也是海外投資人在評估日本租賃契約風險時,最容易忽略的一環。
第9條第1項第1號:超過「平均損害額」的部分無效
《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1項第1號規定,因解約而生的損害賠償約定金額或違約金總額,若超過「同類消費者契約解除時,該事業者通常會發生的平均損害額」,超過的部分即屬無效(參見消費者契約法・e-Gov法令検索)。同法第10條並規定,單方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條款一律無效。
國交省的判斷邏輯:「找到下一位承租人所需的期間」
前述諮詢對應案例集第90頁,將承租人單方面解約時的違約金問題整理成以下三種情形。第一,若依特約保留的解約權,在合理期間內行使,則不需支付違約金。第二,若未依約定的預告期間提出解約通知,即構成債務不履行,須支付契約所定的違約金(民法第420條第3項)。第三,若契約並未保留中途解約權,原則上須支付剩餘期間的租金等費用。
在此基礎上,若金額不當偏高,即適用《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1號(該案例集為2022年3月時點的條號標示,現行法條號為第9條第1項第1號),特約因而無效,承租人只需支付「平均損害額」即可。至於平均損害額的計算方式,文件中明確寫道:「多半會考慮出租人找到下一位承租人所需的期間,但並無標準化的計算方法,須個別具體檢討。」換句話說,就連日本政府自己也承認,並不存在一個以數字表示的「行情」。
消費者廳整理的「平均損害」4種類型
消費者廳「解約料に関する現状等について」(關於解約金現況等之報告,2023年12月)將裁判案例中對「平均損害」的認定方式,歸納為以下4種類型。
| 損害類型 | 內容 | 對應到租賃情境 |
|---|---|---|
| Ⅰ型 預期利益(毛利) | 毛利減去因此免支出的費用後之金額 | 空置期間本應收取的租金,扣除因空置而省下的費用 |
| Ⅱ型 預期利益(機會損失) | 因無法招攬其他客戶而生的損失等 | 因延遲招攬下一位承租人而生的損失 |
| Ⅲ型 締約所投入之成本 | 招攬所需人事費、締約事務費用、折扣金額等 | 重新招租的廣告費、仲介手續費,以及回收先前給予的折扣 |
| Ⅳ型 履行債務所投入之成本 | 事務處理所需費用與人力、屬於通常必要的實支費用 | 解約手續的事務費用、通訊費等實支費用 |
該資料也指出,即使是裁判案例,採用哪一種類型認定損害也並不一致。當出租方主張「我方損害有這麼多」時,其內容究竟是空置期間的租金、招租廣告費,還是事務費用,會對應到上述不同類型。交涉時,與其糾結於總金額,不如先按類型逐項確認明細,這才是實務上有效的出發點。此外,原狀回復費屬於因承租人故意或過失所生的另一項費用,也要留意是否被混入違約金的請求明細中一併計算。
店面、辦公室、法人契約不適用《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
必須留意的是,《消費者契約法》僅適用於承租人身分屬於「消費者」的契約。店面、辦公室等事業用租賃,以及以法人名義簽訂的員工宿舍契約,原則上無法受到該法第9條的保護。這類情形須依《民法》的一般原則與契約解釋來爭執,即使違約金訂為租金3個月分,也很可能被直接認定為有效。因此,對於在日本設立公司、以法人名義承租辦公室或店面的海外投資人而言,簽約當下就仔細審閱違約金條款,重要性甚至高於一般居住用契約。
減少違約金的交涉步驟——善用2023年6月施行的「說明計算依據」規定
減免交涉時,第一步該用的武器,是依《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2項要求對方說明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此規定由2022年第59號法律修正新增,於2023年6月1日施行(參見消費者庁・令和4年改正について,消費者廳關於2022年修法之說明)。該項規定,當業者向消費者請求支付違約金、且消費者要求說明時,業者負有說明計算依據概要的努力義務。
步驟1:確認契約書上的違約金條款與適用區間
首先攤開契約書與重要事項說明書,寫下以下5項資訊:①違約金條款是否存在、條號為何,②金額(是租金的幾個月分),③適用的期間區間(訂約後未滿幾個月),④解約預告期間,⑤是否有免租期返還條款。先確定自己的退租日期落在哪一個區間,才能開始討論金額問題。如果剛好卡在區間的邊界附近,有時候只要把退租日期稍微調整,問題就解決了。
步驟2:以書面要求對方說明「計算依據概要」
接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出租人或管理公司要求說明計算依據。重點在於文字要客觀、只陳述條文與事實,避免情緒化表達。以下提供一份可直接套用的請求範例(原文為日文,供讀者了解實際交涉時使用的用語與格式,可直接複製後填入自身資料使用)。
いつもお世話になっております。○○(物件名・部屋番号)を賃借しております○○です。
このたびの解約に伴い、賃貸借契約書第○条にもとづく違約金として金○○円のご請求をいただきました。
つきましては、消費者契約法9条2項にもとづき、当該違約金の算定根拠の概要をご説明いただけますでしょうか。具体的には、次の3点についてお示しいただけますと幸いです。
(1)当該金額が対応する損害の内訳(空室期間の賃料相当額・募集に要する費用など)
(2)想定されている空室期間とその根拠
(3)本物件と同種の契約における解約時の取扱い
お手数をおかけしますが、書面またはメールでご回答いただけますようお願い申し上げます。
(以下為中文譯文,供理解內容之用,實際寄送時建議使用上方日文原文)平時承蒙關照。我是承租○○(物件名稱・房號)的○○。此次因解約,收到依租賃契約書第○條所請求的違約金,金額為○○日圓。因此,依《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2項規定,想請您說明該筆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概要。具體而言,希望您能提供以下3點資訊:(1)該金額對應的損害明細(相當於空置期間的租金、招租所需費用等);(2)預估的空置期間及其依據;(3)同類契約在解約時的處理方式。造成您的不便,敬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回覆,謝謝。
這份請求並不是拒絕支付的通知,而是一項確認金額依據的程序。一旦對方回覆說明,出租方認定的損害內容便會浮現,交涉才能真正進入具體階段。
步驟3:對照國交省的判斷基準檢驗合理性
收到回覆後,可對照諮詢對應案例集中「出租人找到下一位承租人所需的期間」這項標準來檢視。舉例來說,若同一物件在退租後立刻開始招租,並在1個月內就找到下一位房客,那麼2個月分的違約金是否真的符合「平均損害」,就值得提出疑問。附近的招租狀況,以及該物件過去平均多久能租出去,都是判斷依據。這裡同樣建議採取陳述事實、而非指責對方的態度,這樣通常更容易得到理想的交涉結果。
步驟4:協商不成時的諮詢窗口
若雙方協商不成,可利用官方諮詢窗口。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88(諧音「討厭啦!」)」,會為您轉接到最近的消費生活中心等窗口。各地窗口也可透過國民生活中心「全國消費生活中心等」查詢。在東京都內,依《賃貸住宅紛爭防止條例》(俗稱「東京ルール」,東京特有的租賃糾紛預防條例),不動產經紀業者須在重要事項說明時,一併以書面說明退租時原狀回復、居住期間修繕的費用負擔原則,以及該契約中承租人實際負擔的內容(是否有特約及其內容)。詳情可於東京都住宅政策本部「賃貸住宅トラブル防止ガイドライン」(租賃住宅糾紛防止指引,第4版)查閱。違約金本身雖非該條例規定的說明對象,但可作為比對簽約時說明內容與退租時請求內容是否一致的材料。諮詢時攜帶契約書、重要事項說明書、請款單與往來紀錄,能讓討論更具體有效——對透過管理公司代管、本人不在日本的海外業主與租客而言,事先備妥這些文件紀錄格外重要。
【給出租物業業主】公寓貸款違約金=提前清償違約金・解約金
出租物業業主所面對的「公寓貸款違約金」,與租客的短期解約違約金完全是兩回事,指的是提前償還貸款本金時,須支付給金融機構的提前清償違約金/解約金。這項費用會直接影響出售或轉貸後的實拿金額,執行前務必先確認費率。
【對照表】各金融機構的提前清償違約金・解約金
| 金融機構・制度 | 費率・計算公式 | 適用條件 | 免除時點 |
|---|---|---|---|
| 住宅金融支援機構(日本政策性住宅金融機構) 出租住宅貸款 |
提前清償金額 × 5% | 適用於使用「提前清償限制制度」之情形。無論全額或部分清償,手續費本身皆為免費 | 自訂約日起滿10年後,免收違約金 |
| 歐力士銀行(ORIX Bank) 投資用不動產貸款(固定利率期間) |
提前清償本金金額 × 2.00% | 適用於2009年4月1日以後辦理簽約手續之客戶,全額與部分清償皆適用 | 固定利率期間內全程適用,無免除時點 |
| 歐力士銀行 投資用不動產貸款(機動利率期間) |
1年以內2.00%/超過1年未滿3年1.50%/超過3年未滿5年1.00%/超過5年0.50% | 費率隨自貸款日起算的經過期間遞減 | 超過5年後降至0.50%(並非完全免除) |
| 日本政策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事業部) 期前清償手續費 |
提前清償金額至約定期限之平均餘額 × 公庫訂定之利率差 × 至約定期限之剩餘期間 | 適用於1996年7月1日以後訂約之新貸款,須經公庫同意 | 依利率差狀況變動(非固定費率) |
資料出處為:住宅金融支援機構「繰上返済(賃貸住宅融資の場合)」(出租住宅貸款之提前清償說明)、歐力士銀行「投資用不動産ローン・住宅ローンの繰上返済解約金について」(投資用不動產貸款・住宅貸款提前清償解約金說明)、日本政策金融公庫「期限前弁済手數料制度」(期前清償手續費制度)。關於公庫的部分,官方明確寫道:「未經公庫同意,或無法支付期前清償手續費者,不得辦理提前清償」,須注意「經公庫同意」是提前清償的前提條件。
【計算範例】貸款餘額5,000萬日圓全額提前清償時的違約金
| 適用費率 | 對應典型情形 | 違約金・解約金 |
|---|---|---|
| 5.00% | 住宅金融支援機構・有提前清償限制制度/訂約未滿10年 | 2,500,000日圓 |
| 2.00% | 歐力士銀行・固定利率期間,或機動利率且借款未滿1年 | 1,000,000日圓 |
| 1.50% | 歐力士銀行・機動利率且借款超過1年未滿3年 | 750,000日圓 |
| 1.00% | 歐力士銀行・機動利率且借款超過3年未滿5年 | 500,000日圓 |
| 0.50% | 歐力士銀行・機動利率且借款超過5年 | 250,000日圓 |
同樣是清償5,000萬日圓(約新台幣1,050萬元)的貸款餘額,250萬日圓與25萬日圓之間卻有10倍的差距。在試算出售利潤或轉貸效益時,若漏算這筆違約金,結論很可能整個翻盤。尤其住宅金融支援機構的5%費率金額龐大,「是否要等到訂約滿10年」這一點,本身就足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決策議題——對於持有日本出租物業的海外投資人而言,出售或轉貸的時機規劃,務必把這項違約金納入試算。
出售、轉貸前應確認的3項重點
- 屬於固定利率期間還是機動利率期間:固定利率期間內,多數商品的費率會維持高檔;若為機動利率期間,費率則會隨經過年數而下降。
- 自貸款日起算的經過期間:歐力士銀行以1年、3年、5年作為費率的分界點;住宅金融支援機構則以訂約後10年作為免除的分界點。
- 是否有「提前清償限制制度」等特約:確認契約書的特約條款中,是否選用了「以較低利率換取提前清償違約金」這類機制。
關於公寓貸款利率水準本身,本站另有解說公寓貸款利率行情與挑選方式的文章;至於是否該提前清償,則整理於不動產投資貸款提前清償優缺點與最佳時機的文章中。手中資金要用於清償貸款,還是用於購入下一個物件,這項判斷必須把本文所述的違約金也計入實質成本,才能做出正確比較。
定期租賃契約的中途解約與違約金——《借地借家法》第38條第7項、第8項
「定期租賃契約」(定期借家,日本特有的定期租賃制度,契約期滿即終止、原則不可續約,與一般的普通租賃契約有明顯區別)原則上不得於期間中途解約,但若屬居住用途、專有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法律上仍設有可申請解約的例外。《借地借家法》第38條第7項規定,因調職、療養、照顧親屬等其他不得已事由,導致難以繼續將該建物作為生活居住據點時,承租人得提出解約申請,並自申請之日起經過1個月後,租賃關係即終止。
此外,同條第8項規定,凡違反此項、對承租人不利的特約一律無效。也就是說,即使契約中訂有「須提前3個月申報」的特約,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仍可於1個月內終止契約。前述諮詢對應案例集為2022年3月時點的資料,文中記載為「借地借家法第38條第5項」,但因法條項次已調整,現行法應對應第7項(其中的強行規定則為第8項)。
若不符合此例外情形,例如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的物件,或事業用的定期租賃契約,則須面對剩餘期間相當於租金金額的問題。定期租賃契約特有的相關議題,本站另有定期租賃契約中途解約條件與注意事項一文詳細整理。
欠繳租金等違約情形的違約金——遲延損害金上限為年利率14.6%
針對租金遲延支付所產生的遲延損害金・違約金,依《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1項第2號規定,超過年利率14.6%的部分無效。禁止飼養寵物的物件私自養寵物、未經同意轉租、違反使用目的等,同樣可能構成違約而產生違約金,但唯獨金錢遲延支付這一項,設有這條明確的數字上限——這是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中少數以具體百分比劃定紅線的規定,與許多海外市場依個案認定「合理遲延利息」的做法不同。
換算成實際金額,若月租金83,381日圓欠繳60天,遲延損害金為83,381日圓 × 14.6% × 60天 ÷ 365天 = 約2,001日圓(約新台幣420元)。實際金額並不像「年利率14.6%」這個數字給人的印象那麼可怕。反過來說,如果契約書上訂的是明顯高於此上限的「每日租金的○%」這類條款,就值得確認是否牴觸上限規定。當然,若持續欠繳,將可能演變為契約解除與遷讓房屋等另一層問題,因此一旦發現繳款有困難,及早與管理公司聯繫協商,結果通常會讓負擔減輕許多。
違約金糾紛的發生規模有多大?
租屋解約金相關糾紛,在全國消費生活諮詢案件中,屬於名列前茅的諮詢類別。這並非「常有耳聞」的感覺說法,而是有官方統計數字可以佐證其規模。
2022年度「解約金」相關諮詢中,出租公寓位居第2名,達1,779件
依消費者廳「解約料に関する現状等について」(2023年12月)資料,2022年度含有「解約金」關鍵字的消費生活諮詢案件,依商品・服務類別統計,出租公寓位居第2名,共1,779件、占比5.7%。第1名為光纖網路服務,共2,543件、占比8.1%。也就是說,租屋解約金的諮詢規模,僅次於電信服務,排名全國第二。
出租住宅的原狀回復糾紛,2025年度達14,711件
國民生活中心「賃貸住宅の原状回復トラブル」(出租住宅原狀回復糾紛)中,登記於PIO-NET系統的案件數,2023年度為13,273件、2024年度13,312件、2025年度14,711件,呈逐年增加趨勢。2026年度截至5月31日為止,已有1,846件(去年同期為1,645件)。違約金與原狀回復費雖屬不同性質的費用,但由於退租時經常一併請求,實務上經常在同一個場合成為爭議焦點。
關於原狀回復,正常生活所產生的損耗與隨時間自然老化的部分,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國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原狀回復糾紛與指引〈再修訂版〉)雖提出了負擔區分的一般基準,但這份指引並不具法律強制力,其定位僅是簽約時可供參考的方針。實務上的解讀方式,本站另有原狀回復指引實務解說;押金結算的流程,則整理於押金退還手續指南。
常見問題(FAQ)
Q. 月租金8萬日圓的房子,租住半年就解約,違約金要多少?
若特約訂為違約金2個月分,則為16萬日圓(約新台幣3.36萬元);若為1個月分,則為8萬日圓(約新台幣1.68萬元)。此外還須加上解約當月的租金結算金額。由於簽約未滿1年通常適用最高的違約金區間,請先在契約書上確認「訂約後未滿幾個月,適用幾個月分」的區間劃分。有時只要調整退租日期,適用區間就會改變,違約金甚至可能因此少付8萬日圓。
Q. 被要求支付相當於3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一定要照付嗎?
若屬於居住用的消費者契約,仍有主張部分無效的空間。依《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1項第1號,超過「平均損害額」的部分無效;國土交通省本身也承認,平均損害額的計算並無標準化方法。建議先依同法第9條第2項,以書面要求對方說明計算依據概要,確認明細內容。但須留意,店面、辦公室等事業用契約,不適用該法的這項保護。
Q. 可以要求對方說明違約金的計算依據嗎?
可以。依2023年6月1日施行的《消費者契約法》第9條第2項,業者對計算依據概要負有說明的努力義務。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要求對方說明,明細內容究竟是相當於空置期間的租金,還是招租費用,以及所預估空置期間的依據為何。若始終得不到回覆,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88諮詢,會有專人為您轉介窗口。
Q. 提前清償公寓貸款要付多少違約金?
若貸款餘額5,000萬日圓(約新台幣1,050萬元)全額清償,費率5%需付250萬日圓(約新台幣52.5萬元),2.00%需付100萬日圓(約新台幣21萬元),0.50%則為25萬日圓(約新台幣5.25萬元)。住宅金融支援機構的出租住宅貸款,若使用提前清償限制制度,訂約未滿10年適用5%費率,滿10年後即免收。歐力士銀行的投資用不動產貸款,機動利率期間若借款超過5年,費率可降至0.50%。建議在試算出售或轉貸效益時,先把這筆違約金納入計算。
Q. 因調職而中途解約,也需要付違約金嗎?
若為普通租賃契約,只要有特約,就會產生支付義務,但仍有減免交涉的空間。另一方面,若是定期租賃契約、且屬居住用途、專有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依《借地借家法》第38條第7項規定,只要有調職、療養、照顧親屬等不得已事由,即可提出解約申請,申請後1個月即終止契約。任何違反此規定、對承租人不利的特約,依同條第8項一律無效。建議攜帶人事調令等客觀資料一併諮詢。
引用・參考資料
- 國土交通省「令和7年度 住宅市場動向調査報告書」(2026年7月)
- 國土交通省・賃貸借トラブルに係る相談対応研究会「民間賃貸住宅に関する相談対応事例集(再改訂版)」(2022年3月)
- 國土交通省「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平成30年3月版)」
- 國土交通省「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について」
- 國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
- 消費者契約法(e-Gov法令検索,日本法規電子檢索系統)
- 借地借家法(e-Gov法令検索)
- 民法(e-Gov法令検索)
- 消費者廳「消費者契約法及消費者裁判手続特例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令和4年法律第59号)等について」
- 消費者廳「解約料に関する現状等について」(2023年12月)
- 消費者廳「消費者ホットライン188」
- 國民生活中心「賃貸住宅の原状回復トラブル」
- 國民生活中心「全国の消費生活センター等」
- 住宅金融支援機構「繰上返済(賃貸住宅融資の場合)」
- 歐力士銀行「投資用不動産ローン・住宅ローンの繰上返済解約金について」
- 日本政策金融公庫「期限前弁済手數料制度」
- 東京都住宅政策本部「賃貸住宅トラブル防止ガイドライン」
本文係依2026年8月時點的法令與公開資料所做的一般性整理。個別契約中違約金條款的有效或無效,最終仍須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若對金額無法認同,建議洽詢消費生活中心或律師等專業人士。此外,海外投資人若在日本持有出租物業或正在承租物件,建議另行諮詢熟悉日本法規的稅務、法律顧問,以確保交涉與判斷符合當地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