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Real Estate Intelligence
運營管理COLUMN

公寓避雷針是什麼?遭雷擊時會怎樣、設置義務與雷湧對策

解析公寓遭雷擊時會發生什麼、避雷針能保護到什麼程度。內容涵蓋設置義務的判定標準,富蘭克林型、PDCE、ESE 等類型的差異,以及避雷針也擋不住的雷湧對策與檢查費用。

最後更新: 約11分鐘閱讀

雷擊可能對建物和電氣設備造成嚴重損害。本文解說公寓大廈的避雷對策。

雷擊大樓後會發生什麼事?

雷擊對建物的影響,取決於電流從哪裡進入、沿什麼路徑流動,大致可分三種:一是直擊雷,擊中受雷部或屋頂轉角,電流經引下導線流入接地極,可能損及屋頂欄杆、防水層或女兒牆;二是側擊・再放電,電流附近的金屬(管線、欄杆、鋼構)被擊穿放電;三是感應雷(突波),即使沒有直擊,電線上產生的過電壓也會傳入室內,損及受變電設備、電梯控制盤、公共對講機及各戶家電。大樓中實際上最常見的正是第三種突波。避雷設備只保護建物本體與人員免受直擊雷,無法阻止沿電線侵入的突波,這是實務上常見的認知落差。日本國土交通省在2025年避雷設備基準修訂的說明中指出,近年建物落雷受害多發生於屋頂轉角部分(國住指第532號,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懷疑發生落雷時,屋主或管委會應依下列順序確認:①受變電設備與緊急電源是否正常;②電梯狀態(雷擊觸發安全裝置後,即使恢復供電電梯也不會自動重新啟動,須維修廠商到場處理);③屋頂受雷部與引下導線的外觀檢查;④公共對講機與火災警報設備;⑤受理住戶損壞申報。家電受損申報常滯後落雷發生數日,將落雷發生的確切日期時間記入管理日誌,有助日後申請保險理賠時釐清事實,也方便向住戶說明處理進度、減少重複詢問。

擊中避雷針的雷電流流向哪裡?

避雷針接閃的電流沿受雷部→引下導線→接地極→大地這一條路徑導入地下。避雷設備正是由這三部分構成,只要其中一環斷裂,電流便會繞道管線、鋼構或電氣線路。舊規格JIS A 4201-1992要求綜合接地電阻10Ω以下(利用基礎・結構體時為5Ω以下),現行規格則改為依A型・B型(含結構體利用型)分類接地極,不再統一規定電阻數值。因此「雷電流流向哪裡」的答案是流入大地並擴散,但前提是引下導線與接地極完好;一旦腐蝕或斷裂,電流便會竄入建物內部——這正是避雷設備點檢所要確認的路徑連續性。

避雷針在大樓的哪個位置?

大樓的避雷設備分散設置在住戶平時不易察覺的位置:屋頂最高處(電梯機房或樓梯間頂部、高架水箱上方的接閃桿);屋頂外周(沿女兒牆頂部環繞的接閃導體,或覆蓋外周的金屬壓頂);屋頂轉角與邊緣(2025年4月起新規要求在此設置受雷部);外牆內部或結構體中(引下導線,可能是沿外牆隱藏的專用導線,也可能利用鋼構・鋼筋);建物底部・基礎(接地極,外部地面有時設有測試點以測量接地電阻)。若住戶詢問本棟是否有避雷針,可以回答:高度超過20公尺的建物依法必須設置;20公尺以下無設置義務,因此沒有反而更常見。管委會若不確定自家大樓是否達到這一高度界線,可查閱竣工圖或直接詢問原設計單位確認,切勿僅憑外觀目測就驟下結論。

避雷針的種類

突針型避雷針(富蘭克林型)

最常見的類型,在建物最高點設置金屬突針,透過接地引導雷擊電流。

早期流光放射型(ESE型)避雷針

屬主動式避雷針,據廠商說法可提前誘導雷擊。保護範圍比傳統型更廣,是廠商的宣傳說法。日本避雷設備基準是以旋轉球體法・保護角法・網格法核算保護範圍,並未採用這類算法帶來的較廣保護範圍。

網格狀保護(法拉第籠型)

在屋頂設置金屬網,均勻導引雷擊電流的方式。

這裡要提醒一點:上述產品中,唯有符合國土交通大臣規定構造方法或取得大臣認定者,才在法律上被承認為避雷設備。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29條之15第一款規定,避雷設備之構造須為「國土交通大臣規定之構造方法,或已取得國土交通大臣認定者」。2025年4月1日起,此「大臣規定之構造方法」(平成12年建設省告示第1425號)係指符合JIS Z 9290-3-2019所定外部雷擊保護系統之構造。換言之,即便想採用前述落雷抑制型產品,高度超過20公尺的建物仍須先滿足告示要求的避雷設備,抑制型產品只能作為附加手段,無法替代——採購或驗收時應先確認廠商能否出示符合該構造方法或大臣認定的證明文件,不能單憑產品型錄上的宣傳字樣認定其合法性。

設置義務

建築基準法規定,一定高度以上的建物需設置避雷設備:高度20m以上的建物原則上有設置義務。

設置基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避雷設備的設置義務源自建築基準法第33條:「高度超過20公尺的建築物,應有效設置避雷設備;但依周邊狀況判斷不存在安全疑慮者,不在此限。」施行令第129條之14規定避雷設備須保護建物超過20公尺高度之部分;第129條之15規定構造須為大臣規定方法或取得大臣認定,且易受雨水侵蝕部位須採耐蝕材料或有效防蝕措施。條文對象為「超過」20公尺,因此高度恰為20.0公尺的建物不在義務範圍內。

2025年4月起避雷設備基準由JIS A 4201改為JIS Z 9290-3

令和6年(2024年)國土交通省告示第151號(2024年3月8日公布)修訂避雷設備告示,於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參照規格由JIS A 4201-2003改為JIS Z 9290-3-2019,同時廢止認可JIS A 4201-2003構造之規定,使更早的JIS A 4201-1992規格避雷設備也不再符合告示要求之構造。修訂背景是近年建物落雷受害多集中於屋頂轉角,而JIS Z 9290-3-2019正是針對該部位訂定保護方法。簡言之,此次日本實質上轉向採用國際標準IEC 62305的框架(JIS Z 9290-3-2019即IEC 62305-3的日本版),取代此前自成體系的舊JIS規格——這與台灣現行CNS國家標準體系並不相同,讀者應留意其具體數值未必一致,不能逕行套用。

主要差異如下(一般建物・保護等級LPL Ⅳ,依國土交通省國住指第532號比較表):屋頂轉角・邊緣保護方面,新規要求在轉角・邊緣設置受雷部,並建議利用金屬壓頂或沿外牆邊緣配置受雷導體;舊規無此規定。引下導線平均間隔,新規原則20公尺以下(既有建物50公尺以下),舊規為25公尺以下。高層建物側壁保護,新規規定60公尺以上75公尺以下須保護上部60公尺相當部分、超過75公尺須保護0.8H相當部分,舊規僅要求60公尺以上設置。保護角法上限角度,新規在20公尺高度處最大53度,舊規為55度。

經過措施為期一年。修訂告示施行後一年內(2026年3月31日前)開工的建物,仍可依修訂前基準設置。此處「開工」指建物本身的施工,而非避雷設備工程本身,因此只要建物本身於2026年3月31日前開工,即便避雷設備施工於2026年4月以後才開始,仍適用舊基準;反之若建物本身在此日期之後才開工,即便避雷設備先行施工,也必須依新基準辦理。

對既有大樓屋主・管委會的影響:國土交通省技術性建議(國住指第532號)明確指出,經過措施期間開工或已存在的建物中,符合JIS A 4201-2003構造的避雷設備,自2026年4月1日起將成為建築基準法第3條第2項所定之現有不合規建築物。此外,高度超過20公尺的既有建物,於經過措施期滿後進行增建、改建、大規模修繕或大規模改裝時,須將避雷設備改為符合JIS Z 9290-3-2019外部雷擊保護系統之構造,屆時若原設備為1992年版JIS,通常需要為建物側面追加保護,改造規模與費用都會明顯增加。屋齡較高、已在規劃大規模修繕的大樓,長期修繕計畫中避雷設備一項應以「新基準適配改造」而非「同款更換」重新估算,第一步是透過竣工圖與現場核實,確認既有設備屬於1992年版還是2003年版,1992年版往往意味著改造範圍更大、費用也隨之明顯提高。

雷湧(雷突波)對策

雷湧是指雷擊時產生的瞬間過電壓,會對電腦、電視等電氣設備造成損害。

主要對策

  • 安裝避雷突波保護器(SPD,選用與適用基準為JIS C 5381-12):設置於配電盤,保護整棟建物的電氣設備
  • 活用突波保護插座:個別設備的保護
  • 加入保險:因雷擊造成的損害可用火災保險補償

打雷時大樓室內安全嗎?

日本大氣電氣學會明確指出,室內基本上安全,落雷時躲入建物內是最安全的避難方式。鋼筋混凝土結構大樓的住戶室內遠比室外安全,但該學會同時提醒,雷電流仍可能經電燈線、電話線侵入,電視天線遭雷擊也可能受損,因雷擊引發的住宅火災並不罕見。具體而言:住戶室內安全(建物結構體承擔導電,不會流經室內人員);停在社區內的汽車中安全(該學會稱車內為安全空間,即便直擊乘員也無礙,但可能有強烈震動甚至玻璃破裂、車身局部燒焦);陽台・公共走廊・屋頂危險(屬室外,有接觸欄杆等金屬的風險);室內但接觸電器・線路需留意(經電線侵入的突波可能到達設備)。該學會建議:「雷聲停止30分鐘以上未再聽到,即可恢復中斷的戶外活動」,此標準也適用於判斷屋頂作業或外部點檢何時可以恢復。管委會實務上,雷雨特報發布後應做兩件事:一是暫停屋頂・機房內的作業;二是備妥維修廠商的緊急聯絡方式,以應對電梯困人通報——雷擊導致的瞬間電壓驟降可能觸發電梯安全裝置停機,即便恢復供電也不會自動復位,須維修廠商到場處理。在公告欄張貼「雷擊後電梯停止運轉聯絡方式」,即可明顯減少夜間詢問。

什麼時候・哪些地區落雷最多?

依日本氣象廳30年平均值(1991~2020年),年雷暴日數以日本海沿岸(東北至北陸地區)觀測點最多,金澤以45.1日居冠。月度分布也因地區而異:內陸地區(如宇都宮)多集中於夏季,日本海沿岸地區(如金澤)則多於冬季。這項差異直接影響點檢時機的安排:太平洋沿岸物件在夏季雷暴季節前的春季確認避雷設備即可;日本海沿岸物件的真正雷暴旺季在冬季,宜在秋季完成受雷部・引下導線外觀檢查及接地電阻測量。在長期修繕計畫中評估避雷設備更新時機時,所在地區的雷暴頻率也是應納入的判斷依據之一,沿日本海一側的物件不能逕行套用太平洋沿岸物件的春季點檢慣例,否則容易錯過雷雨旺季前完成點檢的最佳時間窗口。

定期檢查的重要性

避雷設備需定期進行維護和點檢。建議委託有資格的業者每年進行一次點檢。

常見問題(FAQ)

Q. 避雷設備是否屬於建築基準法定期申報的對象?

A. 是的,屬於特定建築物定期調查的調查項目之一。平成20年國土交通省告示第282號要求對避雷設備的「避雷針、避雷導線等劣化及損傷狀況」以目視等方式確認,並將「避雷針或避雷導線出現腐蝕、破損或斷裂」列為需改善的判定基準。申報週期依建築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條,按建物用途・構造・建築面積等由特定行政廳訂定,一般為6個月至3年不等,是否屬於定期申報對象也由特定行政廳指定,須先查詢當地特定行政廳公布的對象建築物名單確認,不宜僅憑過往經驗或同類大樓的做法自行判斷。

Q. 高度恰好20公尺的大樓需要避雷設備嗎?

A. 不需要。建築基準法第33條的適用對象是「高度超過20公尺」的建築物,不含20公尺本身;施行令第129條之14同樣僅要求保護「超過20公尺」的部分。不過高度的計算方式可能因屋頂突出部分(如水塔、機房)的處理而有差異,接近20公尺的建物建議透過竣工圖,核實建築確認申請時所採用的高度計算依據。

Q. 依2003年版JIS建造的避雷設備是否須立即改善?

A. 並非立即違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此類設備將被視為建築基準法第3條第2項所定之現有不合規建築物(依國土交通省國住指第532號)。但高度超過20公尺的建物若進行增建、改建、大規模修繕或大規模改裝,須藉此機會改為符合JIS Z 9290-3-2019之構造。已規劃大規模修繕的大樓,越早確認現有規格版本,後續估價與工程排程就越有保障。

Q. 有避雷針,各戶家電也會受到保護嗎?

A. 不會。避雷設備(外部雷擊保護系統)保護的是建物本體與人員,對經電源線・通信線侵入的突波無效。真正保護住戶室內設備的是突波保護器(SPD)或防突波插座,而非避雷針本身,這一點常被誤解。公共部分則建議向電氣維修廠商確認,受變電設備・電梯控制盤・火災警報設備・公共對講機等一旦停機將直接影響日常生活的設備電源側是否已裝設SPD,這類確認通常可併入年度電氣安全檢查一併辦理,無需另外安排時間與額外費用。

總結

雷擊對策是保護建物和住戶財產的重要課題。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提供建物管理的廣泛諮詢服務。歡迎聯繫。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業務主任者
  • 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
  • 行政書士
  • 個人資料保護士
  • 甲種防火管理者
  • 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
  • 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
  • 貸金業務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