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經營中,正確認識地板的使用年限、更換時機與原狀恢復的責任區分,對於成本管理與預防糾紛兩方面都十分重要。
地板有法定使用年限嗎?
地板並未訂有法定使用年限。根據日本國土交通省的指引,原則上無論經過多久,僅就承租人造成損傷的部分進行原狀恢復。不過,如需全面更換,因其價值將獲得恢復,因此也會依建築物的結構考量經過年數。
各類地板材質的耐久年數參考
雖然沒有法定使用年限,但在實務上通常以下列耐久年數作為參考。
- 複合地板:10~15年(夾板基材+貼覆天然木薄板)
- 實木地板:30年以上(因屬天然素材,可透過打磨修復刮傷)
若實木地板採用天然油仕上,並結合防水維護,即可長期使用。複合地板則因黏著劑老化等因素影響,耐久性相對較低。
如何判斷地板更換時機?
耐久年數僅為參考,實際是否需要更換,仍應依物件本身的狀況判斷。
應考慮更換的徵兆
- 刮傷或髒污已達影響日常生活的程度時:若置之不理,糾紛或受傷的風險都會提高
- 因日曬或褪色造成變色:若已開始出現板材浮起或剝離,功能面也可能產生問題
- 出現嘎吱作響的聲音時:不僅可能是地板本身,亦可能涉及結構部分老化,建議諮詢專業業者
地板原狀恢復費用:房東與承租人的責任區分
這是租賃物件退租時最容易引發糾紛的領域之一。透過徹底落實入住前檢查,對於預先防範糾紛十分重要。
由房東(出租人)負擔的情況
- 因擺放家具造成的凹痕或設置痕跡(屬於正常使用範圍內)
- 因結構缺陷或結露造成的變色、發黑
- 因時間經過產生的老化或自然耗損所造成的刮傷與褪色
由承租人負擔的情況
- 因疏於保養而產生的污漬或髒污
- 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刮傷或凹痕(例如附輪椅造成的凹痕)
- 因疏忽導致液體等留下的污漬
若屬承租人負擔,通常會以退租時支付的押金抵充。若費用超過押金金額,則會另外請求補繳。
為何只有地板採用不同的折舊處理
也許聽過壁紙(クロス)滿6年價值幾乎歸零的說法。但地板並不按同樣方式處理。國土交通省(日本國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圍繞原狀回復糾紛的指引,原狀回復指退租時回復原狀)明確把地板列為「不考慮經過年數」的項目。
指引這樣說明理由。地板即使做了局部修補,將來通常仍會整面更換,局部修補並不會提高地板整體的價值(會變成打補丁的狀態)。因此,即便由承租人負擔局部修補費用全額,出租人也不會獲得超過當時地板價值的利益。
| 修補範圍 | 是否考慮經過年數(折舊) | 承租人負擔 |
|---|---|---|
| 局部修補(僅毀損處) | 不考慮 | 局部修補費用全額 |
| 遍及整體的毀損而整面更換 | 考慮 | 按該建築物耐用年數使殘存價值降至1日圓的直線算出的比例 |
出處:國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圍繞原狀回復糾紛的指引・再修訂版)(平成23年8月/2011年8月)
這是實務中容易誤解的一點。「入住已滿6年,地板刮傷就不用負擔」這一理解,對局部修補並不成立。即便入住第10年,因承租人過失造成的傷痕,修補費用原則上仍由承租人全額負擔。
同樣思路也適用於襖紙(襖紙,隔扇紙)、障子紙(障子紙)和榻榻米席面(畳表)。這些物品消耗品性質強,不論毀損輕重價值下降都很大,因此被認為不適合折舊思路。
地板的「折舊」有兩種|原狀恢復的折舊,和報稅上的折舊攤銷
查「地板 折舊」,很容易把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混在一起看:一是退租時用來計算承租人該負擔多少修繕費的折舊,二是房東在報稅時用來分攤支出的折舊攤銷。兩者的依據不同,計算的對象也不同。
| 原狀恢復的折舊 | 報稅上的折舊攤銷 | |
|---|---|---|
| 目的 | 決定退租時承租人該負擔多少費用 | 決定房東的所得計算中何時列入費用 |
| 依據 | 日本國土交通省「原狀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 | 日本《所得稅法施行令》《法人稅法施行令》及折舊資產耐用年數相關省令 |
| 地板的處理 | 局部修補不考慮經過年數/整面更換用該建築物的耐用年數 | 屬修繕費當年度全額列支;屬資本性支出則按建築物耐用年數攤提 |
| 出現場合 | 退租結算、押金結算 | 報稅、結算申報 |
| 對象 | 承租人 | 稅務機關 |
有時兩邊算出來的年數剛好一樣,反而更容易混淆。退租結算時說「木造所以22年」,用的是國土交通省的指引;報稅時說「木造所以22年」,用的是稅法的耐用年數表。同樣是22年,前者決定的是承租人的負擔比例,後者決定的是房東費用攤提的期間。
本文到這裡談的都是原狀恢復這一側。報稅那一側留到後段的「房東稅務|地板更換費用算「修繕費」還是「資本性支出」」再談。
各設備耐用年數一覽|哪些是6年、哪些不同
指引具體列出了主要設備的耐用年數(耐用年數,法定使用年限)。對照其他部位,更容易理解地板的處理。
| 耐用年數 | 對象 |
|---|---|
| 5年 | 水槽台 |
| 6年 | 冷氣、暖氣設備(空調、房間冷氣機、暖爐等)、電冰箱、瓦斯器具(瓦斯爐)、對講機、地毯、壁紙(クロス) |
| 8年 | 主要非金屬製家具(書架、衣櫃、櫥櫃、茶櫃) |
| 15年 | 便器、洗面台等給排水・衛生設備,主要金屬製器具・備品 |
| 該建築物的耐用年數 | 整體浴室、浴缸、鞋櫃(固定於建築物且不可分者)、地板整面更換 |
| 不考慮 | 地板局部修補、襖紙、障子紙、榻榻米席面、因遺失鑰匙而更換、清潔 |
出處:國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圍繞原狀回復糾紛的指引・再修訂版)
另有一點:殘存價值定為「1日圓」(約0.2新台幣,名義殘值)是有來歷的。過去按折舊後殘存價值10%計算,平成19年(2007年)稅制改正廢除了殘存價值,耐用年數屆滿時可攤銷至帳面殘值1日圓。指引也據此修訂。舊文有時寫「滿6年還剩10%」,那已不是現行思路。
各床材的處理方式一覽|同樣是「地板」,結論卻可能相反
指引的別表2把地板類的建材(榻榻米、複合式地板、地毯等)放在一起討論,但依材質不同,經過年數的考量方式與承租人負擔單位並不一樣。床材當中不考慮經過年數的,只有地板的局部修補和榻榻米席面兩種。
| 床材 | 經過年數的考量方式 | 承租人負擔單位 |
|---|---|---|
| 榻榻米席面(畳表) | 不考慮(性質接近消耗品,不適合折舊思路) | 依損壞片數計算(換蓆面或換整片視損壞程度而定) |
| 榻榻米蕊材(畳床) | 以6年降至殘存價值1日圓的直線(或曲線)計算 | 最低以1片為單位 |
| 地毯 | 6年降至殘存價值1日圓 | 以1個房間為單位 |
| 緩衝地板(クッションフロア) | 6年降至殘存價值1日圓 | 以1個房間為單位 |
| 地板(局部修補) | 不考慮 | 原則以㎡為單位。損壞處若有多個,則以該居室整體計算 |
| 地板(整面更換) | 以該建築物的耐用年數降至殘存價值1日圓 | 以該居室整體計算 |
出處:日本國土交通省「原狀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別表2「賃借人的原狀回復義務等負擔一覽表」
這張表有兩個用途。
第一個是看清「6年」這個數字能用在哪裡。若房間鋪的是地毯或緩衝地板,住滿6年後承租人幾乎不用負擔。但同樣的房型、同樣的損壞,只要地板是複合式地板且屬局部修補,6年就完全不適用。床材不同,結論會完全相反。「租屋住滿6年,地板刮傷就不用賠」這種說法之所以講不通,多半就是這裡出了問題。
第二個是負擔單位。地板原則上以㎡計算,但損壞處遍及多個地方時會擴大到整個房間。地毯和緩衝地板則從一開始就以整個房間為單位,榻榻米以片為單位。「明明只損壞一處,卻被要求整間房間都要賠」的糾紛,往往就是雙方對這個單位沒有共識就進入結算所致。
另外,指引對負擔比例的下限也寫明:「最終殘存價值定為1日圓,承租人的負擔比例最低為1日圓」。年數愈久負擔會愈趨近於零,但計算上不會剛好變成零。
整面更換時的負擔比例|依建築結構的計算例
整面更換地板時,用該建築物的耐用年數算出承租人負擔比例。假定入住時為新品,畫一條在耐用年數屆滿時殘存價值為1日圓的直線,按已經過年數相應減少。
承租人負擔比例 = (1 − 經過年數 ÷ 建築物法定耐用年數) × 100
| 建築物結構 | 法定耐用年數 | 入住6年時的負擔比例 | 入住12年時 |
|---|---|---|---|
| 木造・合成樹脂造 | 22年 | 約73% | 約45% |
| 木骨砂漿造 | 20年 | 約70% | 約40% |
| 金屬造(骨架材3毫米以下) | 19年 | 約68% | 約37% |
| 金屬造(骨架材超過3毫米至4毫米以下) | 27年 | 約78% | 約56% |
| 金屬造(骨架材超過4毫米) | 34年 | 約82% | 約65% |
| 磚造・石造・砌塊造 | 38年 | 約84% | 約68% |
| 鋼筋混凝土造 | 47年 | 約87% | 約74% |
出處:法定耐用年數見減価償却資産の耐用年数等に関する省令(關於折舊資產耐用年數等的省令;e-Gov 法令檢索)中的住宅用建築物,計算方法依國土交通省指引
這張表表明,建築物越堅固,承租人負擔比例就越高、持續越久。木造公寓住滿12年,負擔可降至一半以下;鋼筋混凝土造公寓住滿12年仍約剩74%。耐用年數長,每年折舊就小。
但有一個前提不能忘。這一計算只出現在「地板整體遭受毀損、需要整面更換」的場合。幾處刮傷或凹陷屬於局部修補,不考慮經過年數。退租時若被按整面更換、且不扣經過年數來收費,請確認是否確屬整體毀損。反過來,局部修補卻主張「已滿6年負擔為零」,在指引上站不住。
同時,即便設備已超過耐用年數,承租人的善管注意義務(善管注意義務,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使用)也不會消失。指引寫明:超過經過年數的設備,若因故意、過失損壞至無法使用,回復到原本仍能發揮功能之狀態的費用(工程費、人工費等)仍可能由承租人負擔。
房東稅務|地板更換費用算「修繕費」還是「資本性支出」
接下來談的是報稅的問題。退租時發生的地板費用,究竟能在當年度全額列為費用,還是得分好幾十年慢慢攤提?這會直接影響手上留存的現金,經營出租房產無法迴避這個問題。
出發點是法條。日本《所得稅法施行令》第181條規定,針對固定資產支出的金額中,屬於延長可使用期間的部分與屬於提升資產價值的部分,不得列入必要經費,這就是「資本性支出」。相對地,為了通常的維護管理、或為了恢復已毀損資產原狀而支出的部分,則屬於「修繕費」(所得稅基本通達37-11、法人稅基本通達7-8-2)。
金額大不等於資本性支出
日本國稅廳的問答案例集裡,剛好有一個對應的例子:公寓壁紙更換費用200萬日圓,回答是「可以全額列為修繕費計入損金」。理由是:建物取得時壁紙的取得成本本來就構成建築物取得成本的一部分,但這次的更換是為了建築物通常的維護管理、或為了恢復毀損建築物的原狀而進行,因此所支出的費用全額列為修繕費是合理的。
地板更換也是同樣的邏輯。200萬日圓也可能算修繕費,20萬日圓若是為了變更用途而進行的改造,也可能算資本性支出。關鍵不在金額大小,而在於是「恢復原狀」還是「提升價值、延長耐用性」。
難以判斷時的形式基準
實務上界線常常不好畫,因此另外訂有形式上的判斷基準。
| 基準 | 內容 | 依據 |
|---|---|---|
| 金額小 | 單次維修、改良等支出金額低於20萬日圓 | 所得稅基本通達37-12(1)/法人稅基本通達7-8-3(1) |
| 週期短 | 依過往實績等情況,明顯以約3年以內為週期進行 | 所得稅基本通達37-12(2)/法人稅基本通達7-8-3(2) |
| 形式基準(60萬日圓) | 難以判斷是資本性支出還是修繕費的金額低於60萬日圓 | 所得稅基本通達37-13(1)/法人稅基本通達7-8-4(1) |
| 形式基準(10%) | 金額為該固定資產前一年12月31日(法人為前一期期末)取得成本的約10%以下 | 所得稅基本通達37-13(2)/法人稅基本通達7-8-4(2) |
出處:日本國稅廳稅務問答 No.1379 不算修繕費的判定、法人稅基本通達 第8節 資本性支出與修繕費
這裡帶出一個實務上的含意:每次退租都以一間房為單位分別施工,比較容易落在這個基準之內。單間房幾萬到十幾萬日圓的修補,通常低於20萬日圓,可以當年度列為修繕費處理。反過來,若等多間房同時退租再一次發包,甚至把和室改成西式地板,「單次維修、改良」的金額會一口氣拉高,也更接近「為變更用途而進行的改裝、改造」(所得稅基本通達37-10(2)),被判定為資本性支出的機率就會提高。總金額相同,何時發包、以什麼單位發包,結果可能不一樣。
被判定為資本性支出時,要攤提幾年
這裡正是「地板折舊要攤提幾年」的答案。結論是:耐用年數表裡並沒有單獨把地板面材列為短年限攤提的項目。
日本《折舊資產耐用年數等相關省令》別表第一中,列為「建築物附屬設備」的項目共10類:電氣設備(含照明設備)、給排水或衛生設備及瓦斯設備、冷氣・暖氣・通風或鍋爐設備、升降機設備、消防・排煙或災害警報設備及收納式避難設備、氣簾或自動門設備、拱廊或遮陽設備、店面簡易裝潢、活動隔間,以及前述以外的其他設備。當中沒有「地板」或「地板面材」這一類。對照前面國稅廳問答案例的邏輯——建物取得時內裝材料的取得成本本就構成建築物取得成本——地板會被視為建築物本體的一部分。地板在稅法上既不是「消耗品」,也不是「設備」。
而《所得稅法施行令》第127條第1項規定,被認定為資本性支出的金額,「視為新取得一項與原折舊資產種類及耐用年數相同的折舊資產」(法人適用《法人稅法施行令》第55條)。也就是說,木造公寓地板的資本性支出,用木造住宅用建築物的年數攤提;鋼筋混凝土造的大樓,就用RC造住宅用建築物的年數攤提。
| 建築物結構(住宅用) | 法定耐用年數 | 地板資本性支出的攤提年數 |
|---|---|---|
| 木造・合成樹脂造 | 22年 | 22年 |
| 木骨砂漿造 | 20年 | 20年 |
| 金屬造(骨架材3毫米以下) | 19年 | 19年 |
| 金屬造(骨架材超過3毫米至4毫米以下) | 27年 | 27年 |
| 金屬造(骨架材超過4毫米) | 34年 | 34年 |
| 磚造・石造・砌塊造 | 38年 | 38年 |
|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 | 47年 | 47年 |
出處:折舊資產耐用年數等相關省令 別表第一(e-Gov法令檢索)、資本性支出的處理依據為《所得稅法施行令》第127條第1項
地毯或冷氣的「6年」不能套用在地板上。就像原狀恢復的指引裡只有地板的處理方式不同,稅法上地板也同樣被歸到建築物那一邊。方向會一致並非巧合——兩邊都建立在同一個看法上:地板與建築物是一體的,只換掉一部分,並不會生出超過原本整體價值的新價值。
最後,提醒持有老屋的房東一件事:即使建築物已經超過耐用年數,修繕費與資本性支出的判定方式並不會改變。法人稅基本通達7-8-9規定:「即使是對已超過耐用年數的折舊資產進行維修、改良等,其支出費用屬於資本性支出或修繕費的區分,仍依一般判定方式辦理。」也就是說,一棟已經攤提完畢的木造公寓,如果被判定為資本性支出,就會從那一刻起重新開始為期22年的攤提。
常見問題(FAQ)
Q1. 地板的使用年限是幾年?
地板沒有法定使用年限。實務上的參考標準為:複合地板約10~15年,實木地板約30年以上。有些情況也會配合建築物整體的使用年限(例如木造22年、RC造47年等)一併判斷。
Q2. 如果是全面更換,承租人的費用負擔會變成零嗎?
若因整體毀損而須整面更換,會考量經過年數;居住年數越長,承租人的負擔比例會越低。但不會剛好降到零——指引明文規定「最終殘存價值定為1日圓,承租人的負擔比例最低為1日圓」。此外,即使已超過耐用年數,只要承租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毀損、導致無法使用,回復到原本可正常使用狀態所需的費用,仍可能由承租人負擔。
Q3. 地板出現嘎吱聲,需要由承租人負責修繕嗎?
若是因時間經過而產生的異音,原則上應由房東負擔。不過,若原因來自承租人不當使用(例如放置過重物品等),也可能改由承租人負擔。
Q4. 因附輪椅造成的凹痕,應由承租人負擔嗎?
指引裡的「賃貸人・賃借人修繕分擔表」並沒有「附輪椅椅子」這一項目。該表列為房東負擔的是「因擺放家具造成的地板、地毯凹痕、設置痕跡」,也就是說單純放置家具留下的痕跡屬於正常耗損。滾輪椅子滾動造成的磨損痕跡並不算「設置痕跡」,因此應視個案判斷是否超出通常使用範圍(是否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指引明文規定附輪椅椅子的凹痕由承租人負擔」這種說法並不成立。不過無論如何,使用地墊或保護墊都能有效預防。
Q5. 作為租賃屋主,應如何判斷地板更換時機?
最適合的時機通常是在退租後進行翻修時。由於這會影響下一位租客的招募,若地板已有明顯刮傷或變色,建議積極評估更換。同時,也應將其納入考量耐久年數的計畫性修繕與預算準備之中。
Q. 地板更換費用要攤提幾年?
若該工程被判定為修繕費,就在當年度列為必要經費,不需要攤提。若被判定為資本性支出,會視為新取得一項與建築物種類及耐用年數相同的折舊資產(《所得稅法施行令》第127條第1項,法人適用《法人稅法施行令》第55條),木造住宅為22年,鋼筋混凝土造為47年。耐用年數表的「建築物附屬設備」裡沒有地板這一項,因此不能用10年、15年這類較短的年數。
Q. 不同床材的處理方式會不一樣嗎?
會不一樣。指引別表2規定,榻榻米蕊材、地毯、緩衝地板都是以6年降至殘存價值1日圓來計算負擔比例,榻榻米席面和地板的局部修補則不考慮經過年數。只有地板整面更換才使用該建築物的耐用年數。同樣是「地板」,卻分成6年、不考慮經過年數、建築物耐用年數三種不同算法。
Q. 退租時的原狀恢復費用,一次彙整發包比較划算嗎?
單看單價,彙整發包確實可能比較便宜,但在稅務上可能反而不利。由於「單次維修、改良」金額低於20萬日圓就能以修繕費處理的形式基準存在(所得稅基本通達37-12(1)、法人稅基本通達7-8-3(1)),每次退租各自以一間房處理,反而比較容易落在修繕費的範圍內。若彙整成大規模工程一次進行,就可能被判定為資本性支出,變成要攤提整棟建築物耐用年數那麼長的時間。
Q. 地板滿6年,承租人負擔就會變成零嗎?
不會。國土交通省指引把地板的局部修補定為「不考慮經過年數」的項目。局部修補並不會提高地板整體價值(會變成打補丁的狀態),因此即便入住第10年,因承租人過失造成的傷痕,修補費用原則上仍由承租人全額負擔。考慮經過年數的,僅限於整體毀損而整面更換的場合。
Q. 變成整面更換時,負擔比例怎麼算?
使用該建築物的法定耐用年數,按「(1 − 經過年數 ÷ 法定耐用年數) × 100」計算。木造耐用年數22年,入住6年約73%,入住12年約45%。鋼筋混凝土造為47年,入住12年仍約剩74%。請注意,與壁紙、地毯的6年基準本身就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