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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的使用年限與更換時機|租賃屋主應了解的原狀恢復責任區分

地板並無法定使用年限。從租賃經營角度說明更換判斷標準、原狀恢復中房東負擔與承租人負擔的區分。協助做好成本管理的實務指南。

最後更新: 約17分鐘閱讀

在租賃經營中,正確認識地板的使用年限、更換時機與原狀恢復的責任區分,對於成本管理與預防糾紛兩方面都十分重要。

地板有法定使用年限嗎?

地板並未訂有法定使用年限。根據日本國土交通省的指引,原則上無論經過多久,僅就承租人造成損傷的部分進行原狀恢復。不過,如需全面更換,因其價值將獲得恢復,因此也會依建築物的結構考量經過年數。

各類地板材質的耐久年數參考

雖然沒有法定使用年限,但在實務上通常以下列耐久年數作為參考。

  • 複合地板:10~15年(夾板基材+貼覆天然木薄板)
  • 實木地板:30年以上(因屬天然素材,可透過打磨修復刮傷)

若實木地板採用天然油仕上,並結合防水維護,即可長期使用。複合地板則因黏著劑老化等因素影響,耐久性相對較低。

如何判斷地板更換時機?

耐久年數僅為參考,實際是否需要更換,仍應依物件本身的狀況判斷。

應考慮更換的徵兆

  • 刮傷或髒污已達影響日常生活的程度時:若置之不理,糾紛或受傷的風險都會提高
  • 因日曬或褪色造成變色:若已開始出現板材浮起或剝離,功能面也可能產生問題
  • 出現嘎吱作響的聲音時:不僅可能是地板本身,亦可能涉及結構部分老化,建議諮詢專業業者

地板原狀恢復費用:房東與承租人的責任區分

這是租賃物件退租時最容易引發糾紛的領域之一。透過徹底落實入住前檢查,對於預先防範糾紛十分重要。

由房東(出租人)負擔的情況

  • 因擺放家具造成的凹痕或設置痕跡(屬於正常使用範圍內)
  • 因結構缺陷或結露造成的變色、發黑
  • 因時間經過產生的老化或自然耗損所造成的刮傷與褪色

由承租人負擔的情況

  • 因疏於保養而產生的污漬或髒污
  • 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刮傷或凹痕(例如附輪椅造成的凹痕)
  • 因疏忽導致液體等留下的污漬

若屬承租人負擔,通常會以退租時支付的押金抵充。若費用超過押金金額,則會另外請求補繳。

為何只有地板採用不同的折舊處理

也許聽過壁紙(クロス)滿6年價值幾乎歸零的說法。但地板並不按同樣方式處理。國土交通省(日本國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圍繞原狀回復糾紛的指引,原狀回復指退租時回復原狀)明確把地板列為「不考慮經過年數」的項目。

指引這樣說明理由。地板即使做了局部修補,將來通常仍會整面更換,局部修補並不會提高地板整體的價值(會變成打補丁的狀態)。因此,即便由承租人負擔局部修補費用全額,出租人也不會獲得超過當時地板價值的利益。

修補範圍 是否考慮經過年數(折舊) 承租人負擔
局部修補(僅毀損處) 不考慮 局部修補費用全額
遍及整體的毀損而整面更換 考慮 按該建築物耐用年數使殘存價值降至1日圓的直線算出的比例

出處:國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圍繞原狀回復糾紛的指引・再修訂版)(平成23年8月/2011年8月)

這是實務中容易誤解的一點。「入住已滿6年,地板刮傷就不用負擔」這一理解,對局部修補並不成立。即便入住第10年,因承租人過失造成的傷痕,修補費用原則上仍由承租人全額負擔。

同樣思路也適用於襖紙(襖紙,隔扇紙)、障子紙(障子紙)和榻榻米席面(畳表)。這些物品消耗品性質強,不論毀損輕重價值下降都很大,因此被認為不適合折舊思路。

地板的「折舊」有兩種|原狀恢復的折舊,和報稅上的折舊攤銷

查「地板 折舊」,很容易把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混在一起看:一是退租時用來計算承租人該負擔多少修繕費的折舊,二是房東在報稅時用來分攤支出的折舊攤銷。兩者的依據不同,計算的對象也不同。

原狀恢復的折舊報稅上的折舊攤銷
目的決定退租時承租人該負擔多少費用決定房東的所得計算中何時列入費用
依據日本國土交通省「原狀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日本《所得稅法施行令》《法人稅法施行令》及折舊資產耐用年數相關省令
地板的處理局部修補不考慮經過年數/整面更換用該建築物的耐用年數屬修繕費當年度全額列支;屬資本性支出則按建築物耐用年數攤提
出現場合退租結算、押金結算報稅、結算申報
對象承租人稅務機關

有時兩邊算出來的年數剛好一樣,反而更容易混淆。退租結算時說「木造所以22年」,用的是國土交通省的指引;報稅時說「木造所以22年」,用的是稅法的耐用年數表。同樣是22年,前者決定的是承租人的負擔比例,後者決定的是房東費用攤提的期間。

本文到這裡談的都是原狀恢復這一側。報稅那一側留到後段的「房東稅務|地板更換費用算「修繕費」還是「資本性支出」」再談。

各設備耐用年數一覽|哪些是6年、哪些不同

指引具體列出了主要設備的耐用年數(耐用年數,法定使用年限)。對照其他部位,更容易理解地板的處理。

耐用年數 對象
5年 水槽台
6年 冷氣、暖氣設備(空調、房間冷氣機、暖爐等)、電冰箱、瓦斯器具(瓦斯爐)、對講機、地毯、壁紙(クロス)
8年 主要非金屬製家具(書架、衣櫃、櫥櫃、茶櫃)
15年 便器、洗面台等給排水・衛生設備,主要金屬製器具・備品
該建築物的耐用年數 整體浴室、浴缸、鞋櫃(固定於建築物且不可分者)、地板整面更換
不考慮 地板局部修補、襖紙、障子紙、榻榻米席面、因遺失鑰匙而更換、清潔

出處:國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圍繞原狀回復糾紛的指引・再修訂版)

另有一點:殘存價值定為「1日圓」(約0.2新台幣,名義殘值)是有來歷的。過去按折舊後殘存價值10%計算,平成19年(2007年)稅制改正廢除了殘存價值,耐用年數屆滿時可攤銷至帳面殘值1日圓。指引也據此修訂。舊文有時寫「滿6年還剩10%」,那已不是現行思路。

各床材的處理方式一覽|同樣是「地板」,結論卻可能相反

指引的別表2把地板類的建材(榻榻米、複合式地板、地毯等)放在一起討論,但依材質不同,經過年數的考量方式與承租人負擔單位並不一樣。床材當中不考慮經過年數的,只有地板的局部修補和榻榻米席面兩種。

床材經過年數的考量方式承租人負擔單位
榻榻米席面(畳表)不考慮(性質接近消耗品,不適合折舊思路)依損壞片數計算(換蓆面或換整片視損壞程度而定)
榻榻米蕊材(畳床)以6年降至殘存價值1日圓的直線(或曲線)計算最低以1片為單位
地毯6年降至殘存價值1日圓以1個房間為單位
緩衝地板(クッションフロア)6年降至殘存價值1日圓以1個房間為單位
地板(局部修補)不考慮原則以㎡為單位。損壞處若有多個,則以該居室整體計算
地板(整面更換)以該建築物的耐用年數降至殘存價值1日圓以該居室整體計算

出處:日本國土交通省「原狀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別表2「賃借人的原狀回復義務等負擔一覽表」

這張表有兩個用途。

第一個是看清「6年」這個數字能用在哪裡。若房間鋪的是地毯或緩衝地板,住滿6年後承租人幾乎不用負擔。但同樣的房型、同樣的損壞,只要地板是複合式地板且屬局部修補,6年就完全不適用。床材不同,結論會完全相反。「租屋住滿6年,地板刮傷就不用賠」這種說法之所以講不通,多半就是這裡出了問題。

第二個是負擔單位。地板原則上以㎡計算,但損壞處遍及多個地方時會擴大到整個房間。地毯和緩衝地板則從一開始就以整個房間為單位,榻榻米以片為單位。「明明只損壞一處,卻被要求整間房間都要賠」的糾紛,往往就是雙方對這個單位沒有共識就進入結算所致。

另外,指引對負擔比例的下限也寫明:「最終殘存價值定為1日圓,承租人的負擔比例最低為1日圓」。年數愈久負擔會愈趨近於零,但計算上不會剛好變成零。

整面更換時的負擔比例|依建築結構的計算例

整面更換地板時,用該建築物的耐用年數算出承租人負擔比例。假定入住時為新品,畫一條在耐用年數屆滿時殘存價值為1日圓的直線,按已經過年數相應減少。

承租人負擔比例 = (1 − 經過年數 ÷ 建築物法定耐用年數) × 100

建築物結構 法定耐用年數 入住6年時的負擔比例 入住12年時
木造・合成樹脂造22年約73%約45%
木骨砂漿造20年約70%約40%
金屬造(骨架材3毫米以下)19年約68%約37%
金屬造(骨架材超過3毫米至4毫米以下)27年約78%約56%
金屬造(骨架材超過4毫米)34年約82%約65%
磚造・石造・砌塊造38年約84%約68%
鋼筋混凝土造47年約87%約74%

出處:法定耐用年數見減価償却資産の耐用年数等に関する省令(關於折舊資產耐用年數等的省令;e-Gov 法令檢索)中的住宅用建築物,計算方法依國土交通省指引

這張表表明,建築物越堅固,承租人負擔比例就越高、持續越久。木造公寓住滿12年,負擔可降至一半以下;鋼筋混凝土造公寓住滿12年仍約剩74%。耐用年數長,每年折舊就小。

但有一個前提不能忘。這一計算只出現在「地板整體遭受毀損、需要整面更換」的場合。幾處刮傷或凹陷屬於局部修補,不考慮經過年數。退租時若被按整面更換、且不扣經過年數來收費,請確認是否確屬整體毀損。反過來,局部修補卻主張「已滿6年負擔為零」,在指引上站不住。

同時,即便設備已超過耐用年數,承租人的善管注意義務(善管注意義務,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使用)也不會消失。指引寫明:超過經過年數的設備,若因故意、過失損壞至無法使用,回復到原本仍能發揮功能之狀態的費用(工程費、人工費等)仍可能由承租人負擔。

房東稅務|地板更換費用算「修繕費」還是「資本性支出」

接下來談的是報稅的問題。退租時發生的地板費用,究竟能在當年度全額列為費用,還是得分好幾十年慢慢攤提?這會直接影響手上留存的現金,經營出租房產無法迴避這個問題。

出發點是法條。日本《所得稅法施行令》第181條規定,針對固定資產支出的金額中,屬於延長可使用期間的部分屬於提升資產價值的部分,不得列入必要經費,這就是「資本性支出」。相對地,為了通常的維護管理、或為了恢復已毀損資產原狀而支出的部分,則屬於「修繕費」(所得稅基本通達37-11、法人稅基本通達7-8-2)。

金額大不等於資本性支出

日本國稅廳的問答案例集裡,剛好有一個對應的例子:公寓壁紙更換費用200萬日圓,回答是「可以全額列為修繕費計入損金」。理由是:建物取得時壁紙的取得成本本來就構成建築物取得成本的一部分,但這次的更換是為了建築物通常的維護管理、或為了恢復毀損建築物的原狀而進行,因此所支出的費用全額列為修繕費是合理的。

地板更換也是同樣的邏輯。200萬日圓也可能算修繕費,20萬日圓若是為了變更用途而進行的改造,也可能算資本性支出。關鍵不在金額大小,而在於是「恢復原狀」還是「提升價值、延長耐用性」。

難以判斷時的形式基準

實務上界線常常不好畫,因此另外訂有形式上的判斷基準。

基準內容依據
金額小單次維修、改良等支出金額低於20萬日圓所得稅基本通達37-12(1)/法人稅基本通達7-8-3(1)
週期短依過往實績等情況,明顯以約3年以內為週期進行所得稅基本通達37-12(2)/法人稅基本通達7-8-3(2)
形式基準(60萬日圓)難以判斷是資本性支出還是修繕費的金額低於60萬日圓所得稅基本通達37-13(1)/法人稅基本通達7-8-4(1)
形式基準(10%)金額為該固定資產前一年12月31日(法人為前一期期末)取得成本的約10%以下所得稅基本通達37-13(2)/法人稅基本通達7-8-4(2)

出處:日本國稅廳稅務問答 No.1379 不算修繕費的判定法人稅基本通達 第8節 資本性支出與修繕費

這裡帶出一個實務上的含意:每次退租都以一間房為單位分別施工,比較容易落在這個基準之內。單間房幾萬到十幾萬日圓的修補,通常低於20萬日圓,可以當年度列為修繕費處理。反過來,若等多間房同時退租再一次發包,甚至把和室改成西式地板,「單次維修、改良」的金額會一口氣拉高,也更接近「為變更用途而進行的改裝、改造」(所得稅基本通達37-10(2)),被判定為資本性支出的機率就會提高。總金額相同,何時發包、以什麼單位發包,結果可能不一樣。

被判定為資本性支出時,要攤提幾年

這裡正是「地板折舊要攤提幾年」的答案。結論是:耐用年數表裡並沒有單獨把地板面材列為短年限攤提的項目。

日本《折舊資產耐用年數等相關省令》別表第一中,列為「建築物附屬設備」的項目共10類:電氣設備(含照明設備)、給排水或衛生設備及瓦斯設備、冷氣・暖氣・通風或鍋爐設備、升降機設備、消防・排煙或災害警報設備及收納式避難設備、氣簾或自動門設備、拱廊或遮陽設備、店面簡易裝潢、活動隔間,以及前述以外的其他設備。當中沒有「地板」或「地板面材」這一類。對照前面國稅廳問答案例的邏輯——建物取得時內裝材料的取得成本本就構成建築物取得成本——地板會被視為建築物本體的一部分。地板在稅法上既不是「消耗品」,也不是「設備」。

而《所得稅法施行令》第127條第1項規定,被認定為資本性支出的金額,「視為新取得一項與原折舊資產種類及耐用年數相同的折舊資產」(法人適用《法人稅法施行令》第55條)。也就是說,木造公寓地板的資本性支出,用木造住宅用建築物的年數攤提;鋼筋混凝土造的大樓,就用RC造住宅用建築物的年數攤提。

建築物結構(住宅用)法定耐用年數地板資本性支出的攤提年數
木造・合成樹脂造22年22年
木骨砂漿造20年20年
金屬造(骨架材3毫米以下)19年19年
金屬造(骨架材超過3毫米至4毫米以下)27年27年
金屬造(骨架材超過4毫米)34年34年
磚造・石造・砌塊造38年38年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47年47年

出處:折舊資產耐用年數等相關省令 別表第一(e-Gov法令檢索)、資本性支出的處理依據為《所得稅法施行令》第127條第1項

地毯或冷氣的「6年」不能套用在地板上。就像原狀恢復的指引裡只有地板的處理方式不同,稅法上地板也同樣被歸到建築物那一邊。方向會一致並非巧合——兩邊都建立在同一個看法上:地板與建築物是一體的,只換掉一部分,並不會生出超過原本整體價值的新價值。

最後,提醒持有老屋的房東一件事:即使建築物已經超過耐用年數,修繕費與資本性支出的判定方式並不會改變。法人稅基本通達7-8-9規定:「即使是對已超過耐用年數的折舊資產進行維修、改良等,其支出費用屬於資本性支出或修繕費的區分,仍依一般判定方式辦理。」也就是說,一棟已經攤提完畢的木造公寓,如果被判定為資本性支出,就會從那一刻起重新開始為期22年的攤提。

常見問題(FAQ)

Q1. 地板的使用年限是幾年?

地板沒有法定使用年限。實務上的參考標準為:複合地板約10~15年,實木地板約30年以上。有些情況也會配合建築物整體的使用年限(例如木造22年、RC造47年等)一併判斷。

Q2. 如果是全面更換,承租人的費用負擔會變成零嗎?

若因整體毀損而須整面更換,會考量經過年數;居住年數越長,承租人的負擔比例會越低。但不會剛好降到零——指引明文規定「最終殘存價值定為1日圓,承租人的負擔比例最低為1日圓」。此外,即使已超過耐用年數,只要承租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毀損、導致無法使用,回復到原本可正常使用狀態所需的費用,仍可能由承租人負擔。

Q3. 地板出現嘎吱聲,需要由承租人負責修繕嗎?

若是因時間經過而產生的異音,原則上應由房東負擔。不過,若原因來自承租人不當使用(例如放置過重物品等),也可能改由承租人負擔。

Q4. 因附輪椅造成的凹痕,應由承租人負擔嗎?

指引裡的「賃貸人・賃借人修繕分擔表」並沒有「附輪椅椅子」這一項目。該表列為房東負擔的是「因擺放家具造成的地板、地毯凹痕、設置痕跡」,也就是說單純放置家具留下的痕跡屬於正常耗損。滾輪椅子滾動造成的磨損痕跡並不算「設置痕跡」,因此應視個案判斷是否超出通常使用範圍(是否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指引明文規定附輪椅椅子的凹痕由承租人負擔」這種說法並不成立。不過無論如何,使用地墊或保護墊都能有效預防。

Q5. 作為租賃屋主,應如何判斷地板更換時機?

最適合的時機通常是在退租後進行翻修時。由於這會影響下一位租客的招募,若地板已有明顯刮傷或變色,建議積極評估更換。同時,也應將其納入考量耐久年數的計畫性修繕與預算準備之中。

Q. 地板更換費用要攤提幾年?

若該工程被判定為修繕費,就在當年度列為必要經費,不需要攤提。若被判定為資本性支出,會視為新取得一項與建築物種類及耐用年數相同的折舊資產(《所得稅法施行令》第127條第1項,法人適用《法人稅法施行令》第55條),木造住宅為22年,鋼筋混凝土造為47年。耐用年數表的「建築物附屬設備」裡沒有地板這一項,因此不能用10年、15年這類較短的年數。

Q. 不同床材的處理方式會不一樣嗎?

會不一樣。指引別表2規定,榻榻米蕊材、地毯、緩衝地板都是以6年降至殘存價值1日圓來計算負擔比例,榻榻米席面和地板的局部修補則不考慮經過年數。只有地板整面更換才使用該建築物的耐用年數。同樣是「地板」,卻分成6年、不考慮經過年數、建築物耐用年數三種不同算法。

Q. 退租時的原狀恢復費用,一次彙整發包比較划算嗎?

單看單價,彙整發包確實可能比較便宜,但在稅務上可能反而不利。由於「單次維修、改良」金額低於20萬日圓就能以修繕費處理的形式基準存在(所得稅基本通達37-12(1)、法人稅基本通達7-8-3(1)),每次退租各自以一間房處理,反而比較容易落在修繕費的範圍內。若彙整成大規模工程一次進行,就可能被判定為資本性支出,變成要攤提整棟建築物耐用年數那麼長的時間。

Q. 地板滿6年,承租人負擔就會變成零嗎?

不會。國土交通省指引把地板的局部修補定為「不考慮經過年數」的項目。局部修補並不會提高地板整體價值(會變成打補丁的狀態),因此即便入住第10年,因承租人過失造成的傷痕,修補費用原則上仍由承租人全額負擔。考慮經過年數的,僅限於整體毀損而整面更換的場合。

Q. 變成整面更換時,負擔比例怎麼算?

使用該建築物的法定耐用年數,按「(1 − 經過年數 ÷ 法定耐用年數) × 100」計算。木造耐用年數22年,入住6年約73%,入住12年約45%。鋼筋混凝土造為47年,入住12年仍約剩74%。請注意,與壁紙、地毯的6年基準本身就不同。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業務主任者
  • 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
  • 行政書士
  • 個人資料保護士
  • 甲種防火管理者
  • 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
  • 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
  • 貸金業務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