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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的使用年限与更换时机|租赁业主应了解的原状恢复责任划分

地板并无法定使用年限。本文从租赁经营角度,解读更换判断标准以及原状恢复中房东与承租人的责任划分,是有助于成本管理的实务指南。

最后更新: 约20分钟阅读

在租赁经营中,正确理解地板的使用年限、更换时机以及原状恢复的责任划分,对于成本管理和预防纠纷都十分重要。

地板是否有法定使用年限?

地板并未规定法定使用年限。根据日本国土交通省的指导方针,原则上不论经过多少年,仅对承租人造成损伤的部分进行原状恢复。不过,如果进行整体更换,由于资产价值得到恢复,则会结合建筑结构对应的经过年限加以考虑。

各类地板材料的耐久年限参考

虽然没有法定使用年限,但在实务中通常以下列耐久年限作为参考。

  • 复合地板:10至15年(胶合板基材+天然木薄板贴面)
  • 实木地板:30年以上(因属天然材料,可通过打磨修复划痕)

如果实木地板采用天然油饰面,并结合防水维护,则可以实现长期使用。复合地板还会叠加胶黏剂老化的问题,因此耐久性相对较低。

应如何判断地板更换时机?

耐久年限仅是参考,实际是否需要更换,应根据房屋的实际状态来判断。

应考虑更换的迹象

  • 划痕、污渍已达到影响日常生活的程度时:若放任不管,发生纠纷或受伤的风险会提高
  • 因日晒、褪色导致变色:如果已经开始出现板材翘起或剥离,在功能层面也会产生问题
  • 出现吱呀作响的声音时:不仅可能是地板板材问题,也可能涉及结构部分老化,因此有必要咨询专业施工单位

地板原状恢复费用:房东与承租人的责任划分

这是租赁房产在退租时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领域之一。通过彻底落实入住前检查,对于防患于未然十分重要。

由房东(出租人)承担的情形

  • 因家具摆放产生的凹痕、摆放痕迹(属于正常使用范围内)
  • 因结构缺陷或结露导致的变色、发黑
  • 因时间经过及自然损耗产生的划痕或褪色

由承租人承担的情形

  • 因疏于维护造成的污渍、脏污
  • 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划伤或凹痕(如带脚轮椅子造成的凹痕等)
  • 因不慎洒落液体等造成的污渍

若由承租人承担,通常会从退租时已支付的押金中抵扣。若费用超过押金,则会产生追加费用。

为何只有地板采用不同的折旧处理

也许听过壁纸(クロス)满6年价值几乎归零的说法。但地板并不按同样方式处理。国土交通省(日本国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围绕原状恢复纠纷的指南,原状恢复指退租时恢复原状)明确把地板列为「不考虑经过年数」的项目。

指南这样说明理由。地板即使做了局部修补,将来通常仍会整面更换,局部修补并不会提高地板整体的价值(会变成打补丁的状态)。因此,即便由承租人负担局部修补费用全额,出租人也不会获得超过当时地板价值的利益。

修补范围 是否考虑经过年数(折旧) 承租人负担
局部修补(仅毁损处) 不考虑 局部修补费用全额
遍及整体的毁损而整面更换 考虑 按该建筑物耐用年限使残存价值降至1日元的直线算出的比例

出处:国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围绕原状恢复纠纷的指南・再修订版)(平成23年8月/2011年8月)

这是实务中容易误解的一点。「入住已满6年,地板划伤就不用负担」这一理解,对局部修补并不成立。即便入住第10年,因承租人过失造成的伤痕,修补费用原则上仍由承租人全额负担。

同样思路也适用于襖纸(襖紙,隔扇纸)、障子纸(障子紙)和榻榻米席面(畳表)。这些物品消耗品性质强,不论毁损轻重价值下降都很大,因此被认为不适合折旧思路。

地板的「折旧」其实有两种|原状恢复的折旧与确定申告的折旧不是一回事

搜索有关地板折旧的资料时,很容易把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混在一起:一个是退租时用来计算承租人应负担多少费用的「折旧」,另一个是房东在做确定申告(日本个人经营者或法人的年度纳税申报)时,用来分摊设备价值的税务上的「减价折旧」。这两者依据的文件完全不同,判断的对象也不一样,但因为都叫「折旧」,不少刚开始做日本租赁经营的房东,容易把两套规则混着用。

原状恢复的折旧税务上的减价折旧
目的决定退租时承租人应负担多少费用决定房东的所得计算中费用应在哪一年计入
依据国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关于折旧资产耐用年限等的省令,所得税法・法人税法施行令
地板的处理局部修补不考虑经过年数;整面更换按该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属于「修缮费」可当年一次性列支;属于「资本性支出」则按建筑物耐用年限分年摊销
出现的场合退租结算、押金结算确定申告、决算
对象承租人税务局

两者有时还会用到相同的年数,这就更容易让人混淆。退租结算时说「木造建筑是22年」,指的是原状恢复指南里的计算年限;确定申告时说「木造建筑是22年」,指的却是税法上规定的法定耐用年限。数字看起来一样,但前者决定的是承租人应负担的比例,后者决定的是房东每年能计入多少折旧费用,两边互不相通,不能把一边的结论直接套到另一边去用。

本文前半部分讨论的是与承租人结算相关的原状恢复折旧。税务上的折旧,将放在后文「房东的税务问题|地板更换费用算「修缮费」还是「资本性支出」」这一节详细说明——如果您关心的是能否抵税、该怎么记账,可以直接跳到那一节阅读。

各设备耐用年限一览|哪些是6年、哪些不同

指南具体列出了主要设备的耐用年限(耐用年数,法定使用年限)。对照其他部位,更容易理解地板的处理。

耐用年限 对象
5年 水槽台
6年 冷气、暖气设备(空调、房间冷气机、暖炉等)、电冰箱、燃气器具(燃气灶)、对讲机、地毯、壁纸(クロス)
8年 主要非金属制家具(书架、衣柜、橱柜、茶柜)
15年 便器、洗面台等给排水・卫生设备,主要金属制器具・备品
该建筑物的耐用年限 整体浴室、浴缸、鞋柜(固定于建筑物且不可分者)、地板整面更换
不考虑 地板局部修补、襖纸、障子纸、榻榻米席面、因丢失钥匙而更换、清洁

出处:国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围绕原状恢复纠纷的指南・再修订版)

另有一点:残存价值定为「1日元」(约0.05元人民币,名义残值)是有来历的。过去按折旧后残存价值10%计算,平成19年(2007年)税制改正废除了残存价值,耐用年限届满时可摊销至账面残值1日元。指南也据此修订。旧文有时写「满6年还剩10%」,那已不是现行思路。

各类床材的处理方式一览|同样是「地板」,结论却截然相反

国土交通省指南的别表2把地板类归为「榻榻米・地板・地毯等」一并列出,但按材质不同,是否考虑经过年数、以及承租人的负担单位都不一样。床材当中不考虑经过年数的,只有地板局部修补和榻榻米席面这两项。

床材经过年数的考虑方式承租人负担单位
榻榻米席面(畳表)不考虑(属消耗品性质,不适合折旧思路)按损坏的席数计算(换面或整体更换视损坏程度而定)
榻榻米底层(畳床)6年降至残存价值1日元最低1张起算
地毯6年降至残存价值1日元按房间计算
PVC地板革(クッションフロア)6年降至残存价值1日元按房间计算
地板(局部修补)不考虑原则上按平方米计算;损坏处较多时按整个房间计算
地板(整面更换)按该建筑物耐用年限降至残存价值1日元按整个房间计算

出处:国土交通省「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再改訂版)」别表2「承租人原状恢复义务等负担一览表」

这张表有两个用法,实务中经常被搞混。

第一个是判断「6年」这条线到底适用于哪些床材。如果房间铺的是地毯或PVC地板革,住满6年后承租人的负担比例几乎归零。但同样的户型、同样程度的损伤,只要地板是局部修补,「6年」这条线就完全不适用,承租人可能要负担全额修补费。床材不同,结论就会倒过来。「租房住满6年,地板划痕就不用赔」这种在网上流传很广的说法之所以经常对不上号,原因大多出在这里——很多人不自觉地把地毯、空调那套「6年」的思路套用到了地板上。

第二个是负担单位。地板原则上按平方米计算,但如果损坏处遍及多个位置,则会扩大到整个房间来计算。地毯和PVC地板革从一开始就是按房间计算,榻榻米则按张数计算。「明明只有一处划痕,却被要求承担整间房间的费用」,这类纠纷正是因为双方没有事先共享这个「计算单位」的差异,就直接进入结算流程而产生的。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两套户型完全相同的房子,都住了8年,同一个位置也都留下了一道差不多深的划痕。如果地板是PVC地板革,8年早已超过「6年降至1日元」的年限,承租人的负担比例几乎为零;但如果地板是实木或复合地板的局部修补,因为不考虑经过年数,承租人很可能仍要全额负担这道划痕的修补费用。房源用的是哪种地板材质,直接决定了退租结算时的结果是「几乎不用赔」还是「全额赔」。

另外,指南对负担比例的下限也有明文规定:「最终残存价值定为1日元,承租人的负担比例最低也是1日元」。也就是说,入住年限越长负担会越接近于零,但按照这套计算方式,永远不会正好归零。

整面更换时的负担比例|按建筑结构的计算例

整面更换地板时,用该建筑物的耐用年限算出承租人负担比例。假定入住时为新品,画一条在耐用年限届满时残存价值为1日元的直线,按已经过年数相应减少。

承租人负担比例 = (1 − 经过年数 ÷ 建筑物法定耐用年限) × 100

建筑物结构 法定耐用年限 入住6年时的负担比例 入住12年时
木造・合成树脂造22年约73%约45%
木骨砂浆造20年约70%约40%
金属造(骨架材3毫米以下)19年约68%约37%
金属造(骨架材超过3毫米至4毫米以下)27年约78%约56%
金属造(骨架材超过4毫米)34年约82%约65%
砖造・石造・砌块造38年约84%约68%
钢筋混凝土造47年约87%约74%

出处:法定耐用年限见減価償却資産の耐用年数等に関する省令(关于折旧资产耐用年限等的省令;e-Gov 法令检索)中的住宅用建筑物,计算方法依国土交通省指南

这张表表明,建筑物越坚固,承租人负担比例就越高、持续越久。木造公寓住满12年,负担可降至一半以下;钢筋混凝土造公寓住满12年仍约剩74%。耐用年限长,每年折旧就小。

但有一个前提不能忘。这一计算只出现在「地板整体遭受毁损、需要整面更换」的场合。几处划伤或凹陷属于局部修补,不考虑经过年数。退租时若被按整面更换、且不扣经过年数来收费,请确认是否确属整体毁损。反过来,局部修补却主张「已满6年负担为零」,在指南上站不住。

同时,即便设备已超过耐用年限,承租人的善管注意义务(善管注意義務,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使用)也不会消失。指南写明:超过经过年数的设备,若因故意、过失损坏至无法使用,恢复到原本仍能发挥功能之状态的费用(工程费、人工费等)仍可能由承租人负担。

房东的税务问题|地板更换费用算「修缮费」还是「资本性支出」

接下来谈的是确定申告的问题。承租人每次退租都会产生的地板费用,究竟可以在当年一次性计入必要经费,还是必须分成几十年慢慢摊销?这直接关系到手头能留下多少现金,是做日本租赁经营绕不开的问题。

出发点是法条。日本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81条规定,针对固定资产支出的金额中,凡是对应「延长可使用期限的部分」「增加资产价值的部分」的金额,不计入必要经费——这就是「资本性支出」。相反,为通常的维护管理,或是为恢复受损资产的原状而支出的部分,则属于「修缮费」(所得税基本通达37-11、法人税基本通达7-8-2)。法人经营者适用的是后一条法人税基本通达,个人经营者适用前一条所得税基本通达,判断标准是相通的。

金额大=资本性支出?并非如此

日本国税厅的问答案例中有一个直接对应的例子:公寓壁纸更换费用200万日元(约合10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额作为「修缮费」计入损金。理由是:建筑物取得时壁纸的取得价额本来就构成建筑物取得价额的一部分,但这次更换是为了通常的维护管理,或是为恢复受损建筑物的原状而进行的,因此认定全额属于修缮费较为合理。

地板更换也是同样的逻辑。哪怕金额高达200万日元,也可能被认定为修缮费;反过来,哪怕只有20万日元,如果是为了改变房间用途而进行的改造,也可能被认定为资本性支出。区分的关键不在金额大小,而在于是「恢复原状」,还是「提升价值或延长耐用年限」——很多房东会误以为「金额小就一定是修缮费」,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难以判断时的形式基准

实务中这条界线常常不好划,因此税法准备了几条可以直接对照的形式基准,只要满足其中之一,通常就能作为修缮费处理。

基准内容依据
小额基准单次维修改良金额不满20万日元所基通37-12(1)/法基通7-8-3(1)
短周期基准根据以往实绩等,明显是以约3年以内为周期反复进行的所基通37-12(2)/法基通7-8-3(2)
形式基准(60万日元)难以判断是资本性支出还是修缮费的金额,不满60万日元所基通37-13(1)/法基通7-8-4(1)
形式基准(10%)该金额约为该固定资产上一年末(法人为上一事业年度末)取得价额的10%以下所基通37-13(2)/法基通7-8-4(2)

出处:国税厅税务问答No.1379「不属于修缮费的判定」法人税基本通达 第8节「资本性支出与修缮费」

由此可以得出一条实务上的经验:每次退租都按单个房间分别做局部修补,更容易落在这些基准以内。单间数万至十几万日元的修补通常不满20万日元,可以当年作为修缮费处理。相反,如果等多个房间同时退租后一并发包,或是借机把和室改造成地板房,「单次维修改良」的总金额会一下子拉高,还容易被归入「因用途变更而进行的改造装修」(所基通37-10(2)),从而被判定为资本性支出的可能性也会上升。同样的总金额,什么时候发包、按什么单位发包,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这一点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处理多套房源的退租工程时,尤其值得留意。

如果被判定为资本性支出,要摊销多少年

这正是「地板更换要摊销多少年」这个问题的答案。先说结论:耐用年限表里,并没有单独针对「地板材料」的短年限分类。

「关于折旧资产耐用年限等的省令」别表第一中,作为「建筑物附属设备」列出的只有:电气设备(含照明设备)、给排水或卫生设备及燃气设备、冷暖气或通风及锅炉设备、电梯设备、消火・排烟或灾害报知设备及格纳式避难设备、风幕或自动门设备、拱廊或遮阳设备、店铺简易装备、活动隔断,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一共10类,「地板」「地板饰面」并不在其中。结合前面「建筑物取得时的内装材取得价额构成建筑物取得价额」这一问答案例的逻辑,可以理解为:地板在税法上被视为建筑物本体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地板既不是「消耗品」,也不是「设备」,而是被并入了建筑物本身。

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7条第1项规定,被认定为资本性支出的金额,「视为新取得了与原有折旧资产种类及耐用年限相同的折旧资产」(法人对应法人税法施行令第55条)。也就是说,木造公寓地板的资本性支出,按木造住宅用建筑物的年限摊销;钢筋混凝土造公寓,则按RC造住宅用建筑物的年限摊销。

建筑物结构(住宅用)法定耐用年限地板资本性支出的摊销年限
木造・合成树脂造22年22年
木骨砂浆造20年20年
金属造(骨架材3毫米以下)19年19年
金属造(骨架材3毫米以上4毫米以下)27年27年
金属造(骨架材4毫米以上)34年34年
砖造・石造・砌块造38年38年
钢骨钢筋混凝土造・钢筋混凝土造47年47年

出处:关于折旧资产耐用年限等的省令 别表第一(e-Gov法令检索),资本性支出的处理依据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7条第1项

地毯或空调那种「6年」的思路,不能套用到地板上。正如原状恢复指南里唯独地板的处理方式不同一样,税务上地板也被归到建筑物本体那一侧。两边方向一致并非巧合,背后是同一种理解:地板与建筑物是一体的,只更换局部,并不会让整体产生等同于全新的价值。

顺带一提,这套「修缮费 / 资本性支出」的区分逻辑,与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实务中「维修费用当期扣除」与「资本化后按年限折旧」的划分思路是同一类问题,只是判定的具体金额门槛、条文出处完全不同,不能直接对照套用中国的标准来判断日本物业的申报口径。

还有一点值得提醒:无论工程最终被判定为修缮费还是资本性支出,留存按房间、按施工内容分别开具的发票和工程说明,都是日后接受税务调查时最直接的证据。如果多套房源的退租工程合并成一张笼统的发票,反而会让本来可以按修缮费处理的部分,也被一并往资本性支出的方向解释。

最后补充一点,很多持有老旧房产的房东会关心:即便建筑物已经超过法定耐用年限,修缮费与资本性支出的判定方式也不会因此改变。法人税基本通达7-8-9规定,「即便是对已超过耐用年限的折旧资产进行修理、改良等,其支出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还是修缮费,也仍按一般标准判断」。也就是说,哪怕是一栋账面上已经摊销完毕的木造公寓,只要地板更换被判定为资本性支出,也会从此重新开始新一轮22年的摊销,不会因为「已经折旧完」就自动作为修缮费处理。

常见问题(FAQ)

Q1. 地板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地板没有法定使用年限。实务中的参考标准通常为复合地板10至15年,实木地板30年以上。也有一些情形会结合建筑整体的使用年限(如木结构22年、RC结构47年等)一并考虑。

Q2. 如果是整体更换,承租人的费用负担会变成零吗?

不会变成零。整体更换通常被视为价值恢复,因此会考虑经过年限,入住年限越长,承租人的负担比例确实会越低,但国土交通省指导方针明确写明「最终残存价值定为1日元,承租人负担比例最低也是1日元」,所以计算上永远不会归零。此外需要注意,即便设备已经超过耐用年限,承租人的善良管理注意义务并不会因此消失——如果是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设备损坏至无法使用,恢复原本功能所需的费用仍可能由承租人承担。

Q3. 地板发出吱呀声,需要由承租人负责修理吗?

因时间经过导致的地板异响,原则上应由房东承担。不过,如果原因在于承租人的不当使用(如放置重物等),则也可能由承租人承担。

Q4. 带脚轮椅子造成的凹痕由承租人承担吗?

国土交通省指导方针的「房东与承租人修缮分担表」中,其实并没有「带脚轮椅子」这一具体项目。该表列在房东负担栏内的是「因家具摆放产生的凹痕、放置痕迹」,也就是说,椅子长期静置留下的压痕本身属于正常损耗,原则上由房东承担。如果是因为长期滚动脚轮而磨出的划痕或压痕,则要看是否超出了正常使用范围(是否违反了承租人的善良管理注意义务)来具体判断,并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按指导方针属于承租人负担」。使用地垫或保护垫,仍然是预防此类争议最简单有效的办法。

Q5. 作为租赁业主,应如何判断地板的更换时机?

最合适的时机通常是退租后的翻新阶段。由于这会影响下一位承租人的招租效果,如果存在明显划痕或变色,建议积极考虑更换。同时,将其作为结合耐久年限的计划性修缮进行资金储备,也同样重要。

Q. 地板更换费用要摊销多少年?

如果该项工程被判定为修缮费,可以在当年一次性计入必要经费,不需要摊销。如果被判定为资本性支出,则视为「新取得了与建筑物种类及耐用年限相同的折旧资产」(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27条第1项,法人对应法人税法施行令第55条),木造住宅为22年,钢筋混凝土造为47年。由于耐用年限表中「建筑物附属设备」并没有地板这一分类,10年、15年这类较短的年限都不适用。

Q. 不同床材的处理方式一样吗?

不一样。指南别表2规定,榻榻米底层、地毯、PVC地板革都是按6年降至残存价值1日元来计算负担比例;榻榻米席面和地板局部修补则不考虑经过年数;只有地板整面更换才使用该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同样是「地板」,会分成6年、不考虑经过年数、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这三种完全不同的结果,不能用其中一种去套另一种。

Q. 退租费用一次性合并发包,会更划算吗?

从单价上看,合并发包确实可能更便宜,但在税务上有时反而不利。由于单次维修改良金额不满20万日元即可作为修缮费处理(所基通37-12(1)、法基通7-8-3(1)),每次退租按单个房间分别处理,反而更容易落在这一基准以内。如果等多个房间一起大规模施工,则更可能被判定为资本性支出,需要按建筑物耐用年限分年摊销,反而拉长了收回成本的时间。

Q. 地板满6年,承租人负担就会变成零吗?

不会。国土交通省指南把地板的局部修补定为「不考虑经过年数」的项目。局部修补并不会提高地板整体价值(会变成打补丁的状态),因此即便入住第10年,因承租人过失造成的伤痕,修补费用原则上仍由承租人全额负担。考虑经过年数的,仅限于整体毁损而整面更换的场合。

Q. 变成整面更换时,负担比例怎么算?

使用该建筑物的法定耐用年限,按「(1 − 经过年数 ÷ 法定耐用年限) × 100」计算。木造耐用年限22年,入住6年约73%,入住12年约45%。钢筋混凝土造为47年,入住12年仍约剩74%。请注意,与壁纸、地毯的6年基准本身就不同。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长 / 首席执行官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

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代表董事社长。统筹以首都圈、近畿圈为中心的不动产买卖、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业务。专注于收益型不动产投资战略及超高净值人士的不动产咨询服务。

稻泽大辅是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的代表董事社长(CEO)。公司总部位于大阪,在东京设有营业所,以首都圈与近畿圈为核心区域,统筹不动产买卖中介、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三大业务。

其专业领域涵盖收益型不动产的投资战略制定、租赁经营的收支优化、面向超高净值人士(UHNWI)及机构投资者的不动产咨询,以及跨境不动产投资。他为日本及海外投资者提供基于数据与长期视角的专业顾问服务。

在「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人财」这一经营理念下,他将INA&Associates定位为「人财投资公司」,致力于通过人才培养实现可持续的企业价值创造。作为经营者,他也持续就变革时代的领导力与组织文化对外发声。

取得11项日本国家资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公寓管理士、管理业务主任者、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行政书士、个人信息保护士、甲种防火管理者、拍卖不动产处理主任者、公寓维护修缮技术人员、贷金业务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业务主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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