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Real Estate Intelligence
COLUMN

日本敷金返還請求權是什麼?保障房客的法定權利與口頭、存證信函、小額訴訟三步驟

解析日本敷金返還請求權的法源依據、時效與全額返還的認定標準。從口頭請求到存證信函、小額訴訟,逐步說明台灣讀者也能理解的日本不動產法律實務。

最後更新: 約5分鐘閱讀

對從事日本住宅租賃管理的實務工作者來說,敷金(しきん,shikikin,日本住宅租賃特有的保證金制度)返還糾紛,是最常見、也最容易演變成正式爭訟的房東與房客糾紛之一。這是一項道地的日本制度:房客在法律上被賦予明確的敷金返還請求權,房東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返還。對台灣讀者而言,敷金的性質接近台灣租屋常見的「押金」,但日本敷金在返還時機、可扣除項目與救濟程序上,都有一套獨立於台灣實務的法定規則。本文將從法律依據到具體請求步驟,逐一說明。

敷金返還請求權是什麼?法源依據與定義

敷金返還請求權,是指房客(賃借人,日本法律用語,即承租人)有權向房東(賃貸人,即出租人)請求返還敷金的法定權利。這項權利在2020年日本《民法》(Minpō,みんぽう)修正時,透過新增第622條之2正式明文化,條文明確規定:返還義務於房客騰空交還房屋、完成原狀回復(genjō kaifuku,げんじょうかいふく,指房客搬離後將房屋恢復至可再出租狀態的整理義務)之後才發生。這與台灣單純依契約點交、由雙方協議認定押金扣款的做法不同,日本更強調條文與判例對「返還時點」的明確界定。

  • 請求權發生時點:自返還房屋(明渡し)翌日起算
  • 一般返還期間:退租後約30至45天
  • 請求權時效:自返還房屋起5年(依《民法》消滅時效規定)

敷金全額返還與不予返還的情況

類別負擔方範例
一般耗損.自然老化房東負擔壁紙因日曬褪色、榻榻米(tatami,たたみ,日式房間常見的藺草編織地墊)自然磨損
房客過失.故意房客負擔(自敷金中扣除)香菸造成的泛黃痕跡、寵物抓咬損傷
天災.不可抗力房東負擔地震、水災造成的損害

無論在日本或台灣,入住前徹底做好房屋現況紀錄(檢查表、拍照存證),都是預防退租認定爭議的關鍵;不同的是,日本實務上判斷「一般耗損」與「房客過失」的界線,很大程度會參照官方發布的原狀回復指引,而不是僅憑房東與房客各自的主張,這一點與台灣多依契約條款或一般過失原則認定的做法略有差異。做好入住前的房屋現況紀錄(檢查表、照片),能有效預防退租時被片面認定為「房客過失」的糾紛。

敷金返還請求的三個步驟

步驟一:口頭請求

第一步,先以口頭方式明確表達返還敷金的意思。這麼做的實質意義,在於讓房東本人清楚認知自己是這起請求案的當事人;即使日常聯繫是由管理公司(性質上接近台灣的代管業者)居中處理,直接向房東本人表達訴求仍然重要,因為敷金的返還義務終究是房東的責任,而非管理公司。

步驟二:以存證信函進行書面請求

如果口頭請求得不到回應,接下來可採用日本的「內容證明郵便」(naiyō-shōmei yūbin,ないようしょうめいゆうびん)。這項制度由日本郵政以正式文件證明「何時、何人、向何人、要求了什麼內容」,功能上與台灣讀者熟悉的存證信函相當接近,都是在正式提起訴訟前,展現當事人決心、並留下具法律效力書面紀錄的重要手段。可以委託律師或認定司法書士(nintei shihō shoshi,にんていしほうしょし,日本一種具備一定法律代理資格的專業書記官)代為撰寫及寄送,但房客自行撰寫寄發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步驟三:小額訴訟

若房東仍不返還敷金,可進一步運用日本的「少額訴訟」(shōgaku soshō,しょうがくそしょう)制度。這是日本民事訴訟法為簡化小額金錢糾紛而設計的簡易訴訟程序,適用於60萬日圓(約NT$126,000)以下的金錢請求,原則上僅需一次開庭即可終結審理,程序遠比一般訴訟快速。相關費用大約落在1萬日圓(約NT$2,100)左右,若房客勝訴,還可以要求對方(房東)負擔訴訟費用。

常見問題(FAQ)

敷金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是幾年?

自返還房屋(明渡し)之日起算為5年。不過,只要在時效完成前行使請求權(例如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時效就會再延後6個月才完成。及早採取行動、避免時效流逝,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退租後過了好幾年,敷金還拿得回來嗎?

只要在5年時效內,法律上仍可以請求返還。但隨著時間拉長,證據(例如入住前後的照片、檢查表)會愈來愈難以取得或說服力下降,與房東的協商也會愈加困難。因此無論在日本或台灣,退租後盡早採取行動,都是維護自身權益最實際的做法。

提起小額訴訟大概需要多少費用?

訴訟費用(含裁判手續費、預繳郵票等)合計大約落在5,000日圓至1萬日圓之間(約NT$1,050至NT$2,100);若對造(房東)是法人,還需要額外負擔一筆資格證明書的取得費用。若房客勝訴,這些費用原則上可以要求對造負擔。

如果有委託管理公司,請求對象是誰?

敷金的返還義務人,終究是房東(屋主)本人。管理公司在日本的角色,性質上類似台灣的代管業者,僅負責日常聯繫與物件管理,並不是敷金返還的法律義務人;因此即使日常都是透過管理公司往來,最終請求返還的對象,仍然應該是房東本人。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業務主任者
  • 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
  • 行政書士
  • 個人資料保護士
  • 甲種防火管理者
  • 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
  • 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
  • 貸金業務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