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不动产持有者和高收入人群正在考虑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其核心在于,利用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最高55%的税率,与法人实际税率20%至30%之间差异进行税务筹划。本文将梳理资产管理公司与个人之间的税率比较、设立优势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什么是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资产所有者本人为了管理不动产、股票等资产而设立的法人。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税负越重(含居民税最高可达55%)。如果改为由法人名义进行管理,就有可能大幅减轻税负。一般认为,年收入超过900万日元的人群,通过设立公司获得的节税效果尤其明显。
个人和法人的税率有何不同?
我们通过一个具体例子来比较。假设年收入1000万日元的人,通过不动产运营获得了200万日元的额外所得:
- 个人持有的情况下:对合计1200万日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所得税约为242万日元(含居民税)
- 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情况下:对200万日元不动产所得适用19%的法人税(800万日元以下部分)= 约38万日元,合计约214万日元
差额约为28万日元的节税效果。不动产收入越高,这一差距通常越大。
资产管理公司需要缴纳的税金
法人需要就利润缴纳法人税、法人居民税和法人事业税。由于即使亏损,法人居民税每年也会产生最低约7万日元的负担,因此有必要结合设立和维持成本进行测算。
个人税负与所得分散的效果
如果将资产管理公司的利润以董事报酬形式分配给家属,就可以控制每个人的应税金额。由于年收入在103万日元以下无需缴纳所得税,将家属作为员工聘用,可以带来实际的节税效果。不过,向没有实际工作内容的亲属支付工资,不能作为费用被认可。
不动产所得的计算方法
不动产所得 = 总收入金额 - 必要经费(管理费、修缮费等)。如果已经提交蓝色申报承认申请书,还可以扣除蓝色申报特别扣除额(最高65万日元)。
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在继承和赠与方面也有优势吗?
是的,节税效果同样会延伸到继承和赠与。向家属支付工资,是一种无需缴纳赠与税即可转移资产的方式,因此也可作为有效的继承对策。不过,向没有实际工作内容的亲属支付工资,会产生被认定为“视同赠与”而被课税的风险。
哪些情况下无法享受赠与税方面的安排?
即使考虑到所得税免税的103万日元标准,而向多位亲属分配工资,只要没有实际工作内容,就不能作为费用被认可,全部金额都会作为设立人的收入被课税。以节税为目的的形式化雇佣关系,会提高税务调查风险。
常见问题(FAQ)
Q. 哪类人适合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年收入超过900万日元的个人,尤其是不动产年收入在200万日元以上的人,更容易享受到节税优势。
Q. 即使亏损,也需要缴纳法人居民税吗?
是的。法人居民税中的均等割部分,不论是否盈利,每年至少约需缴纳7万日元。
Q. 让家属成为员工时,需要注意什么?
必须存在实际从事业务的事实。对于没有实际工作内容的工资支付,存在被否认为费用的风险。
Q. 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用于继承对策吗?
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进行资产分散,可以在不产生赠与税的情况下实现,同时也有助于压缩继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