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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件的燈泡更換應由房東還是承租人負擔|管理人員應了解的設備與消耗品基本規則

本文說明租賃物件的燈泡更換應由房東或承租人負擔。從室內由承租人、共用區域由管理公司處理的基本規則,到退租時的處理方式,整理出管理人員為了準確說明所需掌握的實務知識。

最後更新: 約3分鐘閱讀

在租賃管理的現場中,最常出現的詢問之一,就是「燈泡壞了,應該由誰更換?」。這個看似單純的問題,其實牽涉到設備故障、消耗品、回復原狀等多項法律概念。管理人員若能準確理解並說明這項判斷標準,便能提升承租人應對的品質,並維繫與房東之間的信任關係。

租賃物件的燈泡更換由誰負責?

結論來說,室內的燈泡與日光燈屬於消耗品,因此承租人有義務自行更換。另一方面,共用區域(如走廊、樓梯、入口大廳等)的燈泡則由房東或管理公司處理。管理人員能夠清楚傳達這項基本規則,十分重要。

設備故障由房東負責,消耗品更換由承租人負責

若是照明設備本身故障(屬於設備瑕疵),房東或管理公司負有修繕義務。不過,即使燈具本身正常,只要是燈泡損壞,就屬於消耗品問題,應由承租人處理。燈泡的大致市價參考如下:白熾燈泡 200~300 日圓、螢光燈型 1,000~3,000 日圓、LED 燈泡 2,000~6,000 日圓。更換時務必確認對應的瓦數。

共用區域與室外部分屬於管理公司的處理範圍

入口大廳、走廊、樓梯、電梯等共用區域的照明,房東或管理公司負有更換義務。但若是陽台或專用庭院等專用部分的照明,則由承租人負擔。管理人員應準確掌握這項區分,並能在接到詢問時立即作出明確說明。

退租時應如何處理?

在退租點交時發現燈泡損壞,是實務上相當常見的情況。以正確的知識加以應對,有助於避免糾紛。

附設照明的燈泡在退租時無須更換

燈泡與日光燈屬於消耗品,通常視為自然耗損。即使在退租時已經損壞,承租人也沒有更換義務,費用應由房東或管理公司負擔。即使嵌燈不亮,原則上也不屬於回復原狀義務的範圍。不過,若契約書另有記載,仍需加以確認。

承租人後來自行安裝的照明設備如何處理

由承租人自行安裝的照明設備,原則上在退租時有義務自行帶走。若希望為下一位承租人保留下來,應提醒承租人事先與管理公司或房東協商。若取得同意,便可在保留安裝狀態下退租。

管理人員在現場應持續提升的說明能力

燈泡更換的規則雖然單純,但仍要求管理人員以準確且周到的方式向承租人說明。若能清楚解釋「室內由承租人負責,室外(共用區域)由管理公司負責」這項基本原則,也有助於減少詢問件數。此外,在入住時配合契約書一併說明這項規則,亦能預先避免退租時的糾紛。

常見問題(FAQ)

Q. 如果剛入住就發現燈泡壞了,該怎麼辦?
A. 這種情況很可能是前一位承租人使用後的自然耗損,請先與房東或管理公司聯繫。對方會在確認情況後判斷如何處理。
Q. 如果照明設備太舊,市面上已買不到相容的燈泡,該怎麼處理?
A. 這種情況通常需要更換整個照明設備。此時屬於設備修繕範圍,應由房東或管理公司處理。
Q. 如果退租時被要求支付燈泡費用,應如何應對?
A. 因自然耗損而產生的消耗品更換費用,原則上應由房東負擔。請確認契約內容,並依據日本國土交通省的指引加以處理。
Q. 如果租賃契約書載明「消耗品由承租人負擔」,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A. 一般消耗品的更換費用由承租人負擔,通常是被允許的;但若條款要求承租人連自然耗損部分也一併負擔,則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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