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Real Estate Intelligence
金融COLUMN

防火管理员是什么?解说公寓选任义务、资格取得方式及业务内容

解说需要选任防火管理员的租赁物件条件、资格取得方式及业务内容。也介绍甲种、乙种的差异及讲习流程。

最后更新: 约19分钟阅读

在开始经营租赁物件时,需要具备各种知识。
其中之一就是「防火管理者」。
对于多数人员进出的建筑物,必须选任防火负责人。
虽然有些人认为这只针对大型商业设施或办公大楼,但不仅是公寓大厦,在某些情况下一般公寓也属于对象范围。
因此,本文将说明防火管理者的基本资讯。
也将介绍产生选任义务的物件特征、取得资格的方法,以及防火管理者应尽的职责,希望想了解防火管理者或有意取得资格的人士能作为参考。

什么是防火管理者?

首先,让我们来说明租赁物件业主应具备的防火管理者相关知识。

防火管理者的特征

防火管理者是指负责火灾预防及消防活动管理的人员。
在不特定多数人员聚集的设施中必须强制选任,不仅是餐饮店或大型商业设施,公寓大厦和一般公寓在某些情况下也属于对象范围。
根据消防法,对建筑物拥有管理权原的人员负责任命防火管理者。
被任命的人员必须履行其职务,为防止火灾造成损害,需依据设施状况制定消防计划,并有计划地执行管理工作。
需要防火管理者的原因,在于保障安全。
对于公寓大厦或一般公寓等租赁物件,住着各式各样的房客,必须提供让所有人都能安心生活的居住环境。
为此,需要具备预防火灾的专业知识,并从专业角度采取预防措施。
万一所有的物件发生火灾时,必须做出正确判断进行避难引导。
若引导错误,可能导致损害扩大,非常危险。
在某些情况下,业主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具备防火管理的知识并付诸行动是最重要的事。

必须进行防火管理的建筑物

必须进行防火管理的建筑物分为甲种防火对象物和乙种防火对象物,并依建筑物的用途细分。
大致区分,甲种防火对象物为规模较大的建筑物,乙种防火管理者则适用于规模较小的建筑物。

・特定用途防火对象物
收容人数在30人以上时,需要选任防火管理者

・非特定用途防火对象物
收容人数在50人以上时,需要选任防火管理者

・老人短期入居设施【6项口】
收容人数在10人以上时,需要选任防火管理者

建筑物依其规模分为甲种防火对象物和乙种防火对象物。
顺带一提,特定防火对象物包括百货公司、旅馆等,以及电影院、剧场、舞厅、幼稚园、餐饮店等不特定多数人员进出的设施。
非特定防火对象物则是图书馆、学校、医院等公共机关。
另外,老人短期入居设施【6项口】是指老人之家和老人短期入住设施。
以下将详细介绍甲种防火对象物和乙种防火对象物。

甲种防火对象物

建筑物依规模分为甲种防火对象物和乙种防火对象物,当建筑物的总楼地板面积较大时,需要具备甲种防火管理者资格。
例如包含公寓大厦在内的集合住宅,若总楼地板面积在500㎡以上,则被归类为甲种防火对象物。
从事公寓大厦经营的人,有些认为整栋建筑的总楼地板面积不超过500㎡,因此不符合条件,但这是错误的认知。
若公寓大厦一楼的租户部分有诊所、餐饮店、儿童园等进驻,则可能被归类为甲种防火对象物。

乙种防火对象物

若拥有500㎡以下的公寓大厦,则被归类为乙种防火对象物。
乙种防火对象物的特征在于其规模比甲种更小。

收容人数的计算方式因建筑物而异

收容人数的计算方式因建筑物而异,请多加注意。
例如诊所等设施,需将医师、护理师、药剂师等工作人员人数,加上病房内的病床数,以及候诊室总面积除以3㎡所得的数字,合计计算出人数。
此外,还有以下规定。

・幼稚园
教职员人数与就读幼儿人数合计计算

・学校
教职员人数与学生人数合计计算

・图书室或博物馆
员工人数加上展示室、阅览室、会议室或休息室的总面积除以3㎡所得的数字,合计计算

学校或图书室等设施较少相关,但诊所或幼稚园有可能作为所经营租赁物件的租户进驻。
依计算方式不同,可能成为甲种而非乙种防火对象物,请务必注意不要弄错。
关于详细的计算方式,可直接向最近的消防局咨询,或查询消防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3【收容人数的计算方法】。

防火管理者与防灾管理者的区别

防火管理者之外,还存在性质相似的防灾管理者资格。
由于名称相近,有些人认为是相同的资格,但两者完全不同,请多加注意。
防火管理者,如前所述,是为了预防火灾而设立的管理者。
另一方面,防灾管理者是指为防范地震、台风等火灾以外的灾害而行动的人员。
防灾管理者与防火管理者不同,仅在大规模设施或高层大楼中才需要任命。
因此,一般餐饮店等商店、公寓大厦或一般公寓无需选任。

公寓或公寓大厦等租赁物件也需要防火管理者吗?

由以上可知,当整栋建筑的总楼地板面积在500㎡以上,或即便在500㎡以下但入住人数超过50人时,就需要进行防火管理,因此必须选任管理者。
因此,入住人数较少的一般公寓,很多情况下不在对象范围内。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需要防火管理者,请多加注意。
查阅消防法施行令,第一章第二条有以下记载。

"同一敷地内,对管理拥有相同权原者的同一防火对象物有两个以上时,就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而言,这些防火对象物视为同一防火对象物"

这是指在同一敷地内存在业主相同的两栋以上建筑物的情况。
因此,若在同一敷地内拥有多栋公寓并进行经营,则采用这些建筑物中所有入住者人数的合计,因此即使是一般公寓也可能需要管理者。
拥有多栋公寓的业主请多加注意。

许多公寓未选任防火管理者的原因

公寓或公寓大厦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选任防火管理者。
然而,也有业主在未选任的情况下继续经营。
查阅2019年消防白皮书附属资料「全国防火管理实施状况」,集合住宅对象件数175,822栋中,选任了防火管理者的有137,000栋,显示只有77.9%的物件进行了选任。
关于消防计划申报,也只有126,228件提交,约28%的物件仍未申报。
在此情况下,消防署进行实地检查时,将指出未选任或未申报的问题,并指导选任管理者。
以下说明为何管理者未被选任的原因。

取得资格需要花费心力

防火管理者原则上从住户中选出。
若同时身为业主的房东住在物件中,可自行担任管理者执行业务。
然而,若自己无法担任,则需要从其他入住者中选出管理者。
担任防火管理者必须取得资格。

该资格为国家资格,甲种防火对象物需接受2天的讲习,乙种防火对象物需接受1天的讲习。
讲习结束后会进行测验,通过后即可取得资格。
接受讲习后相对容易通过,但由于需要参加讲习,若无法抽出时间,将成为一大负担。

高龄者较多的公寓业务负担较重

防火管理者除了需向消防署提交消防计划外,还必须定期实施消防训练。
实施消防训练后,即使万一发生紧急状况,由于已了解避难路线,可以不慌不忙地逃离。
然而,若入住者中高龄者较多,担任管理者的业务将变得困难。
即使选任了管理者,若对方不愿接受,就只能在没有防火管理者的情况下继续经营,直到找到新的管理者为止。

需承担被追究责任的立场

担任防火管理者后,可能会被追究管理责任。
若从入住者中选任,责任方面的不安与压力往往会让人抗拒,被拒绝的情况很多。

防火管理者也可以委托!

若自身无法担任防火管理者,入住者中也没有愿意担任管理者的人,也可以委托管理者。

委托的优缺点

若能委托防火管理者业务,即可减轻负担。
管理者更换时,也无需再从住户中重新招募,省去了募集的麻烦。
此外,消防署进行查察时,管理公司也会出席,令人放心。
依委托公司的不同,有些公司也会提供针对物件的防火对策建议,让物件更加安全。
然而,委托时将产生费用,请多加注意。
依地区不同,有些情况下委托可能不被允许,请事先充分确认。

委托有条件限制

符合条件时,即可委托防火管理者。
委托条件在消防法施行令中有所规定。

・集合住宅或复合用途中的集合住宅部分
・防火对象物的收容人数,特定用途如餐饮店等为30人未满,非特定用途为50人未满
・居住在远方
・无法适当执行管理上所需业务 等

符合这些条件时,即可进行委托。
关于详细条件,请直接向各自治体或消防署咨询。

可委托的部分有不同种类

委托主要分为一部委托和外部委托两种。

【一部委托】
仅委托防火管理者所制定消防计划的一部分的方法。

・常驻方式
在防灾中心或公寓管理室执行防火管理业务

・巡回方式
在巡视共用部分的同时,进行防火相关的检查

・远端通报方式
在待机所监视自动火灾警报设备的警告,感知到时进行通报或赶往现场

【外部委托】
由管理权原者受理防火管理者的选任委托,承担防火管理者全部业务的方法。
由于可以全部委托,无需担心业务负担增加。

选择委托公司的要点

承接防火管理者业务的公司有很多。
以下说明选择委托公司的要点。

精通消防法的公司

精通消防法是基本要求。
防火管理者虽然如此称呼,但需承担的业务相当多。
不仅是消防计划,消防训练的企划与实施、消防设备的检查等,各项业务都必须适当执行。

请委托能正确理解消防法、可以放心将全部或部分业务交付的公司。

问题发生时能迅速行动的公司

防火管理者的工作不仅仅是制定计划。
实际发生火灾时,迅速行动至关重要。
若是发生问题时将一切推给业主的公司,委托就失去了意义。

请选择能以适当方式行动、提供解决方案的公司。

委托费用是多少?

委托防火管理者业务时,会产生费用。
基本上为初期费用加上月费。

每月产生的费用依物件规模而异,请向委托公司询问。
费用也因公司而异,建议向多家公司索取报价,并考量负责人员的配合度,选择最适合的委托公司。
其中也有收取高额费用的公司。
支付费用后,仍有少数公司具有以下特征,请多加注意。

・防灾相关计划草率
・未制定适当计划
・未实施避难训练

请参考口碑评价,选择值得信赖的公司。

如何取得防火管理者资格?

防火管理者资格是接受防火管理讲习后即可取得的资格。
即使没有防灾相关知识,只要接受讲习并通过结业测验,即可满足防火管理者测验的要件。
以下介绍成为防火管理者的要件、取得资格的流程,以及资格的有效期限和补发手续。

成为防火管理者的要件

一般财团法人日本防火・防灾协会的「防火管理讲习」页面中,说明了防火管理者的要件。
并非任何人都能成为防火管理者,被选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处于能适当执行防火管理业务的地位(业主或店长等拥有权限的立场)
・修毕防火管理讲习,具有一定的学识经验(防火管理上必要的知识与技能)

所谓学识经验,是指曾以市町村消防职员的管理・监督立场任职1年以上、具备建筑主事或一级建筑师资格且有1年以上防火管理实务经验者等,需要具备防灾相关的知识或经验。
然而,若没有这类经验,只要修毕防火管理讲习,即可满足防火管理者的要件。
若想取得防火管理者资格,建议接受讲习以取得资格。

参加防火管理讲习

防火管理讲习分为「甲种防火管理新规讲习」、「乙种防火管理讲习」、「甲种防火管理再讲习」三种。
依所选择的讲习不同,讲习内容和所需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甲种防火管理新规讲习】

・讲习内容
学习防火管理的意义与制度、防火管理中的训练・教育、消防计划、火源管理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讲习时间:约10小时(2天讲习)
・受讲费:8,000日圆

【乙种防火管理讲习】

・讲习内容:从甲种防火管理新规讲习中学习基本知识・技能
・讲习时间:约5小时(1天讲习)
・受讲费:7,000日圆

【甲种防火管理再讲习】

甲种防火管理再讲习,是针对被选任为收容人数300人以上的特定防火对象物防火管理者的人员所接受的讲习。
以已修毕甲种防火管理新规讲习的人员为对象。

・讲习内容:法令修正概要、火灾案例研究等
・讲习时间:约2小时(半天讲习)
・受讲费:7,000日圆

防火管理讲习的内容包括课堂学习、实技训练和效果测定。
实技训练是透过亲身体验,学习灭火器和避难器具的使用方法、地震体验等实际有用的知识。
另外,若同时实施甲种新规讲习和乙种讲习,也可选择甲乙同时讲习。
建议依自身所需资格选择相应的讲习。

关于资格的有效期限和补发

接受防火管理讲习后,将发给结业证书。
仅发给结业证书,并不代表已被认定为防火管理者。
被选任为防火管理者时,必须向消防署提出申报。

请务必向消防署提交「防火管理选任(解任)申报表格」和「消防计划」。
另外,防火管理者资格没有设定有效期限,取得后无需更新。
但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有义务在讲习结束后5年内再次接受讲习。

【必须接受再讲习的条件】
・甲种防火管理者
・剧场、饭店、餐饮店等不特定多数人员进出的建筑物
・收容人数超过300人的建筑物

若遗失结业证书,可以申请补发。
请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向一般财团法人 日本防火・防灾协会提交申请书。
补发所需手续费,每张结业证书需2,000日圆。

关于管理权原者的职责及其与防火管理者的区别

防火管理的重要职责中,除防火管理者外,还有「管理权原者」。
管理权原者,一般在租赁物件的情况下,多为建筑物的所有者。
集合住宅的情况下,所有者或各住户的居住者担任管理权原者。
在民间租赁物件中,有时管理公司代替房东担任管理权原者。
防火管理的最终责任,在于管理权原者而非防火管理者。

管理权原者的职责如下。

・进行防火管理者的选任・解任
・向消防署长提交防火管理者的申报
・让防火管理者制定「消防计划」,并负责指示・监督

防火管理者由管理权原者选任。
租赁管理公司担任管理权原者时,也可由公司兼任防火管理者。
另外,也可以不由公司而是另行选定防火管理者。
也有房东作为管理权原者,将防火管理者设定为管理公司的情况。
管理权原者在赋予防火管理者业务上必要的权限后,负有对防火管理者的监督责任。
若将防火管理委托给租赁管理公司,在防火管理制度上可能有各种情况,请多加注意。
若房东为管理权原者,将防火管理业务及防火管理者的选任委托给管理公司,租赁管理公司则不涉及防火管理制度。

只有在进行避难训练等情况下,才以协助防火管理者的形式参与。
另外,若房东将包括管理权原者责任在内的所有管理委托,租赁管理公司的责任将大幅增加。
无论如何,必须认识到防火管理的最终责任由管理权原者承担。

防火管理者实际执行的业务与应尽的职责

以下介绍防火管理者执行的业务与职责。

消防计划的制定

消防计划的制定,被视为防火管理中最重要的业务之一。
防火管理必须由与建筑物相关的众多人员有组织地执行。
为了以防万一,需要制定消防计划,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及避难时的行动。

消防计划的范本由自治体公布,可依照填写示例制作。
另外,若只是制定消防计划,员工等人员的职责和内容可能无法广泛知悉,沦为形式主义。
平时就需要广泛宣传防火管理的相关资讯,并进行必要的训练等教育工作。

另外,制定的消防计划需要向消防署申报。
提交后,若防火门或消防设备等消防计划内容有所变更,必须再次提交变更后的内容,请多加注意。

防火管理业务

接下来,详细介绍依据消防计划的防火管理业务。

实施消防训练・避难训练等

训练分为消防训练・避难训练等「个别训练」,以及从火灾发生到消防、通报、避难等一连串流程的「综合训练」。
特定防火对象物的情况下,每年需进行2次以上的消防训练・避难训练,通报训练也需每年进行1次以上。

实施综合训练时,视为已各别实施消防・避难・通报训练各1次。
进行训练时,请事先向消防署通知训练,并保留书面记录。

消防设备的检查・维护

防火管理者进行的消防设备检查,并非专业性的检查,而是指可从外观判断的日常检查。

・是否设置在规定位置
・灭火器周围是否有妨碍使用的障碍物
・灭火器本体是否有问题或损伤
・灭火器标识的设置
・设置适用于火灾的灭火器
・蓄压式灭火器的压力计是否有异常 等

日常检查时若发现标识消失或灭火器有问题,需进行更换・设置等维护作业。

火源使用时的监督

火源使用时的监督包括一般性的火源管理、限制焚火等、吸烟管理与限制、防止纵火对策等。
一般性的火源管理中,对于使用火的设备(锅炉・三温暖等)及暖炉、炉具等可移动器具,均有法律规定加以管制。

具体而言,需管理设备周边是否有障碍物、是否有燃料泄漏、是否定期进行维护、是否采取适当的防倾倒措施等。
焚火等限制及防止纵火对策,需确认建筑物周边是否有不必要的可燃物、火的使用是否适当,并定期进行火源检查等。

避难・防火设备的维护管理

为了以防万一,必须维持避难・防火设备在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请确认防火门、防火卷门、防火风门(延燃阻断装置)、防火区划等防火设备是否有妨碍物。

另外,也需确认避难设施(避难通道・楼梯、避难口、紧急进入口・电梯)是否有异常。

收容人数的管理

每个防火对象物均规定了收容人数。
为了在建筑物内需要避难时,事先防止意外或恐慌,必须管理不超员收容。
关于收容人数,有些情况下由各市町村的火灾预防条例所规定,请确认市町村的条例。

防火管理上所需的其他业务

防火管理者的其他业务,包括地震对策、与其他事业所防火管理者等的联络协调、防火管理台帐的记录等。
防火管理台帐是消防署实地检查或防火对象物检点时所需的文件。
为使接任的防火管理者不感到困惑,需以易于阅读的方式整理并妥善保存。

适当执行业务(向管理权原者报告・联络・商议)

消防法施行令第3条规定,由管理权原者选任的防火管理者,在执行防火管理所需业务时,应向管理权原者请示并适当执行业务。
此法令要求的不是形式上的防火管理,而是遵循法令和消防计划的防火管理。
需向管理权原者确实进行报告・联络・商议,适当执行防火管理业务。

对业务从事者的指示・监督

依事业所的规模,有时防火管理者一人无法承担所有工作量。
此时,可以将部分业务委请防火管理业务从事者协助。
防火管理业务从事者,是指在防火管理者的管辖下被委以防火管理任务的从事者。

负责支援防火管理者的业务。
根据消防法规定,防火管理者在委请防火管理业务从事者执行业务时,必须给予必要的指示,并适当进行监督。

公寓・公寓大厦用消防计划的制定方法

消防计划是防火・防灾管理的基本方针。
以下介绍公寓・公寓大厦用消防计划的制定方法。

消防计划的制定为必要事项

消防法第3条规定,防火管理者「应依照管理权原者的指示制定消防计划,并依防火管理选任申报书提交申报」。
被选任为防火管理者时,有义务制定消防计划制定申报书和消防计划,并向管辖的消防署提交。

消防计划应记载的内容为何?

消防计划规定的事项如下。
请依据防火对象物的情况制定相应内容。

・关于自卫・消防队的事项
・关于防火对象物・设备火灾预防自主检查的事项
・关于消防设备、特殊消防设备的检查・整备的事项
・关于避难通道和避难口的管理・维护・引导的事项
・关于防火卷门、防火门等维护管理的事项
・关于收容人数适正化、遵守定员的事项
・关于对员工进行防火上必要教育的事项
・关于实施消防・通报・避难训练的事项
・关于灾害发生时的通报联络、消防活动、避难引导的事项
・关于防火管理内容变更、防火管理者选任等与消防机关联络的事项
・关于增筑、迁移等改建工程中防火对象物的防火管理者・辅助者监督、以及其他火源使用或处理监督的事项
・其他防火对象物防火管理上所需事项等

消防计划书需制作成任何人看了都能一目了然、易于执行的内容。
建议与消防机关及其他事业所的防火管理者、相关人员协议,制定具有实效性的计划。

本文介绍了防火管理者的必要性、业务内容及资格取得方法。
防火管理者资格是租赁物件・学校・医院・工厂・百货公司等众多设施所需的资格。
只要接受防火管理讲习,任何人都可以取得,且没有有效期限,可说是容易取得的资格。
即使将防火管理委托给租赁管理公司,防火管理的最终责任仍由管理权原者承担。
从这方面来看,能习得必要防火知识的防火管理者资格,可说是值得取得的资格。

关于防火管理者的常见问题

Q1. 一般公寓也需要防火管理者吗?

收容人数在50人以上的集合住宅,需要选任防火管理者。小规模的一般公寓有些情况下不需要,但请确认物件规模。

Q2. 防火管理者的资格如何取得?

参加各地消防署或日本防火・防灾协会举办的讲习后即可取得。甲种为2天、乙种为1天的讲习。

Q3. 未选任防火管理者会怎样?

将违反消防法,可能被处以30万日圆以下的罚款或拘留。为履行管理责任,尽早选任非常重要。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长 / 首席执行官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

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代表董事社长。统筹以首都圈、近畿圈为中心的不动产买卖、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业务。专注于收益型不动产投资战略及超高净值人士的不动产咨询服务。

稻泽大辅是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的代表董事社长(CEO)。公司总部位于大阪,在东京设有营业所,以首都圈与近畿圈为核心区域,统筹不动产买卖中介、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三大业务。

其专业领域涵盖收益型不动产的投资战略制定、租赁经营的收支优化、面向超高净值人士(UHNWI)及机构投资者的不动产咨询,以及跨境不动产投资。他为日本及海外投资者提供基于数据与长期视角的专业顾问服务。

在「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人财」这一经营理念下,他将INA&Associates定位为「人财投资公司」,致力于通过人才培养实现可持续的企业价值创造。作为经营者,他也持续就变革时代的领导力与组织文化对外发声。

取得11项日本国家资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公寓管理士、管理业务主任者、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行政书士、个人信息保护士、甲种防火管理者、拍卖不动产处理主任者、公寓维护修缮技术人员、贷金业务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业务主任者
  • 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
  • 行政书士
  • 个人信息保护士
  • 甲种防火管理者
  • 拍卖不动产处理主任者
  • 公寓维护修缮技术人员
  • 贷金业务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