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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 Estate Intelligence
COLUMN

什麼是地上權?

從地上權的基本概念到實務上的注意事項進行解說。以淺顯易懂的方式介紹不動產交易及投資中的重要知識。

最後更新: 約18分鐘閱讀

在不動產交易中,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知識極為重要。特別是正確理解地上權 這項權利,對於考慮不動產投資或土地活用的人來說,可說是不可或缺的知識。

地上權是利用他人所有土地的權利之一,但與一般的租賃權有著很大不同的特徵。理解這項權利,可以擴大不動產交易的選擇範圍,並能做出更適當的投資判斷。

本文將基於INA&Associates長年在不動產業界的經驗,從地上權的基本概念到實務上的注意事項,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向一般大眾說明。期盼透過掌握不動產的專業知識,能對各位的資產形成或事業發展有所助益。

地上權的基本概念與法律定位

地上權是民法第265條所規定的權利,定義為「在他人土地上為所有工作物或竹木,而使用該土地之權利」。此權利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是可以直接支配土地的強力權利。

地上權的法律性質

地上權被分類為物權,因此與作為債權的租賃權相比,具有非常強大的權利。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品的權利,是對第三人也能主張的絕對權利。

由於這種法律性質,地上權人無需經過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即可自由利用該土地。不僅可以建築、改建、增建建物,也可以將該建物出售給第三人,或設定抵押權。

民法上的規定

在民法中,關於地上權從第265條到第269條設有詳細規定。透過這些規定,明確訂定了地上權的內容、存續期間、消滅事由等。

特別重要的是,地上權可以透過登記具備對抗第三人的要件。經過適當登記的地上權,即使土地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也能對新所有人主張該權利。

與租賃權的關係

租賃借貸法第2條將租地權定義為「以建物所有為目的之地上權或土地租賃權」。也就是說,地上權被定位為租地權的一種,以建物所有為目的時,將適用租賃借貸法。

但是,實務上以租賃權的租地契約占壓倒性多數,以地上權的租地契約可說是相對罕見的案例。這是因為對地主而言,設定地上權伴隨著風險。

地上權與租賃權的比較

理解地上權與租賃權的差異,在不動產交易中極為重要。以下表格整理出兩者的主要差異。

項目 地上權 租賃權
法律性質 物權(絕對權) 債權(相對權)
轉讓・轉租 無需地主同意 需要地主同意
建物出售 無需地主同意 需要地主同意
抵押權設定 無需地主同意 需要地主同意
地租支付 依契約而定 原則上必要
更新費 原則上不需要 通常需要
同意費 不需要 需要
登記 可以 不可以

從這張表格也可以看出,地上權對租地人而言是非常有利的權利,但對地主而言則可說是高風險的權利設定。

地上權的種類與特徵

地上權依其利用範圍或設定方法,有幾種類型。理解各自的特徵,可以掌握具體的活用場景與注意事項。

普通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是最一般的地上權形態,是利用土地表面的權利。多用於建築住宅、商業設施、工廠等建物的目的,可說是以整體土地為對象的包括性利用權。

普通地上權的特徵是,地上權人在設定的土地範圍內,可以相對自由地決定建物的種類或構造。不過,若契約中對建物用途或構造設有限制,則需遵守該限制。

此外,普通地上權也可以設定為永續權利。若未定存續期間,法院將應當事人請求,在20年以上50年以下的期間內決定存續期間。

區分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是利用土地地下或上空特定範圍的權利。以都市部土地有效利用為目的,於平成4年(1992年)民法修正時新創設的制度。

區分地上權的具體活用例如下所示。

地下利用的例子:

  • 地下鐵路線
  • 地下街或地下停車場
  • 地下通道
  • 上下水道管或瓦斯管的埋設

上空利用的例子:

  • 高架道路或高架鐵路
  • 輸電線的架設
  • 人行天橋
  • 看板的設置

區分地上權作為使土地立體利用成為可能的劃時代制度,特別在都市部的土地活用上扮演重要角色。

法定地上權

法定地上權是依法律規定當然成立的地上權。最典型的案例是,當土地與建物屬於同一人所有時,若對其中一方或雙方設定抵押權,因抵押權執行導致土地與建物的所有人不同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建物所有人將失去利用土地的權利,依民法第388條規定,法定地上權成立,保護建物所有人的權利。

法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依租賃借貸法的適用為30年,其後的更新也適用租賃借貸法的規定。

地上權種類別比較

整理各種地上權的特徵如下表所示。

種類 利用範圍 主要用途 設定方法 特徵
普通地上權 土地表面全體 建物建築 依契約設定 包括性利用權
區分地上權 地下・上空的特定範圍 基礎建設整備 依契約設定 立體利用
法定地上權 土地表面 建物保護 依法律自動成立 抵押權執行時等

這些地上權各自具有不同的目的與特徵,需要依據具體的土地活用場景適當選擇。

地上權的設定與登記手續

設定地上權時,進行適當的契約手續與登記手續很重要。正確理解並執行這些手續,可以確實保護地上權人的權利。

地上權設定契約的締結

地上權的設定,是透過土地所有人(設定人)與地上權人(被設定人)之間的契約進行。在此契約中,需要明確訂定以下事項。

契約應訂定的主要事項:

1. 地上權的目的
具體記載建物的種類、用途、構造等。明確住宅用、商業用、工業用等建物用途,可以防止日後糾紛。

2. 地上權的範圍
正確特定對象土地的範圍。區分地上權的情況,也需要明記地下或上空的具體範圍。

3. 存續期間
訂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若未定期間,依民法規定,法院將在20年以上50年以下決定。

4. 地租
訂定地租的金額、支付時期、支付方法等。地上權的地租支付並非法定義務,但實務上一般會訂定地租。

5. 建物的構造・規模
若對建物的構造(木造、鋼筋混凝土造等)或規模(樓層數、總樓地板面積等)有限制,需明記於此。

登記手續的流程

地上權設定契約締結後,迅速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很重要。透過登記具備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可以確實保護地上權人的權利。

登記申請的步驟:

1. 製作登記申請書
依照地政事務所規定的格式,製作登記申請書。申請書中記載地上權的目的、範圍、存續期間、地租等詳細內容。

2. 準備必要文件
準備以下文件:

  • 登記原因證明資訊(地上權設定契約書)
  • 登記識別資訊(土地所有人分)
  • 印鑑證明書(土地所有人分)
  • 戶籍謄本(地上權人分)

3. 繳納登錄稅
繳納相當於固定資產評定額0.1%的登錄稅。

4.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向管轄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登記申請書與必要文件。

登記事項的內容

地上權設定登記時,以下事項會記載於登記簿。

登記事項 記載內容
登記目的 地上權設定
原因 契約年月日與設定契約
地上權的目的 建物所有等的具體目的
範圍 土地的全部或一部
存續期間 設定期間(有訂定的情況)
地租 年額及支付時期
地上權人 住址・姓名

登記的重要性

進行地上權設定登記的重要性在於以下幾點。

具備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透過登記,地上權人可以對第三人主張該權利。即使土地出售給第三人,已登記的地上權對新所有人也有效。

權利關係的明確化
透過登記公示地上權的內容,權利關係變得明確,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融資的擔保價值
已登記的地上權,在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有可能作為擔保被評價。

實務上的注意事項

在地上權的設定與登記上,實務上有幾點需要注意。

契約書的詳細記載
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為了防止日後糾紛,盡可能詳細記載很重要。特別是關於建物用途或構造的限制、地租的調整方法、契約終了時建物的處理等,需要明確訂定。

稅務上的處理
地上權的設定在稅務上可能產生各種影響。關於所得稅、法人稅、遺產稅、固定資產稅等,建議事前諮詢稅務士等專家。

建築基準法等法令遵守
設定地上權建築建物時,需要遵守建築基準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事前充分調查建築可能性很重要。

地上權的優缺點

考慮地上權設定時,充分理解對地上權人方與土地所有人方雙方的優缺點很重要。適當評價這些,可以進行更好的契約條件協商與風險迴避。

地上權人方的優點

初期投資的大幅削減
地上權最大的優點是不需要購買土地。都市部的土地價格非常高昂,能削減土地購買費用,在事業開始時的資金調度上是很大的優勢。

例如,在東京都心部以1億日圓的土地建築建物時,若是地上權則土地購買費用不需要,可將該部分充當建物的建築費用或事業營運資金。

利用的高自由度
因為地上權是物權,所以無需取得地主同意,即可進行建物的建築、改建、增建。此外,也可以自由地將建物出售給第三人,或設定抵押權。

這種高自由度,在確保事業發展的彈性上極為重要。可以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迅速改變事業策略。

確保長期穩定利用
適當設定的地上權,可以實現長期穩定的土地利用。與租賃權不同,因地主方便而單方面解約的風險較低,容易制定長期事業計畫。

減輕同意費等負擔
租賃權的情況,在建物出售或抵押權設定時,需要向地主支付同意費,但地上權則沒有這種負擔。此外,關於契約更新時的更新費,原則上也沒有支付義務。

地上權人方的缺點

融資的限制
附地上權的建物,在向金融機構融資時可能受到限制。因為沒有土地所有權,擔保價值傾向被評估較低,融資條件可能變嚴格。

期間屆滿時的風險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屆滿時,原則上需要拆除建物返還土地。建物的拆除費用由地上權人負擔,因此期間屆滿時可能發生龐大費用負擔。

出售時的限制
附地上權的建物,與附所有權的建物相比,市場價值傾向被評估較低。此外,購買希望者可能受限,出售可能需要時間。

地租負擔
若契約中訂定地租支付,將發生持續的地租負擔。若有地租調整條款,也有將來地租上漲的風險。

土地所有人方的優點

土地的有效活用
對於沒有自用預定的土地,透過設定地上權可以獲得收益。特別是立地條件好的土地,透過地上權設定可以確保穩定的收益。

確保臨時金收入
地上權設定時可能收取臨時金(權利金)。這筆臨時金對土地所有人而言是很大的收入來源。

保持土地所有權
即使設定地上權,仍保有土地所有權,因此期間屆滿時土地會返還。可以作為長期資產保有策略的一環來活用。

減輕管理負擔
地上權人利用土地,可減輕土地的管理負擔。特別是遠距離的土地,可以削減管理的工夫與成本。

土地所有人方的缺點

利用限制
地上權設定期間中,土地所有人無法自由利用該土地。自用或向第三人出售受到限制,土地活用的選擇變窄。

收益的限定
地上權無法期待如租賃權般持續的地租收入或更新費收入。特別是未訂定地租的契約,只有設定時的臨時金成為收入。

土地出售的困難
設定地上權的土地,向第三人出售變困難。購買希望者受限,市場價值可能下降。

期間屆滿時的不確定性
期間屆滿時若地上權人未適當進行建物拆除,土地所有人可能必須負擔拆除費用。

優缺點的比較表

立場 優點 缺點
地上權人 ・削減初期投資
・利用自由度
・長期穩定利用
・同意費等不需要
・融資限制
・期間屆滿風險
・出售時限制
・地租負擔
土地所有人 ・土地有效活用
・臨時金收入
・保持所有權
・減輕管理負擔
・利用限制
・收益限定
・出售困難
・期間屆滿時不確定性

綜合檢討這些優缺點,對照具體的事業計畫或資產策略,判斷地上權的設定是否適當很重要。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與更新

關於地上權的存續期間與更新的理解,在制定長期土地利用計畫上極為重要。透過適當的期間設定與更新手續,可以確保穩定的事業營運。

存續期間的設定原則

關於地上權的存續期間,依民法與租賃借貸法的規定,訂定以下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可以透過當事人間的合意自由訂定。短期間的設定或長期間的設定都可能,理論上也承認永久地上權的設定。

透過這個契約自由原則,可以依據事業性質或投資回收期間,設定最適當的存續期間。例如,大規模商業設施的建設可設定50年以上的長期間,臨時性建物則可設定數年左右的短期間。

未訂定期間時的處理
當事人間若未訂定存續期間,依民法第268條規定,基於當事人請求,法院將在20年以上50年以下的期間內決定存續期間。

此時,法院會綜合考慮以下要素決定期間:

  • 地上權設定的目的
  • 建物的構造・用途
  • 地域慣例
  • 當事人的意向

租賃借貸法的適用

以建物所有為目的的地上權,因適用租賃借貸法,將適用以下特別規定。

最低存續期間
依租賃借貸法第3條,以建物所有為目的的地上權存續期間必須在30年以上。即使訂定30年未滿的期間,依法律也會延長為30年。

此規定目的在於確保建物所有人的投資回收期間,促進穩定的土地利用。

未訂定期間時
以建物所有為目的的地上權若未訂定期間,依租賃借貸法第4條設定30年的存續期間。

關於更新的規定

關於地上權的更新,民法上的地上權與適用租賃借貸法的地上權有不同處理。

民法上地上權的更新
純粹的民法上地上權,沒有自動更新的規定。期間屆滿時若希望更新,需要透過當事人間的合意締結更新契約。

關於更新時的條件,當事人間可以自由決定。關於存續期間、地租、其他條件,可以形成新的合意。

適用租賃借貸法的地上權的更新
以建物所有為目的的地上權,適用租賃借貸法的更新規定。

1. 合意更新
透過當事人間的合意更新時,更新後的存續期間如下:

  • 第一次更新:20年以上
  • 第二次以後的更新:10年以上

2. 法定更新
地上權人在期間屆滿時希望繼續使用土地,土地所有人未提出正當理由的異議時,成立法定更新。

期間屆滿時的處理

關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時的處理,有以下原則。

建物的拆除義務
原則上,地上權人在期間屆滿時有義務拆除建物,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拆除費用由地上權人負擔。

建物買取請求權
適用租賃借貸法的地上權,若滿足一定要件,地上權人可以向土地所有人請求買取建物(租賃借貸法第13條)。

透過這項權利,地上權人無需負擔建物拆除費用,可以適正價格出售建物。

存續期間設定的實務考量事項

實務上,設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下要素。

與事業計畫的整合性
考慮預定建設建物的耐用年數或事業的投資回收期間,確保充分的存續期間很重要。

對融資條件的影響
向金融機構融資時,存續期間可能影響融資條件。一般而言,長期間的地上權擔保價值傾向被評價較高。

稅務上的處理
依存續期間長短,稅務上的處理可能不同。特別是在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評價上,存續期間是重要要素。

更新時的注意事項

進行地上權更新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更新條件的檢討
更新時,檢討地租的調整、建物用途限制的檢討、其他契約條件很重要。

登記手續
因更新而變更存續期間時,需要申請地上權變更登記。

稅務申報
因更新而有權利金授受時,需要進行適當的稅務申報。

透過對地上權存續期間與更新的適當理解與計畫,可以實現長期穩定的土地利用。建議在專家的建議下,進行最適當的條件設定。

總結

本文從地上權的基本概念到實務上的注意事項,進行了全面性的解說。地上權作為利用他人土地的強力權利,在不動產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

重點整理

地上權的本質
地上權是民法第265條所規定的用益物權,是在他人土地上為所有工作物或竹木的權利。作為物權的性質,與作為債權的租賃權相比,具有非常強大的權利。

地上權與租賃權的差異
地上權人無需經過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即可自由進行建物出售、抵押權設定、轉讓・轉租等。另一方面,租賃權需要地主的同意與同意費的支付。

地上權的種類
有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法定地上權3種,各自具有不同的特徵與活用場景。特別是區分地上權,在都市部的立體土地利用上是重要制度。

設定與登記的重要性
透過適當的契約締結與登記手續,可以確實保護地上權人的權利。透過登記具備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在確保權利的穩定性上不可或缺。

下一步行動建議

考慮地上權具體檢討的人士,建議依以下步驟進行。

諮詢專家
考慮地上權的設定或取得時,請諮詢不動產專家、代書、稅務士等專家。可以獲得符合個別情況的最適當建議。

實施詳細調查
對於對象土地,進行法律限制、建築可能性、稅務上處理等的詳細調查很重要。

制定資金計畫
請制定包含地上權設定的初期費用、持續的地租負擔、將來更新費用等的綜合資金計畫。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以地上權為首的不動產權利關係,基於豐富的經驗與專業知識支援客戶。關於不動產交易中複雜的權利關係,若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諮詢。

常見問題

Q1. 地上權與租地權是同樣的東西嗎?

A1. 地上權與租地權是不同概念。租地權是指「以建物所有為目的之地上權或土地租賃權」的上位概念,地上權是租地權的一種。實務上以租賃權的租地契約占壓倒性多數,以地上權的租地契約是相對罕見的案例。

地上權作為物權具有強大權利,另一方面租賃權作為債權僅止於相對權利。因這個差異,在轉讓・轉租的自由度、地主同意的需否、同意費的支付義務等方面產生很大差異。

Q2. 設定地上權一定要支付地租嗎?

A2. 地上權的地租支付並非法定義務。關於地租的支付,由當事人間的契約決定。設定無償的地上權在法律上也是可能的。

但是,實務上一般會訂定地租,特別是商業目的的地上權,多有設定相當金額的地租。關於地租的金額或支付方法,會綜合考慮土地的立地條件、利用目的、存續期間等決定。

Q3. 附地上權的建物也可以利用住宅貸款嗎?

A3. 附地上權的建物也可以利用住宅貸款,但與附所有權的建物相比,融資條件可能變嚴格。金融機構會慎重評價擔保價值,因此可能減少融資金額或加算利率。

融資時,向金融機構詳細說明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地租的負擔、更新的可能性等,接受充分的審查很重要。透過諮詢多家金融機構,有時可以找到更有利的條件。

Q4.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屆滿會怎樣?

A4.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屆滿時,原則上地上權人有義務拆除建物,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但是,適用租賃借貸法的地上權,若滿足一定要件,可以進行法定更新或行使建物買取請求權。

期間屆滿前進行更新協商是一般做法,透過當事人間的合意可以用新條件繼續地上權。更新困難時,事前檢討建物的出售或遷移等對策很重要。

Q5. 繼承時地上權如何處理?

A5. 地上權作為繼承財產由繼承人繼承。關於地上權的繼承,無需土地所有人的同意,透過繼承登記進行權利的移轉。

在遺產稅的計算上,地上權的評價額成為課稅對象。地上權的評價會考慮土地的價額、存續期間、地租的負擔等進行,一般會比土地所有權評價較低。繼承時,諮詢稅務士等專家,進行適當的評價與申報很重要。

參考資訊

相關法令

參考資料

專業機構

關於地上權更詳細的資訊或個別諮詢,請洽詢這些專業機構或專家。透過具備適當專業知識的專家支援,可以實現安全確實的地上權活用。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業務主任者
  • 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
  • 行政書士
  • 個人資料保護士
  • 甲種防火管理者
  • 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
  • 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
  • 貸金業務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