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的房屋租赁市场上,业主(房东)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物业管理业务受到多部法律和指导方针的规范。本文面向房地产投资者、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全面解读与租赁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租赁住宅法(借地借家法)下不同合同形式的更新与解除规则、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退租时的恢复原状指导方针,以及房东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义务(住户应对、设备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本文将逐一梳理。
此外,还将结合老年人相关话题及东京都心6区是什么?与3区、5区、7区的区别及投资区域选择,介绍面向低收入群体等的支援政策住房安全网法,以及近年来的法律修订动向与数字化(DX)影响下的未来展望。
租赁住宅法概述(合同类型、更新与解除规则)
日本的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受《租赁住宅法》(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即1991年法律第90号)规范,建筑物租赁大致分为两种合同形式。一种是普通租赁合同(普通借家合同),另一种是定期租赁合同(定期借家合同)。合同形式不同,合同期限、续约规则及解除条件也各不相同,对房东与承租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重大影响。这与中国大陆《民法典》合同编中"租赁合同"一章的规定既有相通之处、也有明显差异:大陆法律并未像日本这样对住宅租赁设置"普通"与"定期"两种法定类型的严格区分,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能否解除,主要依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而定,出租人一般无需像日本房东那样证明"正当事由"才能拒绝续约。
- 普通租赁合同(常见的住宅租赁形式):合同期限须为一年以上(若约定不足一年,则视为未约定期限的合同),合同期满后原则上会自动续约。日本住宅租赁通常以两年为一期,《租赁住宅法》对房东单方面拒绝续约或中途解除合同设有严格限制。房东若要终止合同,必须具备正当事由(《租赁住宅法》第28条),并须在合同期满前一年至六个月之间发出不予续约的通知。所谓正当事由,是综合考量房东与承租人各自使用房屋的必要性、租赁经过、是否提供搬迁补偿费等各种情况后作出的判断,仅凭房东一方的方便理由并不能获得认可。在实务中,例如房东本人或其亲属出现需要自住的情形,可能构成正当事由,但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对承租人生活的影响,力求公平判断。可见普通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保护相当充分,房东很难单方面拒绝续约或解除合同。此外,即便在合同期限内,房东提出解约同样需要正当事由,而承租人提出中途解约,则须按照租赁合同或《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提前一定期限(通常为一至两个月前)发出通知。这一制度与大陆常见的押金(保证金)加固定期限租赁的做法不同——大陆房东通常可以按合同约定期满后自由决定是否续租,承租人一方的居住稳定性主要依赖合同条款本身,而非法律强制赋予的"正当事由"门槛。
- 定期租赁合同(定期建筑物租赁合同):事先约定合同期限,合同期满后确定性终止的租赁形式。该类合同没有续约机制,若承租人希望继续居住,须重新签订合同。例如签订两年期的定期租赁合同,两年后合同即告终止,双方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订立合同。为使定期租赁合同有效成立,法律要求房东须在合同书之外,以书面形式另行说明"本合同不设续约、期满即终止"这一事实(《租赁住宅法》第38条)。尤其当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时,房东须在合同期满前一年至六个月之间,就合同即将终止一事发出通知。此举旨在为承租人预留搬迁准备时间,避免因合同突然终止而遭受不利影响。即便房东怠于发出该通知,此后一旦补发通知,自通知送达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房东仍可主张合同终止。定期租赁合同不受"正当事由"的限制即可终止,但正因如此,即便房东不同意重新签约,承租人到期后也必须确定搬离,对承租人而言不确定性较高。因此,相较于普通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总体上对承租人更为不利,房东一方有时也会考虑到这一不利因素而将租金定得相对较低。据日本国土交通省的调查显示,三大都市圈的租赁合同中有95.5%为普通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目前仍属少数。不过近年来,出于房东自身原因(如未来计划自用房屋、或有重建计划等),采用定期租赁合同的案例也在逐步增加。这种"到期即终止、需重新签约"的机制,与大陆多数住宅租赁"到期后可协商续签、也可另订新约"的实践思路较为接近,但日本法律对信息披露(书面说明义务)的强制性更强。
如上所述,在《租赁住宅法》之下,合同形式不同,更新与解除的规则也不同,尤其是普通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居住稳定性的保护力度很大。对房东(业主)而言,须充分认识到若无正当事由便无法终止合同这一点,并据此制定长期经营规划。反之对承租人而言,若签订的是定期租赁合同,则原则上合同期满即须搬离,因此在签约时须充分理解"不续约"的风险。双方在签约时都应仔细确认合同种类(普通租赁还是定期租赁),并清楚掌握各自的权利义务。
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人的义务)
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房东(业主)与承租人双方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此外,受业主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租赁住宅管理公司,也基于合同与法律承担着重要角色。以下按各自立场梳理主要义务。
- 房东(业主)的义务:房东须保证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使用、收益租赁物(《日本民法典》第601条)。具体而言,房东须以适当状态交付房屋,此后仍负有为使租赁物可供使用收益而进行必要维修的义务(《日本民法典》第606条第1款)。例如出现漏雨、给排水设备故障等非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的问题时,房东须及时予以维修。此外,房东被认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虽然这一点并非成文法条文明确规定,但判例上普遍认为房东对建筑物管理同样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若维修的必要性是因承租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房东则不负维修义务(《日本民法典》第606条但书)。在合同期间内,房东作为合同附随义务,有时还须承担排除妨害义务(即处理邻里纠纷等以保障承租人安宁居住)以及设备维护义务。此外,合同终止、承租人腾房交还后,房东须对代管的押金(敷金)进行结算。押金的性质是在扣除承租人欠付租金及恢复原状费用后,将余额返还给承租人,房东不得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详见后文恢复原状指导方针部分)。即便在合同存续期间,房东也须注意不得不当侵害承租人的权利,例如无正当理由擅自进入房屋,或擅自停止供水供电等设备使用,都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此外,在续约或变更合同条件时,房东负有依照《租赁住宅法》等法令妥善履行相应手续的责任。这与大陆的押金(保证金)惯例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大陆《民法典》同样要求出租人合理返还押金,但对押金结算的具体标准(例如哪些损耗算作可从押金中扣除的范围)缺乏像日本这样详尽、专门的全国性指导方针,实践中更多依赖合同约定与地方性规定或行业惯例。
- 承租人(住户)的义务:承租人作为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对价,负有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若持续欠租,房东可依据《日本民法典》第541条的催告解除或行使解约权,甚至提起腾房诉讼,最坏情况下可能被强制腾退,因此按时缴纳房租是承租人的基本责任。此外,承租人须遵守约定用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与目的)使用房屋,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占有、保管房屋。例如住宅租赁若约定禁止饲养宠物,承租人则不得违反;不得制造噪音等妨碍邻里的行为,遵守合同约定的这些事项属于承租人义务。承租人负有恢复原状义务(退租时须将房屋恢复至入住之初的状态),若造成超出正常生活损耗范围的损坏,须承担相应维修费用(详见后文)。此外,当房东欲进行必要维修时,承租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日本民法典》第606条第2款)。承租人还负有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房屋、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等义务。擅自转租、擅自变更用途属于违约行为,可能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违反《租赁住宅法》或债务不履行)。承租人若希望中途解约,须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的程序(通常须提前一定期限发出解约预告通知)履行相应责任。此外,若签约时设有保证人,承租人也须履行义务以避免给保证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一旦承租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人将代为承担责任。这一点与大陆的做法接近:无论是《民法典》下的连带保证,还是租赁市场普遍采用的押金加保证金模式,都是通过风险分担机制保障出租人权益,只是具体制度设计和押金比例有所不同。
-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租赁住宅管理业者的义务):若业主将房屋的租赁管理委托给房地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管理公司须依据合同及业务委托协议代为履行各项业务。根据2021年6月施行的《租赁住宅管理业法》(正式名称为《关于租赁住宅管理业务等适正化的法律》),管理户数达到一定规模(200户以上)的租赁管理企业须向国土交通大臣办理登记,租赁管理企业应遵守的义务也因此更加明确。管理公司负有签约前的重要事项说明义务,在签订转租(次承租)合同或管理委托合同时,须向业主与承租人详细说明合同内容、风险及服务内容。尤其是次承租(包租)企业,法律还规定其不得进行夸大宣传、不得进行不当劝诱,并须向业主提示收支模拟测算等义务。此外,管理公司负有财产分别管理义务,须将从业主处代管的押金、租金等款项与自身财产明确区分管理。管理公司对业主负有定期报告义务,须定期报告房屋的运营状况(入住率、收支状况、投诉处理情况等)。此外,法律规定每个营业网点须至少配置一名业务管理者(如持有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等资格的人员),要求由具备专业知识的负责人统筹管理业务。管理公司在住户对应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受理住户设备故障报修并安排维修、处理邻里纠纷咨询、催缴欠租、退租验房及押金结算等大量实务工作。开展这些业务时须以遵守相关法规为前提,例如在催缴欠租过程中若采取违法催收手段,则可能触犯《贷金业法》等法律。管理公司须以公正、妥善的态度取得业主与承租人双方的信任。此外,个人信息保护同样是管理公司的重要义务,须妥善管理住户等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详见后文)。这一整套针对租赁管理企业的登记与合规要求,与大陆《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信息公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思路相似,但日本更聚焦于"租赁代理与转租"环节的合规,而大陆物业管理条例更侧重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管理。
综上所述,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房东、承租人、管理公司各自都有须遵守的规则。这些细节虽然规定在合同文本中,但其根本依据在于《日本民法典》与《租赁住宅法》等法律。对业主而言,无论是自行管理还是委托管理公司代管,理解并践行法定义务都至关重要。对承租人而言,除了知晓自己的权利(如维修请求权、续约请求权等)外,也须认识到自身应尽的义务(按时缴纳租金、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恢复原状等)。妥善的租赁经营离不开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守法意识。
恢复原状指导方针(押金结算规则、维修费用负担的判断标准)
在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退租之际,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就是恢复原状与押金结算问题。所谓恢复原状,是指承租人在退租时将房屋恢复至入住之初的状态,围绕其范围及费用负担划分,历来纠纷不断。针对这一问题,日本国土交通省制定了指导方针《关于恢复原状纠纷与指导方针》,就住宅租赁中恢复原状的一般判断标准作出了说明(初版发布于2004年,再修订版发布于2011年)。该指导方针本身并非法律,但因其充分体现了判例及《消费者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已作为标准化规则在实务中被广泛参照适用。这与大陆《民法典》及各地关于住房租赁的地方性规定有所不同:大陆目前尚无一部专门、全国统一、内容详尽的"恢复原状认定标准",押金扣除范围多由租赁合同条款自行约定,或参照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指引及司法判例处理,缺乏类似日本这样系统化的全国性指导方针。
恢复原状指导方针的基本理念在于,将承租人应承担的范围区分为"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劣化"与"因故意、过失或超出正常使用范围而产生的损耗"两类。具体而言:
- 因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自然老化不应由承租人负担(即应由房东负担)。日常生活中自然产生的污渍与老化(即所谓"正常损耗"),不应通过从押金中扣除等方式转嫁给承租人负担。具体例子包括:因摆放家具在地板或榻榻米上留下的凹痕、电视、冰箱背后墙壁或地板上形成的"电烧痕"、因阳光直射导致壁纸或榻榻米褪色、张贴海报等留下的图钉痕迹、设备因使用寿命到期而发生的故障等,均被视为"承租人正常使用产生的污渍、损耗"。这些现象并非承租人存在过失,而是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的结果,因此恢复原状费用原则上应由房东承担。例如朝向采光良好的房间壁纸褪色、榻榻米变色属于难以避免的现象,若将更换费用一律要求承租人承担,则被视为过度负担。
承租人在正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榻榻米变色、家具压痕等,均被视为正常损耗,承租人对此不负恢复原状义务。指导方针规定,只要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特别约定,这类正常生活即会产生的污渍、划痕应由房东负担(不得从押金中扣除)。
- 因故意、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或超出正常使用范围而产生的损耗、毁损,则应由承租人负担。反之,因承租人的不注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损、破损,或因超出正常使用范围的用法而产生的损耗,则应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具体例子包括:因吸烟产生的焦油污渍或异味导致墙壁天花板污损、墙上布满钉孔(图钉程度属于正常损耗,但较大的钉孔或数量众多的孔洞则可能被判定为过失)、打翻饮料导致地毯满是污渍、宠物咬坏门柱或隔扇(即便允许饲养宠物,也须视损坏程度而定)、未经许可擅自装修或涂刷、因承租人过失导致的霉菌、腐蚀(如疏于通风导致霉菌滋生)等。在这些情形下,承租人被认定存在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或过失,因此从押金中扣除恢复原状费用,或就不足部分另行索赔,都被认为是合理的。指导方针将"恢复原状"定义为"修复承租人因故意、过失或超出正常使用范围的使用而产生的损耗、毁损",换言之,明确将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修复费用排除在外。
在这一基本原则之下,恢复原状指导方针针对各种具体情形给出了费用负担划分的判断思路。例如关于墙纸污渍,若因使用年限届满而要求承租人承担整面墙纸更换的全部费用,则被认为是过度要求,应仅限于对污损部位进行修补。此外,关于榻榻米的表面更换,通常认为其价值经过约六年即会自然减损,长期使用后的更换费用不应由承租人负担等,指导方针也给出了相应考量。此外,若设置由承租人负担的特别约定,指导方针也指出须注意,特约须明确承租人负担的范围,并须以承租人充分理解其含义并同意为前提。例如约定"清洁费◯◯日元由承租人负担"等特约,要被认定有效,签约时对承租人作出明确说明并取得其理解是不可或缺的。根据《消费者合同法》,对消费者(承租人)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有可能被认定无效,因此特约也存在其限度(判例中也存在将正常损耗部分也纳入承租人负担的特约被判定无效的案例)。这与大陆押金纠纷处理中常见的"合同约定优先、显失公平条款无效"原则相通——《民法典》同样确立了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条款可被认定无效的规则,但大陆实践缺乏像日本恢复原状指导方针那样,针对具体损耗类型逐一给出负担归属判断的细化指引。
押金结算中重要的一点是,房东、管理公司须基于适当的证据进行结算。入住时对房屋状态(划痕、污渍等)进行拍照记录,退租时与入住时状态进行比对,是预防纠纷的有效手段。部分管理公司会在入住及退租时使用检查清单,由双方共同确认。承租人一方也应在退租前自行检查房间状况,事先了解哪些属于正常损耗、哪些属于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坏。若对押金结算结果不能接受,可依据指导方针内容与房东、管理公司协商,若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也可向各地的消费生活中心或纠纷调解委员会咨询。该指导方针(再修订版)篇幅长达173页,内容十分详尽,但房东与承租人双方只要理解其中的基本要点,绝大多数纠纷即可预防。
综上所述,通过恢复原状指导方针,"正常使用产生的老化由房东负担、因过失等产生的损耗由承租人负担"这一基本原则已经确立。押金本应是用于担保这些费用的款项,但房东不得将本应自行负担的费用也不当地从押金中扣除。对业主、管理公司而言,按照指导方针进行公平的押金结算,是维系信任关系不可或缺的一环;对承租人而言,在签约及退租时充分理解自身应负担的范围同样十分重要。
房东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义务(住户应对、设备管理、个人信息保护)
在租赁经营中,房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须承担合同及法律上的各种义务。从住户应对、建筑设备的维护管理,乃至住户等相关人员的隐私保护,其责任范围十分广泛。以下梳理房东与管理公司的主要法定义务。
- 住户应对义务(房东应尽的义务):房东负有妥善应对,使住户能够安心居住的义务。例如承租人提出维修请求时须及时处理(前述《日本民法典》第606条规定的维修义务),对噪音、漏水等投诉须调查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若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置之不理,房东可能面临承租人提出减租请求或损害赔偿请求的风险(《日本民法典》第611条规定,因租赁物部分灭失等情形可请求减租)。此外,房东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住户的咨询与要求负有诚恳应对的义务。即便委托管理公司代管,最终责任仍在业主一方。管理公司作为代替房东站在住户应对最前线的存在,被期待提供24小时紧急应对服务(如夜间漏水等),并作为受理住户投诉、咨询的窗口。管理公司的应对水平往往直接左右住户满意度及房屋口碑,因此以专业姿态迅速、妥善地应对住户诉求十分重要。近年来"顾客骚扰"(住户对管理公司提出过度要求)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但无论如何,都须在法律与合同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应对。这与大陆物业管理实践中强调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受理业主投诉、按约定提供维修养护服务"原则是相通的,区别在于大陆物业管理关系主要发生在业主(产权人)与物业公司之间,而这里讨论的是日本房东、住户(承租人)、管理公司三方关系,责任主体的划分有所不同。
- 建筑物、设备的维护管理义务:房东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负有将建筑设备维持在合法、安全状态的义务。具体而言,须依照《建筑基准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设备检查与维护(如消防设备的年度检查、防火管理),对老化部位须适时进行改修。电梯及给排水泵等的定期检查,通常委托专业公司实施。租赁住宅中常见的设备故障(热水器故障、空调故障、排水管堵塞等),只要不是因承租人的故意或过失所致,原则上应由房东负担维修费用。尤其空调、热水器等属于生活基础设施,若放任故障不处理,将严重影响承租人的生活,因此须尽快应对。若房东怠于进行设备管理,承租人在某些情形下可自行垫付维修费用,并依法向房东请求偿还(《日本民法典》第608条:因出租人义务不履行,承租人可请求费用偿还)。此外,建筑物的定期清洁、除虫、公共部位的管理(如门厅、走廊照明管理等)同样属于房东一方的责任范围。若委托管理公司负责,须在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业务范围,并要求管理公司报告实施情况。《租赁住宅管理业法》明确规定了管理公司对业主的定期报告义务。这使房屋的维护管理状况及收支情况更加透明,也降低了管理被放任不理的风险。也就是说,从制度层面看,对业主的报告、说明义务已被明文规定,业主也因此更容易掌握管理的实际情况。业主自身也须确认法定检查的实施情况,并根据需要主动安排资金及制定维修计划。这一整套关于建筑设备维护及信息报告的制度,与大陆《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向业主公开服务信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情况的思路相近,但大陆的费用来源(专项维修资金)与日本以房东自身出资为主的模式有所不同。
-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租赁管理业务须处理入住申请书、合同书、户籍誊本、保证人信息等大量个人信息。无论是房东自行管理,还是由管理公司负责,都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平成15年即2003年法律第57号)及其他相关法令。尤其管理公司因积累大量住户信息,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须承担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在收集住户或业主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时,须明示使用目的,并以合法、公正的手段取得。取得的信息须采取访问限制、加密等安全管理措施严格保管,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此外,对本人提出的公开请求、更正请求、停止使用请求等,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应对。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原则上是被禁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等),若确需提供,须确认已取得本人同意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例如向租金保证公司提供住户信息,或向催收公司提供欠租人信息时,须遵循合同中的同意条款或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近年来随着租赁合同电子化及云端管理的普及,网络安全对策的重要性也在提升。一旦发生信息泄露,管理公司或房东须及时通知本人,并说明影响范围及防止再次发生的对策。2022年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了信息泄露时的报告、通知义务,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泄露事件须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报告。有关租赁管理的个人信息指导方针也已公布,管理公司须通过员工培训及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来构建相应的管理体制。总而言之,保护住户隐私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可信赖租赁经营的基础。若个人信息管理不当引发纠纷,可能发展为诉讼或行政处分,因此房东与管理公司须格外谨慎。这与大陆《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施行)的思路高度一致:同样要求处理者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信息,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并在发生泄露时及时告知用户及监管部门,两地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念上已趋于接近。
综上所述,房东与管理公司须承担住户应对、建筑管理、个人信息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定义务。租赁经营并非仅仅是出租房屋,某种意义上也具有"服务业"的属性,法律合规与住户(承租人)满意度的兼顾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租赁住宅管理业法》的施行,行业整体的治理水平得到强化,恶劣的管理行为及怠慢的应对正在逐步得到纠正。业主应委托可信赖的管理公司,同时自身也须理解基本的法定义务。而从住户角度看,管理妥善的房屋能让人安心长住,最终也有助于业主租赁经营的稳定。履行法定义务不仅是预防纠纷的手段,更是租赁经营顺利开展的基石。
住房安全网法(面向老年人、外国人、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支援)
近年来,随着日本少子老龄化及贫富差距的扩大,"在获取住房方面需要特别关照的人群"这一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老年人、残障人士、外国人、低收入者、育儿家庭、灾民等在民间租赁住宅市场中较难找到住处的人群,被统称为住房保障需求人群(住宅确保要配虑者)。为支援这类人群解决住房问题而制定的法律,即住房安全网法(正式名称为《关于住房保障需求人群顺利入住租赁住宅的登记及其促进的法律》)。
住房安全网法概要:该法于2017年施行,旨在增加住房保障需求人群也能安心入住的租赁住宅供给。具体而言,法律建立了一套机制,允许租赁住宅业主将自己的房屋作为"可接受住房保障需求人群入住的住宅"向行政机关登记。登记后的住宅会被列入都道府县等公共数据库,向有住房需求的老年人等提供相关信息。此外,若住房保障需求人群入住登记住宅,还可获得一定的支援措施。例如面向老年人的无障碍改造费用补贴(消除高低差、加装扶手等)、将租金设定得较低时的租金减免补贴、针对民间租金债务保证费用的补贴(利用保证公司的补贴)等,中央政府与地方公共团体协作提供经济支援的机制已经建立。此外,各地设立的居住支援协议会及NPO等居住支援法人,也承担着为入住申请人与业主牵线搭桥、提供生活关照、以及入住期间生活支援等职能。这与中国大陆近年来大力推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公租房制度在政策目标上颇为相似,都是为解决特定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而建立的政府支持体系,但日本的做法侧重于"激励民间存量房源登记入网、再辅以财政补贴",而大陆更多依靠政府主导建设或改造保障性住房房源,两者在实现路径上有所不同。
该制度的背景在于,此前曾存在老年人被拒绝入住等社会问题。一般而言,房东往往因担心"若独居老年住户在室内孤独离世该如何应对""与外国住户之间的语言隔阂与文化差异如何处理""领取生活保障金的住户是否存在欠租风险"等顾虑,而对此类住户的入住申请持回避态度。事实上,据国土交通省的资料显示,仍有约两成的房东有过拒绝老年人入住的经历。住房安全网法正是为了缓解房东与承租人双方的这些不安因素,力求实现"人人都能安心居住的住所"这一目标。
住房安全网制度的主要支柱包括以下三点:
- 安全网住宅登记制度:将不拒绝住房保障需求人群入住的民间租赁住宅等向地方政府登记并公开的机制。登记时须满足设备、无障碍标准、租金水平等一定条件。登记住宅会获得专属标识,方便入住申请人查找。
- 经济支援措施:登记住宅可获得中央及地方政府提供的改造费用、租金低廉化、保证费补贴等支援制度。例如为育儿家庭进行户型改造,或为生活保障金领取家庭将租金设定得低于市场行情时,可就差额或部分费用获得补贴,从而减轻业主的负担。
- 居住支援活动的推进:充实由福利相关人员及NPO等提供的居住支援,在入住后提供生活关照及纠纷应对等软性支持。居住支援法人还承担住房保障需求人群的安否确认、生活咨询、退租时遗留物品处理支援等职能,有助于降低业主一方的风险。
在这一制度推动下,例如独居老年人家庭更容易入住租赁住宅,出租方也能够在获得支援的同时安心提供房源,相关环境正在逐步完善。该法律制定之初,登记房源数量增长缓慢,但近年来正逐步增加。2025年还将迎来进一步的法律修订(详见后文),支援措施的强化及制度利用的推广也在持续推进。
住房安全网法2025年修订:日本政府在2024年例行国会通过了该法的修订案,预计将于2025年10月1日施行。修订要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 要点一:构建房东与住房保障需求人群双方都能安心的市场环境 — 为促进顺畅的匹配及合理的租赁合同,将引入租金债务保证公司的官方认定制度。针对住房保障需求人群的欠租风险,由国家对符合一定标准的保证公司进行认定,使业主能够放心利用。此外还包括针对孤独离世等突发情况完善相应指导方针、推动保险产品开发等内容。
- 要点二:强化居住支援法人等提供的入住期间支援 — 为使居住支援法人能够更加积极地开展入住后的生活关照及支援活动,将新增遗留物品处理等新业务并给予相应费用支援,同时加强与福利服务的联动。这将使得例如老年住户去世后房间的清理,或因认知症病情发展而产生的问题应对等,房东一人难以独立处理的事务,也能获得公共支援。
- 要点三:强化住房政策与福利政策的联动 — 各地区住房主管部门与福利主管部门相互协作,统一住房保障需求人群的咨询窗口,构建守望网络等地区居住支援体制将得到加强。这将推动基层层面问题的发现与解决,支撑住户在安全网住宅中的持续入住。
在修订法施行的日程安排上,预计从2025年夏季前后开始,上述认定保证公司制度等相关准备工作将陆续展开。这类举措,将有助于推动日本这个即将迈入超老龄社会的国家进一步充实"住房安全网"体系。对租赁住宅业主而言,向以往较为回避的群体提供房源也将获得新的选择,有望在空置房对策方面获益。例如利用补贴进行装修改造,将房屋打造为无障碍规格的老年人友好型住宅,从而实现稳定的租赁经营,这样的策略也值得考虑。
不过,制度宣传不足及业主心理上的顾虑依然存在。老年住户带来的风险(孤独离世等)以及生活困难群体的欠租风险等现实性担忧,尚无法完全消除。因此,国家层面正通过扩大官方保证制度、强化守望服务等软硬件两方面举措提供安心保障,努力推动"愿意出租"的业主与"希望承租"的住房保障需求人群之间的桥梁搭建。住房安全网法是社会福利与房地产租赁交汇处的重要法律,今后也将随形势变化而不断演进。业主与管理公司也应密切关注这一领域的动向,思考是否有可运用于自身房屋经营的支援措施。
最新法律修订与今后展望(近年监管强化、数字化(DX)影响)
近年来,围绕不动产租赁业的法律法规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加强承租人保护、推动行业规范化、应对数字化转型(DX)等,多个方面的更新正在推进。最后,整理近年来主要的法律修订动向及今后的展望。
- 民法修订(2020年施行)带来的租赁规则变化:2020年4月1日,《日本民法典》债权编发生重大修订,不动产租赁相关内容也出现了若干重要变化。其中之一是个人保证合同须设定最高限额(极度额)的义务化。若在租赁合同中由个人担任连带保证人,须事先约定保证人最多须承担多少金额的最高限额(极度额),否则该保证合同本身即为无效。例如须明确记载"承租人所负全部债务由本人连带保证,但最高限额为◯◯万日元"。这是为了防止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保护保证人(担保人)一方,避免其背负意料之外的巨额债务。此外,修订后的民法典还对押金的定义及返还规则作出了明文规定。押金被规定为"为担保承租人债务而预先交付的款项,合同终止时须扣除欠付租金及恢复原状费用等后予以返还",此前仅通过判例确立的规则至此被正式纳入法律条文。此外,针对租赁物部分灭失等情形下的减租请求、承租人自行维修(第606条第2款)及费用偿还请求(第608条)等规定也得到了整理与强化。这些修订也要求相应调整合同示范文本,尤其在设有保证人的情形下,须特别注意不得遗漏最高限额的记载。修订后的民法典与《租赁住宅法》共同构成基本规则,业主与管理公司须正确理解修订内容并在合同实务中予以体现。这一"保证人须设定最高限额"的规则,与中国大陆《民法典》中关于保证合同、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的规定在保护保证人利益这一立法目的上是一致的,只是具体制度设计(如是否强制要求约定最高限额)有所不同。
- 《租赁住宅管理业法》全面施行(2021年)带来的行业规范化:如前所述,2021年6月《租赁住宅管理业法》施行后,租赁管理业务面临的监管随之强化。为此,众多管理公司向国土交通省办理登记,并推进配置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资格人员、强化重要事项说明等应对措施。针对次承租(包租)企业的夸大宣传禁止及签约前说明义务、面向所有受托管理企业的财产分别管理义务及定期报告义务等,都旨在清除恶质业者、提升服务质量。2022年还出现了首起针对违反该法行为的行政处分案例(因无登记而开展管理业务被处以停业命令等),显示该法律正被切实执行。今后,随着《租赁住宅管理业法》的推进,管理公司的合规意识料将进一步提升,为业主与住户双方提供安心的管理服务将逐渐成为常态。业主一方在挑选管理公司时,也应重点确认对方是否为登记企业、是否配置了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等资格人员。委托给取得正规资质与登记的专业公司,有助于降低违法风险、防患合同纠纷于未然。这一登记许可与专业人员配置要求,与大陆《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大陆各地推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在"以行业准入门槛提升服务质量"这一思路上是相通的。
-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修订带来的不动产交易数字化(2022年):不动产租赁与买卖合同的相关手续,也正迎来数字化浪潮。此前,不动产交易一直要求进行面对面的重要事项说明(《宅建业法》第35条)以及纸质合同书、说明文件的交付(同法第37条)。但随着监管放松,自2019年起,租赁交易已解禁使用电视会议等方式进行的IT重要事项说明(在线实施重要事项说明),其后2022年5月修订的《宅建业法》更是使文件交付电子化成为可能。这意味着租赁合同书及重要事项说明书可以不再使用纸质文件,而以PDF等电子数据形式交付,同时也无需再加盖印章。具体而言,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说明可以在线完成,说明结束后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收发附有电子签名的合同书,从而实现完全非面对面、无纸化的签约流程。日本国土交通省也发布了IT重要事项说明及电子合同的指导方针,就安全开展电子交易的注意事项作出了说明。这一不动产交易电子合同的解禁,为租赁业务的效率化带来了巨大好处。无论是身处远方的业主还是承租人,都无需到场即可完成签约手续,同时还能缩短签约所需时间、节省印花税(电子合同免征印花税)、降低文件保管成本等,享受多方面的益处。另一方面,对不熟悉电子合同的用户如何进行跟进指导,以及如何强化实名认证(防止冒名顶替)等,也是新出现的课题。今后,在租赁合同领域,电子合同服务及电子签名的普及料将进一步推进,签约手续的数字化转型也会随之加速。业主与管理公司应选择可信赖的电子合同平台,并完善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这与大陆近年来推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在不动产交易中的逐步普及趋势相呼应——两地都在推动交易环节从纸质、线下向电子化、线上化转型,只是大陆目前更强调"网签备案"这一行政管理环节,而日本更侧重"重要事项说明及签名的电子化"这一交易环节本身。
- 今后展望:承租人保护与经营效率化的兼顾:今后租赁管理的发展方向,关键在于如何兼顾进一步充实承租人保护与业主一方经营的稳定化。在法律制度层面,一方面如前述住房安全网法修订那样,支援社会弱势群体获得住房的趋势仍将持续;另一方面,针对空置房问题及老旧住宅对策等业主支援措施也在讨论之中。此外,在租赁领域,电子合同及物联网(IoT)技术的引入也在推进,智能锁门禁管理、在线看房、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入住审核等,数字化转型正在改变现场实务。行政部门对推动不动产科技也持积极态度,简化繁琐的签约、管理业务的趋势已不可逆转。此外,经历此前的疫情后,随着远程办公的普及及生活方式的变化,租赁需求也日趋多样化。利用定期租赁合同开展的短期租赁、配备家具家电的服务式公寓,乃至类似民宿的运营方式,租赁模式本身也出现了新的发展。不过,合同形式越复杂,就越须留意与相关法规的一致性,例如民宿业务须适用《旅馆业法》及地方自治条例,而定期租赁合同若被随意使用,也可能引发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业主与管理公司即便尝试新型商业模式,也应事先充分确认相关法律,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这与中国大陆近年来兴起的长租公寓、共享居住、以及民宿新业态所面临的法规适配问题(如民宿须符合当地治安、消防及旅游管理规定)颇为相似,说明无论在日本还是大陆,租赁模式创新都须以合规为前提。
总体而言,日本的住宅租赁市场正迎来转型期。人口结构变化、技术革新、法律制度完善等因素相互交织,以往的常识在许多场景下已不再适用。在此背景下,重要的是持续跟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将其落实到实务当中。本文所涉及的《租赁住宅法》、恢复原状指导方针、《租赁住宅管理业法》、住房安全网法等,都是必备的知识。此外,还须关注即将施行的修订法律,例如2025年住房安全网法的修订,以及未来可能对《日本民法典》《租赁住宅法》进行的重新审视(假设未来讨论改革续约制度或引入新型保证制度等),都值得持续关注。
不动产租赁管理是一个法律与实务紧密交织的领域。若不了解法律便贸然经营,可能背负意想不到的风险;反之,若熟悉法律,则能够看清适当的风险对冲方式与商业机遇。希望各位业主与管理公司能够以本文内容为参考,重新审视合同文本、改善管理流程,并为今后的战略制定提供助力。在遵守法规的同时,顺应时代潮流开展租赁经营,才能实现不动产收益的稳定与健康,同时为承租人提供更具吸引力、更受欢迎的居所。
参考文献、信息来源:(《租赁住宅法》《日本民法典》《租赁住宅管理业法》相关条文、日本国土交通省《关于恢复原状纠纷与指导方针》、日本国土交通省住房安全网相关资料、日本法务省关于民法修订的相关资料、日本国土交通省《关于利用信息技术开展重要事项说明及文件电子化》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