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批量互联网?
批量上网如何运作。
批量上网的类型
个人合同与批量合同的基本比较
| 项目 | 个人合同方式 | 总价合同法 |
| 签约主体 | 居民个人 | 业主/管理协会 |
| 月费负担 | 由住户直接支付 | 包括在管理费和公共费用中 |
| 初期费用 | 租户支付(建筑成本等) | 业主支付(整栋楼) |
| 自由选择线路 | 高(自由选择) | 低(只能选择指定线路) |
| 入住时的程序 | 必要(合同和安装) | 不需要(当天可提供) |
| 迁出时的程序 | 必要(取消程序) | 不需要 |
| 大致费用(每月) | 约 4,000 - 6,000 日元 | 实际:1,000 - 2,000 日元 |
“整栋统一网络”是什么意思——“全楼”指的是什么
同一种做法在中文语境里也有好几种叫法:“批量上网”“整栋统一网络”“公寓包网”。这里先把说法统一一下。
日语里的“全戸”,指的是这栋楼里的每一户,包括空置的房间在内。业主或管理组合以整栋楼为单位签订一份合同,向所有住户统一提供服务,因此单个住户没有“我家不需要”而单独退出的选项。反过来,住户也省去了自己申请开通、退租时自己办理注销的手续。
| 比较项 | 整栋统一网络(批量合同) | 个人合同 |
|---|---|---|
| 签约方 | 业主或管理组合 | 各住户自己 |
| 覆盖范围 | 包括空房在内的全部住户 | 仅限申请的住户 |
| 费用承担者 | 业主(计入房租、管理费) | 住户(直接付给运营商) |
| 能否自选运营商 | 不能(部分情况下可自费加装单独线路) | 可以自由选择 |
| 空房期间的费用 | 照常产生 | 不产生 |
招租广告上的“免费上网”,意思是住户不用另外付钱,不代表没有人在付钱——费用由业主承担,并折算进了房租和管理费里。所以要考虑的问题不是“能不能做成免费”,而是“这笔支出能不能靠房租和出租率收回来”。
另外要记住的一点是,整栋统一网络是空房也照样要付的固定成本,出租率越低,摊到每户的实际负担就越重。判断顺序应该是先看空房率和平均在住时长,再去核算每月的总支出。
与中国大陆的对照
大陆一些小区物业也会统一为业主谈成“入户宽带优惠价”,但由业主出资、把网费直接计入物业费、连空房也照付的模式并不常见——大陆的宽带市场以运营商直接对个人用户签约为主流。这也是为什么日语里“全戸”强调的“连空房都要付钱”这一点,对大陆读者来说会显得比较陌生:本文说的是业主买单的整栋合同,不是物业帮忙谈的优惠价。
对业主的好处
提高物业的附加值和差异化
提高入住率和出租率
对租金制定的影响
对长期盈利的贡献
引入成本和投资回报模拟
| 项目 | 小型物业(10 个单元) | 中型物业(30 个单位) | 大型物业(100 个单元) |
| 初始安装费用 | 500,000 - 800,000 日元 | 100 万 - 150 万日元 | 200 万 - 300 万日元 |
| 每月运行成本 | 30,000 - 50,000 日元 | 80,000 - 120,000 日元 | 200,000 - 300,000 日元 |
| 每月单位成本 | 3,000 - 5,000 日元 | 2,700 - 4,000 日元 | 2,000 - 3,000 日元 |
| 可能增加的租金(大约) | 2,000 - 3,000 日元 | 2,000 - 3,000 日元 | 2,000 - 3,000 日元 |
| 投资回收期 | 约 2 - 3 年 | 约 1.5-2 年 | 约 1-1.5 年 |
对租户的好处
降低每月通信费用
简化入住手续
当天使用的便利性
搬家时无需办理取消手续
个人合同与批量合同的月费比较
| 费用项目 | 个人合同 | 批量合同 |
| 互联网月费 | 4,000 - 6,000 日元 | 0 日元(包括在管理费中) |
| 管理费和额外共同费用 | 0 日元 | 1,000 - 2,000 日元 |
| 初始费用(如管理费) | 3,000 - 10,000 日元 | 0 日元 |
| 开业安装费 | 0 日元 - 15,000 日元 | 0 日元 |
| 取消风险罚款 | 有 | 无 |
| 每月实际费用(总计) | 4,000 至 6,000 日元 | 1,000 - 2,000 日元 |
| 每年节省 | -¥24,000 - ¥48,000 | 约 24,000 - 48,000 日元 |
为什么整栋统一网络常被吐槽“慢”——速度基本由布线方式决定
对整栋统一网络最常见的不满是速度。但“慢”并不是因为“整栋统一”这个模式本身,而是因为多户住宅的实际速度,几乎全由“楼外到每户之间用什么线连接”(布线方式)决定。
以日本NTT西日本的光纤宽带为例,官方公布的集合住宅布线方式与速度对应关系如下:
| 布线方式 | 到各户的连接 | 技术规格上限 |
|---|---|---|
| 光纤到户 | 从机房到楼内各户全程光纤 | 普通型最高100Mbps,高速型最高约1Gbps |
| VDSL方式 | 到楼为止是光纤,楼内到各户用的是电话线 | 最高100Mbps |
| 楼内局域网方式 | 到楼为止是光纤,楼内到各户用网线 | 最高100Mbps |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宣传语里的“最高1Gbps”套餐,只有楼内也是全程光纤时才能选。只要楼内还是老式电话线或网线布线,不管换哪家运营商做整栋合同,都签不了千兆套餐。“换了整栋合同还是慢”,很多时候问题不在运营商,而在楼内的布线。
另外要留意的是,官方公布的速度是技术规格上限,不是实际速度,属于“尽力而为”性质。整栋合同还要把接入楼内的带宽分给全体住户,晚间同时上网人数多的时段,每户实际能分到的速度还会进一步下降。招租广告上的“最高1Gbps”,通常指的是到楼为止那一段的规格值。
对业主来说,实际可操作的建议是:在接受供应商方案之前,先确认清楚自己楼里现在到底是哪种布线。房龄越老的楼,沿用老电话线的VDSL方式的概率越高,这种情况下只换整栋合同、不改楼内布线,住户的不满不会消失。报价单里到底包不包含楼内光纤化,还是只是接到现有布线上,价格和效果完全是两回事,要比的是包括楼内布线在内的整体条件,而不是单看月费。
与中国大陆的对照
大陆推行“光进铜退”多年,主要城市的住宅小区早已基本淘汰了老式电话线宽带,光纤到户是新建小区的标配,因此本文说的“楼内还是电话线导致提不了速”这类问题,在大陆城市新建住宅里已经比较少见。但一些建成年代较早、尚未完成入户光纤化改造的老旧小区,仍可能存在楼内布线是同轴或网线的情况,判断思路是一样的:先确认楼内到户这一段是不是光纤,再去比较套餐速度。
批量安装互联网的缺点
业主方面的缺点
初期投资负担
通过长期合同约束。
运行和维护麻烦
租户方面的缺点
线路速度和质量受到限制。
缺乏对提供商和线路的选择。
实际成本负担
弊端与对策
| 弊端 | 对策 |
| 初始投资负担 | 向多家供应商询价并进行比较。 考虑使用补贴和赠款。 |
| 长期合同的约束力 | 加入续约条款,以适应技术革新。 |
| 运行和维护工作 | 与管理公司明确分工。 |
| 限制线路速度 | 确保带宽足以满足入住人数的需要 定期测速,必要时提高速度。 |
| 限制选择 | 选择与主要服务相匹配的线路 建立允许选择个人合同的制度 |
| 大额费用 | 明确解释行政成本增加的数额 提供与实际市场价格的比较数据 |
有线电视公司的整栋合同和光纤运营商的整栋合同有什么不同
多户住宅的整栋合同,既可能来自光纤运营商,也可能来自有线电视(CATV)运营商,业主在考虑引入时经常会同时收到两边的方案,这里梳理一下区别。
| 比较项 | 有线电视运营商的整栋合同 | 光纤运营商的整栋合同 |
|---|---|---|
| 传输线路 | 光纤与同轴电缆混用,上限因设备而异 | 基本是光纤到户 |
| 与电视业务的捆绑 | 地面数字电视转播、多频道节目与网络可以合并成一份合同 | 电视通常要另签合同 |
| 与共用天线设施的关系 | 楼内老旧共用天线设施的更新,有时能和网络工程一起施工 | 共用天线设施另计 |
| 运营商分布 | 按地区划分,各地运营商不同 | 以全国性运营商为主 |
有线电视整栋合同的优势在于能把电视和网络合并成一份合同、一次施工。如果楼里的电视信号本来就依赖有线电视共用设施,而且设施已经老化到该更新的年限,把网络也一并接进同一套设施,工程和对接窗口都能省成一个。
需要确认的是传输线路本身:同样是“有线电视整栋合同”,设备是全程光纤还是光纤加同轴混合,速度上限完全不同。方案书上写的“最高○Gbps”,跟自家楼里实际接入的是哪种线路是两回事——这和前一节说的光纤布线方式是同一个道理,要比的不是月费和频道数,而是到楼、进楼这两段各自用的什么线。
与中国大陆的对照
大陆也存在类似的组合:地方广电网络公司(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体系下的“中国广电”统一整合)同样兼营有线电视和宽带业务,可以把电视、网络捆绑成一份合同接入小区,与三大电信运营商的光纤宽带形成竞争。判断逻辑是一样的——不管方案来自广电系统还是电信运营商,都要先确认小区和楼内两段各自的实际线路,而不是只看报价单上的速度和频道数。
批量互联网安装过程
引入前的注意事项
选择承包商的要点
安装工作的流程和持续时间
如何指导住户
引入步骤和大致时限
| 步骤 | 内容 | 大致时限 |
| 信息收集和审查 | 不同公司服务的比较研究 | 1-2 个月 |
| 选择承包商 | 获取报价、比较和研究,决定供应商 | 2 周 - 1 个月 |
| 签订合同 | 确认合同细节,签订合同。 | 1 - 2 周 |
| 现场勘察 | 建筑勘测,编制设计图 | 2 周 - 1 个月 |
| 通知租户 | 施工进度通知,简报会 | 2 周 - 1 个月前 |
| 安装工作 | 中密度纤维板房施工、公共区域施工、单个单元施工 | 1 周 - 1 个月 |
| 运行检查和调整 | 连接测试、速度检查 | 1 - 2 周 |
| 服务启动 | 向租户介绍情况,开始使用 | -1 - 2 周 |
业主自己成为服务提供方时,需要办理电信业务相关登记
整栋统一网络大致有两种运作方式:一种是运营商直接向住户提供服务,业主只是设备一方的签约人;另一种是业主或管理公司自行定价、自己成为服务提供方,向住户收取网络使用费。这两种方式在电信监管上的定位不同。
日本总务省的相关指引明确写道:写字楼、公寓的管理公司或出租方,如果自行设定网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提供主体的身份向住户提供互联网服务,这种情况下提供电信服务已构成独立的经营行为,需要按电信事业法办理登记或备案。相对地,如果只是由住户自治组织或管理组合向自己人提供服务、不涉及对外经营,则不算电信事业。
实务上的分界点在于:由谁决定向住户收多少通信费。计入房租、管理费、不单独收费的常见整栋合同模式里,提供主体是运营商,业主只是设备契约人;一旦改成向住户单独收取“网络使用费每月○○元”,业主自身的定位就可能发生变化。
与中国大陆的对照
大陆的思路与此接近:从事宽带等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取得工信部门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物业公司若自行向住户转售宽带并收取费用,同样可能落入这一监管范围,无证经营会被认定为违规。因此,业主或管理公司在考虑“自己收网费”这种模式之前,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先向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确认自己的运作方式是否需要办理相应资质,而不是直接按运营商代收模式去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