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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必讀:避免租賃合同陷阱的詳細指南

房東必讀:深入解析租賃合同要點,了解重要條款、常見陷阱及最新法律修訂,提升租賃管理效能。

最後更新: 約20分鐘閱讀

對於從事房地產出租經營的房東來說,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許多事項和陷阱。本文將從簽訂合同時的基本事項、合同中應包含的重要條款、常見的問題及對策、最新法律修訂的應對措施,到與房地產管理公司的合作重要性,從房東的角度進行詳細解說。

簽訂租賃合同時房東應注意的基本事項

明確合同條件

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基本合同條件,如租金、押金、禮金、合同期限等。不要僅憑口頭協議,一定要以書面形式交換,避免雙方產生認識上的分歧。從租金金額、支付日期、支付方式(轉賬目的地、轉賬手續費由誰承擔等)到更新時的處理和解除條件,都要具體約定並記錄在合同中。 如果合同條款含糊不清,可能會導致日後出現「我沒聽說過」之類的糾紛。為了避免風險,作為業主,請將所有租賃條件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保雙方達成一致。

確認重要事項說明書的內容

通過房地產公司(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合同時,在簽訂合同之前,房地產經紀人會交付並解釋重要事項說明書(關於房產和合同內容的詳細說明書)。房東必須事先確認重要事項說明書的內容,檢查是否有錯誤或遺漏。重要事項說明書中記載了房產的權利關系(是否有抵押權等)、設備狀況、合同條件等對承租人重要的事項。 如果內容有誤,會損害與租客的信任關係,成為問題的原因,因此,事先應向房地產公司確認不明之處並要求修改。此外,如果房東直接出租(自主管理),法律上沒有交付重要事項說明書的義務,但為了避免與租客產生認識上的差異,建議交付。在簽訂合同之前,以書面形式詳細說明物件的狀況和合同條件,並獲得租客的理解和同意,可以預防日後出現投訴和訴訟。

租客的屬性審查(入住者的信用審查)

在出租之前,充分審查租客(希望入住者)的信用和人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除了租金的支付能力(收入情況、工作單位、雇用形式等)之外,還要在可能的範圍內確認過去的租賃糾紛記錄和生活態度等。具體來說,要求提交收入證明和工作單位在冊證明,確認緊急聯系人和連帶保證人等。 近年來,加入房租擔保公司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通過擔保公司的審查可以衡量租戶的信用力。確認擔保公司的審查沒有問題也很重要。如果疏於對租戶進行屬性審查,可能會招來夜間噪音糾紛、垃圾處理不文明等行為不文明的租戶。 雖然實際上很難完全了解租戶的性格,但將入住審查委托給經驗豐富的管理公司,就可以高概率地排除不良租戶。作為業主,與可信賴的管理公司合作,進行適當的入住審查,事先篩選出有問題的租戶,有助於穩定租賃經營。

租賃合同中應包含的重要條款

租賃合同是租賃經營的規則手冊。為了避免業主處於不利地位,順利進行租賃管理,需要納入以下重要條款

  • 租金和支付條件:明確每月租金金額和支付日期(通常為每月○日支付)、支付方式(銀行轉賬等)。同時,明確規定延遲支付時的違約金是否存在以及違約金比例。
  • 押金、禮金:規定押金(保證金)和禮金的金額,並約定保管方法和合同終止時的結算方法。例如,明確注明「收取○個月的押金,在退房時扣除未支付的租金和恢復原狀的費用,返還剩餘金額」。 押金返還規則在民法中也有明文規定,在交還房屋時,必須返還扣除承租人債務後的餘額。根據該法律規定,請明確規定押金結算條款。禮金為不返還的特別約定,其處理方法也應記載在合同書中。
  • 合同期限和更新:明確合同類型(普通租賃合同還是定期租賃合同),並設定合同期限。普通租賃合同通常為期兩年,如果承租人有意續簽,原則上可以續簽。 定期租賃合同則明確規定不更新,合同期滿後終止,並規定是否可以重新簽訂合同以及手續。合同期滿前的更新手續和更新費(見下文)也應事先約定。
  • 中途解約に関する取り決め:規定合同期間中途解約(解除合同)的條件。在合同書中明確記載承租人解除合同時的通知期限(通常為提前1至2個月通知)和違約金等事項。普通租賃合同中,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出租人難以解除合同,但應記載在出現不可抗力(建築物老朽化導致拆除等)時採取的應對措施和手續。 定期租賃合同原則上不能中途解除,但可以根據借地借家法第38條第5項,在租戶出現調職、療養等不得已的情況時,設置可解除合同的條款。出於保護租戶的考慮,出租方中途解除合同的權利非常有限,即使在合同中加入特別條款,在法律上也往往無效,因此需要注意。
  • 恢復原狀義務的範圍:明確規定承租人在退租時應承擔的恢復原狀的範圍和內容。民法明確規定,正常使用造成的老化和損耗(自然曬褪色、磨損等)不屬於承租人的恢復原狀義務範圍。 因此,在合同中,應以「故意、過失或超出正常使用範圍的損壞」為基本原則,明確其他情況由出租人承擔。例如,釘釘子留下的孔和輕微划痕屬於正常損耗,由出租人承擔;香菸燒焦和故意損壞由承租人承擔等,具體內容應明確規定。 此外,即使屬於正常損耗,也有規定由承租人承擔的特別約定(即所謂的「押金扣除約定」等)的情況,但由於此類約定對承租人過於不利,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因此需要謹慎考慮。按照國土交通省的《關於恢復原狀的指南》制定條款,可以減少糾紛。
  • 更新費:主要是在首都圈的住宅租賃中出現的「更新費」,如果發生,應在合同中明確注明。更新費是指在合同更新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一般為新租金的1個月左右。應在合同中規定更新費的有無、金額、支付時間(合同更新簽訂時等),以及不支付更新費時是否可以拒絕更新等處理方法。 收取更新費的慣例因地區而異,為了避免事後出現「未說明」的糾紛,事先在合同條款中達成一致非常重要。
  • 禁止事項:列出承租人在使用房產時應遵守的禁止事項。 典型例子包括:未經許可轉租(轉租)、禁止用於住所以外用途(辦公室、民宿等)、禁止飼養寵物(或許可制)、禁止演奏樂器或發出大聲音、禁止攜帶或使用違禁藥品、禁止攜帶火源或危險物品、禁止對鄰居造成困擾的行為(深夜噪音等)。 在合同中明確禁止事項,並注明違反時可能會解除合同,可以促使承租人遵守規範,防止糾紛的發生。例如,「如果承租人未經許可轉租等違反本合同,出租人將要求其改正,如果未見改善,則可以解除合同」等,最好將違反時的處理方法也寫入合同中。

以上條款是租賃合同的重要內容。如果這些條款缺失或不明確,一旦發生問題,可能會導致業主無法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與承租人發生糾紛。在起草合同的時候,請諮詢專家,確保內容全面、明確。

常見糾紛案例與教訓

出租經營在合同簽訂後可能會發生各種糾紛。下面介紹業主經常遇到的典型糾紛案例及其教訓。

未支付租金(拖欠租金)的糾紛

拖欠租金是出租業主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如果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業主不僅會失去收入,而且如果拖欠時間較長,還必須考慮解除合同或提起交還訴訟等程序。 但是,在日本的租賃實務中,從保護租客的角度出發,即使發生拖欠,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或要求搬出,一般而言,只有連續拖欠3個月以上,才能被認定為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因此,一旦發現拖欠,應儘早催促租客,確認付款計划,並在必要時與擔保公司聯系,要求代為償還,以儘量減少損失。 此外,作為事先減輕拖欠風險的措施,收取足夠的押金(以2個月以上的房租為基准)和要求承租人加入擔保公司是有效的。如果有擔保公司,即使承租人拖欠房租,擔保公司也會代為支付,業主可以確保一定的房租收入。 租金拖欠糾紛的教訓是,在簽訂合同時就要採取拖欠風險防範措施,一旦發生拖欠,要迅速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通過初期對策和日常的管理體制來防止損失。

違反合同(違反禁止事項)的糾紛

承租人違反合同規定也會引發糾紛。 例如,未經許可將房屋轉租違反禁止飼養寵物卻偷偷飼養違反禁止制造噪音卻深夜繼續演奏樂器,遭到鄰居投訴等,違反禁止事項的案例層出不窮。發現違反合同的情況時,首先應向租戶發出通知,要求其改正,根據合同要求其停止違反行為或恢復原狀(例如:搬走寵物等)。 如果仍然沒有改善,則考慮解除合同,但實際上,租戶可能不接受,糾紛可能會長期化。租賃合同中租戶保護原則較強,不能輕易要求違反合同者立即搬出,需要通過協商或調解。從合同違約糾紛中可以得到以下教訓:預防違約發生時冷靜應對。 預防措施包括:如前所述,在入住審查時避免問題人物;在簽訂合約時詳細說明禁止事項,並要求承租人承諾遵守。此外,一旦發生違約,應迅速記錄並提醒承租人,在問題惡化之前諮詢管理公司或專家(律師等),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原狀回復糾紛

退租時的原狀恢復費用往往成為房東和租客之間的爭議點。通常情況下,租客會主張「只是正常居住造成的污漬和損傷屬於正常磨損,自己沒有維修義務」,而房東則會主張「根據合同,維修費用應由租客承擔」,雙方因此發生衝突。 例如,家具放置導致地板凹陷、牆紙褪色、空調拆卸痕跡和圖釘孔等屬於正常損耗還是非正常損耗,以及空調拆卸痕跡和圖釘孔是否應由承租人承擔費用等,都是容易發生糾紛的點。如前所述,法律明確規定正常使用造成的損耗不包括在承租人的恢復原狀義務範圍內。 因此,如果房東試圖從押金中扣除因使用年限造成的損耗部分,可能會遭到租戶的法律爭議。但是,如果合同中有特別約定且租戶同意,則可能被認可,因此,為了解決糾紛,需要仔細審查合同,並由房東和租戶雙方進行協商。為避免恢復原狀糾紛,應在入住時記錄並共享現狀,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責任範圍。 入住時,使用檢查表或照片記錄房屋狀況,雙方確認損壞和污漬的位置,就可以避免退房時發生「這是入住前就有的損壞嗎?」之類的爭議。此外,按照合同約定的原狀恢復規則冷靜地結算,大多數情況下都可以避免糾紛。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可以考慮利用地區糾紛諮詢中心或小額訴訟制度。

避免糾紛的實際對策

為了預防上述糾紛,確保租賃經營安心,總結了業主應採取的實際對策。

  • 積極利用房租保證公司:作為房租拖欠風險對策,與可靠的房租保證公司簽訂合同非常有效。如果租客加入保證公司,租客拖欠房租時,保證公司會代為支付,業主可以確保穩定的收入。 担保公司还会通过独自の审查来检查租户的信用,因此作為入住審查的一部分也很有用。但是,擔保公司良莠不齊,業主應選擇信譽良好的擔保公司(例如,在國土交通大臣注冊的租賃住宅管理公司中,同時從事擔保業務的公司)。事先確認擔保委托合同的內容(担保限额、拖欠发生时的应对流程等),做好萬全的准備。
  • 定期租賃合同的運用:如果希望事先限定出租期限,或者出於某種原因希望將來能夠確保收回房屋,可以考慮使用定期租賃合同(定期租賃合同)。定期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後,承租人必須搬出,因此與普通租賃合同相比,可以減少承租人占住房屋、搬出談判困難的風險。 例如,「因調職而不在家的兩年期間想出租」的情況,定期租賃合同就非常適合。此外,即使簽訂定期租賃合同,雙方也還可以通過協商重新簽訂合同,因此,如果租戶良好,還可以靈活地重新簽訂合同,讓他們繼續居住。 但是,要有效簽訂定期租賃合同,需要事先以書面形式進行說明,並在合同書中明確記載等法律手續。由於手續比較繁瑣,租戶往往會望而卻步,因此在招租階段就要說明是定期租賃合同,並與租戶達成一致後再簽訂合同。定期租賃合同是希望不受租戶情況影響,進行有計划資產運營的業主的有力選擇
  • 定期審查和更新合同:租賃合同相關的法律和判例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如果使用舊的合同範本,可能會出現不符合最新法律修訂的內容。實際上,隨著 2020 年民法(債權法)的修訂,租賃合同應包含的內容發生了變化,但目前尚未徹底落實修訂內容,仍然存在使用舊合同的情況。 業主應定期請專家檢查合同,並根據法律修訂和社會形勢更新條款。例如,需要根據上述擔保人的最高限額設定義務(2020年民法修訂)修改合同中的擔保人條款,並加入明確說明押金處理方法的內容。 此外,隨著判例的積累,如果發現某些特別條款(例如統一全額退還押金條款)的有效性受到質疑,則應考慮從合同中刪除或修改這些條款。請參考最新的合同範本,根據自己的房產和經營方針制定適合自己的合同。
  • 入住和退房時徹底確認現狀:防止糾紛的基本方法是記錄和證據。 在承租人入住時,業主或管理負責人應在場,詳細確認房產現狀,並制作檢查表,雙方簽字。將損傷、污漬、設備故障等在入住時記錄在案(包括拍照),以便在退租時明確這些損耗是否為新產生的。同樣,在退租時,在場確認現狀,與入住時的記錄進行核對,確定需要恢復原狀的地方。 特別是細小的損傷和污漬,僅憑記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通過照片和書面證據進行記錄至關重要。現狀確認書中應記載雙方商定的維修部位和費用分擔,以避免日後發生認識上的分歧。入退房時進行細致的應對,可以大大減少與押金結算和維修費用分擔有關的糾紛。

應對與租賃合同相關的法律修訂要點

與租賃合同相關的法律也在隨時進行修訂,業主需要了解這些動向並採取應對措施。以下為近年來特別重要的修訂要點。

  • 應對民法(債權法)的修訂:2020年4月實施的民法修訂對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了重大修改。主要要點之一是明確了押金返還規則和恢復原狀規則。 新民法明確規定,租賃合同終止時,出租人(業主)必須從押金中扣除承租人的未付租金和恢復原狀費用等債務,並將剩餘金額返還給承租人。雖然以往的實際操作也是如此,但法律明確規定後,有助於預防押金結算糾紛。 此外,關於恢復原狀,法律明確規定正常使用造成的損耗不應由承租人承擔。這也是對以往准則的法律化,有望抑制因老化而產生的維修費糾紛。但需要注意的是,將正常損耗由承租人承擔的特別約定本身並不一定無效,仍然存在有效的情況。其次,加強連帶保證人的規則也很重要。 根據修訂後的《民法》第465條之二,在租賃合同中指定個人為連帶保證人時,在合同訂立時未規定最高限額(保證限額)的,保證合同無效。以往,保證條款往往以「保證一切債務」等概括性用語表述,今後則必須改為「在最高限額○○萬日元範圍內提供保證」等具體表述,並設定具體的上限額。 最高限額沒有法律規定,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考慮到長期拖欠租金的情況,建議以18個月的租金為參考設定最高限額。在請求保證人時,請務必更新合同,明確規定最高限額。 此外,根據修訂後的《民法》第465條之十,承租人有義務向連帶擔保人提供財產和收支資訊(適用於辦公室和店鋪等非住宅租賃合同)。 如果承租人不履行資訊提供義務,導致擔保人產生誤解,則可以取消擔保合同。作為業主,在出租商業用房時,需要在合同中設置專門欄位,要求承租人向擔保人提供財產狀況等資訊,並徵得其簽字。最後,修訂後的《民法》第458條之二規定了在擔保人詢問租金支付情況時,出租人的回答義務。 房東或管理公司收到保證人詢問「租客是否按時支付租金?」時,必須及時回答。如果怠於履行此義務,在向保證人要求支付拖欠租金時,保證人可能會主張「事先未告知情況」,從而拒絕支付。如上所述,民法修訂點與合同實務直接相關,因此應反映在合同書中,並在日常管理業務中遵守。
  • 其他相關法律的修訂等:除了民法之外,與租賃業相關的法律制度也發生了變化。例如,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從原來的 20 年延長至50 年(修訂後的民法第 604 條)。由此,超長期租賃合同也可以有效簽訂,但這對普通的居住用租賃影響不大。另一方面,對業主來說,《租賃住宅管理業法》(2021 年實施)是一項與他們密切相關的修訂。 該法律規定了租賃管理公司的注冊制度、業務管理體制的標准、財產的區分管理義務等。其目的是通過要求管理公司遵守一定的規則,應對與轉租公司之間的糾紛(即所謂的轉租問題)。業主在選擇管理公司時,確認該公司是否注冊為租賃住宅管理公司以及是否擁有宅地建築物交易業執照,可以放心一些。 此外,隨著數字化的發展,2022 年《宅建業法》將進行修訂,重要事項說明將可以在線進行。合同電子簽名也正在成為法律上的有效形式。今後,如果相關法規發生修訂,了解其內容並更新合同手續和管理方法的態度非常重要。

與租賃管理公司的合作重要性和選擇標准

最後,我們將介紹與租賃管理公司(房地產管理公司)的合作。要成功經營租賃業務,優秀的管理公司是必不可少的合作伙伴。讓我們來確認其重要性以及選擇管理公司的要點。

與管理公司合作的好處

將物業管理委托給管理公司,可以大大減輕業主的工作量。從招租(招租廣告和看房)、合同手續、租金收取、拖欠催款、投訴處理、設備故障時的維修安排、退租結算等繁瑣的工作,都可以交給專業人員,即使業主忙於本業,也能實現穩定的運營。 特別是在租戶審查和處理問題方面,管理公司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非常有用。經驗豐富的管理公司會運用獨有的專業知識進行適當的租戶審查,排除不良租戶。此外,在發生拖欠租金時,管理公司會代為催款,在發生鄰里糾紛時進行調解,在需要採取法律措施時提供專家支援,處理個人難以應對的情況。 此外,管理公司還熟悉最新的法律修訂資訊和房地產市場情況,在合同文件的准備和租金的重新確定等方面,可以提供適當的建議。總而言之,通過與管理公司進行良好的合作,業主可以放心繼續租賃經營,降低空房率,保持資產價值。

管理公司的選擇標准和要點

重要的是選擇可信賴的管理公司。選擇管理公司不當,可能會造成麻煩。以下列出選擇時需要注意的主要要點。

  • 業績和經驗:確認管理公司的運營業績(管理戶數和在地區的市場份額)、成立年限和負責人的經驗年限等。業績豐富的公司往往具有較強的招租能力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參考口碑和評價,判斷公司是否值得信賴。
  • 管理內容和服務範圍:雖然都稱為「租賃管理」,但各公司提供的服務卻各不相同。從基本的租金收款、催款,到 24 小時緊急應對、定期巡視和清潔、原狀恢復工程的安排、合同更新手續的代理、退租時的現場清算,甚至還有租金保證和轉租(空房保證)等,需要確認該公司能提供哪些服務。 選擇能夠提供符合您需求的服務的公司。
  • 管理手續費(成本):管理委託費通常為租金的 5% 左右。手續費過高會壓低收益,過低則可能無法提供足夠的服務。除了手續費金額外,還應比較廣告費、更新手續費分攤、退租時的結算手續費等,綜合考慮費用體系是否合理。 從多家公司獲取報價,不要僅憑一家公司的資訊就立即做出決定,而是進行比較後再做出決定是明智之舉。
  • 應對態度和溝通:管理公司將長期與您攜手合作,共同進行租賃經營。負責人的應對是否周到、報告和聯系體制是否完善也是重要的判斷標准。事先確認是否有定期運營報告、發生問題時能否迅速聯系、能否靈活應對業主的要求等。 在簽訂合同前的諮詢階段,觀察對方的應對方式,判斷其是否值得信賴,這一點非常重要。
  • 遵守法律法規和可靠性:必須檢查對方是否擁有房地產交易業務執照並定期更新,是否在上述租賃住宅管理公司注冊等,以確保其在法律方面可靠。還可以參考對方是否從事非法經營,是否加入協會(全日本房地產協會、全國宅建協會聯合會等)。 此外,鑑於最近出現的轉租公司糾紛問題,如果公司提出轉租合同,請仔細確認合同內容(租賃租金保證條件、中途解除條款等)。

綜合以上幾點,選擇最適合自己房產的管理公司非常重要。不要急著與第一個來推銷的公司簽訂合同,花時間仔細選擇合作伙伴是穩定經營的第一步。

結語

從房地產所有者的角度出發,總結了租賃合同中的注意事項和陷阱。從簽訂合同前的基本確認事項、合同條款的整理、常見的問題和應對方法、法律修訂的應對措施,到與優秀管理公司的合作,進行了廣泛的講解。租賃經營一旦簽訂合同,就會開始長期合作。為了將期間的風險降到最低,獲得穩定的收益,事先的准備和預防措施至關重要。 作為業主,充分理解並管理合同內容,並在必要時借助專家的力量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就可以大大減少租賃經營中的糾紛。不斷更新最新知識,與可信賴的合作伙伴一起努力進行健全的租賃經營,是取得長期成功的關鍵。掌握正確的租賃合同知識,做好准備,實現安心、安全的租賃經營。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業務主任者
  • 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
  • 行政書士
  • 個人資料保護士
  • 甲種防火管理者
  • 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
  • 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
  • 貸金業務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