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動產管理或停車場營運中,擅自停車是嚴重問題之一。
我們INA&Associates作為在全國範圍內從事不動產管理的公司,每天都會收到許多不動產業主關於擅自停車的諮詢。「自己的停車場停了不認識的車」「聯繫警察也不處理」「不知道該如何應對」等煩惱,是不動產管理中無法迴避的課題。
擅自停車問題不僅僅是妨礙行為,如果疏於適當應對,可能會演變成法律糾紛。另一方面,如果情緒化地採取不當應對,反而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本文將根據不動產管理專家的知識與經驗,從遇到擅自停車時的正確應對方法到有效的預防措施,提供實用建議。在明確法律依據的同時,以一般人也能理解的方式進行說明。
擅自停車的基本應對方法
理解公共道路與私有地的區別
在考慮如何應對擅自停車時,首先重要的是明確區分停車地點是公共道路還是私有地。根據這個區別,適用的法律和應對方法會有很大不同。
在公共道路上的擅自停車,會被視為違反道路交通法第44條及第45條的違法停車。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向警察報案,可以對違規者進行取締或下達車輛移動命令。道路交通法是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的法律,警察有積極的應對義務。
另一方面,在私有地上的擅自停車,不適用道路交通法。在停車場、公寓大樓敷地內、商業設施停車場等私有地的擅自停車,會被視為民事問題處理,符合民法第709條的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警察基於「民事不介入」原則,一般不會積極應對。
應立即採取的行動
發現擅自停車時,不要情緒化,冷靜應對很重要。請按照以下步驟,逐步推進應對。
第一階段:收集證據
首先應該做的是確實收集證據。請使用智慧型手機的相機功能,拍攝以下項目。
從多個角度拍攝車輛整體照片,確保車牌清晰可辨識地記錄下來。設定為自動記錄拍攝時間,可作為證明擅自停車持續時間的重要證據。
同時拍攝停車位置與周邊環境,以明顯可看出是禁止停車區域或他人專用停車場的構圖進行記錄。如果有告示牌或標誌,也一併拍攝,可證明禁止停車的意思表示明確。
第二階段:向警察報案
即使是私有地,我們建議首先向警察報案。即使警察不直接處理,報案記錄的留存,在後續的法律程序中可成為有效證據。
報案時,以「可疑車輛通報」進行聯繫,準確傳達車輛詳細資訊(車型、顏色、車牌號碼)與停車地點。警察有時會到現場,屆時可獲得適當建議。
第三階段:張貼警告文
完成證據收集和向警察報案後,在車輛上張貼警告文。不過,此時為避免法律風險,需要以適當方法進行。
警告文應以不損傷車輛的方式,夾在雨刷或輕輕夾在側視鏡的程度。直接用膠帶貼在車身的行為,可能會被追究毀損器物罪。
警告文的內容,應避免情緒化表達,淡然記載事實很重要。「已確認在禁止擅自停車區域停車。請盡快移動。如持續停放將考慮採取法律措施」這樣冷靜客觀的文面較為適當。
階段性應對步驟
對擅自停車的應對,階段性提升很重要。以下表格整理了應對階段與具體行動。
| 階段 | 應對內容 | 所需時間 | 費用 | 效果 |
|---|---|---|---|---|
| 第1階段 | 收集證據・向警察報案・張貼警告文 | 約30分鐘 | 免費 | 對輕微擅自停車有效 |
| 第2階段 | 特定所有人・寄送存證信函 | 1-2週 | 3,000-5,000日圓 | 透過法律壓力促使移動 |
| 第3階段 | 律師寄送警告書 | 約1週 | 30,000-50,000日圓 | 高度心理壓力 |
| 第4階段 | 申請民事調解 | 1-3個月 | 數千日圓 | 公家機關協調 |
| 第5階段 | 提起民事訴訟 | 6個月-2年 | 數十萬日圓 | 取得可強制執行判決 |
從此表可知,初期階段的應對成本效益最高,多數情況在第1階段到第2階段的應對就能解決問題。
特定所有人的方法
對於持續性的擅自停車,特定車輛所有人並直接交涉較為有效。
普通汽車的情況
關於普通汽車,在最近的運輸支局或汽車檢查登錄事務所,辦理「登錄事項等證明書交付請求」手續,可取得所有人資訊。
申請需要車輛車牌資訊,以及明記請求理由的書面。擅自停車的情況一般以「民事訴訟等」為理由記載。手續費約需300日圓。
輕型汽車的情況
關於輕型汽車,在輕型汽車檢查協會辦理同樣手續。與普通汽車相比,有時手續會稍微簡化。
但是,這些資訊取得需要正當理由,單純出於好奇心或騷擾目的的請求不被認可。必須能夠明確說明因擅自停車造成損害的發生,以及與所有人交涉的必要性。
法律措施與有效對策
民事上的法律依據
在私有地上的擅自停車,符合民法第709條規定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法律上受保護利益的行為,對因此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在擅自停車的情況下,被定位為侵害土地所有人或正當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即使是短時間停車,未經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土地的行為,在法律上也構成侵權行為。
基於此法律依據,土地所有人可對擅自停車者提出以下請求。
損害賠償請求
對於因擅自停車造成的損害,可請求金錢賠償。損害計算方法一般以鄰近計時停車場的費用為基準。
例如,若鄰近計時停車場每小時300日圓,對於24小時的擅自停車,可計算為造成7,200日圓的損害。但實際損害金額,有時也會考慮地段條件和停車場稼動率等。
排除妨害請求
對於持續性擅自停車,可提出要求車輛撤離的排除妨害請求。這作為基於所有權的當然權利被承認,向法院申請後也可透過強制執行撤離車輛。
損害賠償請求的實際情況
關於擅自停車的損害賠償請求,近年有幾個值得注目的判例。
大阪地方法院的高額賠償案例
2018年大阪地方法院宣判的判決中,對於約11,166小時長期擅自停車,認可了約920萬日圓的損害賠償。此案例中,擅自停車者無視再三警告持續停車的行為,被評價為惡劣性高的行為。
此判決顯示擅自停車不是單純的輕微妨礙行為,而是作為嚴重財產權侵害在法律上評價的重要案例。
少額案例的認可
另一方面,大阪地方法院對於在月租停車場擅自停車約40分鐘的案例,認可了200日圓損害賠償請求的判決。此案例明確顯示即使短時間擅自停車也會產生法律責任。
從這些判例可知,根據擅自停車的期間和惡劣性,可以進行適當的損害金額計算。
透過存證信函警告
若能特定所有人,寄送存證信函警告書較為有效。存證信函是郵局證明文書內容與送達事實的制度,作為法律程序的前階段具有重要意義。
警告書的記載事項
存證信函警告書應明確記載以下事項。
客觀記載擅自停車的事實關係,具體明示停車地點、停車期間、車輛詳細資訊。也提及作為證據拍攝的照片存在,顯示事實關係沒有爭議餘地。
明記作為法律依據符合民法第709條的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具體損害金額也應連同計算依據一併記載。
作為今後的應對,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撤離車輛並支付損害賠償,明記若不配合將採取法律措施。但應避免威脅性表達,保持冷靜客觀的文面。
寄送後的應對
寄送存證信函後,等待對方聯繫。多數情況下,因存證信函的心理壓力,會出現自主撤離車輛或支付損害賠償的案例。
若對方有聯繫,請冷靜推進交涉。不要情緒化,進行基於事實的討論很重要。
民事調解與民事訴訟
若不回應存證信函警告,將進入法律程序。
活用民事調解
首先應考慮在簡易法院的民事調解。民事調解是由法官與調解委員居中協調當事人間對話的制度,與訴訟相比費用便宜,手續也簡便。
在調解中,聽取雙方主張後,調解委員會提出妥當的解決方案。在擅自停車案件中,經常提出減少損害賠償金額或分期付款等現實的解決方案,有時能得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或對方不配合調解,將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中,基於證據證明事實關係,尋求法律判斷。
在擅自停車訴訟中,以下幾點一般會成為爭點。
關於擅自停車的事實,拍攝的照片和向警察報案記錄等成為重要證據。禁止停車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確,也會根據告示牌或標誌的設置狀況來判斷。
關於損害金額的計算,會考慮鄰近停車場的費用行情,以及實際產生的機會損失等。舉證責任在原告方,需要充分準備證據。
透過強制執行撤離車輛
在民事訴訟中取得勝訴判決後,若對方不自願履行,可透過強制執行撤離車輛。
強制執行是法院執行官進行的法律程序,可不管債務人意願強制撤離車輛。但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需謹慎考慮成本效益。
被撤離的車輛會由執行官保管在適當場所,並向債務人通知交付。保管費用也由債務人負擔,但對於長期無人領取的處理方法,應事先與執行官諮詢。
預防措施與長期解決方法
有效設置告示牌
擅自停車最有效的對策是事前預防。透過適當的告示牌設置,可事先阻止擅自停車的意圖。
告示牌的設置位置與視認性
告示牌應設置在從停車場進入路徑能明確看見的位置。應設置在駕駛人停車前必定會看到的地方,具體來說是進入口正面或停車位前方。
建議選擇夜間也能看見的使用反光材料的告示牌,或附有LED照明的告示牌。選擇耐候性高的材質,確保雨天時也能讀取文字也很重要。
選擇有效文字
告示牌的文字需要明確法律依據,同時避免過於威壓性。以下文字較為有效。
「嚴禁擅自停車,發現後立即採取法律措施」「私有地禁止擅自停車,違規者將請求損害賠償」「防犯攝影機作動中,擅自停車將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這些文字明示擅自停車可能演變成法律問題,發揮心理嚇阻效果。
告示牌種類與特徵
| 告示牌種類 | 設置費用 | 耐久性 | 視認性 | 可移動性 | 適用場合 |
|---|---|---|---|---|---|
| 立式告示牌 | 5,000-15,000日圓 | 中等 | 高 | 可能 | 臨時對策 |
| 牆面告示牌 | 10,000-30,000日圓 | 高 | 高 | 不可 | 永久對策 |
| 站立式告示牌 | 8,000-20,000日圓 | 中等 | 高 | 可能 | 靈活配置 |
| 電子告示牌 | 50,000-100,000日圓 | 高 | 非常高 | 困難 | 高級設施 |
若想降低初期投資,建議從立式告示牌開始,確認效果後再轉為永久性牆面告示牌。
物理性對策
若僅靠告示牌警告效果有限,併用物理性對策可更確實防止擅自停車。
活用三角錐與鏈條
最簡便有效的物理性對策是三角錐與鏈條的組合。在停車位入口設置錐筒,用鏈條連接,可物理性阻止車輛進入。
三角錐視認性高,設置・撤除容易,可根據需要靈活應對。但有強風時倒塌或惡意第三者移動的風險,需定期確認。
設置柱子與閘門
作為更永久的對策,有設置固定柱子或可動式閘門。這些設備需要初期投資,但長期而言是最確實的擅自停車防止策略。
可動式閘門的情況,對正當使用者發放遙控器或卡片鑰匙,可在不損害便利性的情況下防止擅自停車。設置費用約50萬至200萬日圓,雖然高額,但若是大規模停車場或持續受擅自停車損害,值得考慮。
檔板系統
近年受注目的是檔板系統。這是在停車位設置的板子因車輛重量而下降,車輛出庫時板子升起鎖住車輛的機制。
正當使用者可事先支付費用或用專用卡解除出庫,但擅自停車者除非支付解除費用否則無法出庫。初期費用每台約30萬至50萬日圓,但有確實的擅自停車防止效果。
設置防犯攝影機
防犯攝影機的設置,在擅自停車的嚇阻效果和證據收集兩方面都有效。
嚇阻效果
與顯示已設置防犯攝影機的貼紙或告示牌併用,可發揮高度心理嚇阻效果。多數擅自停車者不願留下證據,因此認識到攝影機存在就會傾向避免停車。
證據收集功能
實際發生擅自停車時,防犯攝影機影像成為決定性證據。停車開始時刻與結束時刻被正確記錄,在損害金額計算和法律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
設置時的注意事項
設置防犯攝影機時,需充分考慮隱私保護。拍攝範圍限定在自己敷地內,調整避免拍攝鄰接住宅或公共道路。
此外,從個人資料保護法觀點,需要設置明示正在拍攝的告示牌,並適當管理影像資料。錄影資料保存期間約1個月,不要保存超過必要期間很重要。
強化管理體制
持續防止擅自停車,需要日常強化管理體制。
實施定期巡邏
實施停車場定期巡邏,努力早期發現擅自停車。巡邏頻率根據擅自停車發生狀況調整,但建議至少每週實施2次左右。
巡邏時不僅確認停車車輛,也檢查告示牌和設備狀態,必要時進行維修或更換。
與鄰近聯繫
與鄰近居民或業者聯繫也是重要要素。整備發現擅自停車時的聯絡體制,構築可迅速應對的環境。
地區整體致力於防止擅自停車,可實現更有效的對策。透過自治會或商店會等組織,考慮資訊共享或共同對策也有效。
活用專業業者
大規模停車場或有持續問題的情況,請考慮委託停車場管理專業業者。專業業者擁有豐富經驗與專業知識,可提供有效率的擅自停車對策。
委託費用每月數萬至數十萬日圓,但考慮擅自停車造成的損失和應對所需時間,有時會是成本效益高的選擇。
因應地區特性的對策
擅自停車的對策,需要根據地區特性和停車場立地條件客製化。
商業地區的對策
商業地區傾向於購物客的短時間擅自停車頻發。這種情況,設置明示時間限制的告示牌,或導入短時間使用者用的付費停車系統較為有效。
住宅地區的對策
住宅地區有時會有鄰近居民長時間擅自停車的問題。這種情況,優先透過與鄰近居民對話解決,必要時尋求自治會等仲介很重要。
車站周邊的對策
車站周邊會有通勤・通學者全日停車的問題。這種情況,需要結合物理性對策與嚴格管理體制,也應考慮委託專業業者。
總結
應對擅自停車,不要情緒化,採取階段性且基於法律依據的應對很重要。
理解公共道路與私有地的區別,選擇各自適合的應對方法。公共道路上的擅自停車可透過向警察報案解決,但私有地上需要自己作為民事問題應對。
不要忘記證據收集的重要性,發現擅自停車時必定拍照,留下向警察報案記錄。這些證據在後續法律程序中扮演決定性角色。
實施預防措施,事先防止擅自停車發生最為有效。適當設置告示牌、物理性對策、設置防犯攝影機等,組合多項對策可期待確實效果。
關於活用法律措施,從存證信函警告開始,必要時進展到民事調解或民事訴訟,可獲得適當損害賠償。但請謹慎考慮成本效益,建議尋求專家建議。
下一步行動
為擅自停車困擾的人,請按以下步驟推進應對。
1.掌握現狀:記錄擅自停車的頻率、時間帶、車輛特徵
2.考慮預防措施:考慮導入告示牌設置或物理性對策
3.整備管理體制:構築定期巡邏和與鄰近的聯繫體制
4.諮詢專家:關於持續性問題,諮詢不動產管理專家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接受關於不動產管理的各種諮詢。關於擅自停車對策,也會基於豐富經驗與專業知識,提供最適當的解決方案。有困擾時,請隨時諮詢。
常見問題
Q1:向警察報案,私有地的擅自停車也無法處理嗎?
A1:確實私有地的擅自停車,因不適用道路交通法,無法期待警察積極應對。但報案有以下優點。
首先,留下報案記錄,在後續法律程序中可證明「遵循了適當步驟」。此外,有時警察會到現場,屆時可獲得適當建議。
再者,也有車輛是失竊車的可能性,或駕駛人涉及某種事件的可能性,因此作為「可疑車輛通報」報案有意義。
但無法期待警察移動車輛或處罰駕駛人,需要並行推進民事上的應對。
Q2:可以擅自用拖吊車移動擅自停車的車輛嗎?
A2:絕對不可以。未經所有人同意移動擅自停車的車輛,作為「自力救濟」在法律上被禁止。
即使在自己土地上擅自停車,擅自移動車輛有以下法律風險。
毀損器物罪:若刮傷車輛,可能被追究刑法第261條的毀損器物罪。
竊盜罪:移動車輛的行為,即使是暫時性也可能構成竊盜罪。
損害賠償責任:移動中車輛若損壞,可能需負擔修理費用等損害賠償責任。
適當的應對是,透過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以法院執行官的強制執行方式撤離車輛。雖需時間與費用,但為避免法律風險是必要程序。
Q3:在擅自停車告示牌上寫「罰金○萬日圓」有法律效力嗎?
A3:沒有法律效力。私人單方面設定的「罰金」沒有法律依據,不產生支付義務。
但根據告示牌的記載內容,可期待一定效果。
有效記載例:
-「擅自停車將成為損害賠償請求對象」
-「將採取法律措施」
-「將請求相當於鄰近停車場費用金額」
這些記載顯示是基於實際損害的請求,發揮心理嚇阻效果。
應避免的記載例:
-「罰金10萬日圓」
-「違規金5萬日圓」
-「科料3萬日圓」
這些記載使用只有公家機關才能科處的「罰金」「科料」等用語,可能造成誤解。
告示牌文字應為基於事實的內容,避免過度威壓性表達很重要。
Q4:損害賠償可請求多少金額?
A4:損害賠償額是基於實際產生的損害計算。一般計算方法如下。
計時停車場費用基準:
以鄰近計時停車場費用為基準計算。例如,每小時300日圓的地區擅自停車24小時,損害為7,200日圓。
月租停車場費用基準:
長期擅自停車的情況,有時會將月租停車場費用按日計算。每月30,000日圓的地區擅自停車30天,損害為30,000日圓。
考慮機會損失:
實際停車場使用者無法使用時的機會損失,有時也被認可為損害。
判例參考金額:
-40分鐘擅自停車:200日圓(大阪地方法院)
-11,166小時擅自停車:約920萬日圓(大阪地方法院)
但損害金額的舉證責任在請求者方,需要鄰近停車場費用調查,以及實際機會損失的證明。過大請求不被認可,請留意在合理範圍內請求。
Q5:公寓大樓敷地內的擅自停車應如何應對?
A5:公寓大樓敷地內的擅自停車,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公司聯繫應對很重要。
管理委員會的應對:
首先向管理委員會理事會報告,決定委員會的應對方針。擅自停車對策涉及共用部分管理事項,若個人擅自應對可能造成糾紛。
活用管理公司:
若委託管理公司,可將擅自停車應對作為業務一環委託。管理公司擁有豐富經驗,可提出適當應對方法。
向居民宣導:
透過公告欄或通知單,宣導禁止擅自停車。也明確訪客停車場使用規則,有助於預防糾紛。
階段性應對:
1.張貼警告文(管理委員會名義)
2.向全體居民注意呼籲
3.管理公司特定所有人
4.寄送存證信函警告
5.考慮法律措施
公寓大樓也需考慮鄰里關係,避免情緒化對立,冷靜解決問題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