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被继承人同住的继承人,满足一定条件也可大幅减少遗产税的"无家可归子女特例"。不了解此特例进行申报,可能会多缴本不必要支付的遗产税。本文从不动产税务角度详细解说无家可归子女特例的内容、适用条件和制度背景。
什么是无家可归子女特例?
无家可归子女特例是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一种,未与被继承人同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居住用宅地时,可将土地评估额最多减少80%的制度。
主要要点:
- 需要申报遗产税(通过申报适用)
- 以无自有住宅的继承人继承居住用宅地为前提
- 满足条件时评估额最多可减少80%
遗产税率为10%至55%,因此活用此特例可大幅压缩遗产税额。
无家可归子女特例的6个适用条件
①被继承人没有配偶
已离婚、未婚、配偶已去世是条件。若有配偶,配偶可享受小规模宅地等特例,因此无家可归子女特例不适用。
②被继承人独居
若有同住的配偶或亲属,同住亲属可享受小规模宅地等特例,无家可归子女特例不适用。但与非继承人同住时,可适用无家可归子女特例。
③继承开始前3年内未住在"本人、配偶、3亲等内亲族、特别关系法人"所有的房屋
住在租赁公寓、公司宿舍、学生宿舍的情况可适用,但作为妻子住在丈夫自有住宅等3亲等内持有住宅的情况不适用(2018年修改后加强)。
④继承人过去未曾持有住宅
此前持有自宅的情况不适用。通过向亲属赠与或出售来制造"无家可归子女"的方案在2018年税制改正中被封堵。
⑤继承的房屋保有至申报期限(继承开始后10个月)
在申报期限内出售的情况,特例不适用。
⑥继承人持有日本国籍
海外移住超过10年或在日本临时居住的外国人不适用。
为何设立无家可归子女特例?
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本来宗旨是"保护继承人不因遗产税而失去生活场所"。无家可归子女特例扩展了这一宗旨,为因工作调动、公司宿舍等"不得不分居"的继承人提供保护。但2018年以后为防止节税方案的滥用,要件已趋于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