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不動產投資感興趣的個人投資者中,有些人會考慮是否能利用低利率的住宅貸款來購買投資用物件。然而結論來說,利用自宅用住宅貸款進行不動產投資是絕對應該避免的。原因在於除了制度上的限制之外,法律與金融方面的風險也極為巨大。事實上,近年來已有報告指出,受不肖業者慫恿而違規使用住宅貸款,最終被要求一次性全額還款而落入自我破產的案例。本文將就其詳情以及合法且具策略性的資金籌措方式進行說明。
住宅貸款的原始目的與制度上的限制
住宅貸款本來是為了取得「自己居住的住宅」而設立的貸款。在契約上也明確記載了「借款人(使用者)為購買自己或家人居住用物件的資金」此一目的,將其用於其他用途即構成違約。住宅貸款基於促進自有住宅取得的社會意義,享有低利率及長期融資等優惠。相對地,也設有「不得用於投資目的」的嚴格限制。
具體而言,住宅金融支援機構提供的長期固定利率貸款「Flat 35」,在使用條件中明確記載「不得用於投資用物件的取得資金」。民間銀行提供的一般住宅貸款也同樣如此,在契約時提交的文件及契約條款中,均以自己居住為前提。
此外,在使用住宅貸款的情況下,也存在少數例外允許作為出租使用的情形。例如,自宅部分與出租部分合為一體的「住商混合住宅」,若自宅部分面積佔50%以上,其餘部分出租仍可使用住宅貸款(此情況下,自宅部分也可適用住宅貸款稅收減免)。另外,因調職等不得已的情況而暫時離開自宅時,經金融機構同意後,也有允許暫時進行出租運營的案例。但無論哪種情況,「原本是自己要住的房子」這一前提是絕對條件,從一開始就以純投資目的使用住宅貸款是不被允許的。
使用住宅貸款進行不動產投資的法律與金融風險
若將住宅貸款挪用於投資目的,投資者將承擔重大的法律與金融風險。整理其主要風險如下。
-
因違反貸款契約而被要求一次性還款:若用途違規被發現,依據貸款契約的「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將被立即要求一次性償還剩餘債務。原本分期還款的契約,一旦違規,剩餘全額須立即償還的義務即告產生。例如,住宅金融支援機構明確表示,若查明違規使用,將要求一次性償還剩餘債務。
-
因無法還款而導致資產喪失與破產風險:若無法應對一次性還款,最終將對作為擔保的不動產進行拍賣或查封處分。情況嚴重時,不僅需要出售自宅或投資物件,若仍有剩餘負債,甚至可能走向自我破產。實際上也有報告指出,違規行為被發現後不得不出售物件,即便如此仍無法還清貸款,最終只留下鉅額債務的案例。
-
對信用紀錄的負面影響與日後融資困難:違反貸款規定將決定性地損害與金融機構的信任關係。若違規使用被查明,將失去金融機構的信任,此後無法獲得新融資的可能性將大幅提升。該事實將被登錄於銀行內部記錄及個人信用資訊機構,未來不僅住宅貸款,其他貸款也將難以申辦。
-
詐欺罪等法律責任:在情節惡劣的情況下,也不能否認有被追究刑法詐欺罪的風險。明知是投資目的卻以虛偽申請借款的行為,屬於欺騙銀行借取金錢的行為,在民事上可構成契約詐欺而成為契約撤銷的事由。若銀行撤銷契約,貸款將視為從未存在,結果將被要求返還全部剩餘債務(不當得利返還)。此外,在故意且慣常地進行虛偽申報以獲取大量融資等惡質案例中,也有被刑事告發的可能性。特別是隱瞞居住用貸款的性質,還同時享受住宅貸款稅收減免(住宅借款金額扣除)的情況,在納稅上也構成不正當行為(逃稅),將被認定為惡質性高。
如上所述,濫用住宅貸款進行不動產投資,無論在法律上還是經濟上都是高風險的。乍看之下,住宅貸款的低利率或許很有吸引力,但其背後隱藏著如此之多的危險。應當認識到,僅憑短期的利率差等微小利益,遠不足以承擔如此巨大的代價。
金融機構與審查方的視角:對用途偏離的嚴格態度
金融機構對於住宅貸款的不當使用持有非常嚴格的態度。對銀行而言,住宅貸款是「因客戶作為自宅使用而被視為低風險」才予以放款的產品,其前提被打破,既是違約行為,同時也是提高銀行風險的行為。因此,貸款執行後,金融機構仍會持續查核借款物件的實際使用狀況。
例如,住宅金融支援機構在融資執行後定期進行「是否實際居住於融資住宅」的調查,若有不當使用的疑慮,將實施詳細的追加調查。民間銀行也普遍採用以「無法轉送」方式向物件地址郵寄給契約者的郵件,若因查無此人而被退回時,則懷疑居住實態的方式進行查核。實際上,住宅貸款被違規投資遭金融機構發現的典型模式,據說就是「郵寄物未能送達」。向物件地址寄送的重要文件若無法投遞而退回銀行,「借款人是否未居住於此?」的調查便會立即展開。
有時也會有銀行負責人親自到現場訪查的情況。直接訪查的話,契約者本人未居住於此將一目瞭然,契約違規也將昭然若揭。金融機構以如此多種方式監視貸款的用途偏離,絕不會被忽視放過。
而一旦違規使用被發現,金融機構將立即對契約者採取嚴格措施。如前所述,當然會要求一次性償還剩餘債務,作為公共機構的住宅金融支援機構還會採取包括向警察舉報、向行政機關舉報相關業者,乃至損害賠償請求等法律措施在內的應對手段。民間銀行也會在內部記錄為「高風險人物」,信用資訊有可能在集團內外的金融機構之間共享。總之,銀行方面將住宅貸款的違規使用視為重大的違約行為與信用毀損行為,一旦被發現絕不姑息。
近年來,利用住宅貸款進行不正當不動產投資的問題逐漸演變為社會問題,金融機構的監視也愈加嚴格。特別是在都市地區(東京、大阪、橫濱等)物件價格高漲的背景下,對於宣稱「使用住宅貸款便能輕鬆獲得融資」的不肖業者的警惕感也在加強。由於這對銀行而言也關乎自身的融資態度與社會信用,對於疑似用途違規的案例將積極採取應對措施。
從實際發生的糾紛案例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確認住宅貸款違規使用會帶來多麼嚴重的後果。以下介紹近期報導的部分案例。
-
案例1:大阪市A先生的案例 – 居住於大阪市的上班族A先生(40多歲)計劃建造出租公寓以期望累積未來資產。然而,一名仲介性質的人物向他提議「可以用Flat 35籌措資金。以第二住宅(別宅)名義就能通過審查」,本人便使用了自宅用貸款Flat 35。結果,Flat 35的使用目的違規(用於投資用物件)被發現,住宅金融支援機構要求對約3,000萬元的貸款餘額進行一次性償還。融資在施工途中被停止,公寓建築半途而廢,內部在未完工的狀態下被擱置。A先生表示「原以為能成為未來的資產,沒想到反而背負了鉅額債務」,陷入絕望。在此案例中,輕信了慫恿違規的業者甜言蜜語是直接原因。
-
案例2:栃木縣B先生的案例 – 栃木縣的上班族B先生(30多歲)也因以住宅貸款購買投資用物件而構成違約,被要求一次性償還約4,000萬元。B先生表示「以自己的年收入來看,背負了遙不可及的負債,感到絕望」。像A先生和B先生這樣的受害者遍及全國,類似糾紛在各地接連發生。
-
案例3:不肖業者的「假不動產投資」 – 上述針對個人的手法背後,存在著不肖不動產業者及仲介的身影。他們在研討會及招攬活動中宣稱「最近不動產投資貸款審查嚴格,但住宅貸款比較容易通過」、「因為利率低所以能賺更多」等,慫恿素人投資者違規使用住宅貸款。看似有道理的說法,但理所當然,謊稱「居住用」來代替投資貸款借取住宅貸款的行為是違法的。受此類業者誤導的結果,也有因貸款違規被發現而被逼入自我破產的實際案例。這正是「輕鬆獲利」的甜蜜話語背後必有陷阱的典型例子。
從以上案例可以明顯看出,利用住宅貸款進行不動產投資並非紙上談兵,而是現實中已引發重大糾紛的問題。特別是A先生的案例在大阪、B先生的案例在栃木,集體訴訟更發生在東京,問題在地域上已遍及全國規模。居住於包含橫濱在內的首都圈及大阪圈等主要城市的朋友,也切不可抱有「只有自己沒問題」的僥倖心態。對於類似的誘惑話術務必多加注意,保護好自己是最重要的。
適合不動產投資的融資種類與正確的使用區分
那麼,進行不動產投資時應該使用哪種貸款呢?結論是,使用適合用途的專用融資商品至關重要。除住宅貸款以外,也有各種針對不動產投資的貸款商品,請正確加以區分使用。
代表性的不動產投資用貸款有以下幾種。
-
不動產投資貸款(公寓貸款) – 金融機構提供的,用於購買或建築投資用不動產的融資商品。名稱因銀行而異,但可以視為購買或建築公寓及大廈以出租給他人、藉此獲得租金收入的資金借款貸款的總稱。使用者本人不居住於該物件,完全以出租經營為目的使用貸款這一點,是與住宅貸款的決定性區別。融資期間多依物件耐用年數設定為20至35年左右,利率設定高於住宅貸款。例如,目前都市銀行住宅貸款(浮動利率型)的最低利率在年0.4%左右,而投資用貸款則普遍從年1.6%左右起。利率雖高,但其特徵是以租金收入等事業收益作為還款來源來進行融資,審查中也重視物件的收益性與擔保價值。借款者個人的薪資收入等信用力也在評估之列,但比住宅貸款更重視「物件本身的收益性」。
-
第二住宅貸款 – 嚴格來說不屬於不動產投資貸款,但在此補充說明。第二住宅貸款是用於取得別墅或週末住宅等第二個住所時使用的貸款。乍看之下被歸類為居住用,但並未設想用於出租。第二住宅貸款的審查比住宅貸款嚴格,利率也稍高,但有時仍低於投資貸款,不肖業者因此試圖讓人將其轉用於購買投資用物件。但理所當然,契約上這是禁止行為。實際上,前述大阪市A先生的案例中,仲介告知「以第二住宅名義沒問題」而借取了Flat 35,結果仍被認定為違規。包含第二住宅貸款在內,以虛假名義用於投資是不被允許的,請務必注意。
如上所述,進行不動產投資就應從一開始使用投資用貸款,這是鐵則。與住宅貸款相比,利率較高,借款條件或許感覺更嚴格。然而,這是將投資這一事業所應承擔的風險納入考量的合理條件設定,反過來說,只要適當選擇物件並做好資金規劃,就意味著能夠獲得融資並健全運營。反而,鑽住宅貸款的規定漏洞進行違法借款才是不正常的,積累了難以預料的風險。
此外,同時活用住宅貸款與不動產投資貸款推進資產形成的策略也是可行的。例如,已有自宅住宅貸款的人若要再申辦投資貸款,需注意相對於年收入的總借款額上限(年收入倍率)。金融機構會評估個人的綜合還款能力,並設定住宅貸款與投資貸款合計借款餘額可達年收入幾倍的基準。例如,年收入500萬元且上限為10倍(5,000萬元)時,若自宅貸款餘額為3,500萬元,則投資貸款最多還能借1,500萬元。由此可見,住宅貸款與投資貸款的框架本身是共通的,希望同時兼顧自宅購買與投資的人,計劃性地分配借款額度至關重要。無論如何,使用正規的投資貸款,與住宅貸款並用也在規則範圍內可行,無需有任何顧慮。
個人投資者合法且具策略性地籌措資金的建議
最後,彙整個人投資者安心從事不動產投資的資金籌措建議。
1. 正確理解並遵守規則:開始不動產投資之前,請充分理解住宅貸款與投資用貸款的差異。住宅貸款是購買自有住宅的優惠措施,不動產投資貸款是作為事業的出租經營融資,兩者的目的與優缺點各有不同。契約書中也明確記載了用途及禁止事項,簽署前務必仔細閱讀。若沒有把握,也可諮詢專業人士(律師或理財規劃師等)。「不知道」是不被接受的領域,首先武裝好基本知識至關重要。
2. 不被甜言蜜語所誘惑:請注意那些以「使用住宅貸款就能輕鬆買到物件」、「有絕對不會被發現的方法」等甜言蜜語誘惑的業者或顧問。不動產業界中不幸地存在著推薦以利益優先、近乎違法手法的業者。特別是初次投資的初學者尤其容易成為目標。然而,如上所述,住宅貸款的違規使用一旦被發現就萬劫不復。萬一有人向您提議「用住宅貸款來投資吧」,請鼓起勇氣斷然拒絕。不要貪圖看似簡單的捷徑,選擇踏實的正途,才是長期來看最穩健的策略。
3. 制定能符合融資條件的計劃:由於投資用貸款的門檻高於住宅貸款,請事先擬定周密的資金計劃。盡可能準備自有資金(頭期款),設法壓低借款金額也是有效的方法。進行物件收支模擬,納入利率上升及空置等風險,若能證明即使獲得融資也能無壓力地還款,審查也較容易通過。同時,提升自身信用力(年收入、在職年資、信用資訊)也很重要。不拖欠信用卡或其他借款,在職場積累穩定的收入實績等,越是成為銀行眼中的「優質客戶」,融資談判就越有利。
4. 與現有住宅貸款兼顧:已有自宅住宅貸款的人,請考量是否能在無理的範圍內活用投資用貸款。參考前述年收入倍率的概念,計算自宅貸款餘額與新增投資貸款合計是否在允許範圍內。若自宅貸款負擔沉重、無投資餘力,提前還款以減少餘額也是一種策略。另外,也有銀行會一併就自宅與投資物件提供諮詢。例如,大型銀行或部分地方銀行有時會針對富裕層提出綜合融資方案,若一家銀行困難,也可向其他銀行諮詢。
5. 萬一陷入違規狀態時:若不幸受到錯誤誘惑,以住宅貸款購買了投資物件,且處於違規即將被發現的情況,需盡快進行軌道修正。具體而言,應迅速與金融機構協商,洽談轉換為投資用貸款或契約變更。金融機構方面,與其因無法還款而造成呆帳,不如提高利率也維持契約,因此誠意協商後有可能開啟重新整合為投資貸款的途徑。若困難,也可探索向其他金融機構重新申辦投資貸款進行轉貸的方式。若這也行不通,雖是痛苦的決斷,也應考慮盡可能以高價出售物件進行一次性還款。無論如何,放置不管將招致最壞的結果,請同時諮詢專業人士(律師或司法書士等),採取將損害降至最低的行動。
結論
在低利率時代的今天,利用住宅貸款進行不動產投資的誘惑或許隨處可見。然而,如本文所述,那是絕對不可涉足的危險領域。偏離住宅貸款原本宗旨的使用是違約行為,一旦被發現,投資計劃可能瞬間崩潰。與那樣的風險相比,正規使用利率略高一些的投資貸款,遠比前者健全且安全。
謹希望各位個人投資者不要追求短視近利,以長遠的眼光踏實地推進資產形成。無論是東京、大阪、橫濱等都市地區還是地方,金融機構的規則全國一致。不動產投資成功的關鍵,在於適當的資金計劃與和金融機構的信任關係。遵守法律與契約,以正途活用融資,即便是初學者,不動產投資也是一個能確實積累成果的領域。
最後再次強調:避免濫用住宅貸款進行不動產投資,使用適當的貸款商品,踏出踏實投資的第一步。這才是長期守護珍貴資產、引導資產形成走向成功的唯一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