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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鄰地糾紛!民法修正後越境樹枝修剪規則的實務解說

詳細解說民法修正後的越境樹枝修剪規則,淺顯易懂地說明解決糾紛的程序和實務注意事項。

最後更新: 約7分鐘閱讀

鄰地糾紛中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是鄰地樹木的樹枝越境問題。過去,對鄰地越境的「根」可以自行切除,但「樹枝」只能要求所有者切除,所有者不配合時只能訴訟解決。2023年4月1日民法修正後,在一定條件下 自行切取越境樹枝的權利 獲得了法律明確,解決糾紛的選擇增加了。本文解說修正後的民法第233條的內容和實務上的應對方法。實際發生糾紛時,建議諮詢專業人士(律師・司法書士)。

越境樹枝修剪規則修正的背景與概要

修正前的問題點

過去的民法中,對鄰地越境的根可以自行切取,但對樹枝只能要求所有者切除。然而,實際上因各種原因鄰地所有者不配合切除樹枝的情況很多,存在以下問題:

  1. 所有者不配合切除時,需要提起訴訟
  2. 所有者不明或下落不明時,應對困難
  3. 共有土地情況下,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4. 緊急時的應對受到限制

為解決這些課題,2021年成立的修正民法於2023年4月1日施行,越境樹枝的修剪規則發生了重大變化。

修正後的民法第233條的內容

修正後的民法第233條內容如下:

第二百三十三條 土地所有者,如鄰地竹木的樹枝越過境界線,可要求該竹木的所有者切除樹枝。

2 前項情況,如竹木屬多人共有,各共有人可自行切取樹枝。

3 第一項情況,下列情形時,土地所有者可自行切取樹枝。
 一 雖催告竹木所有者切除樹枝,竹木所有者未在相當期間內切除時。
 二 無法知悉竹木所有者或其下落時。
 三 有急迫情事時。

4 鄰地竹木的根越過境界線時,可切取該根。

此次修正,從法律上明確了 可自行切取越境樹枝的情形 

修正前後的比較

比較修正前後的規則,有以下差異:

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基本原則 樹枝由所有者切除
根可自行切取
樹枝原則上由所有者切除
根可自行切取
共有竹木情況 無規定(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各共有人可單獨切取樹枝
所有者不切除情況 需訴訟 催告後相當期間過後可自行切取
所有者不明・下落不明情況 應對困難 可自行切取
緊急時 應對困難 有急迫情事時可自行切取
切除費用 原則由竹木所有者負擔
(不法行為・不當得利)
原則由竹木所有者負擔
(不法行為・不當得利)

自行切取樹枝的條件與程序

修正民法規定,在以下3種情況下可自行切取越境樹枝:

①催告後未切除的情況

雖已對竹木所有者進行要求切除樹枝的 催告 ,但在 相當期間內 未進行切除時,可自行切取。

程序流程:

  1. 確認鄰地所有者(通過登記事項證明書等確認)
  2. 以書面形式進行要求切除樹枝的催告
  3. 等待相當期間(一般約2週)
  4. 期間內未切除,可自行切取

②竹木所有者不明・下落不明的情況

無法知悉竹木所有者或其下落時,無需催告即可自行切取樹枝。

程序流程:

  1. 進行確認所有者的充分調查(登記簿調查、戶籍查詢等)
  2. 判斷所有者不明或下落不明後,可自行切取

③有急迫情事的情況

颱風或強風導致樹枝即將折斷,或有火災危險等,有 急迫情事 時,無需催告即可自行切取樹枝。

急迫情事的例子:

  • 強風・颱風導致樹枝有折斷危險
  • 樹枝接觸建築物造成損害
  • 有發生火災的危險
  • 嚴重阻礙通行安全

共有竹木的特別規定

竹木為多人共有物的情況下,修正前因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而切除困難,修正後各共有人可單獨切取樹枝。由此,即使部分共有人不明或不配合,只要有能應對的共有人即可進行樹枝切除。

越境樹枝切除的實務注意事項

進入鄰地與範圍

切取越境樹枝時,有時需要必要地進入鄰地。根據修正民法第209條,可在 切取越境樹枝必要範圍內使用鄰地 。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 事前通知鄰地所有者為宜
  • 僅限在必要最小限度範圍內進入
  • 若對鄰地造成損害,需承擔賠償責任

切除範圍與適當的切法

切取越境樹枝時,應僅切取至自己土地境界線為止的部分,應避免在鄰地側不必要地切除。採用不傷害樹木的適當切除方法也很重要。

適當切除的原則:

  • 僅限切除至境界線為止的部分
  • 切除應控制在樹木生長必要最小限度內
  • 委託專業人士,或使用適當工具和技術

費用負擔與請求方法

越境樹枝切除所需費用,原則上應由竹木所有者負擔。可依據民法第703條(不當得利)或第709條(侵權行為)進行請求。

費用請求流程:

  1. 保留切除作業內容和費用的記錄・證據(照片、估價單、收據等)
  2. 向竹木所有者表示費用請求意思(以內容證明郵件為宜)
  3. 無法達成協議時,考慮小額訴訟或民事調解等法律程序
費用種類 可否請求 依據法條
切除作業費 可請求 民法703條・709條
委託專業業者費 可請求 民法703條・709條
廢棄處理費 可請求 民法703條・709條
過度切除費用 難以請求 -

防止糾紛的事前應對

越境樹枝問題容易發展成鄰里糾紛,以下事前應對措施很重要:

  1. 優先溝通

    • 發生問題時,先嘗試通過對話解決
    • 從口頭請求開始,而非書面
  2. 保留記錄

    • 拍攝越境狀況的照片
    • 記錄會話內容
    • 記錄往來的日期時間
  3. 理解法律依據

    • 準確掌握修正民法的內容
    • 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4. 諮詢專業人士

    • 活用免費法律諮詢窗口
    • 諮詢律師・司法書士

越境糾紛的案例與解決法

案例1:所有者不配合的情況

案例: 鄰地的樹木樹枝越境到自家庭院,遮蔽日照且落葉很多,請求所有者切除但不配合。

解決法:

  1. 以書面(最好是內容證明郵件)進行要求切除的催告
  2. 經過相當期間(約2週)後,自行切除
  3. 保留切除費用的收據等,日後進行請求

案例2:所有者不明的情況

案例: 鄰地是空屋,無法知道所有者的聯絡方式,無法應對越境樹枝。

解決法:

  1. 通過登記簿謄本調查所有者
  2. 嘗試通過戶籍查詢等確認下落
  3. 即使如此仍所有者不明・下落不明時,保留調查記錄後可自行切除

案例3:樹枝對建築物造成損害的情況

案例: 強風導致鄰地樹木的樹枝碰撞自家外牆,有受損的危險。

解決法:

  1. 判斷有急迫情事,可不事前催告直接切除
  2. 但事後向所有者說明情況為宜
  3. 若外牆已受損,另行考慮損害賠償請求

總結

2023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民法,大幅改變了越境樹枝切除的規則。過去無法自行切除鄰地樹枝、有時不經訴訟無法解決,修正後在以下情況認可了 自行切取樹枝的權利 

  1. 催告竹木所有者後,在相當期間(約2週)內未切除的情況
  2. 竹木所有者不明或下落不明的情況
  3. 有急迫情事的情況

此外,共有竹木各共有人可單獨切除樹枝,應對越境樹枝問題的選擇增加了。

切除越境樹枝時,遵循適當程序、注意在必要最小限度範圍內切除非常重要。為防止糾紛,盡可能進行事前對話或諮詢專業人士。

有疑問時,請活用各地方自治體的免費法律諮詢或諮詢律師・司法書士,慎重考慮適當的應對方式。

常見問題

Q1:「相當期間」是多久?

A1:民法修正的解說中,一般約為2週。但可能因季節、樹木狀態、切除難度而變化,需視情況判斷。

Q2:越境樹枝的切除費用由誰負擔?

A2:原則上應由竹木所有者負擔。可依據民法第703條(不當得利)或第709條(侵權行為)進行費用請求。但實務上也有不配合費用請求的情況,事先通過協商解決為宜。

Q3:切除越境樹枝所需的進入鄰地是否可行?

A3:根據修正民法第209條,可在切取越境樹枝必要範圍內使用鄰地。但應僅限於必要最小限度範圍,並盡可能事前通知鄰地所有者。

Q4:切取的樹枝如何處理?

A4: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一般由切取一方處理,或與竹木所有者協商決定處理方法為宜。處理費用與切除費用同樣可能可向竹木所有者請求。

Q5:「急迫情事」是指什麼情況?

A5:颱風或強風導致樹枝即將折斷、樹枝對建築物造成損害、有火災危險、嚴重阻礙通行安全等情況。均指有緊急性、等待催告可能導致損害擴大的情況。

參考資料

  • 民法第233條(竹木樹枝的切除及根的切取)
  • 民法第209條(鄰地使用請求)
  • 民法第703條(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 民法第709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如果本文對您有幫助,請確認一下與鄰地境界附近的樹木狀況。為防止越境糾紛,定期修剪和與鄰人溝通非常重要。實際發生糾紛時,建議諮詢專業人士(律師・司法書士)。INA&Associates也受理關於不動產的諮詢(法律諮詢將為您介紹專業人士),歡迎隨時詢問。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長 / 執行長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

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代表董事社長。統籌以首都圈、近畿圈為中心的不動產買賣、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業務。專注於收益型不動產投資策略及超高淨值人士的不動產諮詢服務。

稻澤大輔是INA&Associates株式會社的代表董事社長(CEO)。公司總部設於大阪,並於東京設有營業所,以首都圈與近畿圈為核心區域,統籌不動產買賣仲介、租賃仲介及物業管理三大業務。

其專業領域涵蓋收益型不動產的投資策略制定、租賃經營的收支最佳化、面向超高淨值人士(UHNWI)及機構投資者的不動產諮詢,以及跨境不動產投資。他為日本及海外投資者提供基於資料與長期視角的專業顧問服務。

在「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人財」這一經營理念下,他將INA&Associates定位為「人財投資公司」,致力於透過人才培育實現永續的企業價值創造。作為經營者,他亦持續就變革時代的領導力與組織文化對外發聲。

取得11項日本國家資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公寓管理士、管理業務主任者、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行政書士、個人資料保護士、甲種防火管理者、拍賣不動產處理主任者、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貸金業務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認證不動產諮詢大師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業務主任者
  • 租賃不動產經營管理士
  • 行政書士
  • 個人資料保護士
  • 甲種防火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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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寓維護修繕技術人員
  • 貸金業務主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