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繼承人未與被繼承人同住,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仍可大幅減輕遺產稅的制度,就是「非同住子女特例(家なき子特例)」。若不了解這項特例而直接申報,可能會多繳本不必要繳納的遺產稅。本文從不動產稅務的角度,詳細解說非同住子女特例的內容、適用條件與制度背景。
非同住子女特例是什麼?
非同住子女特例是小規模宅地等特例的一種,允許未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的居住用土地時,可將土地評估額最高減少80%的制度。
主要重點:
- 需要申報遺產稅(申報後方可適用)
- 以無自有住宅的繼承人繼承居住用土地為前提
- 符合條件時評估額最高可減少80%
由於遺產稅稅率為10%至55%,活用此特例可大幅壓縮遺產稅額。
非同住子女特例的六大適用條件
① 被繼承人沒有配偶
離婚後、未婚,或配偶已先行過世為適用條件。若有配偶,配偶可適用小規模宅地等特例,因此非同住子女特例不適用。
② 被繼承人獨居
若有與其同住的配偶或親屬,同住親屬可適用小規模宅地等特例,因此非同住子女特例不適用。但若與非繼承人同住,則可成為非同住子女特例的對象。
③ 繼承開始前三年內,未居住於「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特別關係法人」所有的房屋
居住於出租公寓、宿舍、公司宿舍者可適用,但以妻子身份住在丈夫持有房屋等三親等內持有房屋的情況則不適用(依2018年修正強化)。
④ 繼承人過去未曾持有住宅
曾持有自宅者不適用。透過贈與或出售給親屬以製造「無自有住宅」狀態的節稅方案,已於2018年稅制修正時被堵住。
⑤ 繼承的房屋須持有至申報期限(繼承開始後10個月)
若在申報期限內出售,特例將不適用。為取得特例而操作出售時機,本質上也違背制度宗旨,不建議採行。
⑥ 繼承人具有日本國籍
已移居海外超過10年,或暫時居住於日本的外國人不適用此特例。
為何設立非同住子女特例?
小規模宅地等特例的本旨,是「為了不讓人因遺產稅而失去生活場所」。非同住子女特例是對此宗旨的延伸,是為了保護「因調職、住宿舍等不得已原因無法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而設立的制度。但2018年以後,為防止惡用為節稅方案,適用要件已趨於嚴格。
常見問答(FAQ)
- Q. 申請非同住子女特例時需要申報嗎?
- A. 必須申報。申報後方可適用此特例。若未申報,將無法享受特例,需繳納高額遺產稅。
- Q. 住在公司宿舍時可以申請非同住子女特例嗎?
- A. 居住於公司宿舍(公司持有)者,不屬於「三親等內親屬持有的房屋」,只要符合其他條件,即可適用。
- Q. 繼承的土地未來想出售時,能申請特例嗎?
- A. 適用條件為持有至申報期限(繼承開始後10個月),因此在期限內出售則不適用特例。期限過後可自由出售。
- Q. 2018年修正後有哪些改變?
- A. 增加了居住於三親等內親屬持有房屋也列為排除條件的規定。此修正封堵了將自宅贈與子女以製造「無自有住宅」狀態的節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