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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家可归子女特例(小规模宅地等特例)是什么?6个适用条件与遗产税减免机制解说

详细解说遗产税大幅减免的无家可归子女特例的内容、6个适用条件及制度背景,从不动产税务角度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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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被继承人同住的继承人,满足一定条件也可大幅减少遗产税的"无家可归子女特例"。不了解此特例进行申报,可能会多缴本不必要支付的遗产税。本文从不动产税务角度详细解说无家可归子女特例的内容、适用条件和制度背景。

什么是无家可归子女特例?

无家可归子女特例是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一种,未与被继承人同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居住用宅地时,可将土地评估额最多减少80%的制度。

主要要点:

  • 需要申报遗产税(通过申报适用)
  • 以无自有住宅的继承人继承居住用宅地为前提
  • 满足条件时评估额最多可减少80%

遗产税率为10%至55%,因此活用此特例可大幅压缩遗产税额。

无家可归子女特例的6个适用条件

①被继承人没有配偶

已离婚、未婚、配偶已去世是条件。若有配偶,配偶可享受小规模宅地等特例,因此无家可归子女特例不适用。

②被继承人独居

若有同住的配偶或亲属,同住亲属可享受小规模宅地等特例,无家可归子女特例不适用。但与非继承人同住时,可适用无家可归子女特例。

③继承开始前3年内未住在"本人、配偶、3亲等内亲族、特别关系法人"所有的房屋

住在租赁公寓、公司宿舍、学生宿舍的情况可适用,但作为妻子住在丈夫自有住宅等3亲等内持有住宅的情况不适用(2018年修改后加强)。

④继承人过去未曾持有住宅

此前持有自宅的情况不适用。通过向亲属赠与或出售来制造"无家可归子女"的方案在2018年税制改正中被封堵。

⑤继承的房屋保有至申报期限(继承开始后10个月)

在申报期限内出售的情况,特例不适用。

⑥继承人持有日本国籍

海外移住超过10年或在日本临时居住的外国人不适用。

为何设立无家可归子女特例?

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本来宗旨是"保护继承人不因遗产税而失去生活场所"。无家可归子女特例扩展了这一宗旨,为因工作调动、公司宿舍等"不得不分居"的继承人提供保护。但2018年以后为防止节税方案的滥用,要件已趋于严格。

Daisuke Inazawa, President & CEO of INA&Associates Inc.

作者

代表董事社长 / 首席执行官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

稻泽大辅是INA&Associates株式会社的代表董事社长(CEO)。公司总部位于大阪,在东京设有营业所,以首都圈与近畿圈为核心区域,统筹不动产买卖中介、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三大业务。

其专业领域涵盖收益型不动产的投资战略制定、租赁经营的收支优化、面向超高净值人士(UHNWI)及机构投资者的不动产咨询,以及跨境不动产投资。他为日本及海外投资者提供基于数据与长期视角的专业顾问服务。

在「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人财」这一经营理念下,他将INA&Associates定位为「人财投资公司」,致力于通过人才培养实现可持续的企业价值创造。作为经营者,他也持续就变革时代的领导力与组织文化对外发声。

持有11项日本国家资格:宅地建物交易士、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公寓管理士、管理业务主任者、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行政书士、个人信息保护士、甲种防火管理者、拍卖不动产处理主任者、公寓维护修缮技术人员、贷金业务主任者。

  • 宅地建物交易士
  • 认证不动产咨询大师
  • 公寓管理士
  • 管理业务主任者
  • 租赁不动产经营管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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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种防火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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